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百利邦物流有限公司
- 法人: 牛学芬
- 注册资本: 1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 成立时间: 2015-06-05
- 办公地址: 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71区上川二路1号
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1
销售专家
4
无角色
9
招聘
经验要求
岗位数(个)
学历要求
岗位数(个)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牛学芬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5~10年
- 简称 -
- 注册资本 1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100.00万元
- 英文名 Shenzhen Bailibang Logistics Co., Ltd.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30~40
- 统一社信代码 91440300342696415W
- 纳税人识别号 91440300342696415W
- 组织机构代码 342696415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440306113057244
- 登记机关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24-08-09
- 营业期限 2015-06-05~5000-01-01
- 注册地址 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民主社区德丰街29-2号集装箱一层
- 国标行业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多式联运和运输代理业->运输代理业->货物运输代理
- 专业行业 服务/休闲/出行->生活便民服务->物流、工具/机械/仪器->物流货运装备->集装箱
- 公司简介 精品出自雕琢,成功始于执着。强优的品牌形象源自对工程质量精益求精的努力和对科技兴企孜孜不倦的追求。 集团注重企业文化建设,营造了“请人、留人、用人、育人”以人为本的企业文化,注重提高员工素质,整合人力资源,打造学习型团队,为企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了强大动力。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 股东类型 | 认缴出资额 | 认缴出资占比 |
---|---|---|---|
牛学芬 | 自然人股东 | - | 80.00% |
屈威 | 自然人股东 | - | 40.00% |
于春梅 | 自然人股东 | - | 35.00% |
于咏梅 | 自然人股东 | - | 2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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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记录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变更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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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本变更(注册资金、资金数额等变更) | 1000,156 | 100,156 | 2024-08-09 |
投资人变更(包括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日期、投资人名称等) | 于咏梅:出资额200(万元),比例20%,中国 牛学芬:出资额800(万元),比例80%,中国 | 牛学芬:出资额80(万元),比例80%,中国 于咏梅:出资额20(万元),比例20%,中国 | 2024-08-09 |
董事长或执行董事成员 | 屈威(监事),于春梅(执行董事),于春梅(总经理) | 牛学芬(执行董事),于咏梅(监事),牛学芬(总经理) | 2024-06-20 |
监事信息 | 屈威(监事),于春梅(执行董事),于春梅(总经理) | 牛学芬(执行董事),于咏梅(监事),牛学芬(总经理) | 2024-06-20 |
负责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首席代表、合伙事务执行人等) | 于春梅 | 牛学芬 | 2024-06-20 |
总经理 | 屈威(监事),于春梅(执行董事),于春梅(总经理) | 牛学芬(执行董事),于咏梅(监事),牛学芬(总经理) | 2024-06-20 |
投资人(包括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日期、投资人名称等) | 于春梅 350.0(万元);屈威 400.0(万元);于咏梅 250.0(万元) | 于咏梅 200.0(万元);牛学芬 800.0(万元) | 2024-06-20 |
章程或章程修正案通过日期 | 2023-03-21 | 2023-05-23 | 2023-05-29 |
投资人变更(包括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日期、投资人名称等) | 屈威:出资额400(万元),比例40%,中国 于春梅:出资额600(万元),比例60%,中国 | 于咏梅:出资额250(万元),比例25%,中国 于春梅:出资额350(万元),比例35%,中国 屈威:出资额400(万元),比例40%,中国 | 2023-05-29 |
投资人(包括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日期、投资人名称等) | 于春梅 600.0(万元)60.00%屈威 400.0(万元)40.00% | 于春梅 350.0(万元)35.00%屈威 400.0(万元)40.00%于咏梅 250.0(万元)25.00% | 2023-05-29 |
股东信息变更 | 于春梅 600.0(万元)60.00%屈威 400.0(万元)40.00% | 于春梅 350.0(万元)35.00%屈威 400.0(万元)40.00%于咏梅 250.0(万元)25.00% | 2023-05-29 |
股东信息变更 | 屈威 200.0(万元);于春梅 300.0(万元) | 屈威 400.0(万元);于春梅 600.0(万元) | 2023-03-23 |
投资人变更(包括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日期、投资人名称等) | 屈威:出资额200(万元),比例40%,中国 于春梅:出资额300(万元),比例60%,中国 | 屈威:出资额400(万元),比例40%,中国 于春梅:出资额600(万元),比例60%,中国 | 2023-03-23 |
注册资本变更 | - | - | 2023-03-23 |
章程或章程修正案通过日期 | 2023-02-27 | 2023-03-21 | 2023-03-23 |
监事信息 | 于咏梅(监事) | 屈威(监事) | 2023-03-02 |
章程或章程修正案通过日期 | 2023-02-20 | 2023-02-27 | 2023-03-02 |
投资人(包括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日期、投资人名称等) | 于春梅 300.0(万元)60.00%于咏梅 200.0(万元)40.00% | 于春梅 300.0(万元)60.00%屈威 200.0(万元)40.00% | 2023-03-02 |
地址 | 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兴东社区71区宗泰绿凯智荟园106 | 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民主社区德丰街29-2号集装箱一层 | 2023-02-22 |
地址变更 | 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兴东社区71区宗泰绿凯智荟园106 | 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民主社区德丰街29-2号集装箱一层 | 2023-02-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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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手机 | 邮箱 | 固话 | 负责业务 | 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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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5586193199 | - | - | - | 0755-8****199 | - | 72 |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8 | - | - | 7298199*****.com | 0755-8****066 | - | 73 |
于咏梅 | 监事 | - | - | - | - | 79 |
联系人共 13 条
解锁 查看更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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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成员经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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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春梅 | 执行董事,总经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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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舆情
深圳市百利邦物流有限公司近期发生注册资本变更
-
深圳市百利邦物流有限公司 2024-08-0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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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机监控
