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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润国实业有限公司

  • 法人: 李广振
  • 注册资本: 30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成立时间: 1995-10-30
  • 办公地址: 越秀区东湖路33号五楼自编518

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1

销售专家

2

无角色

7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李广振
  • 经营状态 在业
  • 成立年限 15年以上
  • 简称 广东润国、润国
  • 注册资本 30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3000.00万元
  • 英文名 Guangdong Runguo Industrial Co., Ltd.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0~10
  • 统一社信代码 914401016174133238
  • 纳税人识别号 -
  • 组织机构代码 617413323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440000000090144
  • 登记机关 广州市越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19-09-01
  • 营业期限 1995-10-30~
  • 注册地址 广州市越秀区东湖路33号东湖豪苑五楼自编518房
  • 国标行业 制造业->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其他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其他未列明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
  • 专业行业 电商零售->新兴电商->社交电商、汽车/骑行/车品->骑行摩托车辆->摩托车、百货/厨具/宠物->日用百货杂货
  • 公司简介 广东润国实业有限公司办公室地址位于中国的南大门羊城广州,广州 沿江中路298号A楼22B房,于1995年10月30日在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成立,注册资本为3000万人民币元,在公司发展壮大的26年里,我们始终为客户提供好的产品和技术支持、健全的售后服务,我公司主要经营销售:体育用品,五金,交电,化工原料及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日用百货,汽车、摩托车配件,建筑材料。(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我们有好的产品和专业的销售和技术团队,目前团队人数有3人,我公司属于广州竹木加工公司行业,如果您对我公司的产品服务有兴趣,期待您在线留言或者来电咨询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股东类型 认缴出资额 认缴出资占比
龙菊桃 自然人股东 1530.00万元 51.00%
广东迈特兴华投资有限公司 企业法人 1470.00万元 49.00%

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手机 邮箱 固话 负责业务 评分
工商年报联系人2021 - - 10214442*****.com 020-6****813 - 74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8、2019 - - 3624995*****.com 8****198 - 73
工商年报联系人2020 - 1591****345 10214442*****.com - - 86

联系人共 9

解锁 查看更多信息

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成员经历
李广振 执行董事 -

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案由 案号 裁判结果 在本案中身份 发布时间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淘金支行与广东润国实业有限公司、广州东湖豪苑房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18)粤01执异887号 变更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为(2007)穗中法执字第467、468号案的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被执行人 2019-01-02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淘金支行与广东润国实业有限公司、广州东湖豪苑房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18)粤01执异888号 变更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为(2007)穗中法执字第467、468号案的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被执行人 2019-01-02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淘金支行与广东润国实业有限公司、广州东湖豪苑房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18)粤01执异883号 变更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为(2004)穗中法执字第2362号案的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被执行人 2019-01-02
唐海玲与广东圣济医药有限公司、广东润国实业有限公司、广州圣济医药贸易公司合同纠纷2015民二初91一审民事裁定书 - 穗越法民二初字第91号 准许原告唐海玲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公告费500元,由原告唐海玲负担 被告 2016-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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