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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中大药业有限公司

官网
  • 法人: 胡浩
  • 注册资本: 50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 成立时间: 2005-10-19
  • 办公地址: 南京南京市浦口区桥林街道龙港路5号

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1

销售专家

4

人力资源专家

3

无角色

14

招聘

工作地区top10

经验要求

岗位数(个)

学历要求

岗位数(个)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胡浩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5年以上
  • 简称 中大药业、中大、南京中大
  • 注册资本 50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5000.00万元
  • 英文名 Nanjing Xindu Medicine Co., Ltd.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100~499
  • 统一社信代码 913201117806948746
  • 纳税人识别号 913201117806948746
  • 组织机构代码 780694874
  • 曾用名 南京新都医药有限公司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320111000033162
  • 登记机关 南京市浦口区行政审批局
  • 核准日期 2022-06-20
  • 营业期限 2005-10-19~2025-10-18
  • 注册地址 南京市浦口区桥林街道龙港路5号
  • 国标行业 批发和零售业->批发业->医药及医疗器材批发->西药批发
  • 专业行业 保健/药品/医疗->生物医药->医药批发、电商零售->批发业->医药批发、保健/药品/医疗->生物医药->原料药、保健/药品/医疗->生物医药->中成药、保健/药品/医疗->医药药品药剂->药品、美妆/个护/洗漱->化妆彩妆工具->化妆品、保健/药品/医疗->医疗/保健器械->医疗器械
  • 公司简介 南京中大药业有限公司座落在美丽的六朝古都-南京,成立于2005年9月,并于2008年1月被海南中大药业有限公司全资收购,依托于海南中大药业有限公司雄厚的实力及行业影响力,公司将致力于专业化,品牌化的商业运作,潜心于销售网络和专业营销团队建设。公司将秉承着“我们的服务为您的需求而动”的服务理念,以终端为依托,面向大众,面向市场,面向未来,进一步完善科技创新机制和现代企业制度,团结拼搏,开拓进取,在业务上为医药领域提供流通平台、解决方案、增值代理等的专业服务,将本公司发展成为具有行业领先性,专业性,区域性的现代型医药批发企业。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股东类型 认缴出资额 认缴出资占比
杨文萍 自然人股东 500.00万元 10.00%
杨文明 自然人股东 4500.00万元 90.00%
海南中大药业有限公司 - - 0.00%

变更记录

变更项 变更前 变更后 变更时间
经营范围变更 药品批发(按《药品经营证》所列范围经营);医疗器械经营(按《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所列范围经营);保健食品批发类别限《南京市保健食品经营审登记申请表》核定范围);日用化、食品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许可项目:药品批发药品互联网信息服务;食品销售;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一般项目:企业管理咨询会议及展览服务;农副产品销售;用口罩批发;医护人员防护用品批发;医用口罩零售;劳动保护用品销售;第一类医疗器械销售;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中医养生保健服务(非医疗);健康咨询服务(不含诊疗服务);卫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销售;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销售;保健食品(预包装)销售;食品互联网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化妆品发;化妆品零售;纺织、服装及家庭用品批发;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个人卫生用品销售;日用化学产销售;特种劳动防护用品销售;日用百货销售;消毒剂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文具用品批发(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2022-05-06
负责人变更 杨文明 胡浩 2020-08-07
注册资本变更 1000.00 5000.00 2018-10-11
经营范围变更 药品批发(按《药品经营许可证》所列范围经营);医疗器械经营(按《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所列范围经营);保健食品批发(商品类别限《南京市保健食品经营审批登记申请表》核定范围);日用化妆品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药品批发(按《药品经营许可证》所列范围经营);医疗器械经营(按《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所列范围经营);保健食品批发(商品类别限《南京市保健食品经营审批登记申请表》核定范围);日用化妆品、食品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15-11-19
股东信息变更 海南中大药业有限公司,杨文明 杨文萍,杨文明 2015-06-05
股东变更 海南中大药业有限公司 [退出]杨文明 杨文萍 [新增]杨文明 2015-06-05
投资人变更 海南中大药业有限公司,杨文明 杨文萍,杨文明 2015-06-05
注册资本变更 500.00 1000.00 2015-06-05
投资总额变更 500.000000 1000.000000 2015-06-05
地址变更(住所地址、经营场所、驻在地址等变更) 南京市浦口经济开发区河滨路5号 南京市浦口区桥林街道龙港路5号 2015-06-05