类型 | 标题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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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本变更 | 深圳市百利邦物流有限公司近期发生注册资本变更 | 2024-08-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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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 案由 | 案号 | 裁判结果 | 在本案中身份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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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百利邦物流有限公司与深圳华润混凝土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 (2018)粤0309民初1793号 | 一、解除原告(反诉被告)深圳市百利邦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深圳华润混凝土有限公司2016年1月1日签订的《商品混凝土配送运输承包合同》; 二、被告(反诉原告)深圳华润混凝土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赔偿原告(反诉被告)深圳市百利邦物流有限公司停工期的员工工资、车辆折旧费、保险费等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80万元; 三、原告(反诉被告)深圳市百利邦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反诉原告)深圳华润混凝土有限公司退还所占用的车辆停放场地、车辆维修场地、宿舍、办公室; 四、原告(反诉被告)深圳市百利邦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反诉原告)深圳华润混凝土有限公司拖欠的水费人民币2244.38元、电费人民币14446.94元; 五、驳回原告(反诉被告)深圳市百利邦物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六、驳回被告(反诉原告)深圳华润混凝土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本案本诉受理费20748元,由原告(反诉被告)百利邦公司负担16915元,被告(反诉原告)华润混凝土公司负担3833元;反诉受理费303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百利邦公司负担151元,被告(反诉原告)华润混凝土公司负担2879元。本诉受理费原告(反诉被告)已预交,反诉受理费被告(反诉原告)已预交。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9-07-15 |
刘春华与陈祖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深圳市百利邦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17)粤0306民初1790号 | 一、确认原告刘春华因本案道路交通事故应得赔偿总额为人民币308379.86元; 二、被告一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深圳分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刘春华人民币120000元; 三、被告二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刘春华人民币188379.86元; 三、驳回原告刘春华对被告三深圳市百利邦物流有限公司、被告四陈祖佑的诉讼请求; 四、驳回原告刘春华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一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被告二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004元,由原告刘春华负担人民币52元,被告一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负担1053元,被告二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负担189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7-09-21 |
深圳市百利邦物流有限公司与李平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 劳动争议 | (2016)粤03民终19277-19282号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六案二审案件受理费共60元,由上诉人深圳市百利邦物流有限公司承担(已预交)。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上诉人 | 2016-12-29 |
姜书春与深圳市百利邦物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 劳动争议 | (2016)粤0306民初14080号 | 一、被告(互诉原告)深圳市百利邦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互诉被告)姜书春支付2016年1月8日起至3月29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17612.91元; 二、被告(互诉原告)深圳市百利邦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互诉被告)姜书春支付律师代理费4144.21元; 三、驳回原告(互诉被告)姜书春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被告(互诉原告)深圳市百利邦物流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若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元,由百利邦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6-12-14 |
李平与深圳市百利邦物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 劳动争议 | (2016)粤0306民初14078号 | 一、被告深圳市百利邦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李平支付2016年2月1日至4月12日期间工资差额5438元; 二、被告深圳市百利邦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李平支付2016年2月15日至2016年4月12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8550元; 三、被告深圳市百利邦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李平支付解除劳动关系补偿金2250元; 四、被告深圳市百利邦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李平支付律师代理费4813.54元; 五、驳回原告李平的其他诉讼请求。 若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6-12-14 |
旷文龙与深圳市百利邦物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 劳动争议 | (2016)粤0306民初14079号 | 一、被告(互诉原告)深圳市百利邦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互诉被告)旷文龙支付2016年3月1日至29日期间工资差额905元; 二、被告(互诉原告)深圳市百利邦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互诉被告)旷文龙支付2016年1月8日起至3月29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15716.13元; 三、被告(互诉原告)深圳市百利邦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互诉被告)旷文龙支付律师代理费4078元; 四、驳回原告(互诉被告)旷文龙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被告(互诉原告)深圳市百利邦物流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若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元,由百利邦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2016-12-14 |
吴楠与深圳市百利邦物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 劳动争议 | (2016)粤0306民初14082号 | 一、被告(互诉原告)深圳市百利邦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互诉被告)吴楠支付2016年2月1日起至3月29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9677.42元; 二、被告(互诉原告)深圳市百利邦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互诉被告)吴楠支付律师代理费3870.97元; 三、驳回原告(互诉被告)吴楠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被告(互诉原告)深圳市百利邦物流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若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元,由百利邦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6-12-14 |
丁学铁与深圳市百利邦物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 劳动争议 | (2016)粤0306民初14081号 | 一、被告深圳市百利邦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丁雪铁支付2016年2月1日至4月12日期间工资差额5569元; 二、被告深圳市百利邦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丁雪铁支付2016年2月15日至2016年4月12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9500元; 三、被告深圳市百利邦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丁雪铁支付解除劳动关系补偿金2500元; 四、被告深圳市百利邦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丁雪铁支付律师代理费4688.06元; 五、驳回原告丁雪铁的其他诉讼请求。 若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6-12-14 |
李瑞平与深圳市百利邦物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 劳动争议 | (2016)粤0306民初14077号 | 一、被告深圳市百利邦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李瑞平支付2016年2月1日至4月12日期间工资差额5029元; 二、被告深圳市百利邦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李瑞平支付2016年2月15日至2016年4月12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9500元; 三、被告深圳市百利邦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李瑞平支付解除劳动关系补偿金2500元; 四、被告深圳市百利邦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李瑞平支付律师代理费4724.77元; 五、驳回原告李瑞平的其他诉讼请求。 若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6-12-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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