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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中亿鑫宝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 法人: 夏和臣
  • 注册资本: 325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与境内合资)
  • 成立时间: 2017-05-19
  •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祥符街道万达商业中心3幢1单元2007室

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3

销售专家

1

无角色

4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夏和臣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5~10年
  • 简称 中亿鑫宝、浙江中亿鑫宝、中亿鑫宝融资租赁
  • 注册资本 325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9750.00万元
  • 英文名 Zhejiang Zhongyi Xinbao Finance Leasing Co., Ltd.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
  • 统一社信代码 91330100MA28T2PE5M
  • 纳税人识别号 -
  • 组织机构代码 MA28T2PE5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330100400062047
  • 登记机关 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19-03-27
  • 营业期限 2017-05-19~
  • 注册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万达商业中心3幢1单元2007室
  • 国标行业 金融业->货币金融服务->非货币银行服务->融资租赁服务
  • 专业行业 金融->企业金融服务->融资租赁
  • 公司简介 慧途金服,您身边的汽车金融服务专家。坐落于美丽的西子湖畔,是一家专注于创新的互联网汽车金融服务企业。依托互联网平台整合汽车金融资源,致力于为汽车产业链环节中的新车经销商、二手车经销商、汽车租赁商及汽车消费者等提供量身定制的金融解决方案。浙江中亿鑫宝融资租赁有限公司隶属慧途金服旗下,是一家经商务部批复设立的中外合资融资租赁企业,主营各类直接租赁与售后回租业务,注册资本五千万美元。真诚欢迎更多有志向和潜力的业务精英及其他领域的专业技术人士有识之士加入浙江中亿鑫宝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企业的发展共同进步。工作与休息时间:周六周日双休,上午912,下午16点社保与公积金:入职就交五险一金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股东类型 认缴出资额 认缴出资占比
杭州麦湖贸易有限公司 企业法人 - 75.00%
意大利米歇尔集团有限公司 企业法人 - 25.00%

变更记录

变更项 变更前 变更后 变更时间
地址变更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文二西路***号*幢****室 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万达商业中心*幢*单元****室 2018-11-23
主要人员变更 姓名: 刘杰; 证件号码: ******************; 职位: 董事 姓名: 屠惜惜; 证件号码: ******************; 职位: 监事 姓名: 张成伟; 证件号码: ******************; 职位: 董事长兼总经理 姓名: 汪浩; 证件号码: ******************; 职位: 董事 姓名: 夏和皇; 证件号码: ******************; 职位: 董事 姓名: 夏和臣; 证件号码: ******************; 职位: 董事长兼总经理 姓名: 夏平珠; 证件号码: ******************; 职位: 董事 姓名: 龚庆亮; 证件号码: ******************; 职位: 监事 2017-06-21
其他事项备案 原联络员姓名:屠惜惜;原联络员固定电话:;原联络员移动电话:*********** ;原联络员电子邮箱:********@qq.com;原联络员身份证件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原联络人员证件号码:******************;原财务负责人姓名:苏赛花;原财务负责人固定电话:;原财务负责人移动电话:***********;原财务负责人电子邮箱:susaihua@xinrong****.com;原财务负责人证件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原财务负责人身份证件号码:****************** 现联络员姓名:屠惜惜;现联络员固定电话:;现联络员移动电话:*********** ;现联络员电子邮箱:********@qq.com;现联络员身份证件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现联络人员证件号码:******************;现财务负责人姓名:杨阳;现财务负责人固定电话:;现财务负责人移动电话:***********;现财务负责人电子邮箱:*********@qq.com;现财务负责人证件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现财务负责人身份证件号码:****************** 2017-06-21
执照副本数变更 1 10 2017-06-21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姓名:刘杰;证件号码:******************;职位:董事姓名:屠惜惜;证件号码:******************;职位:监事姓名:张成伟;证件号码:******************;职位:董事长兼总经理姓名:汪浩;证件号码:******************;职位:董事 姓名:夏和皇;证件号码:******************;职位:董事姓名:夏和臣;证件号码:******************;职位:董事长兼总经理姓名:夏平珠;证件号码:******************;职位:董事姓名:龚庆亮;证件号码:******************;职位:监事 2017-06-21
负责人变更 张成伟 夏和臣 2017-06-21
企业联络人员、财务人员 原联络员姓名:屠惜惜;原联络员固定电话:;原联络员移动电话:***********;原联络员电子邮箱:********@qq.com;原联络员身份证件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原联络人员证件号码:******************;原财务负责人姓名:苏赛花;原财务负责人固定电话:;原财务负责人移动电话:***********;原财务负责人电子邮箱:susaihua@xinrong****.com;原财务负责人证件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原财务负责人身份证件号码:****************** 现联络员姓名:屠惜惜;现联络员固定电话:;现联络员移动电话:***********;现联络员电子邮箱:********@qq.com;现联络员身份证件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现联络人员证件号码:******************;现财务负责人姓名:杨阳;现财务负责人固定电话:;现财务负责人移动电话:***********;现财务负责人电子邮箱:*********@qq.com;现财务负责人证件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现财务负责人身份证件号码:****************** 2017-06-21
法定代表人变更 张成伟 夏和臣 2017-06-21

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手机 邮箱 固话 负责业务 评分
夏平珠 董事 - - - - 79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7、2018、2019 - 1865****853 - - - 81
夏和皇 董事 - - - - 79

联系人共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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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成员经历
夏平珠 董事 -
夏和皇 董事 -
夏和臣 总经理,董事长,董事长兼总经理 -