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手机 邮箱 固话 负责业务 评分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7 - - 24678393*****.com 025-5****066 - 74
- - - - 0871-6****997 - 71
官网联系人 - 1387****016、1853****740、1585****268、1387****565、1387****820、1897****601、1370****040 jondsongxiaow*****3.com、jond*****nd.cn、3598049*****.com、8944458*****.com、4638299*****.com、rony44*****3.com、17924069*****.com、4448207*****.com、19611354*****.com、9062554*****.com、whr69*****3.com、jond_l*****6.com、majifei_*****6.com、1081151*****3.com、14757524*****.com、lina_56*****3.com 0898-6****050、0898-6****561、0898-6****684、0898-6****685、0898-6****052、0898-6****892、0898-6****051、0898-6****451、0898-6****779、0898-6****515、0898-6****521、025-5****087、025-5****866、025-5****801、0898-6****067、0898-6****382 - 88

联系人共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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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成员经历
杨文明 执行董事 -

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案由 案号 裁判结果 在本案中身份 发布时间
南京中大药业有限公司、陈立志物权保护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物权保护纠纷 (2017)皖1222执保376号 (2017)皖1222民初5553号民事裁定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申请执行人 2017-12-22
南京中大药业有限公司、陈立志返还原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返还原物纠纷 (2017)皖1222执保366号 (2017)皖1222民初5264号民事裁定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申请执行人 2017-12-21
南京中大药业有限公司与陈立志、孟丽娜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返还原物纠纷 (2017)皖1222民初5553号 准许原告南京中大药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91元,减半收取846元,保全费810元,合计1656元,由原告南京中大药业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 2017-12-19
南京中大药业有限公司与陈立志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返还原物纠纷 (2017)皖1222民初5264号 准许原告南京中大药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南京中大药业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 2017-12-16
上诉人南京同步变频科技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南京中大药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2015)宁民终字第6280号 一、维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2015)浦江商初字第13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撤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2015)浦江商初字第13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三、南京中大药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南京同步变频科技有限公司补偿170025元及相应利息(以170025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2015年5月14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 四、驳回南京同步变频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原审本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854元,由同步公司负担1534元,由中大公司负担232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525元由中大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7708元,由同步公司负担3068元,中大公司负担464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被上诉人 2015-12-17
原告南京同步变频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中大药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 (2015)浦江商初字第131号 一、驳回同步公司的本诉诉讼请求。 二、驳回中大公司的反诉诉讼请求。 本案本诉受理费7708元减半收取3854元,由同步公司负担;本案反诉受理费525元,由中大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有关规定,并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南京市鼓楼支行。账号:10×××76 被告 2015-10-08
上诉人吴靓与被上诉人南京中大药业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劳动合同纠纷 (2014)宁民终字第3555号之一 准许上诉人吴靓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5元,本院决定免收。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被上诉人 2015-04-23
申请人南京中大药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吴靓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 (2015)宁民仲审字第17号 准许申请人中大公司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由中大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申请人 2015-03-31

资质证书

资质名称 编号 发证日期 截止日期
食品经营许可证 01113113食许准字(2017)第11220002号 2017-11-22 2022-11-21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许可证 (苏)-非经营性-2017-0007 2017-02-06 2022-02-05
食品经营许可证 JY13201110013695 2016-06-17 2021-06-16
GSP认证 A-JS15-159 2015-11-15 2020-11-15
药品经营企业 苏AA0250256 2015-09-28 2020-09-27

网站备案

网站首页 域名 网站备案/许可证号 审核日期
jond.cn jond.cn 苏ICP备16059809号-1 2019-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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