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三星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法人: 肖瑞余
- 注册资本: 1260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国有控股)
- 成立时间: 1988-09-19
- 办公地址: 广东省湛江市人民大道北3号
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2
销售专家
14
无角色
6
招投标
招标数量
8次
招标金额
45,892,754元
供应商
1家
中标数量
0次
中标金额
-元
客户
0家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肖瑞余
- 经营状态 在业
- 成立年限 15年以上
- 简称 广东三星、三星集团、三星
- 注册资本 1260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126000.00万元
- 英文名 Guangdong Sanxing Enterprise (Group) Incorporated Company
- 参保人数 7
- 人员规模 10~20
- 统一社信代码 9144080019034425X4
- 纳税人识别号 -
- 组织机构代码 19034425X
- 曾用名 广东三星企业集团公司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440800000053931
- 登记机关 湛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20-03-19
- 营业期限 1988-09-19~
- 注册地址 广东省湛江市人民大道北3号
- 国标行业 制造业->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基础化学原料制造->其他基础化学原料制造
- 专业行业 电商零售->新兴电商->社交电商、农资/化工/环保->能源化工/材料->石油化工、金融->企业金融服务->小微企业贷
- 公司简介 广东三星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办公室地址位于粤西和北部湾经济圈的经济中心湛江,广东省湛江市人民大道北3号,于1988年09月19日在湛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成立,注册资本为126000(万元),在公司发展壮大的33年里,我们始终为客户提供好的产品和技术支持、健全的售后服务,我公司主要经营本集团成员企业所产产品及相关技术的出口和生产所需原辅材料、设备、技术的进口(具体按经贸部[92]外经贸管体审证字A19359号文经营),开展集团成员企业补偿贸易。销售五金、交电、化工,工业生产资料(不含金银、小轿车和化学危险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我们有好的产品和专业的销售和技术团队,目前团队人数有4229人,我公司属于湛江汽车厂黄页行业,如果您对我公司的产品服务有兴趣,期待您在线留言或者来电咨询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 股东类型 | 认缴出资额 | 认缴出资占比 |
---|---|---|---|
集团法人 | - | - | 19.21% |
湛江三星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 - | - | 41.27% |
定向法人股 | 法人股东 | - | 39.52% |
国有法人 | - | - | 39.52% |
内部职工股 | 法人股东 | - | 19.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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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记录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变更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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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人员变更 | 韩紫靛(负责人);蒋国华(总经理);王刚(负责人);沈明远(监事);张承意(负责人);蒋国华(董事长);吴志光(监事);吴国华(监事);杜益球(副董事长);傅康瑞(监事);吴怀仁(监事);黄学儒(负责人);郑康生(负责人); | 韩紫靛(负责人);王刚(负责人);沈明远(监事);张承意(负责人);吴志光(监事);吴国华(监事);杜益球(副董事长);傅康瑞(监事);吴怀仁(监事);黄学儒(负责人);郑康生(负责人);肖瑞余(经理); | 2020-03-19 |
法定代表人变更 | 蒋国华 | 肖瑞余 | 2020-03-19 |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 韩紫靛(负责人);蒋国华(总经理);王刚(负责人);沈明远(监事);张承意(负责人);蒋国华(董事长);吴志光(监事);吴国华(监事);杜益球(副董事长);傅康瑞(监事);吴怀仁(监事);黄学儒(负责人);郑康生(负责人); | 韩紫靛(负责人);王刚(负责人);沈明远(监事);张承意(负责人);吴志光(监事);吴国华(监事);杜益球(副董事长);傅康瑞(监事);吴怀仁(监事);黄学儒(负责人);郑康生(负责人);肖瑞余(经理); | 2020-03-19 |
负责人变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首席代表、合伙事务执行人等变更) | 罗平 | 蒋国华 | 1999-08-12 |
地址变更 | 湛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大道龙潮路口 | 广东省湛江市人民大道北3号 | 1997-04-29 |
注册资本变更(注册资金、资金数额等变更) | 45000.0 | 126000.0 | 1997-04-29 |
企业类型变更 | 3100 | 1223 | 1997-04-29 |
名称变更(字号名称、集团名称等) | 广东三星企业集团公司 | 广东三星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1997-04-29 |
经营范围变更(含业务范围变更) | 本集团成员企业所产产品及相关技术的出口和生产所需原辅材料、设备、技术的进口(具体商品按经贸部[92]外经贸管体审证字第A19359号文经营),开展集团成员企业补偿贸易。/本集团公司出口商品转内销和进口商品的内销业务,仓储、货运。 | 汽车、农用运输车和汽车总成制造,机械加工。本集团成员企业所产产品及相关技术的出口和生产所需原辅材料、设备、技术的进口(具体按经贸部[92]外经贸管体审证字A19359号文经营),开展集团成员企业补偿贸易。销售五金、交电、化工,工业生产资料(不含金银、小轿车和化学危险品)。〓 | 1997-04-29 |
地址变更(住所地址、经营场所、驻在地址等变更) | 湛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大道龙潮路口 | 广东省湛江市人民大道北3号 | 1997-04-29 |
经营范围变更 | 本集团成员企业所产产品及相关技术的出口和生产所需原辅材料、设备、技术的进口(具体商品按经贸部[92]外经贸管体审证字第A19359号文经营),开展集团成员企业补偿贸易。/本集团公司出口商品转内销和进口商品的内销业务,仓储、货运。 | 汽车、农用运输车和汽车总成制造,机械加工。本集团成员企业所产产品及相关技术的出口和生产所需原辅材料、设备、技术的进口(具体按经贸部[92]外经贸管体审证字A19359号文经营),开展集团成员企业补偿贸易。销售五金、交电、化工,工业生产资料(不含金银、小轿车和化学危险品)。〓 | 1997-04-29 |
市场主体类型变更 | 3100 | 1223 | 1997-04-29 |
注册资本变更 | 45000.00 | - | 1997-04-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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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手机 | 邮箱 | 固话 | 负责业务 | 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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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国华 | 董事长 | - | - | - | - | 79 |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4、2015、2018、2020、2021 | - | - | 135420822*****3.com | 0759-****888 | - | 73 |
吴怀仁 | 监事 | - | - | - | - | 79 |
联系人共 21 条
