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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新之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法人: 金仁森
  • 注册资本: 6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成立时间: 2014-04-01
  • 办公地址: 河南省新县产业集聚区康畈分区

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2

销售专家

2

无角色

6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金仁森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0~15年
  • 简称 新之栗生物、河南新之栗、新之栗
  • 注册资本 6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216.74万元
  • 英文名 -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0~10
  • 统一社信代码 91411523096261722M
  • 纳税人识别号 -
  • 组织机构代码 096261722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411523010006508
  • 登记机关 信阳市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17-04-24
  • 营业期限 2014-04-01~2044-03-31
  • 注册地址 河南省新县产业集聚区康畈分区
  • 国标行业 制造业->农副食品加工业->其他农副食品加工->其他未列明农副食品加工
  • 专业行业 食品/酒水/零食->饼干糕点酥饼->饼干、食品/酒水/零食->零食干果坚果->膨化食品、食品/酒水/零食->糖果/巧克力->糖果、食品/酒水/零食->零食干果坚果->板栗、保健/药品/医疗->天然中药滋补->莲子、食品/酒水/零食->方便速食速冻->罐头
  • 公司简介 -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股东类型 认缴出资额 认缴出资占比
金仁森 自然人股东 - 60.00%
兰禹 自然人股东 - 40.00%

变更记录

变更项 变更前 变更后 变更时间
负责人变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首席代表、合伙事务执行人等变更) 郑英杰 金仁森 2017-04-24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郑英杰、廖洪举 金仁森、兰禹 2017-04-24
投资人变更 郑英杰:60%;廖洪举:40%; 金仁森;兰禹; 2017-04-24
期限变更(经营期限、营业期限、驻在期限等变更)变更 4 30 2017-04-24
主要人员变更 郑英杰、廖洪举 金仁森、兰禹 2017-04-24
股东信息变更 郑英杰:60%;廖洪举:40%; 金仁森;兰禹; 2017-04-24
期限变更(经营期限、营业期限、驻在期限等变更)变更 1 4 2015-03-18

进出口信用

注册海关 海关编号 注册时间 海关注销标志 报关有效时间 信用等级
信阳海关 4117950371 2014-04-17 正常 2068-07-31 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

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手机 邮箱 固话 负责业务 评分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8、2019、2020、2021 - - www.xinzhi*****3.com 0376-****277 - 74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4 - - xxg*****na.com 0376-****277 - 74
郑英杰 执行董事,总经理 - - - - 79

联系人共 9

解锁 查看更多信息

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成员经历
郑英杰 执行董事,总经理 -
金仁森 执行董事,总经理,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

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案由 案号 裁判结果 在本案中身份 发布时间
周文亮、金仁森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合同纠纷 (2021)豫1523民初429号 被告金仁森、河南新之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所欠原告周文亮工程款4.18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21年2月2日期起按年利率4.35%标准计算),限于本判决书生效后10日内一次偿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45元,减半收取422.5元,由被告金仁森、河南新之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22-01-27
周文亮、金仁森等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合同纠纷 (2021)豫1523执607号 冻结、扣划金仁森银行存款(具体数额以协助冻结、扣划执行通知书为准)至新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县支行,账号为62×××79。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被执行人 2021-12-03
万全明、河南新之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合同纠纷 (2021)豫1523执736号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河南新之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万全明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被执行人 2021-11-20
陈春梅、河南新之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合同纠纷 (2021)豫1523执138号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河南新之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陈春梅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被执行人 2021-06-30
郑英杰与河南新之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间借贷纠纷 (2021)豫1523民初148号 本案按郑英杰撤回起诉处理 被告 2021-05-06
万全明与河南新之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买卖合同纠纷 (2020)豫1523民初2165号 本案按万全明撤回起诉处理 被告 2021-01-04
郑英杰与河南新之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股权转让纠纷 (2020)豫1523民初1022号 本案按原告郑英杰撤诉处理 被告 2020-12-31
廖洪举、金仁森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2018)豫1523执831-1号 终结(2018)豫1523民初1296号民事调解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被执行人 2019-12-24
朱道军与河南新之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买卖合同纠纷 (2018)豫1502民初3604号 被告河南新之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朱道军货款2462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7年5月30日起,按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993元,由被告河南新之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18-12-14
吴金娥与河南新之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2017)豫1523民初1883号 被告河南新之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吴金娥赔偿款87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75元,减半收取987.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18-02-02

开庭公告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2022-06-13 (2022)豫15民终2583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上诉人 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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