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双泰车业有限公司
- 法人: 张兰英
- 注册资本: 1112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 成立时间: 2010-07-08
- 办公地址: 金华金东经济开发区正涵北街666号
公司概览
联系人
销售专家
4
技术专家
1
无角色
11
招聘
经验要求
岗位数(个)
学历要求
岗位数(个)
专利信息
专利总数
12
专利数排名
75%以后
专利总数
12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张兰英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0~15年
- 简称 双泰车业、金华双泰、双泰
- 注册资本 11120.00万元
- 实缴资本 10974.42万元
- 英文名 Jinhua Shuangtai VEHICLE Co., Ltd.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0~10
- 统一社信代码 91330700558608699D
- 纳税人识别号 -
- 组织机构代码 558608699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330700400009488
- 登记机关 金华市金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22-03-04
- 营业期限 2010-07-08~2060-07-07
- 注册地址 浙江省金华金东经济开发区正涵北街666号
- 国标行业 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非公路休闲车及零配件制造->非公路休闲车及零配件制造
- 专业行业 汽车/骑行/车品->骑行摩托车辆->电动三轮车、汽车/骑行/车品->骑行摩托车辆->电动自行车、汽车/骑行/车品->骑行摩托车辆->电动摩托车、工具/机械/仪器->维修工具用具->电动工具、母婴/玩具->儿童玩具童车->玩具、汽车/骑行/车品->骑行摩托车辆->摩托车
- 公司简介 金华双泰车业有限公司办公室地址位于浙江省的第四个大都市区金华市,金华金华金东经济开发区正涵北街666号,于2010年07月08日在金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成立,在公司发展壮大的13年里,我们始终为客户提供好的产品和技术支持、健全的售后服务,我公司主要经营许可经营项目:无。一般经营项目:电动休闲车、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电动三轮车、蓄电池搬运车、电动清扫车、电动环卫清运车,水上运动器材、五金工具、不锈钢制品、日用五金制品、电热炊具、玩具、玩具类摇控模型、电动工具...,我们有好的产品和专业的销售和技术团队,我公司属于金华汽车厂黄页行业,如果您对我公司的产品服务有兴趣,期待您在线留言或者来电咨询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 股东类型 | 认缴出资额 | 认缴出资占比 |
---|---|---|---|
香港SIG集团有限公司 | 企业法人 | - | 0.00% |
金华双泰投资有限公司 | 企业法人 | - | 0.00% |
张兰英 | 自然人股东 | - | 100.00% |
共 3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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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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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记录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变更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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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范围变更 | 许可经营项目:无。 一般经营项目:电动休闲车(包含滑板车、高尔夫球车、旅游观光车、全地形车、老年代步车、农夫车)、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电动三轮车、蓄电池搬运车、电动清扫车、电动环卫清运车(以上为非公路用车),水上运动器材、五金工具、不锈钢制品、日用五金制品、电热炊具、玩具、玩具类摇控模型、电动工具(除园林机具)、汽车配件、灯具、摩托车配件的生产销售(上述经营范围不含国家法律法规禁止、限制和许可经营的项目) | 一般项目:非公路休闲车及零配件销售;非公路休闲车及零配件制造;电动自行车销售;摩托车及零配件零售;体育用品及器材批发;五金产品零售;五金产品批发;金属结构销售;厨具卫具及日用杂品批发;电热食品加工设备销售;玩具、动漫及游艺用品销售;风动和电动工具销售;汽车零配件批发;日用百货销售;灯具销售;照明器具制造;摩托车零配件制造;摩托车及零配件批发;非居住房地产租赁;物业管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2022-03-04 |
主要人员变更 | 姓名: 张兰英; 证件号码: ******************; 职位: 执行董事; 姓名: 王灵美; 证件号码: ***************; 职位: 经理; 姓名: 韦魏征; 证件号码: ******************; 职位: 监事; | 姓名: 张兰英; 证件号码: ******************; 职位: 执行董事; 姓名: 张雨薇; 证件号码: ******************; 职位: 经理; 姓名: 韦魏征; 证件号码: ******************; 职位: 监事; | 2022-03-04 |
市场主体类型变更 | 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与境内合资)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 2021-12-30 |
注册资本变更 | - | - | 2021-12-30 |
股东信息变更 | 企业名称: 金华双泰投资有限公司;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企业名称: 香港SIG集团有限公司;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 姓名: 张兰英;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 2021-12-30 |
企业类型变更 | 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与境内合资)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 2021-12-30 |
主要人员变更 | 姓名: JAN-CHRISTAN SCHRODER; 证件号码: *********; 职位: 副董事长; 姓名: 李江; 证件号码: ******************; 职位: 董事; 姓名: 潜艳; 证件号码: ******************; 职位: 监事; 姓名: 王灵美; 证件号码: ***************; 职位: 董事长; 姓名: 王灵美; 证件号码: ***************; 职位: 经理; 姓名: 陈富航; 证件号码: ******************; 职位: 监事; | 姓名: 张兰英; 证件号码: ******************; 职位: 执行董事; 姓名: 王灵美; 证件号码: ***************; 职位: 经理; 姓名: 韦魏征; 证件号码: ******************; 职位: 监事; | 2021-12-30 |
