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2
销售专家
4
无角色
8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彭集树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5年以上
- 简称 千明惠、千明惠集装箱运输、深圳千明惠
- 注册资本 7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700.00万元
- 英文名 -
- 参保人数 33
- 人员规模 33
- 统一社信代码 91440300731098750N
- 纳税人识别号 91440300731098750N
- 组织机构代码 731098750
- 曾用名 深圳市明惠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440301103079641
- 登记机关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24-07-02
- 营业期限 2001-07-26~
- 注册地址 深圳市盐田区盐田街道洪安路1号泊郡雅苑B座30E
- 国标行业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多式联运和运输代理业->运输代理业->货物运输代理
- 专业行业 服务/休闲/出行->生活便民服务->物流、工具/机械/仪器->物流货运装备->集装箱
- 公司简介 深圳市千明惠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专业设计生产销售道路集装箱运输。。深圳市千明惠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属于道路集装箱运输。企业。 地址位于: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赤湾海运大厦605室电话:(、0755-25204664,26869700)。来电话的时候一定说在企业库(&&&)上看到的哟! 深圳市千明惠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会给你折扣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 股东类型 | 认缴出资额 | 认缴出资占比 |
---|---|---|---|
谢士英 | - | - | 10.00% |
范俊勇 | - | - | 0.00% |
罗前明 | - | - | 0.00% |
杨安惠 | - | - | 40.00% |
彭集树 | 自然人股东 | - | 20.00% |
唐萍 | - | - | 0.00% |
唐奕 | 自然人股东 | - | 80.00% |
吴顺卿 | - | - | 10.00% |
共 8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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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记录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变更时间 |
---|---|---|---|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 唐萍(监事) | 肖倩(监事) | 2020-04-20 |
高级管理人员备案(董事、监事、经理等) | 唐萍:监事 | 肖倩:监事 | 2020-04-20 |
主要人员变更 | 唐萍(监事) | 肖倩(监事) | 2020-04-20 |
地址变更 | 深圳市南山区沿湖路东侧碧榕湾名苑E栋201 | 深圳市盐田区盐田街道洪安路1号泊郡雅苑B座30E | 2016-06-23 |
其他变更 | - | 91440300731098750N | 2016-06-23 |
其他变更 | - | 91440300731098750N | 2016-06-23 |
地址变更 | 深圳市南山区沿湖路东侧碧榕湾名苑E栋201 | 深圳市盐田区盐田街道洪安路1号泊郡雅苑B座30E | 2016-06-23 |
经营范围变更 | 普通货运、货物专用运输(集装箱)、货物专用运输(罐式)(《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14年10月31日)。 | 货物装卸、搬运;仓储服务(场所另行设立);海运、航空、陆路国际货运代理;国内贸易;国际贸易;进出口业务;经济信息咨询;汽车租赁;电子商务。^普通货运、货物专用运输(集装箱);货物专用运输(罐式)。 | 2014-08-27 |
经营范围变更 | 普通货运、货物专用运输(集装箱)、货物专用运输(罐式)(《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14年10月31日)。 | 货物装卸、搬运;仓储服务(场所另行设立);海运、航空、陆路国际货运代理;国内贸易;国际贸易;进出口业务;经济信息咨询;汽车租赁;电子商务。^普通货运、货物专用运输(集装箱);货物专用运输(罐式)。 | 2014-08-27 |
其他变更 | 审批文件名称: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审批文件号:440300059092; | 审批文件名称:《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审批文件号:无; | 2014-08-27 |
许可信息变更 |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2 |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无 | 2014-08-27 |
审批项目 | - |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 2011-06-22 |
其他事项备案 | 2011-07-26 | 1900-01-01 | 2011-06-22 |
许可信息变更 | - |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 2011-06-22 |
经营范围变更(含业务范围变更) | 道路集装箱运输、普通货运、货物专用运输(罐式容器运输,均不含危险品运输并在许可有效期内经营)。 | 普通货运、货物专用运输(集装箱)、货物专用运输(罐式)(《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14年10月31日)。 | 2011-06-22 |
证照有效期限 | 2011-07-26 | 1900-01-01 | 2011-06-22 |
主要人员变更 | 范俊勇(执行董事) | 彭集树(执行董事) | 2010-07-02 |
股东信息变更 | 名称:范俊勇,出资额:140,出资比例:20名称:唐奕,出资额:560,出资比例:80 | 名称:彭集树,出资额:140,出资比例:20名称:唐奕,出资额:560,出资比例:80 | 2010-07-02 |
股权 | 范俊勇 | 彭集树 | 2010-07-02 |
股东信息变更 | 范俊勇 120.0(万元)40.00% 唐奕 180.0(万元)60.00% | 唐奕 560.0(万元)80.00% 范俊勇 140.0(万元)20.00% | 2010-02-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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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手机 | 邮箱 | 固话 | 负责业务 | 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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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 | - | 1376****548 | - | 0755-2****664、0755-2****031、0755-2****700 | - | 86 |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8、2019、2020、2022 | - | 1366****146 | 2607258*****.com | - | - | 83 |
彭** | 执行董事 | 1366****146 | - | 0755-8****873 | - | 92 |
联系人共 13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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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成员经历 |
---|---|---|
彭集树 | 执行董事 | - |
唐奕 | 总经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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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 案由 | 案号 | 裁判结果 | 在本案中身份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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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曙光、黄慧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20)粤0304执17921号之一 |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3民终29875号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 | 2021-02-03 |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深圳市千明惠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 (2019)粤03民终11061号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532元(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已预交),由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被上诉人 | 2020-09-25 |