解锁 查看更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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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成员经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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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国华 | 董事长 | - |
杜益球 | 副董事长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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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
项目名称 | 公告类型 | 标的物 | 发布地区 | 金额(万元)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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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三星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宿舍区装分户表工程土建安装工程采购结果公示 | 中标公告 | 宿舍区装分户表工程土建安装工程项目 | 广东-湛江 | 355.69 | 2023-05-30 |
广东三星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宿舍区装分户表工程土建安装工程竞争性谈判变更公告 | 招标公告 | 宿舍区装分户表工程土建安装工程 | 广东-湛江 | - | 2023-05-13 |
广东三星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宿舍区装分户表工程土建安装工程竞争性谈判公告 | 招标公告 | 宿舍区装分户表工程土建安装工程 | 广东-湛江 | - | 2023-05-12 |
广东三星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01 | 招标公告 | 股权 | 广东-湛江 | - | 2020-06-16 |
广东三星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01 | 招标公告 | 股权 | 广东-湛江 | - | 2020-05-18 |
广东三星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有湛江三星企业集团公司安铺分厂82.993%股权。 | 中标公告 | - | 广东-湛江 | 4233.58 | 2019-12-20 |
广东三星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 | 招标公告 | 股权 | 广东-湛江 | - | 2019-12-20 |
广东三星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 | 招标公告 | 股权 | 广东-湛江 | - | 2019-11-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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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下游
供应商
排序 | 供应商名称 | 参与次数 | 合作次数 | 交易总金额(万元) | 最近一次合作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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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湛江市建筑实业工程有限公司 | 1 | 1 | 355.69 | 2023-05-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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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 案由 | 案号 | 裁判结果 | 在本案中身份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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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赛日美科技有限公司、广东三星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委托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 委托合同纠纷 | (2022)鲁02执异314号 | 驳回申请人深圳市赛日美科技有限公司的追加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 被执行人 | 2022-08-18 |
杨程喻、广东三星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抵押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抵押权纠纷 | (2022)粤0803民初43号 | 确认广东三星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杨开吴位于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门606房[房产证号:粤房地证字第1××1号;粤房地他证字第C××3号,抵押权人为广东三星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抵押权消灭。 案件受理费900元,由原告杨程喻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2-04-29 |
广东三星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湛江市新旺通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 租赁合同纠纷 | (2021)粤0891民初1959号 | 本案按广东三星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 原告 | 2021-07-19 |
深圳市赛日美科技有限公司、广东三星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 | (2019)鲁02执恢173号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被执行人 | 2020-05-22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行、广东三星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无因管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无因管理纠纷 | (2018)冀0104执1413号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被告 | 2019-05-23 |
湛江开发区新月发展有限公司、广东三星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借款合同纠纷 | (2016)粤0891执恢23号之三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被执行人 | 2019-01-18 |
广州骏达汽车企业集团、广东三星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2016)粤0891执399号之一 | 本院(2016)粤0891执39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若发现被执行人广东三星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申请本院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 | 2019-01-13 |
湛江市长虹汽车出租有限公司、广东三星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企业借贷纠纷 | (2016)粤0803执772号 | 本院(2016)粤0803执77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 | 2019-01-13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行与广东三星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17)冀01民初875号 | 被告广东三星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行借款本金3800万元。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31800元,由被告广东三星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8-12-30 |