企业联络人员、财务人员 | 原联络员姓名:廖琪斌;原联络员固定电话:;原联络员移动电话:*********** ;原联络员电子邮箱:;原联络员身份证件类型:;原联络人员证件号码:******************;原财务负责人姓名:张红宠;原财务负责人固定电话:;原财务负责人移动电话:***********;原财务负责人电子邮箱:;原财务负责人证件名称:;原财务负责人身份证件号码:****************** | 现联络员姓名:张兰英;现联络员固定电话:;现联络员移动电话:*********** ;现联络员电子邮箱:;现联络员身份证件类型:;现联络人员证件号码:******************;现财务负责人姓名:张红宠;现财务负责人固定电话:;现财务负责人移动电话:***********;现财务负责人电子邮箱:;现财务负责人证件名称:;现财务负责人身份证件号码:****************** | 2021-12-30 |
法定代表人变更 | 王灵美 | 张兰英 | 2021-12-30 |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 姓名: JAN-CHRISTAN SCHRODER; 证件号码: *********; 职位: 副董事长; 姓名: 李江; 证件号码: ******************; 职位: 董事; 姓名: 潜艳; 证件号码: ******************; 职位: 监事; 姓名: 王灵美; 证件号码: ***************; 职位: 董事长; 姓名: 王灵美; 证件号码: ***************; 职位: 经理; 姓名: 陈富航; 证件号码: ******************; 职位: 监事; | 姓名: 张兰英; 证件号码: ******************; 职位: 执行董事; 姓名: 王灵美; 证件号码: ***************; 职位: 经理; 姓名: 韦魏征; 证件号码: ******************; 职位: 监事; | 2021-12-30 |
其他事项备案 | 原联络员姓名:廖琪斌;原联络员固定电话:;原联络员移动电话:*********** ;原联络员电子邮箱:;原联络员身份证件类型:;原联络人员证件号码:******************;原财务负责人姓名:张红宠;原财务负责人固定电话:;原财务负责人移动电话:***********;原财务负责人电子邮箱:;原财务负责人证件名称:;原财务负责人身份证件号码:****************** | 现联络员姓名:张兰英;现联络员固定电话:;现联络员移动电话:*********** ;现联络员电子邮箱:;现联络员身份证件类型:;现联络人员证件号码:******************;现财务负责人姓名:张红宠;现财务负责人固定电话:;现财务负责人移动电话:***********;现财务负责人电子邮箱:;现财务负责人证件名称:;现财务负责人身份证件号码:****************** | 2021-12-30 |
投资人变更 | 企业名称: 金华双泰投资有限公司;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企业名称: 香港SIG集团有限公司;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 姓名: 张兰英;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 2021-12-30 |
企业联络人员、财务人员 | 原联络员姓名:胡世宏;原联络员固定电话:********;原联络员移动电话:*********** ;原联络员电子邮箱:;原联络员身份证件类型:;原联络人员证件号码:******************;原财务负责人姓名:;原财务负责人固定电话:;原财务负责人移动电话:;原财务负责人电子邮箱:;原财务负责人证件名称:;原财务负责人身份证件号码: | 现联络员姓名:廖琪斌;现联络员固定电话:;现联络员移动电话:*********** ;现联络员电子邮箱:;现联络员身份证件类型:;现联络人员证件号码:******************;现财务负责人姓名:张红宠;现财务负责人固定电话:;现财务负责人移动电话:***********;现财务负责人电子邮箱:;现财务负责人证件名称:;现财务负责人身份证件号码:****************** | 2017-12-22 |
其他事项备案 | 原联络员姓名:胡世宏;原联络员固定电话:********;原联络员移动电话:*********** ;原联络员电子邮箱:;原联络员身份证件类型:;原联络人员证件号码:******************;原财务负责人姓名:;原财务负责人固定电话:;原财务负责人移动电话:;原财务负责人电子邮箱:;原财务负责人证件名称:;原财务负责人身份证件号码: | 现联络员姓名:廖琪斌;现联络员固定电话:;现联络员移动电话:*********** ;现联络员电子邮箱:;现联络员身份证件类型:;现联络人员证件号码:******************;现财务负责人姓名:张红宠;现财务负责人固定电话:;现财务负责人移动电话:***********;现财务负责人电子邮箱:;现财务负责人证件名称:;现财务负责人身份证件号码:****************** | 2017-12-22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变更 | 注册号:330700400009488组织机构代码证:558608699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00558608699D | 2017-12-22 |
其他事项备案 | 注册号:330700400009488组织机构代码证:558608699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00558608699D | 2017-12-22 |
地址变更 | 住所: 浙江金东经济开发区清荷南街***号; 邮政编码: ******; 电话: ********;住所所在行政区划:金华市金东区 | 住所: 金华金东经济开发区正涵北街***号; 邮政编码: ******; 电话: ********;住所所在行政区划:金华市金东区 | 2012-07-25 |
经营范围变更 | 经营范围: 电动自行车,滑板车(非道路用),水上运动器材、五金工具、不锈钢制品、日用五金制品、电热炊具、玩具、玩具类摇控模型、电动工具(除园林机具)、汽车配件及摩托车配件(除发动机)的生产销售。(以上内容凡涉及许可证或专项审批的凭相关有效证件经营) | 经营范围: 许可经营项目:无。一般经营项目:电动休闲车(包含滑板车、高尔夫球车、旅游观光车、全地形车、老年代步车、农夫车)、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电动三轮车、蓄电池搬运车、电动清扫车、电动环卫清运车(以上为非公路用车),水上运动器材、五金工具、不锈钢制品、日用五金制品、电热炊具、玩具、玩具类摇控模型、电动工具(除园林机具)、汽车配件、灯具、摩托车配件的生产销售(上述经营范围不含国家法律法规禁止、限制和许可经营的项目) | 2012-07-25 |
实收资本变更 | 817.32 | 1668 | 2011-12-31 |
实收出资变更 | 0 | 817.32 | 2010-12-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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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信用
