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贵池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人: 周家凯
- 注册资本: 53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其他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
- 成立时间: 2012-07-09
- 办公地址: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青阳路127号
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9
销售专家
3
无角色
15
招投标
招标数量
11次
招标金额
18,201,525元
供应商
1家
中标数量
0次
中标金额
-元
客户
0家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周家凯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0~15年
- 简称 池州民生银行、贵池民生村镇银行
- 注册资本 53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5000.00万元
- 英文名 Chizhou Guichi Minsheng RURAL Banking Corp.,ltd.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40~50
- 统一社信代码 913417000501626735
- 纳税人识别号 342901050162673
- 组织机构代码 050162673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341700000035005
- 登记机关 池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23-05-11
- 营业期限 2012-07-09~
- 注册地址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青阳路127号
- 国标行业 金融业->货币金融服务->货币银行服务->商业银行服务
- 专业行业 金融->金融机构->银行、金融->保险、其他
- 公司简介 -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 股东类型 | 认缴出资额 | 认缴出资占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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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万盛建筑材料贸易有限公司 | - | - | 5.00% |
滁州市凯丰科技有限公司 | 法人股东 | - | 4.00% |
池州市梅里生态米业有限公司 | 法人股东 | - | 4.00% |
池州华远新材料有限公司 | 法人股东 | - | 6.00% |
安徽国科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 法人股东 | - | 6.00% |
安徽华康医药集团有限公司 | 法人股东 | - | 6.00% |
宁波金美亚池州管桩有限公司 | 法人股东 | - | 6.00% |
合肥长润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 法人股东 | - | 6.00% |
合肥德铭电子有限公司 | 法人股东 | - | 6.00% |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人股东 | - | 51.00% |
共 10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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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记录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变更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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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本变更(或外资中方认缴资本变更) | 5000 | 5300.000000 | 2023-05-11 |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 张志刚、吴婷、陆海东、王显俭、李卫彬、刘进、施旻、汪济军、方忠运、郭耀华、闫文涛、朱瑞勇 | 张志刚、吴婷、吴铮、王显俭、李卫彬、刘进、周家凯、汪济军、方忠运、郭耀华、闫文涛、朱瑞勇 | 2022-11-09 |
负责人变更 | 施旻 | 周家凯 | 2022-11-09 |
主要人员变更 | 张志刚、吴婷、陆海东、王显俭、李卫彬、刘进、施旻、汪济军、方忠运、郭耀华、闫文涛、朱瑞勇 | 张志刚、吴婷、吴铮、王显俭、李卫彬、刘进、周家凯、汪济军、方忠运、郭耀华、闫文涛、朱瑞勇 | 2022-11-09 |
负责人变更 | 马香波 | 施旻 | 2019-06-27 |
负责人变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首席代表、合伙事务执行人等变更) | 马香波 | 施旻 | 2019-06-27 |
其他事项备案 | - | 机构代码证 | 2019-06-27 |
其他事项备案 | - | 营业执照 | 2019-06-27 |
其他事项备案 | - | 开户许可证,统计证,社会保险登记证,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营业执照,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公章刻制备案 | 2019-06-27 |
主要人员变更 | 张志刚,吴婷,陆海东,王显俭,李卫彬,何松,马香波,丁海军,方忠运,郭耀华,张世成,朱瑞勇 | 张志刚,吴婷,陆海东,王显俭,李卫彬,刘进,马香波,汪济军,方忠运,郭耀华,闫文清,朱瑞勇 | 2018-10-25 |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 张志刚,吴婷,陆海东,王显俭,李卫彬,何松,马香波,丁海军,方忠运,郭耀华,张世成,朱瑞勇 | 张志刚,吴婷,陆海东,王显俭,李卫彬,刘进,马香波,汪济军,方忠运,郭耀华,闫文清,朱瑞勇 | 2018-10-25 |
高级管理人员备案(董事、监事、经理等) | 张志刚,吴婷,范军,王显俭,李卫彬,何松,马香波,丁海军,方忠运,郭耀华,张世成,朱瑞勇 | 张志刚,吴婷,陆海东,王显俭,李卫彬,何松,马香波,丁海军,方忠运,郭耀华,张世成,朱瑞勇 | 2015-06-12 |
主要人员变更 | 张志刚,吴婷,范军,王显俭,李卫彬,何松,马香波,丁海军,方忠运,郭耀华,张世成,朱瑞勇 | 张志刚,吴婷,陆海东,王显俭,李卫彬,何松,马香波,丁海军,方忠运,郭耀华,张世成,朱瑞勇 | 2015-06-12 |
高级管理人员备案(董事、监事、经理等) | 马香波,丁海军,方忠运,郭耀华,张世成,朱瑞勇,张志刚,吴婷,范军,王显俭,李卫彬,何松 | 张志刚,吴婷,范军,王显俭,李卫彬,何松,马香波,丁海军,方忠运,郭耀华,张世成,朱瑞勇 | 2015-06-12 |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 李卫彬;王显俭;范军;吴婷;张志刚;朱瑞勇;张世成;郭耀华;方忠运;丁海军;马香波;印虓; | 何松;李卫彬;王显俭;范军;吴婷;张志刚;朱瑞勇;张世成;郭耀华;方忠运;丁海军;马香波; | 2015-05-22 |
负责人变更 | 印虓 | 马香波 | 2015-05-22 |
负责人变更 | 印虓 | 马香波 | 2015-05-22 |
负责人变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首席代表、合伙事务执行人等变更) | 印虓 | 马香波 | 2015-05-22 |
