潜客宝
  • 发现潜客
  • 转化客户
  • 商机监控
  • 数据看板
免费注册
领积分

浙江尖山光电有限公司

  • 法人: 王平
  • 注册资本: 1551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成立时间: 2006-09-13
  • 办公地址: 浙江省嘉兴市海宁市黄湾镇尖山新区黄湾镇工业区8号

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1

销售专家

17

技术专家

48

无角色

8

招聘

工作地区top10

经验要求

岗位数(个)

学历要求

岗位数(个)

专利信息

专利总数

49

专利数排名

75%

专利总数

49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王平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5年以上
  • 简称 尖山股份、尖山、浙江尖山、尖山光电
  • 注册资本 15510.00万元
  • 实缴资本 8510.00万元
  • 英文名 Zhejiang Topoint Photovoltaic Co., Ltd.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0~10
  • 统一社信代码 91330481793380639E
  • 纳税人识别号 -
  • 组织机构代码 793380639
  • 曾用名 海宁尖山织染有限公司 浙江尖山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浙江尖山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330481000018828
  • 登记机关 海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23-11-01
  • 营业期限 2006-09-13~9999-09-09
  • 注册地址 浙江省海宁市尖山新区黄湾镇工业区8号
  • 国标行业 制造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石墨及其他非金属矿物制品制造->其他非金属矿物制品制造
  • 专业行业 百货/厨具/宠物->日用百货杂货->电池、家电/厨电/卫电->热水/卫浴电器->太阳能热水器、农资/化工/环保->能源化工/材料->电力、农资/化工/环保->能源化工/材料->太阳能电池、建材/门窗/水电->建筑材料辅料->玻璃、建材/门窗/水电->照明灯具灯饰->太阳能灯
  • 公司简介 浙江尖山控股集团成立于2008年,位于浙江省海宁市尖山新区,是全国最大的集太阳能光伏和光热的研发、生产、销售为一体的新型高新技术企业之一。其下属四个全资子公司:浙江威仕达光电材料有限公司、浙江宇太光电材料公司、浙江尖山光电科技公司、浙江久太新能源有限公司。公司的产品和服务,涵盖了从单晶拉棒,多晶硅铸锭、线锯切片、光伏电池片、光伏电池组件的生产到系统安装整个光伏行业产业链以及太阳能热水器、太阳能集热工程等。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股东类型 认缴出资额 认缴出资占比
向三创股份公司 企业法人 8510.00万元 100.00%
马林峰 - - 0.00%
陈云初 - - 0.00%
钱耀祖 - - 0.00%
金鑫 - - 0.00%
董回华 - - 0.00%
维美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 - 0.00%
海宁堤维西汽车照明有限公司 - - 11.96%
海宁保盈投资有限公司 - - 0.00%
沈雁伟 - - 0.00%
沈海会 - - 0.00%
沈忠民 - - 10.14%
杭州承创投资有限公司 - - 0.00%
李永红 - - 0.00%
朱明官 - - 0.00%
曹肖锋 - - 0.00%
戴黎明 - - 0.00%
张胜 - - 0.00%
张志锋 - - 0.00%
张建良 - - 0.00%

