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仙游宝峰钢木家俱有限公司

  • 法人: 黄国裕
  • 注册资本: 106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 成立时间: 2001-06-01
  • 办公地址: 仙游县鲤城街道宝峰工业区

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1

销售专家

13

技术专家

1

无角色

5

专利信息

专利总数

3

专利数排名

75%以后

专利总数

3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黄国裕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5年以上
  • 简称 仙游宝峰、宝峰钢木家俱、宝峰
  • 注册资本 106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10600.00万元
  • 英文名 Xianyou Baofeng Steel Wood Furniture Co., Ltd.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0~10
  • 统一社信代码 91350322727918162H
  • 纳税人识别号 -
  • 组织机构代码 727918162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350300400003739
  • 登记机关 福建省仙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15-12-21
  • 营业期限 2001-06-01~2051-05-31
  • 注册地址 仙游县鲤城街道宝峰工业区
  • 国标行业 制造业->家具制造业->金属家具制造->金属家具制造
  • 专业行业 建材/门窗/水电->水管管道管件->钢管、家具/家纺/家饰->住宅/生活家具->红木家具、其他、数码/手机/电脑、食品/酒水/零食->冲饮粉糊/咖啡->咖啡、百货/厨具/宠物->收纳盒架置物->置物架、电商零售->跨境电商->跨境电子商务对外贸易经营者、家具/家纺/家饰->卧窒家具家居->床、家具/家纺/家饰->书房/办公家具->电脑桌、服务/休闲/出行
  • 公司简介 仙游宝峰家俱有限公司位于福建省仙游县宝峰工业区,与沈海高速公路福厦段相接。公司占地180亩,已投入使用厂房5万平方米。现拥有员工1000多名,专业人员,管理人员70多人。公司下属三个厂,形成从钢管,家俱制作到电镀加工配套完整的产业链,具有综合能力和竞争优势。家俱厂成立于2002年,注册次本3000万人民币,拥有3条铐漆生产线,可生产各种规格,各种系列的钢木家俱,主要产品有餐桌椅、床铺、茶几、咖啡桌、洒吧椅、橱柜、儿童家居用品、办公用品、展示架、置物架、休亲娱乐等系列、也可根据客户的要求生产。电镀厂于2006年初投产、建成一条具有先进设备、最新工艺技术的标准生产线、可生产镀镍、镀铬、镀仿金各种不同规格的产品、主要产品有:餐桌椅、床铺、电话吧、书架、摇椅、茶几、电脑桌、休闲用品等系列。公司一贯坚持“客户第一、质量第一、信誉第一、服务第一“的经营宗旨。选择宝峰产品、实现心中理想、是你我共同的目标。竭诚欢迎国内外客商前来参观指导、洽谈业务、共谋发展。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股东类型 认缴出资额 认缴出资占比
黄国裕 自然人股东 - 85.57%
福建省仙游县钢管有限公司 企业法人 - 10.19%
仙游县异形管有限公司 企业法人 - 4.25%

变更记录

变更项 变更前 变更后 变更时间
联络员备案 郑洁 陆旭 2021-05-27
经营范围变更 生产加工钢木家、钢管及其他金属品;经营木材(有效期至2016年9月);普通货运(有效期至2015年5月9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生产加工钢木家、钢管及其他金属品、红木家具;经营木材;普通货运。(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15-12-21
章程变更 旧章程 2015-12-18章程修正案 2015-12-21
增、补、换照变更 - 电子营业执照数:1本 2015-12-21
联络人员变更 - 郑洁 2014-09-05
经营范围变更 一般经营项目:生产加工钢木家俱、钢管及其他金属品许可经营项目:经营木材(有效期至2016年9月)(以上营范围涉及许可经营项目应在取得有关部门的许可后方可经营) 生产加工钢木家俱、钢管及其他金属品经营木材(有效期至2016年9月);普通货运有效期至2015年5月9日)。(依法须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14-05-30
章程变更 - 2014-05-06章程修正案 2014-05-30
期限变更 7600.000000万人民币 10600.000000万人民币 2014-03-31
注册资本变更 - - 2014-03-31
章程变更 - 2014-03-20新章程 2014-03-31
注册资本变更 - - 2013-09-24
期限变更 3000.000000万人民币 7600.000000万人民币 2013-09-24
经营范围变更 生产加工钢木家俱、钢管及其他金属品(以上经营范围涉及许可经营项目的,应在取得有关部门的许可后方可经营) 一般经营项目:生产加工钢木家俱、钢管及其他金属品 许可经营项目:经营木材(有效期至2016年9月) (以上经营范围涉及许可经营项目的应在取得有关部门的许可后方可经营) 2013-09-24
实收出资变更 3000.000000万人民币 7600.000000万人民币 2013-09-24
章程变更 - ;章程修正案 2013-09-24