高级管理人员备案(董事、监事、经理等) | 李卫彬;王显俭;范军;吴婷;张志刚;朱瑞勇;张世成;郭耀华;方忠运;丁海军;马香波;印虓; | 何松;李卫彬;王显俭;范军;吴婷;张志刚;朱瑞勇;张世成;郭耀华;方忠运;丁海军;马香波; | 2015-05-22 |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 李卫彬王显俭范军吴婷张志刚朱瑞勇张世成郭耀华方忠运丁海军马香波印虓[退出] | 何松[新增]李卫彬王显俭范军吴婷张志刚朱瑞勇张世成郭耀华方忠运丁海军马香波 | 2015-05-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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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手机 | 邮箱 | 固话 | 负责业务 | 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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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婷 | 监事 | - | - | - | - | 79 |
李卫彬 | 监事 | - | - | - | - | 79 |
闫文涛 | 董事 | - | - | - | - | 79 |
联系人共 26 条
解锁 查看更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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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成员经历 |
---|---|---|
闫文涛 | 董事 | - |
马香波 | 董事长,总经理 | - |
汪济军 | 董事 | - |
方忠运 | 董事 | - |
朱瑞勇 | 董事 | - |
刘进 | 董事 | - |
郭耀华 | 董事 | - |
周家凯 | 董事长 | - |
施旻 | 董事长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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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
项目名称 | 公告类型 | 标的物 | 发布地区 | 金额(万元)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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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市长江中路与翠微路交叉口西北角同晖城市广场Z7幢104、104复式商业用房转让项目合同公开 | 中标公告 | 复式商业用房转让项目 | 安徽-池州 | - | 2022-01-25 |
池州市长江中路与翠微路交叉口西北角同晖城市广场Z7幢104、104复式商业用房转让公告 | 招标公告 | - | 安徽-池州 | 125.00 | 2022-01-06 |
池州市贵池区秋浦路与东湖路交叉口西南角毓秀门小区1幢106商业用房合同公开 | 中标公告 | 商业用房 | 安徽-池州 | - | 2021-01-15 |
池州市贵池区秋浦路与东湖路交叉口西南角毓秀门小区1幢106商业用房转让公告 | 招标公告 | 商业用房转让项目 | 安徽-池州 | 150.27 | 2020-12-28 |
池州市贵池区秋浦东路商住楼108一层、108二层房产转让公告 | 招标公告 | 房产转让 | 安徽-池州 | 300.00 | 2019-06-19 |
池州市贵池区长江路与池阳路交叉口东北角华泰中鑫城5幢109、109二层房产转让公告 | 招标公告 | 房产转让 | 安徽-池州 | 142.21 | 2019-06-19 |
池州市贵池区秋浦东路商住楼108一层、108二层房产转让公告(代码:804540)(第二次) | 招标公告 | 房产转让 | 安徽-池州 | 315.00 | 2018-08-13 |
池州市贵池区秋浦东路商住楼108一层、108二层房产转让公告 | 招标公告 | 房产转让 | 安徽-池州 | 315.00 | 2018-08-10 |
池州市贵池区秋浦东路商住楼108一层、108二层房产转让公告 | 招标公告 | 房产转让 | 安徽-池州 | 350.00 | 2018-07-09 |
池州市贵池区胜利路南侧恒泰家和园1幢105房产挂牌转让公告 | 招标公告 | 房产 | 安徽-池州 | 122.67 | 2017-10-11 |
池州贵池民生村镇银行乌沙支行装饰工程评标结果公示 | 中标公告 | 装饰工程 | 安徽-池州 | - | 2014-10-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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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下游
供应商
排序 | 供应商名称 | 参与次数 | 合作次数 | 交易总金额(万元) | 最近一次合作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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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安徽省安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 1 | 1 | - | 2014-10-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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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舆情
池州贵池民生村镇银行普惠金融浇灌区域特色农业
盛夏的秋江圩阡陌如绣,水泽宽阔。在这一望无垠的波光中,一叶叶扁舟穿梭其间,虾农们熟练地拉起沉甸甸的虾笼,将肥美的小龙虾倒入船中,脸上洋溢着丰收的喜悦。 “目前正值销售旺季,我们每天都要卖掉上万斤小龙虾。”看着一辆辆满载着小龙虾的货车渐行渐远,秋江街道东埂村村民胡先生十分感慨。就在几个月前,他还在为筹措不到购买虾苗的资金而发愁。 原来,由于这两年小龙虾的市场行
池州贵池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3-09-03 10:06:00
融资历程
融资金额(万元) | 融资轮数 | 投资方 | 披露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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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0.00 | 非公开数据 | - | 2012-05-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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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 案由 | 案号 | 裁判结果 | 在本案中身份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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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贵池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郭玲凤、陈应钧等其他其他裁定书 |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 (2021)皖1702财保35号 |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陈应钧名下的位于安徽省池州市××路××广场××幢××房产(价值550万元)或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郭玲凤、陈应钧、池州市百汇家具有限公司的其他价值人民币550万元的等额财产。房产查封期限三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 申请人 | 2021-06-07 |
池州贵池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红英、江有胜公证债权文书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公证债权文书 | (2020)皖1702执恢132号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申请执行人 | 2021-04-19 |
池州贵池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汪玉石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借款合同纠纷 | (2021)皖1702执204号 | 终结(2021)皖1702执204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 申请执行人 | 2021-04-19 |
