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沙淇实业有限公司
- 法人: 田卫全
- 注册资本: 81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成立时间: 2002-12-10
- 办公地址: 四川省资中县球溪镇泉江坝
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1
销售专家
9
无角色
5
招聘
经验要求
岗位数(个)
学历要求
岗位数(个)
招投标
招标数量
0次
招标金额
-元
供应商
0家
中标数量
3次
中标金额
-元
客户
1家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田卫全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5年以上
- 简称 沙淇、四川沙淇
- 注册资本 81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8100.00万元
- 英文名 -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100~200
- 统一社信代码 915110257446719741
- 纳税人识别号 -
- 组织机构代码 744671974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511025000002597
- 登记机关 资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23-10-30
- 营业期限 2002-12-10~
- 注册地址 资中县球溪镇泉江坝
- 国标行业 制造业->酒、饮料和精制茶制造业->酒的制造->酒精制造
- 专业行业 食品/酒水/零食->白酒红酒洋酒->米酒、农资/化工/环保->化肥农资农具->饲料、金融->企业金融服务->小微企业贷
- 公司简介 四川省沙淇实业有限公司企业简介:本公司成立于1970年,主要从事制糖.造纸.酒精生产.余热发电.食品饮料的生产和销售,及新技术的开发与利用.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 股东类型 | 认缴出资额 | 认缴出资占比 |
---|---|---|---|
资中景隆贸易有限公司 | 企业法人 | 8091.90万元 | 0.00% |
四川锐丰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 企业法人 | 8100.00万元 | 100.00% |
付红梅 | 自然人股东 | 8.10万元 | 0.00% |
魏顺全 | - | - | 30.00% |
郭春 | - | - | 0.00% |
资中县地方电力公司 | - | - | 8.09% |
罗军 | - | - | 0.00% |
段佐金 | - | - | 0.00% |
刘静涛 | - | - | 42.90% |
刘静 | - | - | 42.90% |
共 10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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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记录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变更时间 |
---|---|---|---|
主要人员变更 |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黄建涛;财务负责人:黄建涛 |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田卫全;财务负责人:黄建涛 | 2023-10-30 |
主要人员变更 | 黄建涛 | 田卫全 | 2023-10-30 |
高级管理人员备案(董事、监事、经理等) |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黄建涛;财务负责人:黄建涛 |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田卫全;财务负责人:黄建涛 | 2023-10-30 |
高级管理人员备案(董事、监事、经理等) | 黄建涛 | 田卫全 | 2023-10-30 |
法定代表人变更 | 黄建涛 | 田卫全 | 2023-10-30 |
投资人变更 | 资中景隆贸易有限公司 出资 8091.9万人民币;付红梅 出资 8.1万人民币; | 四川锐丰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出资 8100万人民币; | 2022-12-28 |
章程备案 | - | 2022-12-15 | 2022-12-28 |
股东信息变更 | 资中景隆贸易有限公司 出资 8091.9万人民币;付红梅 出资 8.1万人民币; | 四川锐丰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出资 8100万人民币; | 2022-12-28 |
章程备案 | - | 2022-11-03 | 2022-12-01 |
期限变更 | 2002年12月10日 至 2022年12月9日 | 2002年12月10日 至 长期 | 2022-12-01 |
章程变更 | 无 | 2022-11-03 | 2022-12-01 |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 张珂 | 黄建涛 | 2021-01-04 |
负责人变更 | 张珂 | 黄建涛 | 2021-01-04 |
章程备案 | - | 2020-12-29法定代表人 | 2021-01-04 |
主要人员变更 | 张珂 | 黄建涛 | 2021-01-04 |
章程备案 | 无 | 2020-12-29法定代表人 | 2021-01-04 |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 段佐金 | 张珂 | 2019-10-30 |
投资人变更 | 段佐金 出资 7857万人民币; [退出]郭春 出资 243万人民币; [退出] | 资中景隆贸易有限公司 出资 8091.9万人民币; [新增]付红梅 出资 8.1万人民币; [新增] | 2019-10-30 |
主要人员变更 | 段佐金 | 张珂 | 2019-10-30 |
负责人变更 | 段佐金 | 张珂 | 2019-10-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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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手机 | 邮箱 | 固话 | 负责业务 | 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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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斌 | 监事 | - | - | - | - | 79 |
黄建涛 |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 - | - | - | - | 79 |
陈** | - | 1354****745 | ma*****nyard.com | 0832-****226、0832-****083 | - | 85 |
联系人共 16 条
解锁 查看更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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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成员经历 |
---|---|---|
魏顺全 | 总经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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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
项目名称 | 公告类型 | 标的物 | 发布地区 | 金额(万元)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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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24年资中县邮政局综合机房,球糖综合机房房屋续租的单一来源公示 | 中标公告 | 房屋续租 房屋租赁 球糖综合机房 | 四川-内江 | - | 2023-11-22 |
资中2020球糖接入机房房屋租赁采购结果-采购项目中标公示 | 中标公告 | 房屋租赁 | - | - | 2020-05-20 |
内江市生态环境局关于2019年内江市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公示 | 中标公告 | 玻璃制品 牲畜屠宰 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 垃圾填埋 | 四川-内江 | - | 2019-12-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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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下游
客户
排序 | 客户名称 | 参与次数 | 合作次数 | 交易总金额(万元) | 最近一次合作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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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内江市生态环境局 | 1 | 1 | - | 2019-12-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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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 案由 | 案号 | 裁判结果 | 在本案中身份 | 发布时间 |
---|---|---|---|---|---|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其他案由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 其他案由 | (2021)川01执异1959号 | 将本院(2017)川01执2441号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变更为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 申请执行人 | 2021-07-22 |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与筠连县众盛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四川沙淇实业有限公司、筠连县汪家沟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筠连县镇舟镇利兰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筠连县水洋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筠连县夏泉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筠连县兴旺煤业有限责任公司、范祖俊、应绍强、李朝良、李朝绘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21)川15执异10号 | 变更北京友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2017)川15民初34号民事判决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 - | 2021-06-24 |
