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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紫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法人: 孟四伟
  • 注册资本: 65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成立时间: 2009-05-22
  • 办公地址: 朔州民福佳园小区东二区

公司概览

联系人

销售专家

1

无角色

9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孟四伟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5年以上
  • 简称 紫龙、紫龙物业、山西紫龙
  • 注册资本 65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6500.00万元
  • 英文名 Shanxi Zilong Property Management Co., Ltd.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0~10
  • 统一社信代码 91140600688098631P
  • 纳税人识别号 -
  • 组织机构代码 688098631
  • 曾用名 朔州市融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140600200032616
  • 登记机关 朔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21-09-13
  • 营业期限 2009-05-22~2025-05-22
  • 注册地址 朔州民福佳园小区东二区
  • 国标行业 房地产业->房地产业->物业管理->物业管理
  • 专业行业 建材/门窗/水电->房产服务/装修->房地产、服务/休闲/出行->酒店住宿民宿->酒店、建材/门窗/水电->房产服务/装修->物业
  • 公司简介 -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股东类型 认缴出资额 认缴出资占比
郭凤山 自然人股东 1000.00万元 15.38%
赵国文 自然人股东 3500.00万元 53.85%
李桂平 自然人股东 2000.00万元 30.77%
孙治 - - 15.38%

变更记录

变更项 变更前 变更后 变更时间
投资人变更 赵国文:53.8462%;李桂平:30.7692%;孙治:15.3846%; 赵国文:53.8462%;李桂平:30.7692%;郭凤山:15.3846%; 2021-09-13
股东信息变更 赵国文:53.8462%;李桂平:30.7692%;孙治:15.3846%; 赵国文:53.8462%;李桂平:30.7692%;郭凤山:15.3846%; 2021-09-13
主要人员变更 李桂平、赵国文 李桂平、孟四伟 2021-09-13
联络员备案 赵国文 孟四伟 2021-09-13
法定代表人变更 赵国文 孟四伟 2021-09-13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李桂平、赵国文 李桂平、孟四伟 2021-09-13
名称变更变更 企业名称:朔州市融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企业名称:山西紫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2021-08-11
经营范围变更 为三农、涉农型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及自然人提供小额贷款(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一般项目:物业管理;非居住房地产租赁;住房租赁;酒店管理;安全系统监控服务;柜台、摊位出租;棋牌室服务;健身休闲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2021-08-11
期限变更 2018-05-12 2025-05-22 2021-08-11

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手机 邮箱 固话 负责业务 评分
13903497909 - 1390****909 - - - 81
工商年报联系人2022 - 1390****909 139034979*****3.com - - 83
工商年报联系人2022、2023 - 1390****909 139034979*****3.com - - 83

联系人共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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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案由 案号 裁判结果 在本案中身份 发布时间
朔州市融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刘恒、王翠芬、内蒙古恒利达商贸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企业借贷纠纷 (2020)晋06执32号 终结(2020)晋06执32号案件对被执行人刘恒、王翠芬、内蒙古恒利达商贸集团有限公司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2020-08-27
朔州市融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刘恒、王翠芬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借款合同纠纷 (2019)晋06民初14号 驳回被告达拉特旗高头窑张美厚煤矿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20-04-25
朔州市融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刘恒、王翠芬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借款合同纠纷 (2019)晋06民初14号 一、被告刘恒、王翠芬偿还原告朔州市融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2500万元及利息(2014年6月21日至2019年8月12日以5000万元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2019年8月13日至付清之日以2500万元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 二、被告内蒙古恒利达商贸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给付内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1800.0元,由被告刘恒、王翠芬、内蒙古恒利达商贸集团有限公司连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20-04-25
达拉特旗高头窑张美厚煤矿与朔州市融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刘某等借款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借款合同纠纷 (2019)晋民辖终83号 准许上诉人达拉特旗高头窑张美厚煤矿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2019-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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朔州市融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山西唐都大酒店集团有限公司、山西唐都生态园餐饮有限公司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2017)晋0106执2236-1号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2019-01-22
朔州市融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应县锦华科技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薄成仕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2016)晋0602民初2554号 一、被告应县锦华科技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朔州市融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200万元及利息(按照年利率24%从2013年9月2日起计算至实际执行之日止)。 二、原告对被告应县锦华科技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所抵押财产在拍卖、变卖的价款中在前述欠款本息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7426元(原告已预交20000元),由被告应县锦华科技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8-01-17
朔州市融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李世贵、郭善峰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2017)晋0602民初111号 一、被告李世贵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朔州市融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90万元,相关利息按照年利率24%计算,从2014年8月4日计算至本判决债务实际履行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朔州市融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郭善峰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745元(原告只预缴9872元,尚欠9873元),由被告李世贵负担。(本院账户名称: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开户行:朔州市朔城区信用合作联社,账号:×××)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7-12-30
朔州市融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段广德、赵丽珍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2017)晋0602民初30号 一、被告段广德、赵丽珍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朔州市融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500万元,相关利息按照年利率24%计算,从2014年3月27日计算至本判决债务实际履行之日止。 二、原告朔州市融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对涉案抵押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属房产的拍卖、变卖或者折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5920元(原告只预缴37960元,尚欠37960元),由被告段广德、赵丽珍负担。(本院账户名称: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开户行:朔州市朔城区信用合作联社,账号:×××)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7-12-30
朔州市融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方现卿、李凤霞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2017)晋06民终797号 本案按上诉人朔州市融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2017-11-29
朔州市融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山西唐都大酒店集团有限公司、山西唐都生态园餐饮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间借贷纠纷 (2016)晋0106民初3953号 一、被告山西唐都大酒店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朔州市融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九百六十二万元及利息(从二0一六年九月一日起至付清该款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二倍计算的利息); 二、被告山西唐都生态园餐饮有限公司、刘燎原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案件受理费八万一千七百六十六元,保全费五千元,由三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7-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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