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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致远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法人: 张忠
  • 注册资本: 495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 成立时间: 2009-08-21
  • 办公地址: 北辰区双发大厦6#26门705

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1

销售专家

1

技术专家

4

无角色

5

专利信息

专利总数

2

专利数排名

75%以后

专利总数

2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张忠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5年以上
  • 简称 天津致远、致远、致远投资
  • 注册资本 495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1000.00万元
  • 英文名 Tianjin ZHIYUAN Investment Group Co., Ltd.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0~10
  • 统一社信代码 911200006940520660
  • 纳税人识别号 120113694052066
  • 组织机构代码 694052066
  • 曾用名 天津致远投资有限公司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120113000075497
  • 登记机关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 核准日期 2015-09-21
  • 营业期限 2009-08-21~2039-08-20
  • 注册地址 北辰区双发大厦6#26门705
  • 国标行业 金融业->资本市场服务->资本投资服务->资本投资服务
  • 专业行业 运动/户外/体育、农资/化工/环保->化肥农资农具->化肥、农资/化工/环保->能源化工/材料、其他、企业服务->企业通用服务->咨询服务、百货/厨具/宠物、服务/休闲/出行
  • 公司简介 天津致远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成立于20090821,注册地址在北辰区双发大厦6#26门705 ,主要从事以自有资金对化工项目投资;化工原料(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品除外)、五金电料、金属材料(贵重金属除外)、建筑材料、铬铁、铬矿批发;化工产品(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品除外)、锰矿粉、红土镍矿粉、铅锌矿粉、化肥、金属制品、锰矿石、红土镍矿石、铅锌矿石批发;劳务服务(限国内);日用百货、体育器材、钢材、木材、建筑材料批发兼零售;装饰工程、市政工程施工;商务信息咨询服务;货物及技术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化工产品技术咨询服务;企业管理咨询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欢迎交流合作!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股东类型 认缴出资额 认缴出资占比
张忠 自然人股东 - 42.22%
刘瑞 自然人股东 - 57.78%
刘建趁 - - 0.00%

变更记录

变更项 变更前 变更后 变更时间
经营范围变更 以自有资金对化工项目投资;化工原料(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品除外)、五金电料、金属材料(贵重金属除外)、建筑材料、铬铁、铬矿批发;化工产品(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品除外)、锰矿粉、红土镍矿粉、铅锌矿粉、化肥、金属制品、锰矿石、红土镍矿石、铅锌矿石批发;劳务服务(限国内);日用百货、体育器材、钢材、木材、建筑材料批发兼零售;装饰工程、市政工程施工;商务信息咨询服务;货物及技术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以上营范围涉及行业许可凭许可证件在有效期限内经营,国家有专项专营规定的按规定办理 以自有资金对化工项目投资;化工原料(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品除外)、五金电料、金属材料(贵重金属除外)、建筑材料、铬铁、铬矿批发;化工产品(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品除外)、锰矿粉、红土镍矿粉、铅锌矿粉、化肥、金属制品、锰矿石、红土镍矿石、铅锌矿石批发;劳务服务(限国内);日用百货、体育器材、钢材、木材、建筑材料批发兼零售;装饰工程、市政工程施工;商务信息咨询服务;货物及技术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化工产品技术咨询服务;企业管理咨询服务。((依法须批准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活动 2015-09-21
股东信息变更 - 认缴出资额(万元): 28600.0;出资方式: 货币 2014-10-08
股东信息变更 认缴出资额(万元): 28600.0;出资方式: 货币 2014-10-08
股东信息变更 认缴出资额(万元): 28600.0;出资方式: 货币 2014-10-08
股东信息变更 刘瑞 2014-10-08
地址变更 果园新村工商所 - 2014-10-08
股东信息变更 刘建趁 - 2014-10-08
股东信息变更 刘建趁 2014-10-08
股东信息变更 - 刘瑞 2014-10-08
工商所变更 果园新村工商所 2014-10-08
实收出资变更 29500.0 49500.0 2013-12-17
注册资本变更 29500.00 49500.00 2013-12-17
股东信息变更 本期实缴出资额:600.0;出资日期:2011-06-20 2013-12-17
工商所变更 果园新村工商所 2013-12-17
实收出资变更 23000.0 29500.0 2013-04-07
注册资本变更 23000.00 - 2013-04-07
工商所变更 果园新村工商所 - 2013-04-07
工商所变更 果园新村工商所 2013-03-18
注册资本变更 13000.00 23000.00 2013-03-18
实收出资变更 13000.0 23000.0 2013-03-18

