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平信投资有限公司
- 法人: 马恩红
- 注册资本: 10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 成立时间: 2011-08-04
- 办公地址: 石家庄长安区育才街6号
公司概览
联系人
销售专家
1
无角色
5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马恩红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0~15年
- 简称 平信、平信投资、河北平信
- 注册资本 10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1000.00万元
- 英文名 Hebei Pingxin Investment Co., Ltd.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0~10
- 统一社信代码 9113010057958944XB
- 纳税人识别号 -
- 组织机构代码 57958944X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130100000377016
- 登记机关 长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17-08-21
- 营业期限 2011-08-04~2031-08-03
- 注册地址 石家庄长安区育才街6号
- 国标行业 金融业->资本市场服务->资本投资服务->资本投资服务
- 专业行业 金融->众筹->加盟
- 公司简介 河北平信投资有限公司办公室地址位于距首都近的省会城市,河北省省会石家庄,石家庄石家庄长安区育才街6号,于2011年08月04日在石家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成立,注册资本为1000万人民币,在公司发展壮大的12年里,我们始终为客户提供好的产品和技术支持、健全的售后服务,我公司主要经营以自有资金对国家非限制或非禁止的项目进行投资。,我们有好的产品和专业的销售和技术团队,我公司属于石家庄咨询、投资、加盟公司行业,如果您对我公司的产品服务有兴趣,期待您在线留言或者来电咨询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 股东类型 | 认缴出资额 | 认缴出资占比 |
---|---|---|---|
马源伯 | - | - | 0.00% |
马恩红 | 自然人股东 | - | 100.00% |
共 2 条
- 1
- 2
- 3
- 4
- Infinity
变更记录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变更时间 |
---|---|---|---|
投资人变更 | 马源伯;马恩红; | 马恩红; | 2015-02-15 |
法定代表人变更 | 马源伯 | 马恩红 | 2015-02-15 |
章程变更 | - | 2015-02-14股东、公司类型、法人 | 2015-02-15 |
主要人员变更 | 马恩红 | 马源伯 | 2015-02-15 |
市场主体类型变更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 2015-02-15 |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 马源伯[退出] | 马恩红[新增] | 2015-02-15 |
企业类型变更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 2015-02-15 |
股东信息变更 | 马源伯;马恩红; | 马恩红; | 2015-02-15 |
章程备案 | - | 2015-02-14股东、公司类型、法人 | 2015-02-15 |
共 9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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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手机 | 邮箱 | 固话 | 负责业务 | 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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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年报联系人2022 | - | 1774****281 | - | - | - | 84 |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3、2014 | - | - | - | 0311-6****205 | - | 72 |
马** | - | - | - | 0311-6****205 | - | 72 |
联系人共 7 条
解锁 查看更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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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 案由 | 案号 | 裁判结果 | 在本案中身份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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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河北平信投资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借款合同纠纷 | (2020)冀0104执275号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可持本裁定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被执行人 | 2020-07-03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河北平信投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借款合同纠纷 | (2019)冀01执140号之一 | 扣划被执行人河北平信投资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03万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被执行人 | 2019-12-23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河北旺鑫食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 借款合同纠纷 | (2019)冀01执140号 | - | 被执行人 | 2019-12-23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赵建合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借款合同纠纷 | (2018)冀0128执恢44号之一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 | 2019-10-08 |
河北平信投资有限公司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山东路支行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 (2019)冀0104民初1915号 | 准予原告河北平信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0元,因原告撤诉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河北平信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 原告 | 2019-06-28 |
蒋永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二审民事判决书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2019)冀01民终2410号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由上诉人蒋永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被上诉人 | 2019-04-19 |
河北平信投资有限公司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山东路支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 (2017)冀0102民初8351号 | 被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至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至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2019-03-19 |
武朝杰申请执行河北平信投资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保证合同纠纷 | (2018)冀0102执恢1439号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被告 | 2018-12-10 |
尹占奇、王志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 民间借贷纠纷 | (2017)冀0108执异3号 | 中止对石家庄市裕华区煤机街116号豪景丽园7-1-101室房产的执行。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 | 2018-09-30 |
严信丰、林汝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18)冀01民终6063号 | 一、撤销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2017)冀0104民初433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严信丰、林汝钗、石家庄市恒丰广告装潢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150元予以退回,石家庄心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174元予以退回 | 被上诉人 | 2018-09-28 |
河北平信投资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山东路支行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 (2018)冀01民辖终585号 |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上诉人 | 2018-07-24 |
武朝杰与河北平信投资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保证合同纠纷 | (2016)冀0102民初3304号 | 被告河北平信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武朝杰担保质押金40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300元,由被告河北平信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7-11-27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赵建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17)冀01执388号 | 石家庄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石裁字[2015]第770号裁决书,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与赵建合、李雪红、河北平信投资有限公司、石家庄心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九鑫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指令深泽县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 | 2017-09-23 |
董卫民与张少江、河北平信投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借款合同纠纷 | (2016)冀0108民初3091号 | 一、被告张少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董卫民返还借款本金1000000元、利息252000元以及后续利息(按照年息24%计算,自2016年7月1日起至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河北平信投资有限公司、马恩红对被告张少江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被告张少江、河北平信投资有限公司、马恩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董卫民支付律师费用5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之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068元,由被告张少江、河北平信投资有限公司、马恩红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七日内到河北银行交纳上诉费。收款单位名称: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银行账户:62×××47。逾期不缴纳,视为放弃上诉 | 被告 | 2017-08-30 |
尹占奇与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 民间借贷纠纷 | (2016)冀0108执1735号之二 |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2016)冀0108民初173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 | 2017-05-02 |
尹占奇与马恩红、王志兴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 民间借贷纠纷 | (2016)冀0108执1052号之一 |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2016)冀0108民初17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申请执行人 | 2017-03-15 |
杨光伟与河北平信投资有限公司、马恩红等质押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 | (2015)长民二初字第1121号 | 一、被告河北平信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退还原告杨光伟担保质押金20万元并偿付利息(自2015年2月1日起至担保质押金还清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杨光伟对被告马恩红、马源伯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10元,由被告河北平信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6-01-14 |
田静与河北平信投资有限公司、马恩红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 - | 2015年裕民保字第00173号 | 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河北平信投资有限公司、马恩红名下1500000元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相同价值的财产。 二、查封担保人韩相林名下位于石家庄市桥东区石纺路10号银都花园29-8D房产一套。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被申请人 | 2015-12-24 |
河北平信投资有限公司与姚金达、李长侠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 借款合同纠纷 | (2015)长执字第175-1号 | 一、查封被执行人姚金达名下位于石家庄市桥东区胜利北大街石府二区5-4-××号房产(房产证号:石房权证东字第××号)。 二、查封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申请执行人 | 2015-10-26 |
河北平信投资有限公司与姚金达、李长侠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 借款合同纠纷 | (2015)长执字第175号 | 冻结被执行人姚金达、李长侠名下银行存款1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申请执行人 | 2015-10-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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