变更记录

变更项 变更前 变更后 变更时间
投资人变更(包括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日期、投资人名称等) 企业名称: 万向创业投资股份公司;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企业名称: 向三创股份公司;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2023-11-01
注册资本变更 48510.00 15510.00 2023-11-01
注册资本变更(注册资金、资金数额等变更) 48510 15510 2023-11-01
投资人变更(包括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日期、投资人名称等) 企业名称: 万向创业投资股份公司; 出资额: ****万; 出资形式: 货币; 企业名称: 万向创业投资股份公司; 出资额: *****万; 出资形式: 其他; 企业名称: 向三创股份公司; 出资额: ****万; 出资形式: 货币; 企业名称: 向三创股份公司; 出资额: ****万; 出资形式: 其他; 2023-11-01
投资人变更(包括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日期、投资人名称等) 企业名称: 万向创业投资股份公司; 出资日期: ****-**-**; 企业名称: 向三创股份公司; 出资日期: ****-**-**; 2023-11-01
股东信息变更 企业名称: 万向创业投资股份公司;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企业名称: 向三创股份公司;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2023-11-01
股东信息变更 企业名称: 万向创业投资股份公司; 出资额: ****万; 出资形式: 货币; 企业名称: 万向创业投资股份公司; 出资额: *****万; 出资形式: 其他; 企业名称: 向三创股份公司; 出资额: ****万; 出资形式: 货币; 企业名称: 向三创股份公司; 出资额: ****万; 出资形式: 其他; 2023-11-01
股东信息变更 企业名称: 万向创业投资股份公司; 出资日期: ****-**-**; 企业名称: 向三创股份公司; 出资日期: ****-**-**; 2023-11-01
股东信息变更 企业名称: 万向创业投资股份公司; 出资额: ****万; 出资形式: 货币; 企业名称: 万向创业投资股份公司; 出资额: ****万; 出资形式: 货币; 企业名称: 万向创业投资股份公司; 出资额: *****万; 出资形式: 其他; 2023-09-04
股东信息变更 企业名称: 万向创业投资股份公司;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企业名称: 万向创业投资股份公司;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2023-09-04
股东信息变更 企业名称: 万向创业投资股份公司; 出资日期: ; 企业名称: 万向创业投资股份公司; 出资日期: ****-**-**; 2023-09-04
主要人员变更 姓名: 沈国芳; 证件号码: ******************; 职位: 监事; 姓名: 王平; 证件号码: ******************; 职位: 经理; 姓名: 项永旺; 证件号码: ******************; 职位: 执行董事; 姓名:项永旺;证件号码:******************; 职位: 财务负责人; 姓名: 张胜; 证件号码: ******************; 职位: 监事; 姓名: 王平; 证件号码: ******************; 职位: 经理; 姓名: 王平; 证件号码: ******************; 职位: 执行董事; 姓名:王平;证件号码:******************; 职位: 财务负责人; 2022-10-11
股东信息变更 企业名称: 万向集团公司; 出资日期: ; 企业名称: 万向创业投资股份公司; 出资日期: ; 2022-01-30
地址变更 河北省石家庄市行唐县玉亭乡西玉亭村北路东 石家庄市行唐县行唐县香港路南头路西 2020-05-08
企业联络人员、财务人员 原联络员姓名:张胜;原联络员固定电话:************;原联络员移动电话:***********;原联络员电子邮箱:;原联络员身份证件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原联络人员证件号码:******************;原财务负责人姓名:沈国芳;原财务负责人固定电话:************;原财务负责人移动电话:************;原财务负责人电子邮箱:;原财务负责人证件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原财务负责人身份证件号码:****************** 现联络员姓名:张胜;现联络员固定电话:************;现联络员移动电话:***********;现联络员电子邮箱:;现联络员身份证件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现联络人员证件号码:******************;现财务负责人姓名:项永旺;现财务负责人固定电话:;现财务负责人移动电话:***********;现财务负责人电子邮箱:;现财务负责人证件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现财务负责人身份证件号码:****************** 2019-12-24
高级管理人员备案 姓名:张胜;证件号码:******************;职位:监事;[退出]姓名:沈国芳;证件号码:******************;职位:执行董事;姓名:沈国芳;证件号码:******************;职位:经理; 姓名:沈国芳;证件号码:******************;职位:监事;姓名:王平;证件号码:******************;职位:经理;[新增]姓名:项永旺;证件号码:******************;职位:执行董事;[新增 2019-12-24
企业类型变更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2019-12-24
出资日期备案 姓名:张胜;出资日期:; 企业名称:万向集团公司;出资日期:; 2019-12-24
负责人变更 沈国芳 王平 2019-12-24
股东信息变更 姓名: 张胜; 出资日期: ; 企业名称: 万向集团公司; 出资日期: ; 2019-12-24

进出口信用

注册海关 海关编号 注册时间 海关注销标志 报关有效时间 信用等级
嘉关宁办 3313960808 2009-01-12 正常 2068-07-31 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

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手机 邮箱 固话 负责业务 评分
姚浜伟 - - - - - 70
张华东 - - - - - 70
李军卫 - - - - - 70