进出口信用

注册海关 海关编号 注册时间 海关注销标志 报关有效时间 信用等级
莆田海关 3503961129 2001-08-15 正常 2068-07-31 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

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手机 邮箱 固话 负责业务 评分
865946862832 - - - - - 70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3、2014、2015、2016、2017、2018、2019、2020、2021 - - - 0594-****838 - 71
林** - 1385****752 guoyw7093*****na.com、baofeng*****cn.com 0594-****598 - 88

联系人共 19

解锁 查看更多信息

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成员经历
黄国裕 执行董事,总经理 -

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案由 案号 裁判结果 在本案中身份 发布时间
仙游宝峰钢木家俱有限公司、张涛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买卖合同纠纷 (2021)闽0322民初2596号 一、张涛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仙游宝峰钢木家俱有限公司货款82708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货款82708元为基数,自2021年3月24日起按年利率3.85%计至实际还清货款之日止; 二、驳回张涛对仙游宝峰钢木家俱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自觉主动前往执行法院申报经常居住地及财产情况,并不得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碍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暨财产报告条款,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执行法院可按照法律文书载明确认的送达地址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并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执行措施,对相关当事人依法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令、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件受理费1868元,减半收取计934元,反诉费1531元,由张涛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21-12-11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游县支行、仙游宝峰钢木家俱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借款合同纠纷 (2021)闽0322执2629号之一 终结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闽03民初157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对债权重新提出执行申请,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被执行人 2021-09-30
仙游县古木记红木家具有限公司、仙游宝峰钢木家俱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买卖合同纠纷 (2021)闽0322民初4640号 准许仙游县古木记红木家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仙游县古木记红木家具有限公司负担 被告 2021-09-06
仙游宝峰钢木家俱有限公司与王家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间借贷纠纷 (2020)闽0322民初4518号 王家林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仙游宝峰钢木家俱有限公司借款123023元及相应的利息,利息计算方法:自2020年8月3日起以借款123023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至还清之日止。 如果王家林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760元,减半收取1380元,由王家林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逾期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的,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案申请执行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还应当向人民法院如实报告财产状况。违反上述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依法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原告 2020-10-23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游县支行、仙游县清华园古典家具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借款合同纠纷 (2019)闽0322执795号 终结本院(2018)闽0322民初453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被执行人 2020-09-28
上海墨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仙游宝峰钢木家俱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借款合同纠纷 (2019)闽0322执463号之四 终结本院(2017)闽0322民初327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对剩余债权重新提出执行申请,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被执行人 2020-06-12
仙游宝峰钢木家俱有限公司、孙进成网络购物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2019)闽02民辖终427号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上诉人 2020-03-26
孙进成与仙游宝峰钢木家俱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2019)闽0211民初4711号 1、原告孙进成与被告仙游宝峰钢木家俱有限公司订立的订单号为246883968829994350的合同自2019年8月6日起解除; 2、被告仙游宝峰钢木家俱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其十日内退还原告孙进成全部货款1202.34元; 3、被告仙游宝峰钢木家俱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孙进成赔偿损失13797.66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被告仙游宝峰钢木家俱有限公司负担。被告仙游宝峰钢木家俱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20-03-04
