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金都实业有限公司
- 法人: 胡正波
- 注册资本: 30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成立时间: 1992-12-02
- 办公地址: 株洲市人民南路50号
公司概览
联系人
销售专家
3
无角色
6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胡正波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5年以上
- 简称 株洲金都、金都
- 注册资本 30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1800.00万元
- 英文名 Zhuzhou Jindu Industrial Co., Ltd.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20~30
- 统一社信代码 91430200184293070H
- 纳税人识别号 91430200184293070H
- 组织机构代码 184293070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430200000060694
- 登记机关 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17-08-24
- 营业期限 1992-12-02~2052-11-20
- 注册地址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南路50号
- 国标行业 批发和零售业->批发业->纺织、服装及家庭用品批发->服装批发
- 专业行业 服装/鞋靴/箱包->女装上装女裤->棉麻女装
- 公司简介 株洲市金都实业有限公司办公室地址位于中国老工业基地株洲,株洲株洲市芦淞区人民南路50号,于1992年12月02日在株洲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成立,注册资本为3000万人民币,在公司发展壮大的30年里,我们始终为客户提供好的产品和技术支持、健全的售后服务,我公司主要经营服装、鞋帽批零兼营;住宿、餐饮服务;棉麻、土畜产品批零兼营;房屋租赁。,我们有好的产品和专业的销售和技术团队,我公司属于株洲服装内衣公司行业,如果您对我公司的产品服务有兴趣,期待您在线留言或者来电咨询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 股东类型 | 认缴出资额 | 认缴出资占比 |
---|---|---|---|
湖南北大荒健康产业有限公司 | - | - | 0.00% |
伍志红 | 自然人股东 | - | 60.00% |
伍志伟 | 自然人股东 | - | 40.00% |
共 3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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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记录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变更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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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络员备案 | 汤莉莉 *** 备案手机:*** | 任喜娥 *** 备案手机:*** (网上办理) | 2023-03-28 |
章程变更 | - | 2017-08-24启用新的章程:股东、企业类型变更 | 2017-08-24 |
负责人变更 | 梁秋阳 | 胡正波 | 2017-08-24 |
市场主体类型变更 |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2017-08-24 |
股东变更 | 湖南北大荒健康产业有限公司 | 伍志红,伍志伟 | 2017-08-24 |
投资人变更 | 湖南北大荒健康产业有限公司出资3000万人民币;[退出] | 伍志伟出资1200万人民币;[新增]伍志红出资1800万人民币;[新增] | 2017-08-24 |
主要人员变更 | 梁秋阳 | 胡正波 | 2017-08-24 |
高级管理人员备案(董事、监事、经理等) | 梁秋阳 | 胡正波 | 2017-08-24 |
股东信息变更 | 湖南北大荒健康产业有限公司; | 伍志伟;伍志红; | 2017-08-24 |
股东或股份发起人名称变更 | 湖南北大荒健康产业有限公司; | 伍志伟;伍志红; | 2017-08-24 |
企业类型变更 |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2017-08-24 |
章程备案 | - | 2017-08-24启用新的章程:股东、企业类型变更 | 2017-08-24 |
经营范围变更 | 服装、鞋帽批零兼营;住宿,餐饮服务(限分公司经营);棉麻、土畜产品批零兼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服装、鞋帽批零兼营;住宿、餐饮服务(限分公司经营);棉麻、土畜产品批零兼营;房屋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2016-12-15 |
章程备案 | 无 | ; 2016-12-06第一章第三条经营范围变更 | 2016-12-15 |
章程修正案备案 | - | ; 2016-12-06第一章第三条经营范围变更 | 2016-12-15 |
股东信息变更 | 伍志红 ,伍志伟 | 湖南北大荒健康产业有限公司 | 2016-08-31 |
分支变更 | 无 | 株洲市金都实业有限公司金都服装鞋业大市场; | 2016-08-31 |
章程变更 | - | 2016-08-30启用新的章程:企业类型、股东变更 | 2016-08-31 |
负责人变更 | 伍志红 | 梁秋阳 | 2016-08-31 |
股东或股份发起人名称变更 | 伍志伟;伍志红; | 湖南北大荒健康产业有限公司; | 2016-08-31 |
共 25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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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手机 | 邮箱 | 固话 | 负责业务 | 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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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 | - | - | - | 0733-****920 | - | 72 |
伍** | - | - | - | 0731-2****920 | - | 72 |
伍** | - | - | 9199084*****.com、82229*****tmail.com | 0733-****920 | - | 74 |
联系人共 9 条
解锁 查看更多信息
共 9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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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 案由 | 案号 | 裁判结果 | 在本案中身份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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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天元支行、株洲市好棒美食品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借款合同纠纷 | (2021)湘02执恢86号之三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行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被执行人 | 2022-10-01 |
株洲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株洲市金都实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租赁合同纠纷 | (2022)湘0203执1541号之一 | 终结(2022)湘0203执154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被执行人 | 2022-08-01 |
方青萍、株洲市金都实业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租赁合同纠纷 | (2022)湘0203执298号 | 对被执行人株洲市金都实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3861元(利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另行计算)予以冻结、划拨。若不足部分则对其它财产予以查封、冻结、扣留、提取、扣押、拍卖、变卖。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被执行人 | 2022-04-01 |
