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鑫储物流有限公司
- 法人: 刘娟
- 注册资本: 509.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成立时间: 2015-07-16
- 办公地址: 广州市白云区沙太北路华邦路1号之一华邦物流园A2栋2528号
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1
销售专家
3
无角色
6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刘娟
- 经营状态 在业
- 成立年限 5~10年
- 简称 鑫储物流、广州鑫储、鑫储
- 注册资本 509.00万元
- 实缴资本 -
- 英文名 Guangzhou Xinchu Logistics Co., Ltd.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0~10
- 统一社信代码 914401013475063341
- 纳税人识别号 -
- 组织机构代码 347506334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440111000844972
- 登记机关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18-04-16
- 营业期限 2015-07-16~
- 注册地址 广州市白云区沙太北路华邦路1号之一华邦物流园A2栋2528号
- 国标行业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道路运输业->道路货物运输->其他道路货物运输
- 专业行业 服务/休闲/出行->生活便民服务->物流、物流运输->仓储服务->危险品仓储
- 公司简介 广州鑫储物流有限公司,我公司具体地址位于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谢家庄村八经济合作社自编1号首层共17栋广州锦邦货运市场D1区1229号,欢迎各位新老客户来我公司参观指导工作,我们主要经营道路货物运输;装卸搬运;道路货物运输代理;**货运代理;物流代理服务;仓储代理服务;其他仓储业(不含原油、成品油仓储、燃气仓储、危险品仓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并以共赢、开创经营理念,以全新的管理模式和周到的服务,用心服务于客户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 股东类型 | 认缴出资额 | 认缴出资占比 |
---|---|---|---|
易兴春 | 自然人股东 | - | 8.00% |
易光松 | 自然人股东 | - | 9.00% |
刘娟 | 自然人股东 | - | 83.00% |
共 3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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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记录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变更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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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程变更 | 章程备案(变更前) | 准予章程备案 | 2018-04-11 |
地址变更 | 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谢家庄村第八经济合作社自编1号首层共17栋广州锦邦货运市场D1区1229号 | 广州市白云区沙太北路华邦路1号之一华邦物流园A2栋2528号 | 2018-04-11 |
经营项目申报变更 | 道路货物运输;装卸搬运;道路货物运输代理;国际货运代理;物流代理服务;仓储代理服务;其他仓储业(不含原油、成品油仓储、燃气仓储、危险品仓储); | 道路货物运输;装卸搬运;道路货物运输代理;国际货运代理;物流代理服务;仓储代理服务;其他仓储业(不含原油、成品油仓储、燃气仓储、危险品仓储);汽车租赁; | 2017-07-05 |
章程变更 | 章程备案(变更前) | 准予章程备案 | 2017-07-05 |
经营范围变更 | 道路货物运输;装卸搬运;道路货物运输代理;国际货运代理;物流代理服务;仓储代理服务;其他仓储业(不含原油、成品油仓储、燃气仓储、危险品仓储); | 道路货物运输;装卸搬运;道路货物运输代理;国际货运代理;物流代理服务;仓储代理服务;其他仓储业(不含原油、成品油仓储、燃气仓储、危险品仓储);汽车租赁; | 2017-07-05 |
组织机构备案 | 易光松,执行董事兼经理,选举,是;易兴春,监事,, ; | 刘娟,执行董事兼经理,选举,是;易兴春,监事,, ; | 2016-11-01 |
负责人变更 | 易光松 | 刘娟 | 2016-11-01 |
股东信息变更 | 易光松;易兴春; | 刘娟;易光松;易兴春; | 2016-11-01 |
股东变更 | 易光松;易兴春; | 刘娟;易光松;易兴春; | 2016-11-01 |
法定代表人变更 | 易光松 | 刘娟 | 2016-11-01 |
主要人员变更 | 易光松(执行董事兼经理);易兴春(监事); | 刘娟(执行董事兼经理);易光松(执行董事兼经理);易兴春(监事); | 2016-11-01 |
财务人员变更 | 财务负责人(变更前) | 易光松 | 2016-09-29 |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 易光松,执行董事兼经理,,是;易兴春,监事,,; | 易光松,执行董事兼经理,选举,是;易兴春,监事,,; | 2016-09-29 |
其他事项备案 | 换照(变更前) | 换照 | 2016-09-29 |
主要人员变更 | 易光松,执行董事兼经理,,是;易兴春,监事,, ; | 易光松,执行董事兼经理,选举,是;易兴春,监事,, ; | 2016-09-29 |
增、补、换照变更 | 换照(变更前) | 换照 | 2016-09-29 |
其他事项备案 | 换照(变更前) | 换照 | 2016-09-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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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手机 | 邮箱 | 固话 | 负责业务 | 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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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年报联系人2016、2017 | - | 1867****827 | - | - | - | 81 |
刘** | 执行董事,总经理,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 1867****827 | - | - | - | 90 |
易兴春 | 监事 | - | - | - | - | 79 |