进出口信用

注册海关 海关编号 注册时间 海关注销标志 报关有效时间 信用等级
津北辰关 1213961043 2012-04-17 正常 2068-07-31 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

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手机 邮箱 固话 负责业务 评分
58882425 - - - 022-5****425 - 71
张忠 执行董事,经理 - - - - 79
初景龙 - - - - - 70

联系人共 10

解锁 查看更多信息

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成员经历
张忠 执行董事,经理 -

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案由 案号 裁判结果 在本案中身份 发布时间
天津致远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张忠等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不当得利纠纷 (2021)冀0402民初2570号 驳回天津致远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张忠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 2022-09-15
天津隆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津致远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租赁合同纠纷 (2021)津0116执12100号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2021-10-21
天津致远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张忠等与聂磊等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不当得利纠纷 (2021)津0103民初2415号 本案移送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原告 2021-05-28
雅安市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宝兴县金祥矿业开发有限公司、宝兴县鑫广矿冶开发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追偿权纠纷 (2021)川1827民初23号 一、被告宝兴县金祥矿业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归还原告雅安市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代偿的借款本金3000000.00元,利息1320769.06元,并以代偿金额为基数,自代偿之日起按被告与银行签订本笔《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的利率约定承担资金占利息至全部款清之日止(其中:以117034.08元为基数自2015年10月1日起;以385890.54元为基数自2016年7月1日起;以3817844.44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3日起); 二、被告宝兴县金祥矿业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原告雅安市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担保费258410.96元; 三、原告雅安市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在上述第一、二判项债权范围内对被告宝兴县鑫广矿冶开发有限公司提供的反担保物特种钼镍铸造锭模610吨享有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的优先受偿权; 四、被告天津致远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对原告雅安市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代偿的借款本金300万元,利息1320769.06元债权向被告宝兴县金祥矿业开发有限公司不能追偿的部分,按保证责任比例分担,向原告雅安市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清偿。被告天津致远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宝兴县金祥矿业开发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717元,由被告宝兴县金祥矿业开发有限公司承担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21-03-18
宝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四川省宝兴县金祥矿业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借款合同纠纷 (2020)川1827执152号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2021-03-09
天津致远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天津致远兴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天津市北辰区致远化工厂等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 (2018)浙01民特114号 驳回申请人天津致远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天津致远兴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天津市北辰区致远化工厂、天津市迅达物流有限公司、天津恒景再生合金材料有限公司、浙江致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张忠要求确认仲裁协议无效的申请。 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天津致远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天津致远兴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天津市北辰区致远化工厂、天津市迅达物流有限公司、天津恒景再生合金材料有限公司、浙江致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张忠共同负担 申请人 2020-12-03
宝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宝兴县鑫广矿冶开发有限公司、天津致远投资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借款合同纠纷 (2020)川1827执80号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 2020-09-22
聂磊、张忠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2018)津01执恢125号之二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被执行人 2020-04-24
某某有限责任公司、某某1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2019)云0124执373号之一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被执行人 2020-03-27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七里河支行与甘肃中臻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天津致远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19)甘01民初364号 一、被告甘肃中臻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七里河支行偿还借款本金7800万元,利息1377573.61元,合计79377573.61元(利息计算至2018年12月20日;2018年12月21日以后的利息以未付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上一工作日公布的贷款基础利率加收30%计算至本息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若被告甘肃中臻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不能按期履行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七里河支行对被告东莞市综艺广场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东莞市南城区商铺(房地产权证号:粤房地权证莞字第××号、不动产登记证明:粤(2018)东莞不动产证明第0020732号)、位于东莞市南城区商铺(房地产权证号:粤房地权证莞字第××号、粤(2018)东莞不动产证明第0020733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最高额12000万元范围内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东莞市综艺广场开发有限公司在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甘肃中臻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追偿; 三、若被告甘肃中臻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不能按期履行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被告天津致远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对本判决书确认的第一项债务在最高额80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七里河支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七里河支行预交的案件受理费438688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443688元由被告甘肃中臻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天津致远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东莞市综艺广场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给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七里河支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20-03-09