方青萍、株洲市金都实业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租赁合同纠纷 | (2022)湘0203执78号 | 对被执行人株洲市金都实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900元(利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另行计算)予以冻结、划拨;若不足部分则对其它财产予以查封、冻结、扣留、提取、扣押、拍卖、变卖。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被执行人 | 2022-04-01 |
方青萍、株洲市金都实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租赁合同纠纷 | (2022)湘0203执78号之一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 | 2022-04-01 |
刘勇、株洲市金都实业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 (2022)湘0203执52号 | 对被执行人株洲市金都实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3452.69元(利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另行计算)予以冻结、划拨;若不足部分则对其它财产予以查封、冻结、扣留、提取、扣押、拍卖、变卖。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被执行人 | 2022-04-01 |
方青萍、株洲市金都实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租赁合同纠纷 | (2022)湘0203执298号之一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 | 2022-04-01 |
秦艳红、株洲市金都实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租赁合同纠纷 | (2021)湘0203执2685号之一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此页无正文) | 被执行人 | 2021-11-30 |
秦艳红、株洲市金都实业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 | (2021)湘0203执2685号 | 对被执行人株洲市金都实业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21895.86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另行计算)予以冻结、划拨。若不足部分则对其它财产予以查封、冻结、扣留、提取、扣押、拍卖、变卖。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此页无正文) | 被执行人 | 2021-11-30 |
梁建玉、龙德林等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 | (2021)湘0203执2660号 | 对被执行人株洲市金都实业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31651.54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另行计算)予以冻结、划拨。若不足部分则对其它财产予以查封、冻结、扣留、提取、扣押、拍卖、变卖。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此页无正文) | 被执行人 | 2021-11-30 |
梁建玉、龙德林等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租赁合同纠纷 | (2021)湘0203执2660号之一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 | 2021-11-30 |
马伟、株洲市金都实业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 | (2021)湘0203执2788号 | 对被执行人株洲市金都实业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34659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另行计算)予以冻结、划拨。若不足部分则对其它财产予以查封、冻结、扣留、提取、扣押、拍卖、变卖。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此页无正文) | 被执行人 | 2021-11-30 |
马伟、株洲市金都实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租赁合同纠纷 | (2021)湘0203执2788号之一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此页无正文) | 被执行人 | 2021-11-30 |
李一军、株洲市金都实业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 | (2021)湘0203执2662号 | 对被执行人株洲市金都实业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19396.38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另行计算)予以冻结、划拨。若不足部分则对其它财产予以查封、冻结、扣留、提取、扣押、拍卖、变卖。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此页无正文) | 被执行人 | 2021-11-30 |
罗云、株洲市金都实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租赁合同纠纷 | (2021)湘0203执2661号之一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此页无正文) | 被执行人 | 2021-11-30 |
罗云、株洲市金都实业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 | (2021)湘0203执2661号 | 对被执行人株洲市金都实业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19585.46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另行计算)予以冻结、划拨。若不足部分则对其它财产予以查封、冻结、扣留、提取、扣押、拍卖、变卖。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此页无正文) | 被执行人 | 2021-11-30 |
余蓉娥、株洲市金都实业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 | (2021)湘0203执2684号 | 对被执行人株洲市金都实业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19991.08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另行计算)予以冻结、划拨。若不足部分则对其它财产予以查封、冻结、扣留、提取、扣押、拍卖、变卖。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此页无正文) | 被执行人 | 2021-11-30 |
余蓉娥、株洲市金都实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租赁合同纠纷 | (2021)湘0203执2684号之一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此页无正文) | 被执行人 | 2021-11-30 |
李一军、株洲市金都实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租赁合同纠纷 | (2021)湘0203执2662号之一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此页无正文) | 被执行人 | 2021-11-30 |
罗莎、株洲市金都实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租赁合同纠纷 | (2021)湘0203执1793号之一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此页无正文) | 被执行人 | 2021-10-29 |
共 134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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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公告
开庭日期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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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08 | (2018)湘02民初17号 |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天元支行借款合同纠纷 | 被告 | 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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