联系人共 71

解锁 查看更多信息

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成员经历
沈国芳 创始人,监事 沈国芳,尖山股份创始人。

新闻舆情

  • *ST北生保壳心切 端出瑕疵重组方案

    2009年11月就通过破产重整成为净壳的*ST北生(600556)终于在告别原重组方——浙江郡原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的同时迎来了新的曙光。公司29日公告,将以每股2.6元的价格,向浙江尖山光电股份(600184)有限公司全体26名股东发行约6.92亿股吸收合并尖山股份,并拟向债权人郡原地产发行2707万股,收购其在公司破产重组过程中向公司提供资金而形成的债权余额

    尖山股份 2012-05-30 08:45:05

融资历程

融资金额(万元) 融资轮数 投资方 披露时间
未披露 B轮 万向集团 2016-04-06
未披露 A轮 维美创投 2010-07-12

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案由 案号 裁判结果 在本案中身份 发布时间
浙江尖山光电有限公司、沈海会等胡海飞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2021)浙0481民初6096号 准许原告浙江尖山光电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浙江尖山光电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 2021-12-15
海宁天晨贸易有限公司与浙江尖山光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买卖合同纠纷 (2021)浙0481民初1331号 准许原告海宁天晨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海宁天晨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被告 2021-03-29
陈峙与浙江尖山光电有限公司、浙江宇太光能材料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2021)浙04民初6号 准许原告陈峙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陈峙负担 被告 2021-03-26
浙江尖山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与天威新能源(扬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买卖合同纠纷 (2020)苏1091执恢98号 终结(2020)苏1091执恢9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2020-07-01
浙江尖山光电有限公司、王学军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合同纠纷 (2019)浙民申4267号 驳回浙江尖山光电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此页无正文) 再审申请人 2020-04-15
王学军、浙江尖山光电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合同纠纷 (2019)浙04民终754号 一、撤销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2018)浙0481民初6313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浙江尖山光电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15901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164010元,由浙江尖山光电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51063元,由浙江尖山光电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页无正文) 上诉人 2019-12-25
浙江尖山光电有限公司与王学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合同纠纷 (2018)浙0481民初6313号 一、被告王学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浙江尖山光电有限公司300万欧元(折合人民币21852600元)。 二、驳回原告浙江尖山光电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901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64010元,由原告浙江尖山光电有限公司负担11121元,被告王学军负担15288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 2019-12-25
浙江尖山光电有限公司、上海佳途新能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买卖合同纠纷 (2017)浙0481执3960号之一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申请执行人 2018-08-15
浙江尖山光电有限公司与王学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合同纠纷 (2018)浙04民初52号 一、撤销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2016)浙0481民初7730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本页无正文) 原告 2018-08-06
浙江尖山光电有限公司与上海佳途新能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买卖合同纠纷 (2017)浙0481民初6174号 被告上海佳途新能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尖山光电有限公司货款1911804.14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以1911804.14元为基数,自2017年8月1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1003元,由被告上海佳途新能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 2018-06-12
浙江尖山光电有限公司与吴华联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间借贷纠纷 (2017)浙0481民初6343号 准许原告浙江尖山光电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浙江尖山光电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 2018-03-20
(1)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宁市支行与浙江尖山光电股份有限公司、通联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2013)浙嘉商初字第12号 一、浙江尖山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宁市支行借款本金1500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567828.9元(上述利息、罚息、复利计算至2013年4月10日,此后的罚息、复利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支付日止,计算方式为罚息、复利均按年利率11.64195%计算); 二、通联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在230000000元的范围内,对本判决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海宁钱江纺织有限公司、董回华、张建良对本判决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四、驳回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宁市支行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111800元,由浙江尖山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负担,通联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海宁钱江纺织有限公司、董回华、张建良负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具体金额依照《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七条之规定,依上诉人上诉请求数额确定,款汇“浙江省财政厅非税收入结算分户”,开户银行:农业银行西湖支行,账号:39×××75单位编码:515001。逾期不交按自动放弃上诉处理) - 2016-11-10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宁市支行与浙江尖山光电股份有限公司、通联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2013)浙嘉商初字第11号 一、浙江尖山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宁市支行金融借款共36000000元及利息、罚息、复利1273620.69元(上述利息、罚息、复利计算至2013年4月10日,此后的罚息、复利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支付日止,计算方式为:5000000元的罚息、复利均按按年利率7.56%计算;11000000元的罚息、复利均按年利率10.824%计算;20000000元的罚息、复利均按年利率按年率11.64195%计算。) 