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雍和物流有限公司
- 法人: 刘伏元
- 注册资本: 10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成立时间: 2014-08-26
- 办公地址: 湘潭市岳塘区建鑫广场一期6号楼3楼
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1
销售专家
1
无角色
7
专利信息
专利总数
5
专利数排名
75%以后
专利总数
5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刘伏元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0~15年
- 简称 湖南雍和、雍和、雍和物流
- 注册资本 10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1000.00万元
- 英文名 Hunan Yonghe Logistics Co., Ltd.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50~100
- 统一社信代码 91430321395789885H
- 纳税人识别号 91430321395789885H
- 组织机构代码 395789885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430300000083851
- 登记机关 湘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24-10-15
- 营业期限 2014-08-26~
- 注册地址 湘潭县河口镇沿江村解放组
- 国标行业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道路运输业->道路货物运输->其他道路货物运输
- 专业行业 服务/休闲/出行->生活便民服务->物流、物流运输->物流服务、物流运输->仓储服务
- 公司简介 湖南雍和物流有限公司是一家专业的物流服务企业,向客户提供陆路、水路运输,仓储等供应链和服务,拥有湘中区域大的水运码头,毗邻107国道,交通便利辐射范围广,公司提供全方位、全天候物流服务,并严格按照客户的要求有效地利用物流设施和网络资源,在专业团队的管理下实行标准化运作。致力于客户的需求出发,提供差异化、高效、高性价比的物流服务,与客户合作共赢!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 股东类型 | 认缴出资额 | 认缴出资占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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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志德 | 自然人股东 | - | 95.00% |
刘伏元 | 自然人股东 | - | 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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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记录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变更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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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范围变更 | 许可事项:港口经营;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事项:软件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煤炭及制品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许可项目:港口经营;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软件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煤炭及制品销售;充电控制设备租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2024-10-15 |
经营范围变更 | 许可项目: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软件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许可事项:港口经营;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事项:软件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煤炭及制品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2023-07-10 |
主要人员变更 | - | 刘志德 | 2022-07-13 |
经营范围变更 | 道路普通货物运输;水路货运代理;装卸搬运;提供物流信息服务;仓储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许可项目: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软件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2022-07-13 |
章程变更 | 无 | 2022-07-06经营范围 | 2022-07-13 |
章程备案 | - | 2022-07-06经营范围 | 2022-07-13 |
地址变更 | 湘潭县易俗河镇大鹏东路26号 | 湘潭县河口镇沿江村解放组 | 2017-04-19 |
联络员备案 | 杨佩备案手机:***** | 刘燕备案手机:***** | 2017-04-19 |
住所变更 | 湘潭县易俗河镇大鹏东路26号 | 湘潭县河口镇沿江村解放组 | 2017-04-19 |
章程备案 | 无 | ; 2017-04-17公司住所 | 2017-04-19 |
财务人员变更 | 杨佩*** | 陈艳*** | 2017-04-19 |
经营范围变更 | 道路普通货物运输;水路货运代理;装卸搬运;提供物流信息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道路普通货物运输;水路货运代理;装卸搬运;提供物流信息服务;仓储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2016-06-14 |
联络人员变更 | 梁静备案手机:***** | 杨佩备案手机:***** | 2016-06-14 |
章程变更 | 无 | ; 2016-05-23经营范围 | 2016-06-14 |
一般代表变更 | 湘潭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湘潭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 2014-12-25 |
其他变更 | 湘潭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湘潭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 2014-12-25 |
经营范围 | 普通货物运输(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18年8月19日止);水路货运代理;装卸搬运;提供物流信息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18年12月16日止);水路货运代理;装卸搬运;提供物流信息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2014-12-25 |
住所变更 | 湘潭市岳塘区宝塔街道河东大道89号丝绸广场6号楼3601号门面 | 湘潭县易俗河镇大鹏东路26号 | 2014-12-25 |
地址变更 | 湘潭市岳塘区宝塔街道河东大道89号丝绸广场6号楼3601号门面 | 湘潭县易俗河镇大鹏东路26号 | 2014-12-25 |
负责人变更 | 刘志德 | 刘伏元 | 2014-09-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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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手机 | 邮箱 | 固话 | 负责业务 | 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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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年报联系人2018、2019 | - | 1361****036 | 8262189*****.com | - | - | 86 |
刘志德 | 经理 | - | - | - | - | 79 |
工商年报联系人2022、2023 | - | - | - | 0731-5****299 | - | 71 |
联系人共 8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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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成员经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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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伏元 | 执行董事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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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 案由 | 案号 | 裁判结果 | 在本案中身份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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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县绿美城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湖南雍和物流有限公司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环境污染责任纠纷 | (2021)湘0321民初402号 | 一、被告湖南雍和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湘潭县绿美城园林绿化有限公司苗木等各项损失共计287000元; 二、驳回原告湘潭县绿美城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7003.6元,由原告绿美城公司承担4750元,由被告雍和物流公司承担2253.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对方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2-09-09 |
东易日盛家居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湖南雍和物流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2021)湘03民终139号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上诉人东易日盛家居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被上诉人 | 2021-03-22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与周治国、湖南雍和物流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 (2020)湘0321民初2588号 | 一、判令被告中国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湘潭中心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代为求偿款25400元; 二、驳回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对被告周治国、湖南雍和物流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36元,减半收取218元,由被告湖南雍和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1-02-23 |
康艳与黄术军、湖南雍和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中心支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中心支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市株洲县支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市中心支公司、胡文志、李金龙、张柱银、黄佳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19)湘0304民初2702号 |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中心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康艳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2818.41元; 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康艳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281.84元; 三、驳回原告康艳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600元,减半收取1300元,由原告康艳负担600元,被告湖南雍和物流有限公司负担7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0-09-14 |