郭译芗与仙游宝峰钢木家俱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2019)闽0211民初4712号 1、原告郭译芗与被告仙游宝峰钢木家俱有限公司订立的订单号为247125474692140456的合同自2019年8月6日起解除; 2、被告仙游宝峰钢木家俱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其十日内退还原告郭译芗全部货款2435.62元; 3、被告仙游宝峰钢木家俱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郭译芗赔偿损失27564.38元; 4、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51元,减半收取275.5元,由被告仙游宝峰钢木家俱有限公司负担270元,由原告负担5.5元。原、被告应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20-03-04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游县支行、仙游县清华园古典家具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借款合同纠纷 (2019)闽0322执794号 终结本院(2018)闽0322民初454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对剩余债权重新提出执行申请,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被执行人 2019-12-26
仙游宝峰钢木家俱有限公司、郭译芗网络购物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2019)闽02民辖终428号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上诉人 2019-12-16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游县支行与仙游宝峰钢木家俱有限公司、福建省仙游县钢管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19)闽03民初154号 一、仙游宝峰钢木家俱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游县支行汇票垫款逾期利息7125335.58元; 二、如果仙游宝峰钢木家俱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第一项判决偿还债务,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游县支行有权对福建省仙游县钢管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仙游县的房屋及土地使用权【房产证号:仙游房权证企字第××号,土地证号:仙国用(2014)第QY1794号】的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但其优先受偿的范围包括上述债权在内的编号为NO:35100620150001640的《最高额抵押合同》项下的所有债权最高余额以2780万元为限; 三、福建省仙游县鲁艺古典家具有限公司、俞玉霞、黄国裕、黄清霞、黄舒菁对上述第一项判决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游县支行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87551元,由仙游宝峰钢木家俱有限公司、福建省仙游县钢管有限公司、福建省仙游县鲁艺古典家具有限公司、俞玉霞、黄国裕、黄清霞、黄舒菁共同负担56927元,由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游县支行负担3062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19-11-28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游县支行、仙游县清华园古典家具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借款合同纠纷 (2019)闽03执107号之一 终结本院(2018)闽03民初267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执行条件成就或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被执行人 2019-11-01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游县支行与仙游宝峰钢木家俱有限公司、福建省仙游县钢管有限公司抵押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抵押合同纠纷 (2019)闽0302民初1608号 一、被告福建省仙游宝峰钢木家俱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游县支行利息117633.32元、罚息1201846.88元和按照约定计算的复利(截至2019年2月20日的复利为391398.93元,自2019年2月2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的复利按照合同约定计算); 二、被告仙游县御鼎古典家具有限公司、黄良财、黄国裕、黄清霞、黄舒菁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游县支行对被告福建省仙游县钢管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坐落于仙游县的房地产【房产证号:仙游房权证企字第××号,土地使用权证号:仙国用(2014)第号】变现所得享有优先受偿权,但其优先受偿的范围包括上述债权在内的《最高额抵押合同》(合同编号:35100620150001640)项下的所有债权的最高余额以2780万元为限。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298元,减半收取10149元,由被告仙游宝峰钢木家俱有限公司、福建省仙游县钢管有限公司、仙游县御鼎古典家具有限公司、黄良财、黄国裕、黄清霞、黄舒菁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19-10-30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游县支行与仙游宝峰钢木家俱有限公司、福建省仙游县钢管有限公司抵押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抵押合同纠纷 (2019)闽0302民初1609号 一、被告仙游宝峰钢木家俱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游县支行逾期利息2623752元; 二、被告福建省仙游县钢管有限公司、黄国裕、黄清霞、黄舒菁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游县支行对被告福建省仙游县钢管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坐落于仙游县的房地产【房产证号:仙游房权证企字第××号,土地使用权证号:仙国用(2014)第号】变现所得享有优先受偿权,但其优先受偿的范围包括上述债权在内的《最高额抵押合同》(合同编号:35100620140011272)项下的所有债权的最高余额以2430万元为限; 四、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游县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8569元,减半收取19284.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游县支行负担6502.72元,被告仙游宝峰钢木家俱有限公司、福建省仙游县钢管有限公司、黄国裕、黄清霞、黄舒菁负担12781.7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19-10-30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游县支行与仙游宝峰钢木家俱有限公司、福建省仙游县鲁艺古典家具有限公司抵押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抵押合同纠纷 (2019)闽0302民初1607号 一、被告仙游宝峰钢木家俱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游县支行利息406406.26元、罚息2333992.5元和按照约定计算的复利(截至2019年2月20日的复利为949594.37元,自2019年2月2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的复利按照合同约定计算); 二、被告福建省仙游县鲁艺古典家具有限公司、俞玉霞、黄国裕、黄清霞、黄舒菁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游县支行对被告仙游宝峰钢木家俱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坐落于仙游县鲤城街道北宝峰社区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号:仙国用(2006)第号】变现所得享有优先受偿权,但其优先受偿的范围包括上述债权在内的《最高额抵押合同》(合同编号:35100620140001410)项下的所有债权的最高余额以2400万元为限。