二、通联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在230000000元的范围内,对本判决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海宁海绍针纺织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对编号尾数为876、168保理合同项下的债务及利息、罚息、复利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对编号为010、025的流动借款合同项下的债务及利息、罚息、复利在最高额30000000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董回华、张建良对判决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五、驳回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宁市支行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221800元,由浙江尖山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负担,通联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海宁海绍针纺织有限公司、董回华、张建良负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具体金额依照《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七条之规定,依上诉人上诉请求数额确定,款汇“浙江省财政厅非税收入结算分户”,开户银行:农业银行西湖支行,账号:39×××75单位编码:515001。逾期不交按自动放弃上诉处理) - 2016-11-10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宁市支行与浙江尖山光电股份有限公司、通联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2013)浙嘉商初字第10号 一、浙江尖山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宁市支行借款本金4380万元及至2013年4月10日的利息、罚息、复息计1544175.17元,此后的罚息、复息按合同约定的逾期利率支付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 二、通联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海宁市海绍针纺织有限公司、海宁泰昌汽车照明有限公司、董回华、张建良对浙江尖山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0800元,由浙江尖山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负担,由通联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海宁市海绍针纺织有限公司、海宁泰昌汽车照明有限公司、董回华、张建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具体金额依照《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七条之规定,按上诉人上诉请求数额确定,汇至浙江省财政厅非税收入结算分户,帐号为398000101040006575515001,开户银行为农业银行西湖支行。逾期不交按自动放弃上诉处理。) - 2016-11-03
(2)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宁市支行与浙江尖山光电股份有限公司、通联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2013)浙嘉商初字第14号 一、浙江尖山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宁市支行借款本金600万元及至2013年4月10日的利息、罚息、复息计207786.13元,此后的罚息、复息按合同约定的逾期利率计付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 二、通联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海宁钱江纺织有限公司、海宁市海绍针纺织有限公司、董回华和张建良对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宁市支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3800元,由浙江尖山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负担,通联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海宁钱江纺织有限公司、海宁市海绍针纺织有限公司、董回华和张建良承担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伍份,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具体金额依照《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七条之规定,依上诉人上诉请求数额确定,款汇“浙江省财政厅非税收入结算分户,开户行农业银行西湖支行,帐号398000101040006575515001。”逾期不交按自动放弃上诉处理。) - 2016-11-03
(1)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宁市支行与浙江尖山光电股份有限公司、通联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2013)浙嘉商初字第13号 一、浙江尖山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宁市支行借款本金1180万元及至2013年4月10日的利息、罚息、复息计447725.51元,此后的罚息、复息按合同约定的逾期利率计付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 二、通联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海宁钱江纺织有限公司、海宁泰昌汽车照明有限公司、董回华和张建良对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宁市支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2600元,由浙江尖山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负担,通联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海宁钱江纺织有限公司、海宁泰昌汽车照明有限公司、董回华和张建良承担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伍份,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具体金额依照《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七条之规定,依上诉人上诉请求数额确定,款汇“浙江省财政厅非税收入结算分户,开户行农业银行西湖支行,帐号398000101040006575515001。”逾期不交按自动放弃上诉处理。) - 2016-11-03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行与浙江尖山光电股份有限公司、通联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2013)浙嘉商初字第9号 一、浙江尖山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行汇票贴现款本金9000万元及至2013年4月9日的利息计717500元,此后的利息按合同约定支付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汇票到期日前不计息,到期日后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 二、浙江尖山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行借款本金6000万元及至2013年4月9日的利息、罚息计961792.55元,此后的利息、罚息按合同约定支付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借款到期日前的利息按正常年利率6.944%计算,到期日后的罚息按逾期年利率10.416%计算); 三、浙江尖山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行实现债权的律师代理费36万元; 四、通联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回华、张建良对浙江尖山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93600元,由浙江尖山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负担,由通联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回华、张建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具体金额依照《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七条之规定,按上诉人上诉请求数额确定,汇至浙江省财政厅非税收入结算分户,帐号为398000101040006575515001,开户银行为农业银行西湖支行。