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市中区从容煤矿
- 法人: 李从容
- 注册资本: 50.00万元
- 企业类型: 个人独资企业
- 成立时间: 2001-10-17
- 办公地址: 广元市利州区荣山镇田湾村一组
公司概览
联系人
销售专家
4
无角色
3
招投标
招标数量
1次
招标金额
-元
供应商
0家
中标数量
0次
中标金额
-元
客户
0家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李从容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5年以上
- 简称 -
- 注册资本 50.00万元
- 实缴资本 50.00万元
- 英文名 -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100~200
- 统一社信代码 915108027089761139
- 纳税人识别号 -
- 组织机构代码 708976113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510800100019961
- 登记机关 广元市利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22-05-16
- 营业期限 2001-10-17~
- 注册地址 广元市市中区荣山镇田湾村
- 国标行业 采矿业->煤炭开采和洗选业->烟煤和无烟煤开采洗选->烟煤和无烟煤开采洗选
- 专业行业 农资/化工/环保->能源化工/材料->煤炭
- 公司简介 广元市市中区从容煤矿,办公室地址位于“女皇故里”、“蜀北重镇”、川北门户广元,广元广元市市中区荣山镇田湾村,我单位主要提供煤炭开采、销售。,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 股东类型 | 认缴出资额 | 认缴出资占比 |
---|---|---|---|
李从容 | 自然人股东 | - | 100.00% |
共 1 条
- 1
- 2
- 3
- 4
- Infinity
变更记录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变更时间 |
---|---|---|---|
股东信息变更 | 李从容 出资额:万人民币; 出资方式:个人财产出资 | 李从容 出资额:50.000000万人民币; 出资方式:个人财产出资 | 2022-05-16 |
经营范围变更 | 煤炭开采、销售(采矿许可证有效期至2019年4月20日、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至2016年12月3日、煤炭生产许可证有效期至2019年3月)。(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许可项目:煤炭开采(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 2022-05-16 |
其他变更 | 许可经营项目:煤炭开采、销售(采矿许可证有效期至2019年4月20日、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至2014年1月5日、煤炭生产许可证有效期至2019年3月) | 许可经营项目:煤炭开采、销售(采矿许可证有效期至2019年4月20日、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至2016年12月3日、煤炭生产许可证有效期至2019年3月) | 2014-10-13 |
经营范围变更 | 经营范围及方式:煤炭开采、销售(采矿许可证有效期至2019年4月20日、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至2014年1月5日、煤炭生产许可证有效期至2019年3月)。 | 经营范围及方式:煤炭开采、销售(采矿许可证有效期至2019年4月20日、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至2016年12月3日、煤炭生产许可证有效期至2019年3月)。 | 2014-10-13 |
其他变更 | 0 | 50 | 2011-05-24 |
实收出资变更 | 0 | 50 | 2011-05-24 |
投资总额变更 | 0 | 1 | 2011-05-24 |
经营范围变更 | 经营范围: 仅供办理有关证件。行业代码: 0610经营方式: 服务 | 经营范围: 煤炭开采、销售(采矿许可证有效期至2019年4月20日、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至2014年1月5日、煤炭生产许可证有效期至2019年3月)。行业代码: 0610经营方式: 服务 | 2011-05-24 |
其他变更 | 胥玉刚 | 李从容 | 2007-01-25 |
负责人变更 | 胥玉刚 | 李从容 | 2007-01-25 |
共 10 条
- 1
- 2
- 3
- 4
- Infinity
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手机 | 邮箱 | 固话 | 负责业务 | 评分 |
---|---|---|---|---|---|---|
李** | - | - | - | 0839-****558 | - | 72 |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8、2019、2022、2023 | - | 1398****990 | 14121304*****.com | - | - | 83 |
李** | 其他人员 | - | 14121304*****.COM | 0839-****558 | - | 83 |
联系人共 7 条
解锁 查看更多信息
共 7 条
- 1
- 2
- 3
- 4
- Infinity
招投标
项目名称 | 公告类型 | 标的物 | 发布地区 | 金额(万元) | 发布时间 |
---|---|---|---|---|---|
广元市市中区从容煤矿关于广元市利州区从容煤矿+510m水平延深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的公告 | 招标公告 | - | 四川-广元 | - | 2024-12-30 |
共 1 条
- 1
- 2
- 3
- 4
- Infinity
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 案由 | 案号 | 裁判结果 | 在本案中身份 | 发布时间 |
---|---|---|---|---|---|
广元市市中区从容煤矿、李兴忠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 (2021)川08民终372号 | 一、撤销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2020)川0802民初4220号民事判决。 二、广元市市中区从容煤矿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李兴忠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待遇、住院伙食补助费、鉴定费共计127080元。 三、驳回李兴忠、广元市市中区从容煤矿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5元,由广元市市中区从容煤矿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李兴忠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上诉人 | 2021-06-18 |
广元市市中区从容煤矿、广元市利州生态环境局其他行政管理一审行政判决书 | 其他行政管理 | (2020)川0802行初171号 | 驳回原告广元市市中区从容煤矿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行政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2021-03-01 |
