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 法人: 李金林
- 注册资本: 100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成立时间: 2016-03-18
- 办公地址: 火炬路410号
公司概览
联系人
销售专家
1
技术专家
9
无角色
2
专利信息
专利总数
6
专利数排名
75%以后
专利总数
6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李金林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5~10年
- 简称 沃特玛、沃特玛电池、唐山沃特玛
- 注册资本 100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10000.00万元
- 英文名 -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0~10
- 统一社信代码 91130293MA07NY4K0A
- 纳税人识别号 -
- 组织机构代码 MA07NY4K0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130293000042685
- 登记机关 唐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分局
- 核准日期 2017-12-18
- 营业期限 2016-03-18~
- 注册地址 唐山高新技术产业园区规划道路4北侧,火炬路西侧
- 国标行业 制造业->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电池制造->锂离子电池制造
- 专业行业 百货/厨具/宠物->日用百货杂货->电池、汽车/骑行/车品->车辆汽车用品->汽车启动电源、农资/化工/环保->能源化工/材料->储能系统、汽车/骑行/车品->汽车跑车整车->新能源汽车
- 公司简介 唐山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成立于2016年3月18日,注册资本10000万元,是沃特玛集团专为唐山锂电池项目而成立的全资子公司,目前有职工230余人,技术人员30余人,具有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沃特玛集团成立于2002年,总部位于中国深圳市,公司现有员工15000余人,研发人员1500余人,是国内早成功研发磷酸铁锂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汽车启动电源、储能系统解决方案并率先实现规模化生产和批量应用的磷酸铁锂电池企业之一,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和深圳市工业企业,2016年7月在创业板重组上市(股票代码:300116)。公司致力于成为新能源汽车动力系统领航者,研发人员占比超过10%,自主研发的动力电池具有高安全性、高功率性、强环境适应性和长循环寿命等优势,备受市场广泛认可。截止2016年底,公司年产能达12GWH,拥有专利885项,其中发明专利257项,国际专利7项,主要技术指标处于国际领先水平。同时,公司组建了汽车研发团队,新能源电动汽车事业正扬帆远航。现公司产能大幅度提升,各部门迅速发展,近期急需面向社会诚聘以下岗位: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 股东类型 | 认缴出资额 | 认缴出资占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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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 企业法人 | - | 1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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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记录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变更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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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范围变更(含业务范围变更) | 锂离子电池的研发、制造、销售及相关技术服务;普通货物道路运输;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锂离子电池的研发、制造、销售及相关技术服务;普通货物道路运输;进出口业务;普通房屋租赁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2017-12-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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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手机 | 邮箱 | 固话 | 负责业务 | 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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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金玲 | 监事 | - | - | - | - | 79 |
曾正新 | - | - | - | - | - | 70 |
范金 | - | - | - | - | - | 70 |
联系人共 12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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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舆情
河北唐山:“三个一”跑出项目建设“新速度”
3月26日,唐山高新区与深圳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签署《关于沃特玛新能源汽车电池项目合作协议书》; 3月27日,唐山沃特玛项目正式开工; 7月17日,项目一期正式投产。 从签约到投产仅用了3个多月,总投资16.8亿元的唐山沃特玛项目创造了深圳沃特玛投资建厂的新速度,创造了唐山高新区大型投资项目落地的新速度,创造了唐山市重大新兴产业项目推进的新速度。这一新速度的创
唐山沃特玛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新能源汽车 2016-10-25 00:00:00
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 案由 | 案号 | 裁判结果 | 在本案中身份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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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海鼎利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唐山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等票据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票据纠纷 | (2021)粤0310执3789号之一 | 一、本院(2019)粤0310民初55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解除对被执行人唐山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深圳市富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深圳市祈虹昌科技有限公司、上海稀予商贸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的强制执行措施。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 | 2022-07-01 |
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唐山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其他案由 | (2020)粤0310执2562号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 | 2021-01-07 |
前海鼎利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唐山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2019)粤0310民初557号 | 一、被告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唐山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深圳市富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深圳市祈虹昌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庭呈商贸有限公司、上海稀予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连带向原告前海鼎利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支付票据金额53726元; 二、被告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唐山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深圳市富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深圳市祈虹昌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庭呈商贸有限公司、上海稀予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连带向原告前海鼎利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支付利息(利息计算以53726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企业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的标准,自2018年10月19日开始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当事人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43元(原告已预交),由六被告共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当事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1-01-01 |
深圳市益安保理有限公司、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李瑶等财产保全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财产保全 | (2020)粤0310执保456号 | 一、续行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李瑶、唐山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广东林一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 二、限制被申请人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李瑶、唐山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广东林一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支取到期应得的收益。 上述保全标的,以人民币305366.11元为限。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被申请人 | 2020-12-23 |
贵州振华群英电器有限公司(国营第八九一厂)、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郴州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等其他案由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9)粤0310执异12号 | 驳回申请执行人贵州振华群英电器有限公司(国营第八九一厂)追加陕西坚瑞沃能股份有限公司为(2018)粤0310执1375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 被执行人 | 2020-09-21 |
唐山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与唐山市酷博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2019)冀02民终4094号 | 本案按上诉人唐山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上诉人 | 2019-09-29 |
唐山市酷博贸易有限公司与唐山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2018)冀0291民初760号 | 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唐山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连带支付原告唐山市酷博贸易有限公司汇票金额16375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分别以136800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30日起和以26950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1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企业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至实际清偿日止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内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36元,减半收取计1518元由二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9-09-29 |
唐山市酷博贸易有限公司与唐山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8)冀0291民初760号 | 驳回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9-05-05 |
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与唐山市酷博贸易有限公司、唐山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9)冀02民辖终12号 |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原审被告 | 2019-03-01 |
前海鼎利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唐山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2018)粤0310民初77号 | 准许原告前海鼎利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43元(原告已预交),因本案原告撤诉减半收取571.5元,由原告前海鼎利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承担;案件保全费55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前海鼎利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承担 | 被告 | 2018-12-12 |
东莞市惠旺迪通讯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陕西坚瑞沃能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8)粤0310民初114号 | 准许原告东莞市惠旺迪通讯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1421元、保全费5000元(原告均已预交),由原告东莞市惠旺迪通讯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 被告 | 2018-12-12 |
北京联东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公司与唐山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2018)冀0291民初431号 | 被告唐山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北京联东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公司工程款230万元,并自2018年4月1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给付利息至清偿完毕之日止。 案件受理费2528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8-12-04 |
北京联东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公司与唐山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2018)冀0291民初431号 | 驳回唐山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8-12-04 |
唐山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与北京联东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2018)冀02民辖终366号 |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上诉人 | 2018-09-14 |
唐山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与刘凤丽申请撤销劳动仲裁裁决纠纷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 (2017)冀02民特79号 | 驳回唐山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的申请。 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唐山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申请人 | 2018-08-14 |
唐山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与吕广玲申请撤销劳动仲裁裁决纠纷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 (2017)冀02民特74号 | 驳回唐山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的申请。 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唐山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申请人 | 2018-08-14 |
唐山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与孙秋香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 (2017)冀02民特77号 | 驳回唐山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的申请。 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唐山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申请人 | 2017-12-31 |
唐山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与张洪志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 (2017)冀02民特75号 | 驳回唐山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的申请。 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唐山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申请人 | 2017-12-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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