湖南雍和物流有限公司与东易日盛家居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东易日盛家居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2020)湘0304民初2196号 | 一、被告东易日盛家居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东易日盛家居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湖南雍和物流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20000元; 二、被告东易日盛家居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东易日盛家居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湖南雍和物流有限公司交付涉案装修工程价税合计为983495.03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支付迟延履行金。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东易日盛家居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东易日盛家居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 原告 | 2020-09-07 |
湖南雍和物流有限公司与东易日盛家居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东易日盛家居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2020)湘0321民初662号 | 本案移送至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审理。 案件受理费70元,由被告东易日盛家居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2020-06-17 |
湖南雍和物流有限公司;赵海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19)湘0321执843号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申请执行人 | 2019-09-11 |
湖南新物产现代物流有限公司与湖南雍和物流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租赁合同纠纷 | (2017)湘0304民初2468号 | 一、被告湖南雍和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湖南新物产现代物流有限公司租金30万元及垃圾清运费3000元,; 二、驳回原告湖南新物产现代物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反诉原告湖南雍和物流有限公司的全部反诉请求。 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本诉案件受理费8300元,由原告湖南新物产现代物流有限公司负担2500元,由被告湖南雍和物流有限公司负担580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23170元,由反诉原告湖南雍和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9-08-26 |
湖南雍和物流有限公司、湖南新物产现代物流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租赁合同纠纷 | (2019)湘03民终1144号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8300元,由上诉人湖南雍和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此页无正文) | 上诉人 | 2019-08-26 |
湖南雍和物流有限公司与陕西核工业集团蓝天能源有限公司仓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仓储合同纠纷 | (2018)湘0321民初2682号 | 准许原告湖南雍和物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陕西核工业集团蓝天能源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484元,减半收取2742元,由原告湖南雍和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 原告 | 2019-05-05 |
湖南雍和物流有限公司与刘根辉、赵海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18)湘0321民初2223号 | 一、由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和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原告湖南雍和物流有限公司因本次交通事故所造成的财产损失共计55200元; 二、由被告赵海顺赔偿原告湖南雍和物流有限公司因本次交通事故所造成的财产损失共计29580.53元; 三、驳回原告湖南雍和物流有限公司对被告刘根辉、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中心支公司、被告邢台襄广捷运货物运输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四、驳回原告湖南雍和物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款项限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付至本院执行款收款账户(户名:湘潭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开户行:华融湘江银行湘潭凤凰支行;账户:88×××72),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706元,由原告湖南雍和物流有限公司负担677元,被告赵海顺负担202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2019-02-18 |
原告湖南雍和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楚伟劳动争议一案民事判决书 | 劳动争议 | (2018)湘0321民初1748号 | 一、由原告湖南雍和物流有限公司自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被告楚伟经济补偿金2587.6元; 二、由原告湖南雍和物流有限公司自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被告楚伟未签订劳动合同另一倍工资20960.4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0元,由原告湖南雍和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对方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2019-01-28 |
湖南雍和物流有限公司、楚伟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 劳动争议 | (2018)湘03民终1757号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湖南雍和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上诉人 | 2019-01-28 |
原告张剑峰、周慧芳诉被告刘武、湖南雍和物流有限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湘潭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16)湘0321民初2671号 | 一、由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湘潭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张剑峰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97492元,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张剑峰经济损失449.5元,合计97941.5元; 二、由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湘潭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周慧芳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2000元,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周慧芳经济损失6674.5元,合计8674.5元; 三、由被告湖南雍和物流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张剑峰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1169元,赔偿原告周慧芳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750元(已付5000元); 四、驳回原告周建峰、周慧芳对被告刘武的诉讼请求; 五、驳回原告周建峰、周慧芳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应付款项,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付至湘潭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账号43001531063052503483,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湘潭易俗河支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634元,由原告周建峰、周慧芳负担184元,被告湖南雍和物流有限公司负担24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9-01-24 |
楚伟、湖南雍和物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劳动争议 | (2018)湘0321执1135号之三 | 终结(2018)潭劳仲字第27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在本案终结执行后,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申请人有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原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本页无正文) | 申请执行人 | 2018-12-28 |
陕西核工业集团蓝天能源有限公司与湖南雍和物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合同纠纷 | (2017)湘0321民初1489号 | 驳回原告陕西核工业集团蓝天能源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13430元,由原告陕西核工业集团蓝天能源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8-12-26 |
陕西核工业集团蓝天能源有限公司、湖南雍和物流有限公司仓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 仓储合同纠纷 | (2018)湘03民终420号 | 一、撤销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2017)湘0321民148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合计13430元,由本院予以退还 | 被上诉人 | 2018-12-26 |
赵正凡、齐菊莲等与曾红兵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18)湘0321民初2254号 | 准许原告赵正凡、齐菊莲、段湘明、段意粮、段意泉撤回对被告曾红兵、湖南雍和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中心支公司、黄萍、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市中心支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赵正凡、齐菊莲、段湘明、段意粮、段意泉负担 | 被告 | 2018-12-25 |
湖南雍和物流有限公司、彭正阳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 劳动争议 | (2018)湘03民终1660号 | 本案按上诉人湖南雍和物流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湖南雍和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上诉人 | 2018-12-10 |
湖南雍和物流有限公司与彭正阳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 (2018)湘0321民初1341号 | 一、驳回原告湖南雍和物流有限公司要求撤销(2018)潭劳仲字第30号《仲裁裁决书》的诉讼请求; 二、由原告湖南雍和物流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被告彭正阳经济补偿金5553.1元,支付彭正阳未签订劳动合同另一倍工资37184.3元,合计42737.4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湖南雍和物流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2018-12-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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