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瑞和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 法人: 于波
- 注册资本: 5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成立时间: 2016-08-26
- 办公地址: 南京市雨花台区软件大道206号2号楼6层
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1
无角色
4
招聘
经验要求
岗位数(个)
学历要求
岗位数(个)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于波
- 经营状态 吊销
- 成立年限 5~10年
- 简称 瑞和家、南京瑞和家、瑞和家网络
- 注册资本 5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500.00万元
- 英文名 Nanjing Ruihejia Network Technology Co., Ltd.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30~40
- 统一社信代码 91320114MA1MT8BGXR
- 纳税人识别号 -
- 组织机构代码 MA1MT8BGX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320114000184111
- 登记机关 南京市雨花台区行政审批局
- 核准日期 2022-06-30
- 营业期限 2016-08-26~
- 注册地址 南京市雨花台区软件大道206号2号楼6层
- 国标行业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其他信息技术服务业->其他未列明信息技术服务业
- 专业行业 建材/门窗/水电->房产服务/装修->园林景观、美妆/个护/洗漱->化妆彩妆工具->化妆品
- 公司简介 深圳瑞和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简称:瑞和股份,股票代码:002620 )成立于一九九二年,注册资金14500万,是一家集建筑装饰设计施工、建筑幕墙设计施工、机电、消防、园林及智能化为一体的大型上市企业,是行业内资质种类最全、等级最高的技术密集型建筑装饰企业之一。 瑞和家是A股上市公司瑞和股份旗下全新定制精装品牌。26年实现从“房“到“家”,2015年上海瑞和家总部正式成立,并已分别在杭州、深圳、宁波、南京和苏州设立直营公司及城市展厅。 .2015年12月,上海瑞和家总部正式成立 .2016年7月,设立全资子公司南京瑞和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2016年12月,瑞和家战略发布会在上海召开“改变.即远见”主题品牌战略发布会 我们的宗旨在于解决定制精装领域,从开发商需求出发,打造简单透明、个性定制、系统完整,给用户服务和提早交付的确定性,让用户享受高品质的整装个性化定制精装服务。 截止目前各地子公司已经初显规模,南京瑞和家充分应用BIM技术,整合集团项目资源直接与各大房地产商合作,目前主要面向定制化精装、软装市场,已有多个定点楼盘进驻,有别于传统家装市场,改变了个性化整装定制无法标准化的困局,优化了传统地产配套精装模式。是真正提供个性化整装定制,批量精装整体交付的解决平台;具备产品、科技、供应链、施工、管理服务和资源等优势。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 股东类型 | 认缴出资额 | 认缴出资占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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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瑞和家世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 企业法人 | 500.00万元 | 1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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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手机 | 邮箱 | 固话 | 负责业务 | 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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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亚婷 | 监事 | - | - | - | - | 79 |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6 | - | - | 14498541*****.com | 025-8****900 | - | 74 |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7、2018 | - | - | 684875*****.com | 025-8****900 | - | 74 |
联系人共 5 条
解锁 查看更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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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成员经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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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波 | 执行董事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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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 案由 | 案号 | 裁判结果 | 在本案中身份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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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丹、艾美(上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等南京瑞和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2021)浙0482执1837号 | 终结本院(2021)浙0482执1837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被执行人 | 2021-09-26 |
申请执行人程亚南与被执行人南京瑞和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2020)苏0114执2437号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申请执行人 | 2021-04-01 |
徐丹与艾美(上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南京瑞和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2020)浙0482民初3330号 | 一、确认原告徐丹与被告南京瑞和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艾美(上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南京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于2020年5月1日解除; 二、被告南京瑞和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艾美(上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徐丹装修款31080元; 三、驳回原告徐丹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72元,原告徐丹负担154元,由被告南京瑞和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艾美(上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61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在逾期后三日内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被告 | 2021-02-25 |
王文杰与南京瑞和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艾美(上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2020)浙0482民初3177号 | 一、确认原告王文杰与被告南京瑞和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艾美(上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南京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合同施工合同》于2020年11月11日解除; 二、被告南京瑞和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艾美(上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返还原告王文杰装修款42225元; 三、驳回原告王文杰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20元,由原告负担224元,由被告南京瑞和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艾美(上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89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在逾期后三日内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被告 | 2021-02-25 |
原告李晓齐与被告南京瑞和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2020)苏0106民初10078号 | 本案按原告李晓齐撤诉处理 | 被告 | 2020-12-19 |
申请执行人南京博玺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京瑞和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 承揽合同纠纷 | (2020)苏0114执321号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申请执行人 | 2020-08-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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