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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元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 法人: 程洪波
  • 注册资本: 8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成立时间: 2014-08-01
  • 办公地址: 凤泉区卫北工业园区

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1

销售专家

1

无角色

10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程洪波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0~15年
  • 简称 新乡元通、元通汽车、元通
  • 注册资本 8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800.00万元
  • 英文名 Xinxiang Yuantong Automobile Sales Service Co., Ltd.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30~40
  • 统一社信代码 91410704395237204T
  • 纳税人识别号 91410704395237204T
  • 组织机构代码 395237204
  • 曾用名 新乡市歌山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410704000016553
  • 登记机关 新乡市凤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22-07-08
  • 营业期限 2014-08-01~
  • 注册地址 新乡市凤泉区卫北工业园区
  • 国标行业 批发和零售业->零售业->汽车、摩托车、零配件和燃料及其他动力销售->汽车新车零售
  • 专业行业 汽车/骑行/车品->运输车辆货车->商用车、汽车/骑行/车品->车辆汽车用品->润滑油
  • 公司简介 新乡市元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成立于20140801,注册地址在新乡市凤泉区卫北工业园区,主要从事九座以上商用车或乘用车销售;汽车配件销售*;二类机动车维修(大中型货车维修)(有效期至2019年4月14日)*。欢迎交流合作!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股东类型 认缴出资额 认缴出资占比
魏征 - - 0.00%
邢小强 - - 0.00%
湖北圆通汽车集团有限公司 企业法人 - 100.00%
柏慧 - - 0.00%
张艳伟 - - 0.00%
张艳丽 - - 0.00%

变更记录

变更项 变更前 变更后 变更时间
负责人变更 邢小强 程洪波 2022-07-08
其他变更 - 公章刻制备案,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机构代码证,社会保险登记证,统计证,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备案 2022-07-08
经营范围变更 九座以上商用车或乘用车销售;汽车配件销售*;机动车(大中型货车修)会议会展服务;润滑油销售。(涉许可项目,应取得相关部门许可后方可经营) 一般项目:汽车车销售;汽车旧车销售;新能源汽车整车销售;汽车零配件零售;轮胎销售;机动车修理和;润滑油销售;会议展览服务(除依法须批准的项目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2022-07-08
主要人员变更 邢小强、范锡珍 范锡珍、程洪波 2022-07-08
负责人变更 张福兰 邢小强 2019-10-10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张福兰、邢小强 邢小强、范锡珍 2019-10-10
主要人员变更 张福兰、邢小强 邢小强、范锡珍 2019-10-09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张福兰[退出]邢小强 邢小强范锡珍[新增 2019-10-09
负责人变更 张福兰 邢小强 2019-10-09
期限变更 5 长期 2019-07-19
期限变更 5 长期 2019-07-18
经营范围变更 九座以上商用车或乘用车销售;汽车配件销售*;机动车维修(大中型货车维修);会议会展服务。(涉及许可经营项目,应取得相关部门许可后方可经营) 九座以上商用车或乘用车销售;汽车配件销售*;机动车维修(大中型货车维修);会议会展服务;润滑油销售。(涉及许可经营项目,应取得相关部门许可后方可经营) 2018-05-17
经营范围变更(含业务范围变更) 九座以上商用车或乘用车销售;汽车配件销售*;机动车维修(大中型货车维修);会议会展服务。(涉及许可经营项目,应取得相关部门许可后方可经营) 九座以上商用车或乘用车销售;汽车配件销售*;机动车维修(大中型货车维修);会议会展服务;润滑油销售。(涉及许可经营项目,应取得相关部门许可后方可经营) 2018-05-16
经营范围变更 九座以上商用车或乘用车销售;汽车配件销售*;机动车维修(大中型货车维修);会议会展服务。(涉及许可经营项目,应取得相关部门许可后方可经营) 九座以上商用车或乘用车销售;汽车配件销售*;机动车维修(大中型货车维修);会议会展服务;润滑油销售。(涉及许可经营项目,应取得相关部门许可后方可经营) 2018-05-16
经营范围变更 九座以上商用车或乘用车销售;汽车配件销售*;二类机动车维修(大中型货车维修)(有效期至2019年4月14日** 九座以上商用车或乘用车销售;汽车配件销售*;机动车维修(大中型货车维修);会议会展服务。涉及许可经营项目,应取得相关部门许可后方可经营 2018-01-26
经营范围变更(含业务范围变更) 九座以上商用车或乘用车销售;汽车配件销售*;二类机动车维修(大中型货车维修)(有效期至2019年4月14日** 九座以上商用车或乘用车销售;汽车配件销售*;机动车维修(大中型货车维修);会议会展服务。涉及许可经营项目,应取得相关部门许可后方可经营 2018-01-25
经营范围变更 九座以上商用车或乘用车销售;汽车配件销售*;二类机动车维修(大中型货车维修)(有效期至2019年4月14日** 九座以上商用车或乘用车销售;汽车配件销售*;机动车维修(大中型货车维修);会议会展服务。涉及许可经营项目,应取得相关部门许可后方可经营 2018-01-25
名称变更变更 新乡市歌山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新乡市元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2016-03-24
投资人变更 张艳丽;邢小强;张艳伟; 湖北圆通汽车集团有限公司; 2016-03-24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张艳丽;张艳伟; 邢小强;张福兰; 2016-03-24