逾期不交按自动放弃上诉处理。) - 2016-11-03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行与浙江尖山光电股份有限公司、通联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2013)浙嘉商初字第15号 一、浙江尖山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行保理融资款本金57885837.48元及至2013年4月9日的利息、罚息计3434893.71元,此后的罚息按合同约定的逾期利率支付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 二、浙江尖山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行保理手续费37800元,赔偿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行实现债权的律师代理费300000元; 三、通联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回华、马利君对浙江尖山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8652元,由浙江尖山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负担,由通联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回华、马利君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具体金额依照《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七条之规定,按上诉人上诉请求数额确定,汇至浙江省财政厅非税收入结算分户,帐号为398000101040006575515001,开户银行为农业银行西湖支行。逾期不交按自动放弃上诉处理。) - 2016-11-03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海宁支行与浙江尖山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回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2013)浙嘉商初字第6号 一、被告浙江尖山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海宁支行本金78951052.48元及未付利息(暂计至2013年1月29日为1946012.95元,此后利息按合同约定分别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清偿之日止)、实现债权费用(律师代理费)1005330元。 二、被告浙江尖山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如不能按期履行上述债务,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海宁支行有权依据海工商字第2012692、2012463、2012211号动产抵押登记书为依据,以被告浙江尖山光电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机器设备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的价款在抵押合同的最高限额内优先受偿,但优先受偿的总金额不得超过全部债务中的57051052.48元本金及相应利息、实现债权费用(律师代理费)中的699563.7元。 三、被告董回华、马利君对判决第一项浙江尖山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借款本息及实现债权费用(律师代理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通联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在60000000元限额内对判决第一项浙江尖山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借款本息及实现债权费用(律师代理费)中的735723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被告浙江伟博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在25000000元限额内对判决第一项浙江尖山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借款本息及实现债权费用(律师代理费)中的306551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470693元由被告浙江尖山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负担;董回华、马利君负连带责任;被告通联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在353019.75元限额内负连带责任;被告浙江伟博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在145914.83元限额内负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具体金额依照《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七条之规定,按上诉人上诉请求数额确定,汇至浙江省财政厅非税收入结算分户,账号为398000101040006575515001,开户银行为农业银行西湖支行。逾期不交按自动放弃上诉处理。) - 2016-11-03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宁支行与浙江尖山光电股份有限公司、海宁泰昌汽车照明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2013)浙嘉商初字第4号 一、浙江尖山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宁支行贷款本金5000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及复利(以5000万元为基数,自逾期日2013年1月13日起按照年利率10.35%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日止); 二、浙江尖山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尚欠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宁支行的借期内利息217397元及复利(以217397元为基数,自逾期日2013年1月13日起按照年利率10.35%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日止); 三、海宁泰昌汽车照明有限公司、海宁市海绍针纺织有限公司、通联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回华对浙江尖山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上述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1800元,由浙江尖山光电股份有限公司、海宁泰昌汽车照明有限公司、海宁市海绍针纺织有限公司、通联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回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具体金额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七条之规定,按上诉人上诉请求数额确定,汇至浙江省财政厅非税收入结算分户,账户为398000101040006575515001,开户银行为农业银行西湖支行。逾期不交按自动放弃上诉处理。) - 2016-07-12

资质证书

资质名称 编号 发证日期 截止日期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 626013E10155R1M 2013-05-03 2016-05-02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9000) 06913Q11699R1M 2013-05-03 2016-05-02
中国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 US120009R0 2012-09-21 2015-09-20
中国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 04312S10502R0M 2012-09-21 2015-09-20
中国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 06911S10031R0M 2011-05-05 2014-05-04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 06910EZ0043R0M 2010-05-06 2013-05-05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9000) 06910Q11329R0M 2010-05-06 2013-05-05

推荐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