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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犁万州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 法人: 王健
  • 注册资本: 5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成立时间: 2013-12-13
  • 办公地址: 新疆伊犁察布查尔县纳达齐乡伊昭路西巷5号

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1

销售专家

1

无角色

4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王健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0~15年
  • 简称 万州运输、伊犁万州、万州
  • 注册资本 5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320.00万元
  • 英文名 -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0~10
  • 统一社信代码 91654022085358561B
  • 纳税人识别号 -
  • 组织机构代码 085358561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654122050003017
  • 登记机关 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19-01-15
  • 营业期限 2013-12-13~2033-12-12
  • 注册地址 新疆伊犁察布查尔县纳达齐乡伊昭路西巷5号
  • 国标行业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道路运输业->道路货物运输->其他道路货物运输
  • 专业行业 服务/休闲/出行->生活便民服务->物流、物流运输->运输服务、服务/休闲/出行->生活便民服务->汽车美容、汽车/骑行/车品->汽车服务维护->汽车美容、汽车/骑行/车品->车辆汽车用品->汽车配件
  • 公司简介 伊犁万州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公司位于新疆伊犁察布查尔县纳达齐乡伊昭路西巷5号交通便利。伊犁万州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主要经营:未提供。公司自成立至今,不断吸取和借鉴国内外先进的经营和管理理念,努力实现公司业务、管理等方面自我超越!过去的一年,是精彩的一年,也是收获的一年。伊犁万州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向曾经支持和关心我们的广大客户表示诚挚的谢意!我们将一如既往的向客户提供的服务。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股东类型 认缴出资额 认缴出资占比
赵珊珊 自然人股东 - 10.00%
赵有利 - - 0.00%
赵云广 - - 0.00%
王健 自然人股东 - 90.00%
张玉海 - - 0.00%
张心宏 - - 0.00%
崔新荣 - - 0.00%
崔成才 - - 0.00%
崔成富 - - 0.00%

变更记录

变更项 变更前 变更后 变更时间
投资人变更 张心宏;出资:5;百分比:1;自然人股东[退出]赵云广;出资:5;百分比:1;自然人股东[退出]崔成富;出资:50;百分比:10;自然人股东[退出]崔新荣;出资:60;百分比:12;自然人股东[退出]张玉海;出资:60;百分比:12;自然人股东[退出]崔成才;出资:65;百分比:13;自然人股东[退出]赵有利;出资:255;百分比:51;自然人股东[退出 赵珊珊;出资:50;百分比:10;自然人股东[新增]王健;出资:450;百分比:90;自然人股东[新增 2019-01-15
法定代表人变更 赵有利 王健 2019-01-15
股东信息变更 张心宏; 出资: 5; 百分比: 1; 自然人股东 赵云广; 出资: 5; 百分比: 1; 自然人股东 崔成富; 出资: 50; 百分比: 10; 自然人股东 崔新荣; 出资: 60; 百分比: 12; 自然人股东 张玉海; 出资: 60; 百分比: 12; 自然人股东 崔成才; 出资: 65; 百分比: 13; 自然人股东 赵有利; 出资: 255; 百分比: 51; 自然人股东 赵珊珊; 出资: 50; 百分比: 10; 自然人股东 王健; 出资: 450; 百分比: 90; 自然人股东 2019-01-15
一般经营项目变更 经营范围: 许可经营项目:道路普通货物运输。 一般经营项目:汽车美容,汽车配件、付油销售。行业代码: 5220 经营范围: 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货车维修(二类) 汽车美容,汽车配件、付油销售,汽车销售((陕汽牌),汽车租赁。行业代码: 5220 2014-05-09

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手机 邮箱 固话 负责业务 评分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3、2014、2015、2016、2017、2018 - - 3152882*****.com 0999-****335 - 74
工商年报联系人2022、2023 - 1829****285 3152882*****.com - - 86
09993938335 - - - 0999-****335 - 72

联系人共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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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成员经历
王健 执行董事,总经理,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

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案由 案号 裁判结果 在本案中身份 发布时间
于春华与张全世、伊犁万州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20)新4024民初75号 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公司赔偿原告于春华78003.22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原告于春华在获得赔偿款的同时退还被告张全世垫付的医疗费17072.24元; 三、被告张全世支付原告于春华鉴定费800元; 四、被告伊犁万州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在本案中不承担支付责任。 五、驳回原告于春华的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二、三项相抵,原告于春华退还被告张全世16272.24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148元,减半收取1074元,由原告于春华负担350元,由被告张全世负担72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 被告 2020-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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