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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德硕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官网
  • 法人: 吴海兴
  • 注册资本: 3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成立时间: 2014-03-17
  • 办公地址: 东莞市厚街镇白濠环村西路旁

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1

销售专家

4

无角色

7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吴海兴
  • 经营状态 在业
  • 成立年限 10~15年
  • 简称 德硕、德硕环保、东莞德硕
  • 注册资本 3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105.00万元
  • 英文名 Dongguan Deshuo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Technology Co., Ltd.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0~10
  • 统一社信代码 91441900094818857K
  • 纳税人识别号 91441900094818857K
  • 组织机构代码 094818857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441900001872991
  • 登记机关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17-11-21
  • 营业期限 2014-03-17~
  • 注册地址 东莞市厚街镇白濠环村西路旁
  • 国标行业 制造业->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专用化学产品制造->环境污染处理专用药剂材料制造
  • 专业行业 工具/机械/仪器->机器机械设备->电机
  • 公司简介 东莞市德硕传动科技有限公司是一家研发/生产/销售一体的企业,打造自主品牌:KEQ自有型号KE系列。 自主生产已有12年时间,总部设在东莞东城区, 产品选材有严格标准(6063-T6铝材/QT450/45#钢),设备采用车铣复合/四轴加工中心,产品线:联轴器/电机座/支撑座/螺母座/梅花联轴器/膜片联轴器/平行线联轴器/十字滑块联轴器/微型性联轴器/波纹管联轴器/法兰式联轴器/胀紧套联轴器。 电机座采用(QT450材料)四轴加工中心一体形成,中心高精度0.005比普通HT250强度韧性更强,更耐磨耐热。表面硬度可达到6H,发黑耐盐雾试验1200H以上,保证精度和同心度。 支撑座采用(45#钢)中心高精度达到0.005,轴承选用7系列0间隙的接触配对轴承P5-P4级产品合格率达到98%以上,品质保证2年。 企业价值观:共赢共发展共担当。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股东类型 认缴出资额 认缴出资占比
杨秋香 自然人股东 30.00万元 10.00%
吴海兴 自然人股东 270.00万元 90.00%

变更记录

变更项 变更前 变更后 变更时间
注册资本变更 50.00 - 2017-11-21
章程变更 - 章程 2017-11-21

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手机 邮箱 固话 负责业务 评分
工商年报联系人2022、2023 - - 26562514*****.com 0769-8****887 - 74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4、2015、2016、2017、2018、2019、2020、2021 - - 26562514*****.com 0769-8****887 - 74
工商年报联系人2022 - - 26562514*****.com 0769-8****887 - 74

联系人共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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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成员经历
吴海兴 执行董事,经理 -

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案由 案号 裁判结果 在本案中身份 发布时间
星星精密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东莞市德硕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买卖合同纠纷 (2020)粤03民终27009号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605.6元,由上诉人星星精密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被上诉人 2021-03-26
东莞市德硕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星星精密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星星精密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买卖合同纠纷 (2020)粤0310民初3061号 一、被告星星精密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东莞市德硕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643682.58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本金48537.54元,自2020年4月3日起计算至货款支付之日止;本金1595145.04元,自2020年3月17日起计算至货款支付之日止,均按照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 二、被告星星精密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东莞市德硕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22801.13元; 三、驳回原告东莞市德硕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908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星星精密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 2020-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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