潜客宝
  • 发现潜客
  • 转化客户
  • 商机监控
  • 数据看板
免费注册
领积分

辽宁晨曦胶囊有限公司

  • 法人: 贾毅
  • 注册资本: 4034.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成立时间: 2005-08-30
  • 办公地址: 丹东市元宝区蛤蟆塘大街559号

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1

销售专家

2

无角色

8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贾毅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5年以上
  • 简称 晨曦、辽宁晨曦、晨曦胶囊
  • 注册资本 4034.00万元
  • 实缴资本 4034.00万元
  • 英文名 Dandong Jinwan Medical Capsule Co., Ltd.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0~10
  • 统一社信代码 91210600120292140N
  • 纳税人识别号 -
  • 组织机构代码 120292140
  • 曾用名 丹东市金丸药用胶囊有限公司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210600004021711
  • 登记机关 丹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15-11-05
  • 营业期限 2005-08-30~2025-08-30
  • 注册地址 丹东市元宝区蛤蟆塘大街559号
  • 国标行业 制造业->医药制造业->卫生材料及医药用品制造->卫生材料及医药用品制造
  • 专业行业 保健/药品/医疗->保健品营养品->芦荟胶囊、百货/厨具/宠物->日用百货杂货->电池、金融->企业金融服务->小微企业贷
  • 公司简介 丹东市金丸药用胶囊有限公司秉承“诚信、专业”的经营理念,坚持用户至上、竭尽所能、有始有终客户至上,细心呵护全程满意。丹东市金丸药用胶囊有限公司成立于2005年,公司地址在丹东市边境经济合作区口岸贸易区I区座室,公司主营产品为制造、销售、进出口:电池设备及电池,药用胶囊、药用机械,机械设备,包装机械,仪器仪表及零配件,原材料,来料加工,集设计、研发、生产、销售,坚持“内强素质、外树形象、质量至上、规范发展”的治企方针,发杨“求真务实,顽强拼搏”的企业作风,服务于广大企业。欢迎广大企业、消费者与我们丹东市金丸药用胶囊有限公司联系、洽谈。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股东类型 认缴出资额 认缴出资占比
赵莉 - - 0.00%
贾莹莹 自然人股东 - 1.00%
贾毅 自然人股东 - 99.00%

变更记录

变更项 变更前 变更后 变更时间
名称变更变更 丹东市金丸药用胶囊有限公司 辽宁晨曦胶囊有限公司 2015-11-05
财务人员变更 - 姜丽 2015-11-05
期限变更(经营期限、营业期限、驻在期限等变更) 2015-08-30 2025-08-30 2015-08-31
高级管理人员备案(董事、监事、经理等) 1贾毅执行董事兼总经理;2赵莉监事; 1贾莹莹监事;2贾毅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2014-08-14
主要人员变更 1贾毅执行董事兼总经理;2赵莉监事; 1贾莹莹监事;2贾毅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2014-08-14
投资人变更 1赵莉;2贾毅; 1贾莹莹;2贾毅; 2014-08-14
股东信息变更 1赵莉;2贾毅; 1贾莹莹;2贾毅; 2014-08-14

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手机 邮箱 固话 负责业务 评分
贾莹莹 监事 - - - - 79
工商年报联系人2022、2023 - - jinw*****nwan.com 0415-****004 - 73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8 - - jinw*****nwan.com ****004 - 74

