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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金都实业有限公司

  • 法人: 胡正波
  • 注册资本: 30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成立时间: 1992-12-02
  • 办公地址: 株洲市人民南路50号

公司概览

联系人

销售专家

3

无角色

6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胡正波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5年以上
  • 简称 株洲金都、金都
  • 注册资本 30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1800.00万元
  • 英文名 Zhuzhou Jindu Industrial Co., Ltd.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20~30
  • 统一社信代码 91430200184293070H
  • 纳税人识别号 91430200184293070H
  • 组织机构代码 184293070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430200000060694
  • 登记机关 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17-08-24
  • 营业期限 1992-12-02~2052-11-20
  • 注册地址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南路50号
  • 国标行业 批发和零售业->批发业->纺织、服装及家庭用品批发->服装批发
  • 专业行业 服装/鞋靴/箱包->女装上装女裤->棉麻女装
  • 公司简介 株洲市金都实业有限公司办公室地址位于中国老工业基地株洲,株洲株洲市芦淞区人民南路50号,于1992年12月02日在株洲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成立,注册资本为3000万人民币,在公司发展壮大的30年里,我们始终为客户提供好的产品和技术支持、健全的售后服务,我公司主要经营服装、鞋帽批零兼营;住宿、餐饮服务;棉麻、土畜产品批零兼营;房屋租赁。,我们有好的产品和专业的销售和技术团队,我公司属于株洲服装内衣公司行业,如果您对我公司的产品服务有兴趣,期待您在线留言或者来电咨询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股东类型 认缴出资额 认缴出资占比
湖南北大荒健康产业有限公司 - - 0.00%
伍志红 自然人股东 - 60.00%
伍志伟 自然人股东 - 40.00%

变更记录

变更项 变更前 变更后 变更时间
联络员备案 汤莉莉 *** 备案手机:*** 任喜娥 *** 备案手机:*** (网上办理) 2023-03-28
章程变更 - 2017-08-24启用新的章程:股东、企业类型变更 2017-08-24
负责人变更 梁秋阳 胡正波 2017-08-24
市场主体类型变更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2017-08-24
股东变更 湖南北大荒健康产业有限公司 伍志红,伍志伟 2017-08-24
投资人变更 湖南北大荒健康产业有限公司出资3000万人民币;[退出 伍志伟出资1200万人民币;[新增]伍志红出资1800万人民币;[新增 2017-08-24
主要人员变更 梁秋阳 胡正波 2017-08-24
高级管理人员备案(董事、监事、经理等) 梁秋阳 胡正波 2017-08-24
股东信息变更 湖南北大荒健康产业有限公司; 伍志伟;伍志红; 2017-08-24
股东或股份发起人名称变更 湖南北大荒健康产业有限公司; 伍志伟;伍志红; 2017-08-24
企业类型变更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2017-08-24
章程备案 - 2017-08-24启用新的章程:股东、企业类型变更 2017-08-24
经营范围变更 服装、鞋帽批零兼营;住宿餐饮服务(限分公司经营);棉麻、土畜产品批零兼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服装、鞋帽批零兼营;住宿餐饮服务(限分公司经营);棉麻、土畜产品批零兼营;房屋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16-12-15
章程备案 ; 2016-12-06第一章第三条经营范围变更 2016-12-15
章程修正案备案 - ; 2016-12-06第一章第三条经营范围变更 2016-12-15
股东信息变更 伍志红 ,伍志伟 湖南北大荒健康产业有限公司 2016-08-31
分支变更 株洲市金都实业有限公司金都服装鞋业大市场; 2016-08-31
章程变更 - 2016-08-30启用新的章程:企业类型、股东变更 2016-08-31
负责人变更 伍志红 梁秋阳 2016-08-31
股东或股份发起人名称变更 伍志伟;伍志红; 湖南北大荒健康产业有限公司; 2016-08-31

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手机 邮箱 固话 负责业务 评分
刘** - - - 0733-****920 - 72
伍** - - - 0731-2****920 - 72
伍** - - 9199084*****.com、82229*****tmail.com 0733-****920 - 74

