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班铭贸易有限公司
- 法人: 玉明钟
- 注册资本: 6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 成立时间: 2014-04-10
- 办公地址: 南宁市西乡塘区安园东路9号桃花源I组团4号楼9号
公司概览
联系人
销售专家
2
无角色
6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玉明钟
- 经营状态 吊销
- 成立年限 10~15年
- 简称 广西班铭、班铭贸易、班铭
- 注册资本 6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
- 英文名 -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0~10
- 统一社信代码 91450103097341273B
- 纳税人识别号 -
- 组织机构代码 097341273
- 曾用名 南宁诺曼吉贸易有限公司 广西力生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450103000167813
- 登记机关 南宁市西乡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23-06-15
- 营业期限 2014-04-10~
- 注册地址 南宁市西乡塘区安园东路9号桃花源I组团4号楼9号
- 国标行业 批发和零售业->批发业->其他批发业->其他未列明批发业
- 专业行业 美妆/个护/洗漱->化妆彩妆工具->化妆品、建材/门窗/水电->建筑材料辅料->钢材、家电/厨电/卫电->小型生活家电->空气净化器、智能硬件->消费类硬件->空气净化器、保健/药品/医疗->医疗/保健器械->医疗器械
- 公司简介 南宁诺曼吉贸易有限公司 成立于2014年4月10日,注册地址在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38-2号泰安大厦第1栋写字楼第十二层1215号房 ,主要从事批发兼零售:空气净化器,净水设备,日用百货,化妆品,家电产品,耐火材料,钢材,建材(除危险化学品及木材),保健用品,I类医疗器械。。欢迎交流合作!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 股东类型 | 认缴出资额 | 认缴出资占比 |
---|---|---|---|
玉明钟 | 自然人股东 | - | 100.00% |
共 1 条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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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Infinity
变更记录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变更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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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变更 | 玉惠识:51%;韦少明:49%; | 玉明钟:100%; | 2020-04-03 |
主要人员变更 | 韦少明、玉惠识、玉惠识 | 韦少明、玉明钟、玉明钟 | 2020-04-03 |
市场主体类型变更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 2020-04-03 |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 韦少明、玉惠识、玉惠识 | 韦少明、玉明钟、玉明钟 | 2020-04-03 |
股东信息变更 | 玉惠识:51%;韦少明:49%; | 玉明钟:100%; | 2020-04-03 |
负责人变更 | 玉惠识 | 玉明钟 | 2020-04-03 |
投资人变更 | 玉惠识:51%;韦少明:49%; | 玉明钟:100%; | 2020-04-03 |
股东信息变更 | 班学松:51%;韦少明:49%; | 韦少明:49%;玉惠识:51%; | 2019-04-22 |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 韦少明、班学松、班学松 | 韦少明、玉惠识、玉惠识 | 2019-04-22 |
负责人变更 | 班学松 | 玉惠识 | 2019-04-22 |
主要人员变更 | 韦少明、班学松、班学松 | 韦少明、玉惠识、玉惠识 | 2019-04-22 |
投资人变更(包括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日期、投资人名称等) | 班学松:*%;韦少明:*%; | 韦少明:*%;玉惠识:*%; | 2019-04-22 |
投资人变更 | 班学松:51%;韦少明:49%; | 韦少明:49%;玉惠识:51%; | 2019-04-22 |
名称变更变更 | 广西力生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广西班铭贸易有限公司 | 2018-07-31 |
法定代表人变更 | 玉明钟 | 班学松 | 2018-07-31 |
注册资本变更 | 200.00 | 600.00 | 2018-07-31 |
市场主体类型变更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2018-07-31 |
地址变更 | 南宁市兴宁区新民路59号太阳广场A栋1006号 | 南宁市西乡塘区安园东路9号桃花源I组团4号楼9号 | 2018-07-31 |
经营范围变更 | 对生物技术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批发兼零售:空气净化器、净水设备、日用百货、化妆品、家电产品、耐火材料、钢材、建材(除危险化学品及木材)、保健用品、I类医疗器械、食品、蔬菜、水果、肥料。 | 销售:金属材料(除国家专控产品)、钢材、建筑材料、防水材料(以上两项除危险化学品)、管材、水暖器材、五金交电、机电产品、农副土特产品(仅限初级农产品)、家用电器、肥料;林木种植(具备生产经营场地条件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道路货物运输(凭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经营,具体项目以审批部门批准的为准);装卸服务,企业管理信息咨询(以上两项除国家有专项规定外)。 | 2018-07-31 |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 玉明钟、玉惠识、玉明钟 | 韦少明、班学松、班学松 | 2018-07-31 |
共 38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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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手机 | 邮箱 | 固话 | 负责业务 | 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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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年报联系人2019、2020 | - | 1378****778 | 4181418*****.com | - | - | 83 |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8 | - | 1877****308 | 6052656*****.com | - | - | 86 |
韦** | 监事 | 1307****897 | 6052656*****.com | - | - | 95 |
联系人共 8 条
解锁 查看更多信息
