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银金阳光矿业有限公司
- 法人: 任双琪
- 注册资本: 20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成立时间: 2013-03-01
- 办公地址: 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长征东路
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1
销售专家
3
无角色
9
招投标
招标数量
2次
招标金额
-元
供应商
0家
中标数量
0次
中标金额
-元
客户
0家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任双琪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0~15年
- 简称 金阳光、金阳光矿业、白银金阳光
- 注册资本 20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2000.00万元
- 英文名 Baiyin Gold Sunshine Mining Co., Ltd.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0~10
- 统一社信代码 91620403060641635T
- 纳税人识别号 -
- 组织机构代码 060641635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620403200006378
- 登记机关 白银市平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16-10-31
- 营业期限 2013-03-01~
- 注册地址 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长征东路
- 国标行业 采矿业->非金属矿采选业->土砂石开采->粘土及其他土砂石开采
- 专业行业 区块链->矿业
- 公司简介 白银金阳光矿业有限公司办公室地址位于矿藏有铜、煤、黏土、石灰石、石膏等的白银,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长征东路,于2013年03月01日在白银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平川分局注册成立,注册资本为2000万元人民币,在公司发展壮大的10年里,我们始终为客户提供好的产品和技术支持、健全的售后服务,我公司主要经营建筑用砂岩开采及加工,矿产品、铁精粉的销售。*,我们有好的产品和专业的销售和技术团队,我公司属于白银采矿业黄页行业,如果您对我公司的产品服务有兴趣,期待您在线留言或者来电咨询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 股东类型 | 认缴出资额 | 认缴出资占比 |
---|---|---|---|
师治军 | 自然人股东 | 600.00万元 | 30.00% |
任双琪 | 自然人股东 | 1400.00万元 | 70.00% |
共 2 条
- 1
- 2
- 3
- 4
- Infinity
变更记录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变更时间 |
---|---|---|---|
法定代表人变更 | 师治军 | 任双琪 | 2016-10-31 |
股东信息变更 | 师治军 任双琪 | 师治军 :600.0000万元 任双琪 :1400.0000万元 | 2016-10-31 |
投资人变更 | 师治军任双琪 | 师治军:600.0000万元任双琪:1400.0000万元 | 2016-10-31 |
负责人变更 | 师治军[退出] | 任双琪[新增] | 2016-10-31 |
经营范围变更 | 建筑用砂岩开采及加工(凭有效许可证经营,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环保验收合格前不得开展生产活动),矿产品(国家限制经营除外)销售。(以上经营范围中许可项目依许可文件核定内容经营,其余项目不含国家禁止和限制经营项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建筑用砂岩开采及加工(凭有效许可证经营,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环保验收合格前不得开展生产活动),矿产品(国家限制经营除外)、铁精粉的销售。(以上经营范围不含国家禁止和限制经营项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2015-12-23 |
经营范围变更 | - | B20|矿产资源开采, | 2015-04-10 |
注册资本变更 | - | - | 2014-05-22 |
共 7 条
- 1
- 2
- 3
- 4
- Infinity
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手机 | 邮箱 | 固话 | 负责业务 | 评分 |
---|---|---|---|---|---|---|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8 | - | 1330****777 | 289220*****.com | - | - | 86 |
董** | - | 1869****558 | - | - | - | 84 |
18858587833 | - | 1885****833 | - | - | - | 84 |
联系人共 13 条
解锁 查看更多信息
共 13 条
- 1
- 2
- 3
- 4
- Infinity
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成员经历 |
---|---|---|
任双琪 | 执行董事,经理,执行董事兼经理 | - |
共 1 条
- 1
- 2
- 3
- 4
- Infinity
招投标
项目名称 | 公告类型 | 标的物 | 发布地区 | 金额(万元) | 发布时间 |
---|---|---|---|---|---|
白银市平川区环境保护局受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文件的公示 | 招标公告 | 铁精粉项目 低品位含铁砂岩回收利用项目 井工开采项目 | 甘肃-白银 | - | 2015-09-21 |
白银金阳光矿业有限公司低品位含铁砂岩回收利用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第二次公示 | 招标公告 | 环境影响评价 | 甘肃-白银 | - | 2014-12-24 |
共 2 条
- 1
- 2
- 3
- 4
- Infinity
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 案由 | 案号 | 裁判结果 | 在本案中身份 | 发布时间 |
---|---|---|---|---|---|
申请执行人陈志刚与被执行人白银金阳光矿业有限公司、任双琪、柴瑞玲、师治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 借款合同纠纷 | (2020)晋1023执恢22号之三 | 终结(2017)晋1023民初175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被执行人 | 2020-09-21 |
申请执行人陈志刚与被执行人白银金阳光矿业有限公司、任双琪、柴瑞玲、师治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 借款合同纠纷 | (2020)晋1023执恢22号之一 | 一、冻结被执行人柴瑞玲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账户的存款9893.38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二、冻结被执行人柴瑞玲银行存款1327419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 被执行人 | 2020-07-13 |
申请执行人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川支行与被执行人白银金阳光矿业有限公司、师志军、任双琪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18)甘04执114号之十九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被执行人 | 2018-12-30 |
申请执行人陈志刚与被执行人白银金阳光矿业有限公司、任双琪、柴瑞玲、师治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查封裁定书 | 借款合同纠纷 | (2018)晋1023执474号之二 | 一、查封被执行人任双琪所有的晋L29E22雷克萨斯牌K33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两年。 二、被执行人任双琪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任双琪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 被执行人 | 2018-06-29 |
申请执行人陈志刚与被执行人白银金阳光矿业有限公司、任双琪、柴瑞玲、师治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冻结裁定书 | 民间借贷纠纷 | (2018)晋1023执474号之一 | 一、冻结被执行人任双琪在山西乡宁农村商业银行光华支行,账号:603201010100001183215的存款5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二、冻结被执行人任双琪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汾龙信支行,账号:4367420351132058544的存款500000元,账号:6217000350007394722的存款5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三、冻结被执行人柴瑞玲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桃园南路支行,账号:6214660260666581的存款500000元,账号:6222800264349007854的存款5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 被执行人 | 2018-06-29 |
丁建才、丁盛才等与白银金阳光矿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8)甘0403民初704号 | 准许丁建才、丁盛才、师治军、杨彦程撤诉。 案件受理费35948元,减半收取17947元,由丁建才、丁盛才、师治军、杨彦程负担 | 被告 | 2018-06-25 |
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川支行与白银金阳光矿业有限公司、师治军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17)甘04民初47号 | 一、被告白银金阳光矿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川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000元、利息2024600(利息计算至2017年4月6日止,以本金1000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4月7日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按借款合同约定的利息计收); 二、被告师治军、任双琪对上述第一项债务在最高限额12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白银金阳光矿业有限公司追偿; 三、原告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川支行有权以被告白银金阳光矿业有限公司提供抵押担保的位于白银市××区套设备(动产抵押登记书编号:平工商动抵押字【2015】008号)在最高限额65909287.05元范围内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价款,就本判决第一项内容确定的债务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驳回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川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3947元由被告白银金阳光矿业有限公司、师治军、任双琪连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自上诉人向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交,具体金额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由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确定,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被告 | 2017-12-28 |
申请执行人白银市白银区弘旭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吴得宝、张学银、白银金阳光矿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 企业借贷纠纷 | (2017)甘04执15号之二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吴得宝、白银金阳光矿业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被执行人 | 2017-12-21 |
共 8 条
- 1
- 2
- 3
- 4
- Infini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