联系人共 9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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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成员经历 |
---|---|---|
刘娟 | 执行董事,总经理,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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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 案由 | 案号 | 裁判结果 | 在本案中身份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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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和致物流有限公司、广州鑫储物流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合伙协议纠纷 | (2022)苏0891执719号 | 终结(2022)苏0891执719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可在法定期限内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 | 2022-08-24 |
江苏和致物流有限公司、广州鑫储物流有限公司等合伙协议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合伙协议纠纷 | (2021)苏0891民初394号 | 一、被告广州鑫储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江苏和致物流有限公司支付款项327991.5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233元,由原告江苏和致物流有限公司负担8000元,由被告广州鑫储物流有限公司负担423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收款人: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清江浦支行;原告江苏和致物流有限公司缴费账号:62×××33;被告广州鑫储物流有限公司缴费账号:62×××41) | 被告 | 2022-03-04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三元里支行、广州鑫储物流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借款合同纠纷 | (2021)粤0192执237号之一 | 本院(2021)粤0192执23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终结本次执行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被执行人 | 2022-01-26 |
江苏和致物流有限公司与广州鑫储物流有限公司、陈真亮等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合伙协议纠纷 | (2021)苏0891民初394号 |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 被告 | 2021-04-13 |
浙江中大元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刘娟、广州鑫储物流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2020)浙0105民初2305号 | 一、被告刘娟、广州鑫储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浙江中大元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租金740575.13元及逾期利息(自2020年4月11日起以欠付租金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二标准计算至租金付清之日); 二、驳回浙江中大元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893元,保全费4520元,合计10413元,由原告浙江中大元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负担757元,被告刘娟、广州鑫储物流有限公司负担9656元。 原告浙江中大元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刘娟、广州鑫储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开户行、指定账号详见《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 | 被告 | 2021-04-09 |
江苏和致物流有限公司与广州鑫储物流有限公司、陈真亮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合伙协议纠纷 | (2019)苏0891民初4525号之一 | 准许原告江苏和致物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南江苏和致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 被告 | 2021-01-04 |
张文捷、广州鑫储物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民间借贷纠纷 | (2019)粤1781民初2400号 | 冻结被申请人广州鑫储物流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林安物流园支行开立账户为44×××70的银行存款,冻结额度以350000元为限。 上述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为一年,从实施冻结之日起算。上述银行存款非经本院准许,不得办理支付手续。财产冻结期限届满后如需继续冻结的,应在冻结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交继续冻结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被申请人 | 2020-12-27 |
张文捷与广州鑫储物流有限公司、易兴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民间借贷纠纷 | (2019)粤1781民初2400号 | 被告广州鑫储物流有限公司、易兴春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偿还借款本金500000元及利息(以500000元为基数,从2018年2月18日起按月利率1.666%的标准计算至还清款日止)给原告张文捷。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300元,保全费2270元,合计12570元,由被告广州鑫储物流有限公司、易兴春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0-12-20 |