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案由 案号 裁判结果 在本案中身份 发布时间
申请执行人浙江中亿鑫宝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阳月花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冻结、扣划的裁定书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2019)湘1103执2805号之一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阳月花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15万元。 二、冻结期限为一年。 需要续行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执行人 2021-06-30
谷开铁、浙江中亿鑫宝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2020)浙01民终9820号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51元,由上诉人谷开铁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被上诉人 2021-03-17
浙江中亿鑫宝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吴松海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2020)浙0105执2781号 终结本院(2020)浙0105执2781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申请执行人 2021-02-22
浙江中亿鑫宝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化毛敢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2020)浙0105执2633号 终结本院(2020)浙0105执2633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申请执行人 2021-02-07
浙江中亿鑫宝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蔡昀煦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2020)浙0105执2780号之一 终结本院(2020)浙0105执2780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申请执行人 2021-01-05
浙江中亿鑫宝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庄伟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2020)浙0105执2632号之一 终结本院(2020)浙0105执2632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申请执行人 2021-01-05
浙江中亿鑫宝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季陈谢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2020)浙0105执1749号之一 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申请执行人 2020-12-24
王力剑、浙江中亿鑫宝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2020)浙0105执2634号 - 申请执行人 2020-12-21
浙江中亿鑫宝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杨正华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2019)浙0105民初4343号 一、被告杨正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中亿鑫宝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租金78649.8元及逾期利息(以78649.8元为基数从2019年4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5倍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 二、被告杨正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中亿鑫宝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5000元。 三、驳回原告浙江中亿鑫宝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68元,由原告浙江中亿鑫宝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承担50元,被告承担1918元。 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 2020-11-02
谷开铁与浙江中亿鑫宝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2020)浙0105民初2775号 驳回原告谷开铁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76元,由原告谷开铁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 2020-10-19
王叔渠与浙江中亿鑫宝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嘉兴慧途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20)沪0101民初14240号 本案按原告王叔渠撤回起诉处理 被告 2020-09-18
浙江中亿鑫宝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2020)浙0105执1652号 本案予以结案 申请执行人 2020-08-04
浙江中亿鑫宝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吴传星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返还原物纠纷 (2020)浙01民终3767号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8200元,由浙江中亿鑫宝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上诉人 2020-07-21
吴传星与浙江中亿鑫宝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返还原物纠纷 (2019)浙0105民初8147号 一、浙江中亿鑫宝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吴传星牌号为浙K×××××的奥迪汽车一辆; 二、浙江中亿鑫宝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吴传星自2019年3月18日起至浙K×××××号奥迪汽车返还给吴传星之日止的按500元/天计算的损失; 三、驳回吴传星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200元,减半收取4100元,由浙江中亿鑫宝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诉讼费;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开户行、指定账号详见《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 被告 2020-06-09
浙江中亿鑫宝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吴松海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2019)浙0105民初144号 一、被告吴松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中亿鑫宝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租金38683.5元及逾期利息(以38683.5元为基数从2018年11月19日起按日万分之二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 二、被告吴松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中亿鑫宝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律师费2400元。 三、驳回原告浙江中亿鑫宝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88元,由原告浙江中亿鑫宝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承担874元,被告吴松海承担1014元。 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 2020-05-12
浙江中亿鑫宝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蔡昀煦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2019)浙0105民初139号 一、被告蔡昀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中亿鑫宝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租金190423.71元及逾期利息(以190423.71元为基数从2018年11月19日起按日万分之四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 二、被告蔡昀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中亿鑫宝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律师费10100元。 三、驳回原告浙江中亿鑫宝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06元,由原告浙江中亿鑫宝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承担1930元,被告蔡昀煦承担3876元。 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 2020-05-12
浙江中亿鑫宝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王力剑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2019)浙0105民初4364号 一、被告王力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中亿鑫宝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租金53772.49元及逾期利息(以53772.49元为基数从2019年4月1日起按日万分之三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 二、被告王力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中亿鑫宝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律师费3047元。 三、驳回原告浙江中亿鑫宝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37元,由原告浙江中亿鑫宝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承担800元,被告王力剑承担637元。 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 2019-12-19
浙江中亿鑫宝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季陈谢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2019)浙0105民初4362号 一、被告季陈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中亿鑫宝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租金35753.52元及逾期利息(以35753.52元为基数从2019年4月1日起按日万分之三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 二、被告季陈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中亿鑫宝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2400元。 三、驳回原告浙江中亿鑫宝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浙江中亿鑫宝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承担43元,被告季陈谢承担357元。 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 2019-12-19
浙江中亿鑫宝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化毛敢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2019)浙0105民初4341号 一、被告化毛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中亿鑫宝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租金130024.56元及逾期利息(以130024.56元为基数从2019年4月1日起按日万分之三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 二、被告化毛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中亿鑫宝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律师费7489元。 三、驳回原告浙江中亿鑫宝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29元,由原告浙江中亿鑫宝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承担1104元,被告化毛敢承担1525元。 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 2019-12-19
浙江中亿鑫宝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庄伟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2019)浙0105民初4360号 一、被告庄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中亿鑫宝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租金60909.96元及逾期利息(以60909.96元为基数从2019年4月1日起按日万分之一点五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 二、被告庄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中亿鑫宝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4100元。 三、驳回原告浙江中亿鑫宝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48元,由原告浙江中亿鑫宝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承担32元,被告庄伟承担716元。 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 2019-12-19

开庭公告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2020-12-16 (2020)浙01民终9820号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被上诉人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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