池州贵池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潘俊杰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借款合同纠纷 | (2020)皖1702执989号之二 | 一、坐落于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朝阳湖以东,清溪大道以北森桥印象小区11幢101101二层,101三层房产的所有权归买受人张云鹏(身份证号码3401221987××××××××)所有,上述房产的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张云鹏时起转移。 二、买受人张云鹏(身份证号码3401221987××××××××)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申请执行人 | 2021-01-06 |
池州贵池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汪良伟、袁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20)皖1702民初8475号 | 一、被告汪良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向原告池州贵池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贷款本金150万元及利息、逾期罚息(截至2020年10月29日,利息为40150元,此后利息以未还贷款本金为基数自2020年10月30日起按年利率6.525%计收至本金还清时止、逾期罚息以未还贷款本金为基数自2020年10月30日起按年利率9.7875%计收至本金还清时止); 二、被告汪良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向原告池州贵池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61500元; 三、被告袁魏、汪玉石对被告汪良伟与原告池州贵池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之间的贷款本金、利息、逾期罚息及律师代理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四、原告池州贵池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被告汪良伟未履行偿还贷款本金、利息、逾期罚息及律师代理费的情况下有权对被告汪玉石提供的抵押物[即位于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房产]进行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并就所得价款在贷款本金、利息、逾期罚息、律师代理费及本案诉讼费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215元,减半收取9607.5元,由被告汪良伟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费19215元(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池州秋江支行;户名:池州市非税收入管理局;账号12×××66)。如在上诉期满之日起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原告 | 2020-12-31 |
池州贵池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檀清、刘萍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20)皖1702财保45号 | 要求查封五位被申请人的银行账号(或其微信钱包账户、支付宝账户),冻结五位被申请人账户款项11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等额价值的财产。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申请人 | 2020-12-14 |
池州贵池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汪玉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20)皖1702民初7907号 | 一、被告汪玉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向原告池州贵池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贷款本金260万元及利息、逾期罚息(截至2020年7月23日,利息为17180.62元、逾期罚息为40029.05元,此后利息以未还贷款本金为基数自2020年7月24日起按年利率6.525%计收至本金还清时止、逾期罚息以未还贷款本金为基数自2020年7月24日起按年利率9.7875%计收至本金还清时止); 二、原告池州贵池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被告汪玉石未履行偿还贷款本金、利息及逾期罚息的情况下有权对抵押物[即位于贵池区胜利路南侧恒泰家和园南苑5幢105室、105复式一、105复式二房产]进行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并就所得价款在贷款本金、利息、逾期罚息、律师代理费及本案诉讼费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汪玉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池州贵池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律师代理费损失847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735元,减半收取14367.5元,由被告汪玉石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费28735元(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池州秋江支行;户名:池州市非税收入管理局;账号12×××66)。如在上诉期满之日起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原告 | 2020-12-03 |
池州贵池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檀清申请保全案件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申请保全案件 | (2020)皖1702执保175号 | 查封五位被执行人的银行账号(或其微信钱包账户、支付宝账户),冻结五位被执行人账户款项11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等额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 申请执行人 | 2020-11-20 |
池州贵池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红英、江有胜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其他案由 | (2019)皖1702执恢213号 | 终结本案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申请人 | 2020-07-07 |