张文捷、易兴春、广州鑫储物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合同纠纷 | (2020)粤1781执194号之四 | 本院(2020)粤1781执194号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 | 2020-12-17 |
吴和民、易兴春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民间借贷纠纷 | (2020)赣10民终930号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3993.21元(其中吴和民交纳3370元、易兴春交纳10623.21元),由吴和民负担3370元,易兴春负担10623.21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被上诉人 | 2020-12-16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三元里支行与广州鑫储物流有限公司、刘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20)粤0192民初30461号 | 一、被告广州鑫储物流有限公司、刘娟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三元里支行偿还借款本金988448.67元、利息43585.98元。 二、被告广州鑫储物流有限公司、刘娟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三元里支行支付罚息,自2020年1月3日起以实际未还本金为基数,按合同约定的罚息利率计至清偿本金之日止。 三、被告广州鑫储物流有限公司、刘娟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三元里支行支付复利,自2020年1月3日起以实际未还借款期内利息为基数,按合同约定的罚息利率计至清偿借款期内利息之日止。 四、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三元里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222元,由被告广州鑫储物流有限公司、刘娟负担受理费7197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三元里支行负担受理费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0-11-26 |
刘先华、叶英翠等与戴斯文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19)皖0181民初6488号 | 一、被告江苏和致物流有限公司、广州鑫储物流有限公司共同赔偿原告刘先华、叶英翠394491.4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履行; 二、被告戴斯文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三、驳回原告刘先华、叶英翠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110元,本院减半收取5055元,保全费2520元,合计7575元,由被告江苏和致物流有限公司、广州鑫储物流有限公司、戴斯文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0-10-21 |
广州鑫储物流有限公司、刘娟、易兴春等财产保全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 财产保全 | (2019)粤0111执保1975号 | 一、 二、查封期限为二年:从二〇一九年月日至二〇二一年月日止 | 被申请人 | 2020-08-06 |
许斌、易兴春、易光松等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 合同纠纷 | (2018)粤0111执5844号 | - | - | 2020-07-24 |
魏士云、吴和民运输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运输合同纠纷 | (2020)赣10民终353号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8600元,由上诉人魏士云负担4300元、上诉人吴和民负担43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被上诉人 | 2020-07-10 |
张建军与广州鑫储物流有限公司、刘娟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追偿权纠纷 | (2018)粤0106民初23640号之一 | 准许原告张建军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330元减半收取2165元,财产保全费1530元,合计3695元,由原告张建军负担 | 被告 | 2020-03-30 |
陈真亮、江苏和致物流有限公司与陈真亮、江苏和致物流有限公司等民事裁定书 | 合伙协议纠纷 | (2020)苏08民辖终47号 |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被上诉人 | 2020-03-24 |
张某2、张某1等与严鉴彬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19)粤0705民初3072号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应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某2、张某1、梁晚长、薛小苑赔付保险金639793.17元; 二、驳回原告张某2、张某1、梁晚长、薛小苑的其他诉讼请求。 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18.93元(已按简易程序减半计算,且已由原告张某2、张某1、梁晚长、薛小苑预交),由原告张某2、张某1、梁晚长、薛小苑负担188.64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负担5030.29元。原告张某2、张某1、梁晚长、薛小苑多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030.29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应向本院补缴案件受理费5030.2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9-09-27 |
鹤山广播电视台、阳春市鑫储物流有限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 - | (2018)粤0784财保63号 | 一、查封、冻结或扣押被申请人阳春市鑫储物流有限公司、广州鑫储物流有限公司、蓝斌名下价值人民币13837.59元的财产。 二、对申请人提供的担保:车辆所有人为鹤山广播电视台的别克牌小型普通客车(车牌号码:粤J×××××)一辆予以查封。 本案保全费158.37元,申请人已预交。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被申请人 | 2018-12-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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