深圳市环显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与广东三星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市人民政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合同纠纷 | (2018)粤0891民初1099号 | 准许原告深圳市环显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计6900元,由原告深圳市环显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 被告 | 2018-11-28 |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广东恒兴集团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 借款合同纠纷 | (2018)粤08执异20号 | 驳回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 被执行人 | 2018-11-07 |
湛江市赤坎区南桥街道办文保南村经济合作社、广东三星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 合同纠纷 | (2018)粤民申1503号 | 驳回湛江市赤坎区南桥街道办文保南村经济合作社的再审申请 | 被申请人 | 2018-07-24 |
叶军廷与广东三星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 | (2015)湛开法民一初字第66号 | 一、限被告广东三星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偿还借款本金900万元和利息(截止1999年9月20日(含该日)的利息为6318431.6元;1999年9月21日起至2014年8月15日止的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资金逾期贷款利率计付)给原告叶广廷; 二、限被告广东三星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偿还借款本金200万元和利息(截止1999年9月20日(含该日)的利息为145860元;1999年9月21日起至2014年8月15日止的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资金逾期贷款利率计付)给原告叶广廷; 三、驳回原告叶广廷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0516元,由被告广东三星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8-04-17 |
中国石油物资天津公司与广东三星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伙企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民间借贷纠纷 | (2016)粤0891民初1486号 | 一、限被告广东三星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石油物资天津公司本金3145133.28元。 二、驳回原告中国石油物资天津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989.06元,由原告中国石油物资天津公司负担50元,被告广东三星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31939.0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8-03-26 |
原告南京市机电设备总公司与被告广东三星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 企业借贷纠纷 | (2016)苏0106民初12584号 | 被告广东三星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南京市机电设备总公司偿还借款本金6180176.60元及利息(利息自2003年8月10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按同类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标准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4881元,公告费600元,合计95481元,由被告广东三星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预缴,被告广东三星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履行本判决判项义务时一并加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7-09-08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行与广东三星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 - | (2015)西民商初字第01409号 | 被告广东三星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行借款本金1000万元。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81800元,由被告广东三星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7日内预交上诉费(上诉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收款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62XXXXXX47,开户银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被告 | 2016-10-18 |
广州骏达汽车企业集团与广东三星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湛江三星汽车企业集团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2015)穗越法金民初字第2074号 | 被告广东三星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湛江三星汽车企业集团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至广东省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5-11-10 |
山东远东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广东三星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湛江三星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 | (2014)鲁商终字第308号 | 一、维持原审判决第一、二、四项,即:“广东三星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山东远东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在LC373961141信用证项下的款项人民币17292034.2元;广东三星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山东远东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自1997年10月9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的逾期利息、违约金及开证行的罚息,以人民币17292034.2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六计算;驳回山东远东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变更原审判决第三项为:湛江三星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对广东三星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一审案件受理费、诉讼保全费按照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251104元,由上诉人广东三星公司负担125552元,上诉人湛江三星公司负担125552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上诉人 | 2014-12-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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