宝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宝兴县鑫广矿冶开发有限公司、候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18)川1827民初394号 一、被告宝兴县鑫广矿冶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归还原告宝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1750.00万元,并自2015年5月21日起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借款展期协议》约定的利率向原告宝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计付利息、复利、罚息至款清之日止; 二、被告宝兴县鑫广矿冶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原告宝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为实现债权已支出的律师代理费19.00万元; 三、原告宝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对被告宝兴县鑫广矿冶开发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财产【①宝工商抵[2015]05号动产抵押登记书载明的抵押物、②[2015]川宝抵第5号抵押物权登记证书载明的抵押物】在本判决第一、二判项载明的款项范围内优先受偿; 四、在本判决第三判项载明的抵押物不足清偿本判决第一、二判项载明的款项时,由被告周乐俊、张翔飞、候勇、天津致远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对不足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周乐俊、张翔飞、候勇、天津致远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宝兴县鑫广矿冶开发有限公司追偿;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154730.00元,由被告宝兴县鑫广矿冶开发有限公司、周乐俊、张翔飞、候勇、天津致远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19-12-31
天津物产化轻致远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天津致远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追偿权纠纷 (2019)津0113执2060号之二十一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被执行人 2019-12-31
周乐俊、张翔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19)川18民终447号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27940元,由上诉人周乐俊、张翔飞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被上诉人 2019-12-31
宝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四川省宝兴县金祥矿业开发有限公司、宝兴县鑫广矿冶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18)川1827民初529号 一、四川省宝兴县金祥矿业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宝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偿还借款本金7000000.00元,并按双方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承担从利息拖欠之日即2015年5月21日起至款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息; 二、宝兴县鑫广矿冶开发有限公司、天津致远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侯勇、张翔飞、周乐俊对上述全部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宝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对天津致远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在四川省宝兴县金祥矿业开发有限公司的股权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宝兴县鑫广矿冶开发有限公司、天津致远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侯勇、张翔飞、周乐俊对上述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四川省宝兴县金祥矿业开发有限公司追偿; 五、驳回宝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7892.00元,由宝兴县金祥矿业开发有限公司、宝兴县鑫广矿冶开发有限公司、天津致远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侯勇、张翔飞、周乐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19-12-30
天津物产化轻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天津致远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追偿权纠纷 (2019)津0113执1159号之三 一、冻结被执行人天津致远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原天津致远投资有限公司)在山东晟农生物工程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天津金兆元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在汇岳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享有的全部股权或其他投资权益。 二、冻结期间,不得擅自处分被冻结的股权或其他投资权益。 三、冻结期限为三年。 申请延长冻结期限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提出续行冻结的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 被执行人 2019-09-29
天津物产化轻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天津致远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追偿权纠纷 (2019)津0113执1159号之七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被执行人 2019-08-30
天津物产化轻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天津致远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追偿权纠纷 (2019)津0113执1159号之四 一、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天津市北辰区致远化工厂所有(天津嘉利达化工厂染料有限公司)名下的坐落于北辰区刘马庄村x厂房; 二、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变卖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查封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财产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财产的法律后果;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被执行人 2019-08-30
天津物产化轻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天津致远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追偿权纠纷 (2019)津0113执1159号之一 一、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刘建趁名下坐落于天津市南开区万德庄大道x房产。 二、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变卖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查封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财产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财产的法律后果;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被执行人 2019-08-30
天津物产化轻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天津致远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追偿权纠纷 (2019)津0113执1159号 一、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张忠名下坐落于天津市西青区友谊南路南段西侧棕榈花园x房产。 二、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变卖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查封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财产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财产的法律后果;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被执行人 2019-08-30
河北国控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天津市精达信机械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借款合同纠纷 (2018)津0113执3687号之二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被执行人 2019-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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