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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路通广告有限公司

  • 法人: 白向锋
  • 注册资本: 1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 成立时间: 2009-06-17
  • 办公地址: 郑州高新开发区银屏路9号

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1

销售专家

1

无角色

11

招投标

招标数量

0

招标金额

-

供应商

0

中标数量

6

中标金额

825,000

客户

2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白向锋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5年以上
  • 简称 路通、河南路通、路通广告
  • 注册资本 1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100.00万元
  • 英文名 Henan Lutong Advertising Co., Ltd.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0~10
  • 统一社信代码 914101006905642593
  • 纳税人识别号 914101006905642593
  • 组织机构代码 690564259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410199000007884
  • 登记机关 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21-02-22
  • 营业期限 2009-06-17~
  • 注册地址 郑州高新开发区银屏路9号
  • 国标行业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商务服务业->广告业->其他广告服务
  • 专业行业 网络/游戏/传媒->社交购物运营->跨境电商、电商零售->跨境电商->跨境电商
  • 公司简介   河南路通广告有限公司是一家私营企业,注册资金100万元,由创始人白向锋带领下,经过不懈努力于2009年06月17日成立,目前**人数436人,拥有大学学历人才44人。经营范围:国内广告设计、制作、代理、发布。,主要面向中小企业及个人提供国内广告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经过多年专业水平和成熟技术积累,年营业额达到58860万元。河南路通广告有限公司本着“客户第一,诚信至上”的原则,以实力和质量获得业界的高度认可。欢迎各界朋友莅临参观、指导和业务洽谈。您如果对我们感兴趣的话,可以直接联系我们或者留下联系方式。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股东类型 认缴出资额 认缴出资占比
金慧颖 - - 0.00%
白向锋 自然人股东 - 100.00%
王丹丹 - - 50.00%

变更记录

变更项 变更前 变更后 变更时间
注册资本变更 500.00 - 2021-02-22
股东信息变更 白向锋; 白向锋:100%; 2021-02-22
投资人变更 白向锋; 白向锋:100%; 2021-02-22
主要人员变更 高霞,白向锋 胡金涛,白向锋 2020-06-09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高霞[退出]白向锋 胡金涛[新增]白向锋 2020-06-09
注册资本变更 100.00 - 2018-01-18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王丹丹[退出]白向锋 高霞[新增]白向锋 2017-12-27
市场主体类型变更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2017-12-27
股东信息变更 白向锋:95%;王丹丹:5%; 白向锋; 2017-12-27
主要人员变更 王丹丹、白向锋 高霞、白向锋 2017-12-27
投资人变更 白向锋:95%;王丹丹:5%; 白向锋; 2017-12-27
期限变更 10 长期 2017-10-12
股东信息变更 金慧颖:950%;王丹丹:50%; 白向锋:950%;王丹丹:50%; 2010-06-03
主要人员变更 王丹丹;金慧颖; 白向锋;王丹丹; 2010-06-03
负责人变更 金慧颖 白向锋 2010-06-03
实收出资变更 20.0000 100.0000 2009-06-25
股东信息变更 金慧颖:950%;王丹丹:50%; 王丹丹:50%;金慧颖:950%; 2009-06-25

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手机 邮箱 固话 负责业务 评分
河南路通中石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 - - 0371-6****789 - 72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3、2014 - - - 0371-6****789 - 72
工商年报联系人2022、2023 - 1383****858 4870080*****.com - - 83