联系人共 10

解锁 查看更多信息

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成员经历
贾毅 执行董事,总经理,经理 -

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案由 案号 裁判结果 在本案中身份 发布时间
丹东利兴服装有限公司、辽宁晨曦胶囊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借款合同纠纷 (2021)辽0682执恢518号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被执行人 2021-12-18
丹东利兴服装有限公司、辽宁晨曦胶囊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借款合同纠纷 (2020)辽0682执998号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被执行人 2021-06-24
沈阳卫世医药有限公司与辽宁金丸药业有限公司、丹东金丸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买卖合同纠纷 (2020)辽0106民初11886号 本案移送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被告 2021-04-30
丹东通江制药有限公司与辽宁金丸药业有限公司、辽宁晨曦胶囊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其他案由 (2021)辽0602执124号 - - 2021-03-16
李某、辽宁晨曦胶囊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企业借贷纠纷 (2020)辽0602执1411号 终结本院(2020)辽0602执1411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若被执行人具备执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被执行人 2020-12-24
辽宁鑫盛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丹东金丸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借款合同纠纷 (2020)辽06执恢17号之二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被执行人 2020-12-16
丹东市元宝区城市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与丹东金丸集团有限公司、丹东市金丸药用胶囊机械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2020)辽06民初61号 一、确认原告丹东市元宝区城市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丹东金丸集团有限公司享有债权本金5840万元; 二、确认原告丹东市元宝区城市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丹东金丸集团有限公司享有债权违约金(以584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4月1日起至2019年8月20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加上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30%计算;以584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0日至2020年6月1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上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0%计算)。 三、确认原告丹东市元宝区城市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丹东金丸集团有限公司享有债权律师费145万元; 四、确认被告辽宁晨曦胶囊有限公司、被告丹东市金丸药用胶囊机械有限公司、被告丹东新锐模具有限公司、被告贾毅、被告赵莉对被告丹东金丸集团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五、驳回原告丹东市元宝区城市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72267元,由被告丹东金丸集团有限公司、被告辽宁晨曦胶囊有限公司、被告丹东市金丸药用胶囊机械有限公司、被告丹东新锐模具有限公司、被告贾毅、被告赵莉共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9份,同时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72267元,上诉于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20-12-01
丹东利兴服装有限公司、丹东市金丸药用胶囊机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民间借贷纠纷 (2020)辽0602执519号 终结(2020)辽0602执51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被执行人 2020-09-27
丹东市化工站、辽宁晨曦胶囊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买卖合同纠纷 (2020)辽0602执6号 终结本院(2020)辽0602执6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若被执行人具备执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被执行人 2020-04-22
丹东利兴服装有限公司与李文斗、辽宁晨曦胶囊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企业借贷纠纷 (2019)辽0602民初789号 一、被告李文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偿还原告丹东利兴服装有限公司贷款本金979.9万元及利息1500177.95元(自2017年8月21日起按2018年11月20日至利率8.04%和罚息利率12.06%计算的利息及罚息;并承担自2018年11月21日起至979.9万元贷款本金还清之日止,以979.9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2.06%的标准计算罚息(自2018年11月21日起至贷款本金979.9万元还清之日止);对欠付的利息按年利率8。04%的标准计算复利(自2018年11月21日起至979.9万元贷款本金还清之日止); 二、原告丹东利兴服装有限公司对被告辽宁晨曦胶囊有限公司(原丹东市金丸药用胶囊有限公司)和被告丹东市金丸药用胶囊机械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丹房权证元宝区字第××、20××89、20××90号房屋所有权证项下房屋及丹东国用2011第063304103号《国有土地证》项下宗地拍卖、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驳回原告丹东市利兴服装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9596元,减半收取44798元,由被告李文斗负担,被告辽宁晨曦胶囊有限公司和被告丹东市金丸药用胶囊机械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19-08-21
丹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东大昌建材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借款合同纠纷 (2019)辽0602执463号 终结(2019)辽0602执46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被执行人 2019-07-04
辽宁晨曦胶囊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辽宁倍奇药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买卖合同纠纷 (2018)辽0602执1055号 终结(2018)辽0602执105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申请执行人 2019-01-21
原告辽宁晨曦胶囊有限公司诉被告辽宁华瑞联合制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买卖合同纠纷 (2018)辽0602民初642号 准许原告辽宁晨曦胶囊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28元,减半收取664元,由原告辽宁晨曦胶囊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 2018-07-17
原告辽宁晨曦胶囊有限公司诉被告辽宁康辰药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买卖合同纠纷 (2018)辽0602民初644号 准许原告辽宁晨曦胶囊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94元,减半收取947元,由原告辽宁晨曦胶囊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 2018-07-17
原告辽宁美大康华邦药业有限公司诉被告辽宁晨曦胶囊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买卖合同纠纷 (2016)辽0602民初414号 被告辽宁晨曦胶囊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辽宁美大康华邦药业有限公司111.95万元(其中,罚款及经济损失81.5万元,违约金30.45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4年7月3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 被告辽宁晨曦胶囊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辽宁美大康华邦药业有限公司因本案诉讼所花费的保险费用6000元; 驳回原告辽宁美大康华邦药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辽宁晨曦胶囊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各自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27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告辽宁晨曦胶囊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16-12-20

推荐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