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6420元,减半收取18210元,由被告仙游宝峰钢木家俱有限公司、仙游县鲁艺古典家具有限公司、俞玉霞、黄国裕、黄清霞、黄舒菁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19-10-30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游县支行与仙游宝峰钢木家俱有限公司、福建省仙游县钢管有限公司抵押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抵押合同纠纷 (2019)闽0302民初1610号 一、被告福建省仙游宝峰钢木家俱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游县支行利息773232.53元、罚息1703217.09元和按照约定计算的复利(截至2019年2月20日的复利为625642.64元,自2019年2月2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的复利按照合同约定计算); 二、被告黄国裕、黄清霞、黄舒菁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游县支行对被告福建省仙游县钢管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坐落于仙游县的房地产【房产证号:仙游房权证企字第××号,土地使用权证号:仙国用(2014)号】变现所得享有优先受偿权,但其优先受偿的范围包括上述债权在内的《最高额抵押合同》(合同编号:35100620150001640)项下的所有债权的最高余额以2780万元为限。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1717元,减半收取15858.5元,由被告仙游宝峰钢木家俱有限公司、福建省仙游县钢管有限公司、黄国裕、黄清霞、黄舒菁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19-10-30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游县支行与仙游宝峰钢木家俱有限公司、福建省仙游县钢管有限公司抵押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抵押合同纠纷 (2019)闽0302民初1602号 一、被告仙游宝峰钢木家俱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游县支行逾期利息1003520元; 二、被告福建省仙游县顺发实业有限公司、黄国裕、黄清霞、黄舒菁、庄明芳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游县支行对被告福建省仙游县钢管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坐落于仙游县的房地产【房产证号:仙游房权证企字第××号,土地使用权证号:仙国用(2014)第号】变现所得享有优先受偿权,但其优先受偿的范围包括上述债权在内的《最高额抵押合同》(合同编号:35100620140011272)项下的所有债权的最高余额以2430万元为限; 四、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游县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552元,减半收取9276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游县支行负担3139.31元,被告仙游宝峰钢木家俱有限公司、福建省仙游县钢管有限公司、福建省仙游县顺发实业有限公司、黄国裕、黄清霞、黄舒菁、庄明芳负担6136.6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19-10-30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游县支行与仙游宝峰钢木家俱有限公司、福建省仙游县钢管有限公司抵押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抵押合同纠纷 (2019)闽0302民初1604号 一、被告福建省仙游宝峰钢木家俱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游县支行利息149222.5元、罚息1454355元和按照约定计算的复利(截至2019年2月20日的复利为501141.88元,自2019年2月2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的复利按照合同约定计算); 二、被告福建省仙游钢管有限公司、黄国裕、黄清霞、黄舒菁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游县支行对被告仙游宝峰钢木家俱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坐落于仙游县宝峰社区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号:仙国用(2006)第号】变现所得享有优先受偿权,但其优先受偿的范围包括上述债权在内的《最高额抵押合同》(合同编号:35100620140001410)项下的所有债权的最高余额以2400万元为限。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738元,减半收取11869元,由被告仙游宝峰钢木家俱有限公司、福建省仙游县钢管有限公司、黄国裕、黄清霞、黄舒菁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19-10-30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游县支行与仙游宝峰钢木家俱有限公司、福建省仙游县钢管有限公司抵押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抵押合同纠纷 (2019)闽0302民初1603号 一、被告仙游宝峰钢木家俱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游县支行逾期利息861000元; 二、被告黄国裕、黄清霞、黄舒菁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仙游宝峰钢木家俱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游县支行逾期利息483912元; 四、被告福建省仙游县钢管有限公司、黄国裕、黄清霞、黄舒菁对本判决第三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游县支行对被告福建省仙游县钢管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坐落于仙游县的房地产【房产证号:仙游房权证企字第××号,土地使用权证号:仙国用(2014)第号】变现所得享有优先受偿权,但其优先受偿的范围包括上述债权在内的《最高额抵押合同》(合同编号:35100620150001640)项下的所有债权的最高余额以2780万元为限; 六、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游县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586元,减半收取11793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游县支行负担4188.82元,被告仙游宝峰钢木家俱有限公司、福建省仙游县钢管有限公司、黄国裕、黄清霞、黄舒菁负担7604.1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19-10-30

资质证书

资质名称 编号 发证日期 截止日期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9000) 07612Q11017R0M 2012-08-14 2015-08-13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 07612E10245R0M 2012-08-14 2015-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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