联系人共 12

解锁 查看更多信息

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成员经历
白向锋 执行董事 -

招投标

项目名称 公告类型 标的物 发布地区 金额(万元) 发布时间
中共常宁市委政法委员会关于抽纸的网上超市采购项目合同履约验收公告 中标公告 道闸 灯杆 户外灯箱 公交车体 交通工具 报纸媒介 广播媒介 户外大牌 公交站亭 广告媒体 新闻综合频道 交通广播 电视媒介 新型户外媒介 墙体看板 塑杯 洗手液 抽纸 垃圾袋 综合广播 广播类媒体广告 内立柱看板 许昌日报 许昌晨报 湖南-衡阳 - 2024-11-08
河南移动许昌分公司2020-2022年地市级广告媒体采购项目_单一来源采购信息公告 中标公告 新闻综合频道 电视媒介 广告媒体 综合广播 交通工具 户外大牌 道闸 广播类媒体广告 公交站亭 广播媒介 交通广播 户外媒介 墙体看板 报纸媒介 公交车体 灯杆 户外灯箱 内立柱看板 河南-许昌 - 2020-10-28
河南省体育彩票管理中心关于在河南中石化加油站墙体媒介投放广告项目采购磋商结果公告 中标公告 墙体媒介投放广告项目 河南 28.50 2019-11-11
省体彩中心在中石化加油站墙体看板投放广告的合同 中标公告 墙体看板投放广告 户外广告 河南-郑州 - 2018-11-07
河南省体育彩票管理中心在中石化加油站墙体看板投放广告的项目成交结果公告 中标公告 墙体看板投放广告 河南-郑州 54.00 2018-09-27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河南销售分公司加油站广告位经营权项目评标结果公告 中标公告 加油站广告位经营权项目 河南-郑州 - 2018-07-17

上下游

客户

排序 客户名称 参与次数 合作次数 交易总金额(万元) 最近一次合作时间
1 河南省体育彩票管理中心 3 3 82.50 2019-11-11
2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河南销售分公司 1 1 - 2018-07-17

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案由 案号 裁判结果 在本案中身份 发布时间
李康楠、河南路通广告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间借贷纠纷 (2021)豫0103民初806号 驳回原告李康楠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850元,由原告李康楠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21-09-13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河南销售分公司、河南路通广告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租赁合同纠纷 (2021)豫01民终6428号 一、维持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1)豫0191民初7725号民事判决的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即:“一、原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河南销售分公司与被告河南路通广告有限公司2018年8月30日签订《加油站广告位租赁合同》于2021年3月8日解除。三、被告河南路通广告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河南销售分公司违约金(该违约金自2020年11月1日起,以本金87.5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4%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四、驳回原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河南销售分公司对被告白向锋的诉讼请求。六、驳回反诉原告河南路通广告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撤销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1)豫0191民初7725号民事判决的第二项、第五项; 三、河南路通广告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河南销售分公司2021年4月25日之前的租金851027.4元; 四、驳回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河南销售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7986元,减半收取13993元,案件保全费5000元,共计18993元,由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河南销售分公司负担9013元,由河南路通广告有限公司负担998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15926元,由河南路通广告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2650元,由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河南销售分公司负担13224元,由河南路通广告有限公司负担19426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被告 2021-08-02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行与河南路通广告有限公司、白向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21)豫0104民初3885号 一、被告河南路通广告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行贷款本金996769.32元及罚息15320.02元(暂计至2021年5月10日,之后的罚息按照《小企业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第第六条约定的标准计算至贷款本息全部清偿完毕之日止); 二、被告白向锋、李晓倾对被告河南路通广告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768元、减半收取计6884元,及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河南路通广告有限公司、白向锋、李晓倾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五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被告 2021-07-02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河南销售分公司与河南路通广告有限公司、白向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租赁合同纠纷 (2021)豫0191民初7725号 冻结被告河南路通广告有限公司、白向锋银行存款265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被告 2021-05-08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河南销售分公司与河南路通广告有限公司、白向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租赁合同纠纷 (2021)豫0191民初7725号 一、原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河南销售分公司与被告河南路通广告有限公司2018年8月30日签订《加油站广告位租赁合同》于2021年3月8日解除。 二、被告河南路通广告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河南销售分公司租金损失(其中2021年4月30日之前的租金87.5万元、2021年5月1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的租金,按照年租金175万元的标准计算)。 三、被告河南路通广告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河南销售分公司违约金(该违约金自2020年11月1日起,以本金87.5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4%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四、驳回原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河南销售分公司对被告白向锋的诉讼请求。 五、驳回原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河南销售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六、驳回反诉原告河南路通广告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986元,减半收取13994元,案件保全费5000元,共计18994元,由原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河南销售分公司负担9014元,由被告河南路通广告有限公司负担9980元。案件反诉费15926元,由反诉原告河南路通广告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八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上诉费,并将缴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被告 2021-05-08
李康楠与河南路通广告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间借贷纠纷 (2020)豫0103民初14830号 准许原告李康楠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康楠负担 被告 2020-12-23
河南路通广告有限公司与郑州建业高新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合同纠纷 (2019)豫0191民初29543号 准许原告河南路通广告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200元,减半收取4600元,由原告河南路通广告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 2020-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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