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手机 邮箱 固话 负责业务 评分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8 - - 4067414*****.com 0373-****919 - 74
工商年报联系人2022 - - 6646600*****.com 0373-****919 - 74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4 - - 983268*****.com 0373-****678 - 74

联系人共 12

解锁 查看更多信息

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成员经历
邢小强 执行董事,总经理,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

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案由 案号 裁判结果 在本案中身份 发布时间
焦作市汇联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新乡市元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追偿权纠纷 (2021)豫0704民初924号 一、被告东风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和第三人东风华神汽车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焦作市汇联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购车款254000元。同时原告焦作市汇联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返还第三人东风华神汽车有限公司涉案主车。 二、被告东风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和第三人东风华神汽车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焦作市汇联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承担的赔偿费用142836.19元、案件受理费10921元,共计153757.19元。 三、驳回原告焦作市汇联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59元,由被告东风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和第三人东风华神汽车有限公司承担3679元,原告焦作市汇联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承担18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供副本六份,上诉于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22-07-29
班海涛与新乡市元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买卖合同纠纷 (2021)豫0704民初100号 一、被告新乡市元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班海涛购车价差15000元; 二、驳回原告班海涛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规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305元,由被告新乡市元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供副本七份,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到本院领取交费通知),上诉于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被告 2021-08-02
王伟与新乡市元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买卖合同纠纷 (2021)豫0704民初107号之一 驳回原告王伟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305元,退回原告王伟。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21-08-02
周祥、周家辉等与河南鑫宇物流有限公司等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返还原物纠纷 (2021)豫0823民初522号 一、被告河南鑫宇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周祥、周家辉东风牌豫H×××××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车辆识别代码:LGAG4DY36J3004821,发动机号:J2003015)及证件行驶证、营运证; 二、被告河南鑫宇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周祥、周家辉车辆停运损失100465.92元; 三、驳回原告周祥、周家辉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07元,减半收取计2603.5元,由河南鑫宇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21-08-02
班海涛与新乡市元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买卖合同纠纷 (2021)豫0704民初100号 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被告 2021-08-02
王伟与新乡市元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买卖合同纠纷 (2021)豫0704民初107号 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被告 2021-08-02
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与周正伟、周闪闪等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企业借贷纠纷 (2021)鄂0191民初3014号 准许原告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56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78元,由原告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负担 被告 2021-05-20
温县福鑫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新乡市元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买卖合同纠纷 (2020)豫07民终5699号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2520元,由温县福鑫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被上诉人 2021-03-25
新乡市元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温县福鑫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买卖合同纠纷 (2020)豫0704民初735号 一、限被告温县福鑫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新乡市元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车款8720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872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2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上浮50%为标准支付至付清之日止);原告新乡市元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温县福鑫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交付1辆东风天龙DFH4250A4-TF36-000-BEAJ型号车,2辆东风天龙DFH4250A4-TA38-001-B9AJ型号车及随车手续; 二、驳回原告新乡市元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741元,减半收取6870.50元,由被告温县福鑫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供副本七份,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到本院领取交费通知),上诉于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原告 2021-03-25
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与庞亚峰、张正广企业借贷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企业借贷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20)豫0821民初1177号 一、原、被告之间所签订的《汽车贷款合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解除; 二、被告庞亚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一次性还清所有未结贷款本息共计1069697.84元(其中截至起诉日2020年6月18日已拖欠款项636625元,逾期罚息27947.84元,未到期贷款本息405125元)。并自2020年6月19日起以1041750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计算罚息直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贷款本息; 三、被告庞亚峰支付原告为追索债务支付的律师费20835元、保全保险费5348.49元、催收费1000元。 四、被告张正广、张艳、王小军、温县瑞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依法对上述被告庞亚峰还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借款人追偿。 五、原告依法有权对登记在被告温县瑞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名下,号牌为豫H12L3挂、豫H01A1挂、豫H25G5挂、豫H×××××、豫H×××××、豫H×××××、豫H×××××、豫H×××××、豫H18V8挂、豫H52R6挂的抵押车辆行使抵押权,并由原告就处置所得在前列第二项、第三项债权额度范围内优先受偿。 六、驳回被告庞亚峰请求被告翟秋成、被告原亮亮、被告原新焱、被告新乡市元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庞亚峰共同承担还款责任的辩称请求。 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428元,本案保全费5000元,共计19428由被告庞亚峰、张正广、张艳、温县瑞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担,暂由原告垫付,待执行时由被告一并予以结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21-03-01
新乡市元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庞小生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买卖合同纠纷 (2020)豫0704执216号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庞小生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新乡市元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申请执行人 2020-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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