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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兴盛邦钢结构有限公司

  • 法人: 田风东
  • 注册资本: 5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成立时间: 2012-04-19
  • 办公地址: 吴忠市红寺堡区弘德工业园区

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1

销售专家

1

无角色

10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田风东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0~15年
  • 简称 宁夏兴盛邦、兴盛邦钢结构、兴盛邦
  • 注册资本 5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120.00万元
  • 英文名 Ningxia Xingshengbang Steel Structure Co., Ltd.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0~10
  • 统一社信代码 9164030358539418XH
  • 纳税人识别号 -
  • 组织机构代码 58539418X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640304200001120
  • 登记机关 吴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红寺堡分局
  • 核准日期 2020-11-04
  • 营业期限 2012-04-19~2042-04-18
  • 注册地址 宁夏回族自治区红寺堡区弘德工业园区
  • 国标行业 制造业->金属制品业->结构性金属制品制造->金属结构制造
  • 专业行业 建材/门窗/水电->建筑材料辅料->钢结构、建材/门窗/水电->建筑材料辅料->水泥
  • 公司简介   宁夏兴盛邦钢结构有限公司位于塞上江南吴忠,具体地址是宁夏回族自治区红寺堡区弘德工业园区,在吴忠工商注册成立,注册资本,主要经营项目为: 钢结构厂房;轻钢结构;铝合金门窗及网架的设计;生产销售及安装;机电设备;家电产品销售及收购;农产品收购及加工;承接各类钢结构工程;制作大跨度厂房;粮仓;市场;体育场;土建工程及地面工程;水泥销售;彩钢复合板;聚苯;岩棉夹芯板;彩色压型板;C;Z钢的生产加工销售;面包砖加工销售;笨板;复合硅酸盐;...树脂棉保温材料。本单位为客户提供服务的同时,也使企业得到发展。  本单位是加工 家居用品加工行业内企业,如果您对我们的产品或服务有兴趣,期待您在线留言或者来电咨询,我们将在收到您的信息后,回复您!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股东类型 认缴出资额 认缴出资占比
肖金珠 自然人股东 - 80.00%
肖月香 自然人股东 - 20.00%
肖建明 - - 80.00%
田凤珍 - - 20.00%
张湛婷 - - 20.00%

变更记录

变更项 变更前 变更后 变更时间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肖建明、张湛婷 田风东、崔玉柱 2020-11-04
联络人员变更 吉天伟 李刚 2020-11-04
主要人员变更 肖建明、张湛婷 田风东、崔玉柱 2020-11-04
其他事项备案 13195028000 18195388180 2020-11-04
负责人变更 雷振宇 田风东 2020-11-04
其他变更 13195028000 18195388180 2020-11-04
许可经营项目变更 - *****8XH 2016-12-02
许可经营项目变更 9164030358539418XH 2016-12-02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变更 - *****8XH 2016-12-02
许可经营项目变更 - 9164030358539418XH 2016-12-02
经营范围变更 - 9164030358539418XH 2016-12-02
许可经营项目变更 *****8XH 2016-12-02
经营范围变更 - 9164030358539418XH 2016-12-01
股东信息变更 田凤珍,出资100万,占20.0%,实缴出资100万;肖金珠,出资400万,占80.0%,实缴出资400万; 肖金珠,出资400万,占80.0%,实缴出资400万;肖月香,出资100万,占20.0%,实缴出资100万; 2014-10-15
法定代表人变更 证件号码:*****7,姓名:肖建明 证件号码:*****9,姓名:雷振宇 2014-10-15
投资人变更 田凤珍,出资100万,占20.0%,实缴出资100万;肖金珠,出资400万,占80.0%,实缴出资400万; 肖金珠,出资400万,占80.0%,实缴出资400万;肖月香,出资100万,占20.0%,实缴出资100万; 2014-10-15
负责人变更 证件号码:640300******0637,姓名:肖建明 证件号码:640381******3019,姓名:雷振宇 2014-10-14
投资人变更 田凤珍,出资100万,占20.0%,实缴出资100万;肖金珠,出资400万,占80.0%,实缴出资400万; 肖金珠,出资400万,占80.0%,实缴出资400万;肖月香,出资100万,占20.0%,实缴出资100万; 2014-10-14
投资人变更 肖建明,出资400万人民币,占80.0%,实缴出资400万;张湛婷,出资100万人民币,占20.0%,实缴出资100万; 田凤珍,出资100万,占20.0%,实缴出资100万;肖金珠,出资400万,占80.0%,实缴出资400万; 2014-02-19
股东信息变更 肖建明,出资400万人民币,占80.0%,实缴出资400万;张湛婷,出资100万人民币,占20.0%,实缴出资100万; 田凤珍,出资100万,占20.0%,实缴出资100万;肖金珠,出资400万,占80.0%,实缴出资400万; 2014-02-19

