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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中农圣源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 法人: 许炳伟
  • 注册资本: 50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成立时间: 2015-12-17
  • 办公地址: 株洲市天元区长江北路体育中心体育场

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5

销售专家

2

无角色

6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许炳伟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5~10年
  • 简称 湖南中农圣源、中农圣源、中农圣源生物
  • 注册资本 50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100.00万元
  • 英文名 -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0~10
  • 统一社信代码 91430200MA4L28014B
  • 纳税人识别号 -
  • 组织机构代码 MA4L28014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430200000157619
  • 登记机关 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15-12-17
  • 营业期限 2015-12-17~
  • 注册地址 株洲市天元区长江北路体育中心体育场
  • 国标行业 制造业->其他制造业->其他未列明制造业->其他未列明制造业
  • 专业行业 美妆/个护/洗漱->香氛香水美体->茶树精油
  • 公司简介 -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股东类型 认缴出资额 认缴出资占比
许炳伟 自然人股东 - 80.00%
许志森 自然人股东 - 20.00%

变更记录

变更项 变更前 变更后 变更时间
联络人员变更 罗容辉 *** 备案手机:*** 王萍 *** 备案手机:*** (网上办理) 2018-05-31
联络人员变更 罗容辉***备案手机:*** 罗容辉***备案手机:***(网上办理) 2016-05-14

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手机 邮箱 固话 负责业务 评分
张乌妹 董事 - - - - 79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5、2016、2017、2018、2019、2020、2021 - - - 0731-2****786 - 71
刘翠容 监事 - - - - 79

联系人共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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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成员经历
张乌妹 董事 -
张连红 董事 -
王萍 董事 -
许志森 董事,总经理,董事兼总经理 -
许炳伟 董事长 -

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案由 案号 裁判结果 在本案中身份 发布时间
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国旺支行、许炳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20)湘0211民初3416号 对被申请人许炳伟、张乌妹、许志森、张连红、株洲市锦亿实业有限公司、湖南中农圣源生物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770万元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国旺支行预交。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被申请人 2021-09-02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市分行与株洲市锦亿实业有限公司、许炳伟、张乌妹、许志森、张连红、许志祥、湖南中农圣源生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锦华国际酒店集团有限公司、株洲市锦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21)湘0211执32号之三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被执行人 2021-07-30
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国旺支行与许炳伟、张乌妹、许志森、张连红、株洲市锦亿实业有限公司、湖南中农圣源生物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21)湘0211执448号之三 终结(2020)湘0211民初341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被执行人 2021-07-30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与许炳伟、张乌妹、许志森、张连红、株洲市锦亿实业有限公司、湖南中农圣源生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费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 (2021)湘0211执449号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被执行人 2021-05-31
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国旺支行与许炳伟、张乌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20)湘0211民初3416号 一、被告许炳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国旺支行贷款本金7528359.87元及利息、罚息9836.04元(利息、罚息暂算至2020年8月28日,之后的利息、罚息以未偿还的贷款本金为基数按照补充协议约定的标准从2020年8月29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原告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国旺支行对被告张乌妹提供的抵押物,即位于泉州市丰泽区××街××段××花园××号楼××号××号门面【房屋产权证号:泉房权证丰泽区(丰)字第2××7、2××6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第一项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原告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国旺支行对被告许志森、张连红提供的抵押物,即位于株洲市芦淞区××路××号××广场××号××号××号房产【房屋产权证号:湘(2017)株洲市不动产权第0××4、0××7、0××6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第一项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被告张乌妹、许志森、张连红、株洲市锦亿实业有限公司、湖南中农圣源生物股份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被告未按照上述规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64847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69847元,由被告许炳伟、张乌妹、许志森、张连红、株洲市锦亿实业有限公司、湖南中农圣源生物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提起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按本判决确定的诉讼费向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现金交纳的,直接向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收费点交纳;汇款或转账的,开户银行:华融湘江银行长沙分行营业部,户名:湖南省财政厅国库处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8101××××0181。逾期未交纳的,将承担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后果 被告 2021-0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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