注册海关 | 海关编号 | 注册时间 | 海关注销标志 | 报关有效时间 | 信用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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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海关 | 3307935002 | 2012-12-25 | 正常 | 2068-07-31 | 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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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手机 | 邮箱 | 固话 | 负责业务 | 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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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年报联系人2019 | - | 1362****746 | - | - | - | 81 |
13818938071 | - | 1381****071 | - | - | - | 81 |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8、2022、2023 | - | 1371****347 | 212644*****.com | - | - | 86 |
联系人共 14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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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 案由 | 案号 | 裁判结果 | 在本案中身份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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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长虹智能装备集团有限公司与金华双泰车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 民间借贷纠纷 | (2019)苏0902执108号之一 | 终结本院(2019)苏0902执10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可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 | 被执行人 | 2020-06-29 |
吴爱玲、金华双泰车业有限公司、王灵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民间借贷纠纷 | (2019)浙0782执12096号 | 终结本院(2019)浙0782执12096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被执行人 | 2020-05-28 |
黄文明、金华双泰车业有限公司申请破产清算破产民事裁定书 | 申请破产清算 | (2019)浙0703破申6号 | 准予申请人黄文明撤回破产清算申请 | 被申请人 | 2020-01-01 |
王经鹤、金华双泰车业有限公司申请破产清算破产民事裁定书 | 申请破产清算 | (2019)浙0703破申2号 | 准予申请人王经鹤撤回破产清算申请 | 被申请人 | 2019-05-24 |
江苏长虹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与金华双泰车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承揽合同纠纷 | (2017)苏0902民初4698号 | 被告金华双泰车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苏长虹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定作款人民币730万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利息计算方法及期限:自2014年4月16日起以118万元为本金、自2014年4月27日起以459万元为本金、自2015年5月2日起以153万元为本金,均按年利率6%计算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290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68500元,由被告金华双泰车业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后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三份,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并按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被告 | 2018-11-26 |
裘霞斐与王灵美、永康市浙中加油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民间借贷纠纷 | (2018)浙0784民初2377号 | 由被告王灵美、永康市浙中加油站、永康市侨联冲压五金厂、永康麦特尔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金华双泰车业有限公司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2013年7月17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款限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履行完毕。 如五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时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36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王灵美、永康市浙中加油站、永康市侨联冲压五金厂、永康麦特尔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金华双泰车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8-06-05 |
陈伊宁与牟彩蓉、王灵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民间借贷纠纷 | (2017)浙0784民初8908号 | 准予原告陈伊宁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5元,公告费300元,合计1455元,由原告陈伊宁负担 | 被告 | 2018-06-05 |