共 8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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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 案由 | 案号 | 裁判结果 | 在本案中身份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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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德信创新实业有限公司、广西班铭贸易有限公司等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民事 | (2021)川0703执4955号之一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申请执行人 | 2022-04-03 |
广西桂盾人防工程有限公司、广西班铭贸易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1)桂0122执异23号 | 一、追加玉明钟为本院(2021)桂0122执1154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 二、驳回申请人广西桂盾人防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 申请人 | 2021-12-04 |
广西桂盾人防工程有限公司、广西班铭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1)桂0122执1154号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 | 2021-12-03 |
广西建成人防工程有限公司、广西班铭贸易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1)桂0702执805号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广西班铭贸易有限公司、玉明钟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广西建成人防工程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被执行人 | 2021-11-09 |
广西田阳江智重工有限公司、广西班铭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1)桂1021执745号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 | 2021-10-12 |
广西桂盾人防工程有限公司与广西班铭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0)桂0122民初1602号 | 一、确认原告广西桂盾人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班铭贸易有限公司签订的《钢材买卖合同》(合同编号GRCG20191206-1)于2020年10月13日解除; 二、被告广西班铭贸易有限公司返还原告广西桂盾人防工程有限公司货款431132.80元; 三、被告广西班铭贸易有限公司向原告广西桂盾人防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利息(利息计算:以431132.80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1日起至债务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30%分段计算)。 上述金钱给付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不履行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于本案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8049元,由原告广西桂盾人防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20元,被告广西班铭贸易有限公司负担7729元。公告费260元,由被告广西班铭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账号:20×××28),逾期未预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被告 | 2021-08-06 |
广西田阳江智重工有限公司与广西班铭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0)桂1021民初3150号 | 一、解除原告广西田阳江智重工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班铭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8日签订的《钢材买卖合同》; 二、被告广西班铭贸易有限公司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原告广西田阳江智重工有限公司预付钢材款280000元; 三、被告广西班铭贸易有限公司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广西田阳江智重工有限公司的占用预付钢材款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28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从2020年9月2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四、被告广西班铭贸易有限公司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广西田阳江智重工有限公司因诉讼产生的律师费用8000元。 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620元、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81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广西班铭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 6 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1-04-02 |
广西纵购建材有限公司、广西班铭贸易有限公司、玉明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0)桂0107民初4501号 |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广西班铭贸易有限公司、玉明钟名下价值162443.85元的财产。 本案申请费1332元,由申请人广西纵购建材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财产保全的标的物,若为银行存款,财产保全期限为一年;若为动产,财产保全期限为二年;若为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财产保全期限为三年。当事人若需要继续财产保全的,须在财产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的,本裁定所保全的财产自行解除保全,保全财产流失的法律后果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被申请人 | 2021-02-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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