联系人共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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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案由 案号 裁判结果 在本案中身份 发布时间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天元支行、株洲市好棒美食品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借款合同纠纷 (2021)湘02执恢86号之三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行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被执行人 2022-10-01
株洲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株洲市金都实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租赁合同纠纷 (2022)湘0203执1541号之一 终结(2022)湘0203执154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被执行人 2022-08-01
方青萍、株洲市金都实业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租赁合同纠纷 (2022)湘0203执298号 对被执行人株洲市金都实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3861元(利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另行计算)予以冻结、划拨。若不足部分则对其它财产予以查封、冻结、扣留、提取、扣押、拍卖、变卖。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被执行人 2022-04-01
方青萍、株洲市金都实业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租赁合同纠纷 (2022)湘0203执78号 对被执行人株洲市金都实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900元(利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另行计算)予以冻结、划拨;若不足部分则对其它财产予以查封、冻结、扣留、提取、扣押、拍卖、变卖。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被执行人 2022-04-01
方青萍、株洲市金都实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租赁合同纠纷 (2022)湘0203执78号之一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被执行人 2022-04-01
刘勇、株洲市金都实业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2022)湘0203执52号 对被执行人株洲市金都实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3452.69元(利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另行计算)予以冻结、划拨;若不足部分则对其它财产予以查封、冻结、扣留、提取、扣押、拍卖、变卖。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被执行人 2022-04-01
方青萍、株洲市金都实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租赁合同纠纷 (2022)湘0203执298号之一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被执行人 2022-04-01
秦艳红、株洲市金都实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租赁合同纠纷 (2021)湘0203执2685号之一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此页无正文) 被执行人 2021-11-30
秦艳红、株洲市金都实业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2021)湘0203执2685号 对被执行人株洲市金都实业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21895.86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另行计算)予以冻结、划拨。若不足部分则对其它财产予以查封、冻结、扣留、提取、扣押、拍卖、变卖。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此页无正文) 被执行人 2021-11-30
梁建玉、龙德林等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2021)湘0203执2660号 对被执行人株洲市金都实业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31651.54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另行计算)予以冻结、划拨。若不足部分则对其它财产予以查封、冻结、扣留、提取、扣押、拍卖、变卖。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此页无正文) 被执行人 2021-11-30
梁建玉、龙德林等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租赁合同纠纷 (2021)湘0203执2660号之一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被执行人 2021-11-30
马伟、株洲市金都实业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2021)湘0203执2788号 对被执行人株洲市金都实业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34659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另行计算)予以冻结、划拨。若不足部分则对其它财产予以查封、冻结、扣留、提取、扣押、拍卖、变卖。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此页无正文) 被执行人 2021-11-30
马伟、株洲市金都实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租赁合同纠纷 (2021)湘0203执2788号之一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此页无正文) 被执行人 2021-11-30
李一军、株洲市金都实业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2021)湘0203执2662号 对被执行人株洲市金都实业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19396.38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另行计算)予以冻结、划拨。若不足部分则对其它财产予以查封、冻结、扣留、提取、扣押、拍卖、变卖。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此页无正文) 被执行人 2021-11-30
罗云、株洲市金都实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租赁合同纠纷 (2021)湘0203执2661号之一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此页无正文) 被执行人 2021-11-30
罗云、株洲市金都实业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2021)湘0203执2661号 对被执行人株洲市金都实业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19585.46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另行计算)予以冻结、划拨。若不足部分则对其它财产予以查封、冻结、扣留、提取、扣押、拍卖、变卖。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此页无正文) 被执行人 2021-11-30
余蓉娥、株洲市金都实业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2021)湘0203执2684号 对被执行人株洲市金都实业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19991.08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另行计算)予以冻结、划拨。若不足部分则对其它财产予以查封、冻结、扣留、提取、扣押、拍卖、变卖。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此页无正文) 被执行人 2021-11-30
余蓉娥、株洲市金都实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租赁合同纠纷 (2021)湘0203执2684号之一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此页无正文) 被执行人 2021-11-30
李一军、株洲市金都实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租赁合同纠纷 (2021)湘0203执2662号之一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此页无正文) 被执行人 2021-11-30
罗莎、株洲市金都实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租赁合同纠纷 (2021)湘0203执1793号之一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此页无正文) 被执行人 2021-10-29

开庭公告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2018-05-08 (2018)湘02民初17号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天元支行借款合同纠纷 被告 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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