四川沙淇实业有限公司与林大明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 (2020)川1025民初1452号 | 一、确认原告四川沙淇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林大明之间的劳动关系解除; 二、原告四川沙淇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林大明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8287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四川沙淇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2020-12-17 |
四川沙淇实业有限公司、林大明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 (2020)川10民终995号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件二审案件诉讼费10元,由四川沙淇实业有限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上诉人 | 2020-12-03 |
林俊与内江市宝森粮油有限公司、四川沙淇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2020)川1025民初661号 | 一、被告内江市宝森粮油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林俊支付工程款357873元; 二、驳回原告林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668元,由被告内江市宝森粮油有限公司负担(原告林俊已预交,被告内江市宝森粮油有限公司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给原告林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0-11-27 |
四川沙淇实业有限公司与资中县嘉富木业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租赁合同纠纷 | (2020)川1025民初2352号 | 准许原告四川沙淇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650元,由原告四川沙淇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 原告 | 2020-11-16 |
资中县九鼎九商贸有限公司与四川沙淇实业有限公司、内江市宝森粮油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0)川1025民初994号 | 一、被告内江市宝森粮油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资中县九鼎九商贸有限公司支付货款58477元; 二、驳回原告资中县九鼎九商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62元,由被告内江市宝森粮油有限公司负担(原告资中县九鼎九商贸有限公司已预交,被告内江市宝森粮油有限公司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给原告资中县九鼎九商贸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0-08-13 |
资中县球溪镇发霸液化气供应站与四川沙淇实业有限公司、内江市宝森粮油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0)川1025民初993号 | 一、被告内江市宝森粮油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资中县球溪镇发霸液化气供应站支付货款23676元; 二、驳回原告资中县球溪镇发霸液化气供应站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2元,由被告内江市宝森粮油有限公司负担(原告资中县球溪镇发霸液化气供应站已预交,被告内江市宝森粮油有限公司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给原告资中县球溪镇发霸液化气供应站)。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0-08-13 |
程莉与四川沙淇实业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 (2019)川1025民初3258号 | 确认原告程莉与被告四川沙淇实业有限公司、第三人段佐金于2014年1月5日签订的协议书有效。 案件受理费14188元,由原告程莉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0-03-13 |
高举与四川沙淇实业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 (2019)川1025民初3259号 | 确认原告高举与被告四川沙淇实业有限公司、第三人段佐金于2014年9月17日签订的协议书有效。 案件受理费6900元,由原告高举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0-03-13 |
陈家寿与四川沙淇实业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 (2019)川1025民初3257号 | 确认原告陈家寿与被告四川沙淇实业有限公司、第三人段佐金于2013年12月28日签订的协议书有效。 案件受理费12394元,由原告陈家寿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0-03-13 |
内江市宝森粮油有限公司与四川沙淇实业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 (2019)川1025民初2711号 | 准许原告内江市宝森粮油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3857元,免予收取 | 被告 | 2020-03-13 |
内江市宝森粮油有限公司与四川沙淇实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承揽合同纠纷 | (2019)川1025民初2712号 | 准许原告内江市宝森粮油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1800元,免予收取 | 被告 | 2020-03-13 |
张富顺、四川沙淇实业有限公司、段佐金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借款合同纠纷 | (2018)川2002执2352号之一 | 终结(2018)川2002民初197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 | 2019-12-25 |
资中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与四川沙淇实业有限公司其他案由纠纷执行裁定书 | 其他案由 | (2019)川1025执1051号之一 | 中止本院(2017)川1025民初30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被执行人 | 2019-12-13 |
资中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与四川沙淇实业有限公司其他案由纠纷执行裁定书 | 其他案由 | (2019)川1025执1051号 | 扣留、提取资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管理人债权申报中54400元按照相应比例可获得的清偿款。 本裁定立即执行 | 被执行人 | 2019-12-13 |
胡树华、段佐金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合同纠纷 | (2019)川1024执844号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被执行人 | 2019-12-06 |
肖炼、四川沙淇实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借款合同纠纷 | (2017)川01执恢125号之三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被执行人 | 2019-11-20 |
肖某执行异议裁定书 |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 (2019)川1025执异59号 | 撤销(2016)川1025执843号案件中对被执行人四川雅瑞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原四川省物流产业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肖某的限制消费令。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 被执行人 | 2019-11-12 |
烟台荏原空调设备有限公司、四川沙淇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9)鲁0611执恢185号 | 终结(2016)鲁0611民初1464号案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被执行人 | 2019-10-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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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质证书
资质名称 | 编号 | 发证日期 | 截止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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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部_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并通过评估验收 | 100123000047 | - | - |
环保部_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 | 74467194-X | - | - |
环保部_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 | 74467194-4 | - | - |
环保部_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 | 744671974 | - | - |
排污许可证 | 915110257446719741001P | 2017-06-30 | 2020-06-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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