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婺城支行与王灵美、金华麦特尔车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17)浙0702民初17044号 | 一、被告王灵美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婺城支行借款本金30万元,利息23793.15元(利息已算至2017年11月22日,以后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本息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金华麦特尔车业有限公司在最高主债权限额200万元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保证合同同时也系(2017)浙0702民初17047号一案的担保合同)。 三、被告金华双泰车业有限公司在最高主债权限额200万元范围内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保证合同同时也系(2017)浙0702民初17047号一案的担保合同)。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78元(原告已预交,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8-03-01 |
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婺城支行与王灵美、金华麦特尔车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17)浙0702民初17047号 | 一、被告王灵美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婺城支行借款本金120万元,利息94297.78元(利息已按年利率5.6%算至2017年4月14日,以后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本息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金华麦特尔车业有限公司在最高主债权限额200万元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保证合同同时也系(2017)浙0702民初17044号一案的担保合同)。 三、被告金华双泰车业有限公司在最高主债权限额200万元范围内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保证合同同时也系(2017)浙0702民初17044号一案的担保合同)。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224元(原告已预交,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8-03-01 |
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分行与永康麦特尔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王灵美等票据纠纷执行裁定书 | 票据纠纷 | (2017)湘02执恢2、3-1号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被执行人 | 2017-10-20 |
金华市金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金华双泰车业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其他案由 | (2016)浙0703执1847号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 | 2017-09-29 |
陈海良、金华双泰车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承揽合同纠纷 | (2016)浙0703执2060号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被执行人 | 2017-09-29 |
金华市金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金华双泰车业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其他案由 | (2016)浙0703执1836号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 | 2017-09-29 |
陈樟明、金华双泰车业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2016)浙0703执50号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 | 2017-09-29 |
金华市金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金华双泰车业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其他案由 | (2016)浙0703执1835号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 | 2017-09-29 |
金华市金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金华双泰车业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其他案由 | (2016)浙0703执1834号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 | 2017-09-29 |
陈伊宁与牟彩蓉、王灵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民间借贷纠纷 | (2017)浙0784民初5890号 | 准予原告陈伊宁撤回对被告王灵美、牟彩蓉、金华双泰车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855元,由原告陈伊宁负担(免交) | 被告 | 2017-09-29 |
金华市金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金华双泰车业有限公司保安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服务合同纠纷 | (2016)浙0703执2396号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被执行人 | 2017-09-29 |
黄文明、金华双泰车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承揽合同纠纷 | (2016)浙0703执2061号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被执行人 | 2017-06-27 |
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汽车城支行与永康麦特尔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王灵美等票据纠纷执行裁定书 | 票据纠纷 | (2014)株中法执字第89-3号 | 终结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4日作出(2014)株中法知民初字第4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行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 | 2017-04-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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