池州贵池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包战兵、袁素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19)皖1702民初2491号 | 一、自2019年10月29日起,解除池州贵池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包战兵于2018年8月30日签订的《借款合同》; 二、包战兵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池州贵池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罚息(其中,截至2019年11月5日利息为971.33元、罚息为421.2元,此后的利息按年利率17.8125%计算至借款付清之日止); 三、包战兵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池州贵池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8000元; 四、袁素琴、叶北朝对上述第二、三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袁素琴、叶北朝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包战兵追偿。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88元,减半收取计1244元,由被告包战兵、袁素琴、叶北朝共同负担。此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交至本院诉讼费专户(开户行:农行贵池支行;户名:池州市贵池区财政局;账号12×××93;并注明案号及诉讼费用负担者姓名或名称)。如未按期交纳,本院将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费2488元(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池州秋江支行;户名:池州市非税收入管理局;账号:12×××66)。如在上诉期满之日起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原告 | 2020-06-05 |
池州贵池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钱莉申请保全案件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申请保全案件 | (2019)皖1702执保965号 | 冻结被执行人钱莉、章君、邱根生、毕成义、钱叶华、池州市正达嘉业建材商贸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78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 申请执行人 | 2019-12-31 |
池州贵池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钱莉、章君等其他民事裁定书 | - | (2019)皖1702财保233号 | 冻结、查封钱莉、章君、邱根生、毕成义、钱叶华、池州市正达嘉业建材商贸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780000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 申请人 | 2019-12-19 |
池州贵池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邦纬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借款合同纠纷 | (2018)皖1702执1586号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 申请执行人 | 2019-12-16 |
池州贵池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池州市丰祥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借款合同纠纷 | (2019)皖1702执1116号 | 终结本院(2019)皖1702执111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申请执行人 | 2019-09-27 |
池州贵池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池州市秋江油脂蛋白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借款合同纠纷 | (2018)皖1702执2147号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申请执行人 | 2019-09-18 |
池州贵池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池州九华汉高电工材料有限公司、谢弟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17)皖1702民初5172号 | 被告池州九华汉高电工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池州贵池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3332939.42元及利息256979.44元(利息计算至2017年10月30日,2017年10月30日之后的利息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 被告池州九华汉高电工材料有限公司自2017年8月27日起承担合同约定利率加收50%的罚息; 三、被告池州九华汉高电工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池州贵池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诉讼代理费30000元; 四、被告谢弟辉、须建平、吴建明、叶达胜、池州市贵池民生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一、二、三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759元,由被告池州九华汉高电工材料有限公司、谢弟辉、须建平、吴建明、叶达胜、池州市贵池民生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费35759元。(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池州秋江支行;户名:池州市非税收入管理局;账号12×××66)。如在上诉期满之日起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原告 | 2018-12-28 |
池州贵池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钱勇、钱佳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17)皖1702民初5493号 | 驳回原告池州贵池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2018-12-17 |
池州贵池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夏圆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17)皖1702执40号之四 | 终结(206)皖1702民初字475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申请执行人 | 2018-10-17 |
池州贵池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池州市秋江棉业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 (2018)皖1702执399号 | 终结(2018)皖1702执39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 申请执行人 | 2018-10-17 |
池州贵池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池州市秋江棉业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 (2018)皖1702执398号 | 终结(2018)皖1702执39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 申请执行人 | 2018-10-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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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质证书
资质名称 | 编号 | 发证日期 | 截止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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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许可证 | 00388674 | 2012-07-0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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