广元市广信农业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与刘长江等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 - | (2020)川0802执1658号 | 查封、冻结、扣押、划拨、提取被执行人刘长江、贾贵英、李从容、李宗书、吴娟、广元宗鼎煤业有限公司、广元市市中区从容煤矿、广元市市中区大石镇前哨张家河煤矿名下的动产、不动产、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权益,所查封、冻结、扣押、划拨、提取的财产以人民币1381618.11元为限。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两年,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的查封期限为三年。 对无法分割的不动产以及其他无法直接体现资产价值的财产可全部查封、冻结。 如需继续查封、冻结的,申请执行人需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的继续查封、冻结申请。逾期提出申请的,所造成的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本裁定立即执行 | 被执行人 | 2021-01-31 |
广元市市中区从容煤矿与李兴忠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 (2020)川0802民初4220号 | 原告广元市市中区从容煤矿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李兴忠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待遇、住院伙食补助费、鉴定费、后续治疗费13808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广元市市中区从容煤矿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2020-11-24 |
申请执行人褚明达与被执行人广元市市中区从容煤矿劳动争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 - | (2020)川0802执1341号 |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广元市市中区从容煤矿银行存款108196.00元(工商保险待遇106696.00元、执行费1500.00元);或扣留、提取其同等金额的合法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 申请执行人 | 2020-10-27 |
广元市市中区从容煤矿、广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陈兴林工伤认定二审行政裁定书 |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 | (2018)川08行终5号 |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广元市市中区从容煤矿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上诉人 | 2020-08-06 |
广元市广信农业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与李从容、贾贵英、广元市市中区从容煤矿、李宗书、吴娟、广元宗鼎煤业有限公司、刘长江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 - | (2019)川0802执1955号 |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李从容、贾贵英、广元市市中区从容煤矿、李宗书、吴娟、广元宗鼎煤业有限公司、刘长江银行存款807607.48元(本金671083.33元、利息111903.15元、诉讼费15510.00元、执行费9111.0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同等金额的合法收入。 本裁定立即执行 | 被执行人 | 2020-06-22 |
陈兴林与广元市市中区从容煤矿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 劳动争议 | (2019)川0802执2365号 | 终结本院(2019川0802执236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期间,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上述情形消失后),可以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 | 2020-03-31 |
广元市广信农业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与广元市市中区从容煤矿、李从容、贾贵英、广元宗鼎煤业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 - | (2019)川0802执1002号 |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广元市市中区从容煤矿、李从容、贾贵英、广元宗鼎煤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942829.00元(本金2911316.10元、执行费31513.0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同等金额的合法收入。 本裁定立即执行 | 被执行人 | 2020-03-31 |
广元市市中区从容煤矿与褚明达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 (2019)川0802民初7029号 | 一、驳回原告广元市市中区从容煤矿的诉讼请求; 二、原告广元市市中区从容煤矿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褚明达支付工伤保险待遇106696元(含停工留薪待遇5400元、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就业补助金68512元、次性伤残补助金324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84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广元市市中区从容煤矿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2020-03-17 |
广元市广信农业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与广元宗鼎煤业有限公司、李宗书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追偿权纠纷 | (2018)川0802民初1066号 | 一、被告广元宗鼎煤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给付原告广元市广信农业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代偿款12362405.58万元及利息(按月利率2%计,其中154885.58元,从2014年9月29日起计至付清之日止;其中925344元,从2014年12月30日起起计至付清之日止;其中1282176元,从2015年7月23日起计至付清之日止;其中1000万元,从2018年1月11日起计至付清之日止)。 二、如被告广元宗鼎煤业有限公司到期未履行,则被告李宗书、被告吴娟、被告广元市市中区大石镇前哨张家河煤矿、被告广元市市中区从容煤矿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广元市利州区利元国有投资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借款500万元的责任;同时,原告广元市广信农业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就被告李宗书和吴娟质押的广元宗鼎煤业有限公司股份、及被告李宗书抵押的房屋变价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广元宗鼎煤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给付原告广元市广信农业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诉讼代理费50000元。 案件受理费96934元,由被告广元宗鼎煤业有限公司、被告李宗书、被告吴娟、被告广元市市中区大石镇前哨张家河煤矿、被告广元市市中区从容煤矿共同负担,被告广元市利州区利元国有投资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其中的3920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9-12-17 |