深圳市千明惠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付曙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19)粤03民终29875号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894元,由上诉人深圳市千明惠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上诉人 | 2020-09-22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华强支公司、何子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10)汕中法民三终字第56号 | 一、维持(2010)海法民一初字第28号民事判决诉讼费负担。 二、变更(2010)海法民一初字第28号民事判决的第一、二项为: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华强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天内,在交强险最高限额内赔偿被上诉人何子龙因交通事故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105345.79元,不足部分在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上诉人叶贻成、深圳市千明惠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上述款项应扣除上诉人垫付款10000元和被上诉人叶贻成垫付的医疗费32600元,实付人民币62745.79元给被上诉人何子龙。 二审受理费人民币2612元由上诉人负担2000元,被上诉人何子龙负担612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被上诉人 | 2020-02-26 |
付曙光、黄慧敏等与深圳市千明惠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17)粤0304民初2640号 |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向原告付曙光、黄慧敏、黄伟梁支付112000元; 二、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商业第三者险责任限额内向原告付曙光、黄慧敏、黄伟梁支付201248.4元; 三、驳回原告付曙光、黄慧敏、黄伟梁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7336.17元(原告已预交),由三原告共同负担1337.17元,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负担5999元;鉴定费3600元(被告深圳市千明惠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已预付),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提出上诉的,应在收到上诉费缴费通知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被告 | 2018-12-31 |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付曙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18)粤03民终19968号 | 一、撤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7)0304民初264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506元,本院予以退回 | 被上诉人 | 2018-12-27 |
陈跃奇与深圳市千明惠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6)粤0308民初941号 | 驳回原告陈跃奇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为人民币212.5元,由原告陈跃奇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一式六份,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7-01-06 |
方晓利与曹建军、深圳市千明惠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 | (2015)珠香法民一初字第2893号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在保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方晓利医疗费27483.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6600元、护理费23240元、误工费10502.38元、残疾赔偿金211669.8元、被扶养人生活费71922.06元、交通费1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5000元、鉴定费1500元、财产损失500元; 二、驳回原告方晓利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550元,由原告方晓利负担50元,被告曹建军和被告深圳市千明惠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连带负担35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6-06-12 |
刘益歆与刘文彪、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潮州中心支公司、郑国忠、深圳市千明惠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蛇口支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 | (2014)潮湘法民一初字第248号 | 一、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潮州中心支公司应在刘文彪驾驶的小轿车投保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刘益歆的财产损失人民币1760元,该款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付清。 二、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潮州中心支公司应在刘文彪驾驶的小轿车投保的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人民币200000元范围内赔偿原告刘益歆的财产损失人民币10248元,该款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付清。 三、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应在郑国忠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投保的第三者责任险限额人民币1000000元范围内赔偿原告刘益歆的财产损失人民币4392元,该款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付清。 三、驳回原告刘益歆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10元,由被告刘文彪负担147元,被告郑国忠负担63元;公告费人民币560元,由被告刘文彪负担392元,被告郑国忠负担168元。案件受理费已由原告刘益歆预交,公告费由原告刘益歆向《人民法院报》社交纳,本院不另作收退,被告刘文彪、郑国忠应负担的上述受理费、公告费,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5日内付还原告刘益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5-02-28 |
河源天裕电子塑胶有限公司、深圳市东方海润物流发展有限公司、黄晃平与赖武生及深圳市千明惠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 - | (2014)河中法民一终字第133号 | 一、维持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2012)河城法民一初字第409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及诉讼费用负担; 二、变更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2012)河城法民一初字第40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原审被告赖武生、上诉人黄晃平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上诉人河源天裕电子塑胶有限公司赔偿损失363803.75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案件受理费6757元,由河源天裕电子塑胶有限公司负担757元,深圳市东方海润物流发展有限公司、黄晃平各负担3000元。河源天裕电子塑胶有限公司、深圳市东方海润物流发展有限公司、黄晃平各已预交二审案件受理6757元,本院分别退还河源天裕电子塑胶有限公司6000元、深圳市东方海润物流发展有限公司3757元、黄晃平3757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原审被告 | 2014-09-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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