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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熟市宏运物资贸易有限公司

  • 法人: 张凯玲
  • 注册资本: 21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成立时间: 2009-09-08
  • 办公地址: 常熟市梅李镇通港路98号

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1

销售专家

3

无角色

4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张凯玲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5年以上
  • 简称 常熟宏运、宏运物资贸易、宏运
  • 注册资本 21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2100.00万元
  • 英文名 -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0~10
  • 统一社信代码 91320581694486024M
  • 纳税人识别号 -
  • 组织机构代码 694486024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320581000203153
  • 登记机关 常熟市行政审批局
  • 核准日期 2019-06-30
  • 营业期限 2009-09-08~
  • 注册地址 常熟市梅李镇通港路98号(旋力大厦B栋125室)
  • 国标行业 批发和零售业->批发业->矿产品、建材及化工产品批发->金属及金属矿批发
  • 专业行业 金融->众筹->加盟、农资/化工/环保->能源化工/材料
  • 公司简介 常熟市宏运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办公室地址位于中国园林之城,人间天堂苏州,苏州常熟市梅李镇通港路98号(旋力大厦B栋125室),于2009年09月08日在常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成立,注册资本为2100万元人民币,在公司发展壮大的14年里,我们始终为客户提供好的产品和技术支持、健全的售后服务,我公司主要经营金属材料、建筑材料、五金交电、橡塑制品销售。,我们有好的产品和专业的销售和技术团队,我公司属于苏州金属材料代理加盟公司行业,如果您对我公司的产品服务有兴趣,期待您在线留言或者来电咨询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股东类型 认缴出资额 认缴出资占比
张凯玲 自然人股东 1113.00万元 53.00%
叶木根 自然人股东 987.00万元 47.00%

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手机 邮箱 固话 负责业务 评分
张凯玲 执行董事,总经理 - - - - 79
工商年报联系人2021、2022 - - 137762217*****3.com 0512-5****687 - 73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3、2014、2015、2016、2017、2018、2019 - - 137762217*****3.com 0512-5****098 - 73

联系人共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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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成员经历
张凯玲 执行董事,总经理 -

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案由 案号 裁判结果 在本案中身份 发布时间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分行与常熟市宏运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常熟市志大投资置业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2014)苏中商终字第01347号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由上诉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分行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被上诉人 2019-03-29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分行与常熟市宏运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常熟市苏南钢贸仓储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15)熟执字第01375号 终结常熟市人民法院(2013)熟商初字第033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十七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 2016-01-18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分行与常熟市宏运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常熟市志大投资置业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2013)熟商初字第0337号 一、被告常熟市宏运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分行垫款本金人民币14834517元,支付自2012年11月23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五计算的利息。(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分行指定账号;或汇入:常熟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中信银行常熟东南经济开发区支行,账号:73×××17。) 二、被告常熟市苏南钢贸仓储有限公司在人民币1650万元的范围内对被告常熟市宏运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常熟市苏南钢贸仓储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常熟市宏运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追偿。 三、被告常熟市志大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在人民币1650万元的范围内对被告常熟市宏运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常熟市志大投资置业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常熟市宏运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追偿。 四、被告常熟市苏南钢贸城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在人民币1650万元的范围内对被告常熟市宏运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常熟市苏南钢贸城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常熟市宏运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追偿。 五、被告吴绍枫、林月延在人民币1650万元的范围内对被告常熟市宏运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吴绍枫、林月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常熟市宏运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追偿。 六、被告何妙章在人民币1650万元的范围内对被告常熟市宏运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何妙章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常熟市宏运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追偿。 七、被告叶德君、刘燕玲在人民币1650万元的范围内对被告常熟市宏运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叶德君、刘燕玲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常熟市宏运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追偿。 八、被告汤大华、叶桂芳在人民币1650万元的范围内对被告常熟市宏运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汤大华、叶桂芳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常熟市宏运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追偿。 九、被告吴国平、张燕在人民币1650万元的范围内对被告常熟市宏运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吴国平、张燕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常熟市宏运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追偿。 十、被告张凯玲在人民币1650万元的范围内对被告常熟市宏运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张凯玲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常熟市宏运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追偿。 十一、被告叶木根、刘明珠在人民币1650万元的范围内对被告常熟市宏运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叶木根、刘明珠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常熟市宏运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追偿。 十二、驳回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分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0967元,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公告费人民币1516.9元,三项诉讼费合计人民币117483.9元,由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分行负担人民币80元,由被告常熟市宏运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117403.9元。被告常熟市宏运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负担的部分,由被告常熟市苏南钢贸仓储有限公司、常熟市志大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常熟市苏南钢贸城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吴绍枫、林月延、何妙章、叶德君、刘燕玲、汤大华、叶桂芳、吴国平、张燕、张凯玲、叶木根、刘明珠分别在人民币1650万元的最高额担保范围内负连带清偿责任。(原告同意其预交诉讼费中的人民币117403.9元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常熟市宏运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常熟市苏南钢贸仓储有限公司、常熟市志大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常熟市苏南钢贸城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吴绍枫、林月延、何妙章、叶德君、刘燕玲、汤大华、叶桂芳、吴国平、张燕、张凯玲、叶木根、刘明珠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业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营业部,账号10×××99。) 被告 2015-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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