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手机 邮箱 固话 负责业务 评分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3 - 1388****883 11470847*****.com - - 86
工商年报联系人2022 - 1819****180 5243006*****.com - - 86
张湛婷 监事 - - - - 79

联系人共 12

解锁 查看更多信息

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成员经历
田风东 执行董事,总经理,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

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案由 案号 裁判结果 在本案中身份 发布时间
宁夏长兴祥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肖建明、肖金珠等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民事 (2016)宁02执211号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肖建明、肖金珠、雷振宇、平罗县盛邦工贸有限公司、吴忠市红寺堡区兴盛邦农牧专业合作社、宁夏兴盛邦钢结构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等单位的存款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收入9411811.4元(含执行费6383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被执行人肖月香对抵押财产(肖建明所有的平房权证平罗县字第×××号房屋)范围外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裁定立即执行 被执行人 2019-01-02
宁夏长兴祥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肖建明、肖金珠、雷振宇、肖月香、平罗县盛邦工贸有限公司、吴忠市红寺堡区兴盛邦农牧专业合作社、宁夏兴盛邦钢结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异议裁定书 民间借贷纠纷 (2017)宁02执异34号 驳回案外人雷云的异议请求。 案外人、当事人对本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被执行人 2017-11-28
原告宁夏长兴祥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肖建明、肖金珠、田风珍、雷振宇、肖月香、平罗县盛邦工贸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借款合同纠纷 (2015)石民初字第100号 一、被告肖建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原告宁夏长兴祥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7000000元,支付利息168000元(截止2015年8月26日),合计7168000元。2015年8月27日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期间的利息按照年利率24%计算; 二、被告肖建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宁夏长兴祥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律师费50000元; 三、原告宁夏长兴祥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有权以被告肖建明所有的平房权证平罗县字第2014-48538号房屋折价或以拍卖、变卖上述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四、被告肖金珠、雷振宇、平罗县盛邦工贸有限公司、吴忠市红寺堡区兴盛邦农牧专业合作社、宁夏兴盛邦钢结构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肖金珠、雷振宇、平罗县盛邦工贸有限公司、吴忠市红寺堡区兴盛邦农牧专业合作社、宁夏兴盛邦钢结构有限公司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肖建明追偿; 五、被告肖月香对上述款项在第三项抵押财产范围外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肖月香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肖建明追偿; 六、驳回原告宁夏长兴祥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义务人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3320元,由原告宁夏长兴祥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1266元,被告肖建明、肖金珠、雷振宇、肖月香、平罗县盛邦工贸有限公司、吴忠市红寺堡区兴盛邦农牧专业合作社、宁夏兴盛邦钢结构有限公司负担62054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900元,由被告肖建明、肖金珠、雷振宇、肖月香、平罗县盛邦工贸有限公司、吴忠市红寺堡区兴盛邦农牧专业合作社、宁夏兴盛邦钢结构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凭本判决书到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则按放弃上诉处理。 本判决生效后,如一方未按判决书内容履行义务,另一方应在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被告 2016-12-27
宁夏兴盛邦钢结构有限公司、肖金珠、雷振宇、肖月香、平罗县盛邦工贸有限公司、吴忠市红寺堡区兴盛邦农牧专业合作社与宁夏长兴祥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肖建明、田风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借款合同纠纷 (2016)宁民终226号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4000元,由上诉人宁夏兴盛邦钢结构有限公司、肖金珠、雷振宇、肖月香、平罗县盛邦工贸有限公司、吴忠市红寺堡区绿丰农牧专业合作社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上诉人 2016-12-22
宁夏兴盛邦钢结构有限公司与罗云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买卖合同纠纷 (2015)吴红民初字第483号 被告罗云桥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原告宁夏兴盛邦钢结构有限公司彩钢板款572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4930.79元,共计62130.79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14元,减半收取707元。由原告宁夏兴盛邦钢结构有限公司负担30元,被告罗云桥负担67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如被告拒绝履行,原告可在判决自动履行期届满后二年内申请执行,逾期则丧失申请执行权利 原告 2015-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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