潜客宝
  • 发现潜客
  • 转化客户
  • 商机监控
  • 数据看板
免费注册
领积分

国宗唐卡艺术博物馆有限公司

  • 法人: 王春军
  • 注册资本: 100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成立时间: 2015-09-06
  • 办公地址: 珠海市横琴新区仁山路188号12栋101房

公司概览

联系人

销售专家

1

无角色

7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王春军
  • 经营状态 在业
  • 成立年限 5~10年
  • 简称 国宗、国宗唐卡、国宗唐卡艺术博物馆
  • 注册资本 100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
  • 英文名 Guozong Thangka Art Museum Co., Ltd.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0~10
  • 统一社信代码 91440400MA4UH2EN73
  • 纳税人识别号 -
  • 组织机构代码 MA4UH2EN7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440003000098087
  • 登记机关 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商事服务局
  • 核准日期 2020-09-23
  • 营业期限 2015-09-06~
  • 注册地址 珠海市横琴新区仁山路188号12栋101房
  • 国标行业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广播、电视、电影和录音制作业->录音制作->录音制作
  • 专业行业 教育/文具/乐器->培训辅导机构->艺术培训
  • 公司简介 -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股东类型 认缴出资额 认缴出资占比
韩劲屹 - - 0.00%
胡槿 - - 0.00%
王春军 自然人股东 - 80.00%
张晶 自然人股东 - 20.00%

变更记录

变更项 变更前 变更后 变更时间
股东信息变更 王春军 王春军;张晶 2020-09-23
市场主体类型变更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2020-09-23
股东变更 王春军 王春军;张晶 2020-09-23
企业类型变更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2020-09-23
股东变更 王春军;胡槿 王春军 2020-06-23
地址变更 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36524(集中办公区) 珠海市横琴新区仁山路188号12栋101房 2020-06-23
企业类型变更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2020-06-23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韩劲屹(监事)[退出]王春军(执行董事,经理) 吴勇华(监事)[新增]王春军(经理,执行董事) 2020-06-23
市场主体类型变更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2020-06-23
股东信息变更 王春军;胡槿 王春军 2020-06-23
主要人员变更 韩劲屹(监事);王春军(执行董事,经理); 吴勇华(监事);王春军(经理,执行董事); 2020-06-23
注册资本变更 5000.00 10000.00 2018-04-27
企业类型变更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2018-04-27
股东信息变更 - 股东发生变更 2018-04-27
股东变更 - 股东发生备案 2018-04-27
市场主体类型变更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2018-04-27
章程备案 章程修正案 章程 2018-04-27
章程变更 - 章程修正案 2017-09-07
地址变更 珠海市横琴镇石山村54号308房 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36524(集中办公区) 2017-09-07
经营范围变更 - 章程记载的经营范围:艺术收藏、旅游文化纪念品、书籍、佛教用具用品展览、佛教艺术展览、佛教文化展览、造像艺术及展览、艺术品保护、藏品交流、学术研究、拍卖活动、佛教美术鉴赏、艺术培训及文化艺术交流、展览展示、佛像、壁画、佛画。 2015-09-06

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手机 邮箱 固话 负责业务 评分
工商年报联系人2020、2021 - 1860****319 - - - 84
王** - 1390****457 139028634*****9.com - - 86
工商年报联系人2023 - 1382****319 - - - 84

联系人共 8

解锁 查看更多信息

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案由 案号 裁判结果 在本案中身份 发布时间
何俊杰与国宗唐卡艺术博物馆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2020)粤0491民初407号 一、被告王春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何俊杰损失人民币24184元; 二、驳回原告何俊杰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851元,由何俊杰负担人民币2311元,由王春军负担人民币54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20-12-14

推荐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