广元市利州区利元国有投资有限公司、广元市广信农业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广元宗鼎煤业有限公司、李宗书、吴娟、广元市市中区大石镇前哨张家河煤矿、广元市市中区从容煤矿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追偿权纠纷 | (2019)川08民终1164号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6800元,由上诉人广元市利州区利元国有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被上诉人 | 2019-12-17 |
广元市广信农业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广元市市中区从容煤矿其他案由一案执行裁定书 | 借款合同纠纷 | (2019)川0802执1001号之一 | 终结本院(2019)川0802执1001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期间,申请执行人广元市广信农业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广元市市中区从容煤矿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上述情形消失后),可以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 | 2019-10-30 |
广元市市中区从容煤矿、陈兴林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 (2019)川08民终1339号 | 一、撤销(2019)川0802民初12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维持(2019)川0802民初122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 三、上诉人广元市市中区从容煤矿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被上诉人陈兴林支付工伤保险待遇72046元。 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及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广元市市中区从容煤矿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上诉人 | 2019-09-23 |
广元市市中区从容煤矿、广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二审行政判决书 |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 | (2019)川08行终55号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诉讼费50元,由上诉人广元市市中区从容煤矿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上诉人 | 2019-09-16 |
广元市广信农业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与广元市市中区从容煤矿、李从容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合同纠纷 | (2018)川0802民初5649号 | 一、限被告广元市市中区从容煤矿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广元市广信农业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担保费88万元及违约金(违约金应按每日万分之五分段计算,其中2013年8月20日至2018年2月25日期间以应付担保费16万元为基数计算;2014年8月19日至2018年2月25日期间以应付担保费33万元为基数计算;2015年8月20日至2018年2月25日期间以应付担保费33万元为基数计算;2016年8月20日起以应付担保费33万元为基数计算至该笔实际付清之日止;2017年8月20日起以应付担保费22万元为基数计算至该笔实际付清之日止;2018年2月26日起以应付担保费22万元为基数计算至该笔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广元市广信农业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能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300.00元,由被告广元市市中区从容煤矿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9-08-30 |
广元市市中区从容煤矿、广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褚明达其他一审行政判决书 | 行政确认 | (2018)川0802行初290号 | 驳回原告广元市市中区从容煤矿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行政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2019-08-26 |
广元市市中区从容煤矿与陈兴林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 (2019)川0802民初122号 | 一、原告(被告)广元市市中区从容煤矿向被告(原告)陈兴林支付工伤保险待遇89846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驳回原告(被告)广元市市中区从容煤矿的诉讼请求。 三、驳回被告(原告)陈兴林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广元市市中区从容煤矿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9-08-22 |
陈兴林诉被告广元市市中区从容煤矿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 (2019)川0802民初221号 | 本案并入本院(2019)川0802民初122号案件审理 | 被告 | 2019-05-20 |
原告广元市市中区从容煤矿不服被告广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 | (2017)川0802行初53号 | 驳回原告广元市市中区从容煤矿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广元市市中区从容煤矿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行政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2018-12-27 |
共 27 条
- 1
- 2
- 3
- 4
- Infini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