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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

  • 法人: 夏文娟
  • 注册资本: -万元
  • 企业类型: 分公司
  • 成立时间: 2007-03-29
  • 办公地址: 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益州大道北段333号1层104室及25层3-8室

公司概览

联系人

销售专家

1

无角色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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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地区top10

经验要求

岗位数(个)

学历要求

岗位数(个)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夏文娟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5年以上
  • 简称 中国东亚银行成都分行、东亚银行成都分行
  • 注册资本 -万元
  • 实缴资本 -
  • 英文名 -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50~100
  • 统一社信代码 915101007686215175
  • 纳税人识别号 915101007686215175
  • 组织机构代码 768621517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510100500019468
  • 登记机关 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22-03-02
  • 营业期限 2007-03-29~
  • 注册地址 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市高新区益州大道北段333号1栋1层0104-2室及25层3-6室
  • 国标行业 金融业->货币金融服务->货币银行服务->商业银行服务
  • 专业行业 金融->金融机构->银行
  • 公司简介 -
  • 经营范围 -

变更记录

变更项 变更前 变更后 变更时间
法定代表人变更 姚峻 夏文娟 2022-03-02
经营范围变更 在下列范围内经营全部外汇业务和人民币业务: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买卖政府债劵、金融债劵、买卖股票以外的其他外币有价证券;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办理国内外结算;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代理保险;从事同业拆借;从事银行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提供资信调查和咨询服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以上范围不含国家法律法规限制或禁止的项目,涉及许可的凭相关开展经营活动)。 许可项目:银行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除外) 2021-12-21
地址变更 四川省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益州大道北段333号1层104室及25层3-8室 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市高新区益州大道北段333号1栋1层0104-2室及25层3-6室 2020-12-23
其他事项备案 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益州大道北段333号东方希望中心1层0104室及25层03、04、05、06、07、08室 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益州大道北段333号东方希望中心1层0104室及25层03、04、05、06、07、08室 2018-01-31
其他事项备案 刘彦樑 姚峻 2017-07-07
其他事项备案 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南路一段86号城市之心商务大厦10楼D单元、18楼H-K单元 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益州大道北段333号东方希望中心1层0104室及25层03、04、05、06、07、08室 2016-02-29
其他变更 陈炜 刘彦樑,其他有效身份证件,H07130049 2014-01-17
其他变更 成都市人民南路一段86号城市之心商务大厦10楼D单元 成都市人民南路一段86号城市之心商务大厦10楼D单元、18楼H-K单元 2012-01-20
其他变更 余丽珍 陈炜,其他有效身份证件,P257775(9) 2010-03-26
其他变更 毛汉文,其他有效身份证件,D553284(2) 余丽珍,其他有效身份证件,D598376(3) 2008-08-20

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手机 邮箱 固话 负责业务 评分
刘** - - chengdu*****bea.com 028-8****020 - 74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6 - - bea*****bea.com 028-6****088 - 74
夏文娟 负责人 - - - - 79

联系人共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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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案由 案号 裁判结果 在本案中身份 发布时间
原告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与被告刘厚军及第三人广汉丰圣商贸有限公司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2020)川0107民初8032号 本案按原告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原告 2020-09-29
程某某与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张磊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2020)川0106民初1687号 驳回程某某的起诉,本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20-09-24
陈忠与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张磊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2020)川0106民初1696号 驳回陈忠的起诉,本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20-09-24
漆志高与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张磊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2020)川0106民初1694号 驳回漆正高的起诉,本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20-09-24
黄珍玉与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张磊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2020)川0106民初1661号 驳回黄珍玉的起诉,本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20-09-23
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与张航、陈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18)川0104民初7716号 驳回原告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78300元,以及后续因公告送达裁判文书产生的费用,由原告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 2020-09-16
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与傅金全、四川省金晓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18)川0104民初7714号 驳回原告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78300元,以及后续因公告送达裁判文书产生的费用,由原告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 2020-09-16
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成都天益远洋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刘厚军、龚婷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借款合同纠纷 (2018)川0191执6654号之九 将被执行人刘厚军在四川广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丰支行88×××46账户存款在16503471.28元范围内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 申请执行人申请继续冻结的,须在期限届满前十个工作日内向本院呈交书面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2020-09-12
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成都天益远洋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刘厚军、龚婷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借款合同纠纷 (2018)川0191执6654号之六 将被执行人龚婷婷在中国银行成都航空路支行11×××97CNY0账户内存款在16503471.28元范围内予以继续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 申请执行人申请继续冻结的,须在期限届满前十个工作日内向本院呈交书面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原冻结文书号:(2018)川0191执6654号之四执行裁定书 - 2020-09-12
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成都天益远洋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成都天益远洋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四川天益冶金集团有限公司;刘厚军、龚婷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借款合同纠纷 (2018)川0191执6654号之五 将被执行人刘厚军在工行四川省德阳市广汉市支行23×××87账户内存款在16503471.28元范围内予以继续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 申请执行人申请继续冻结的,须在期限届满前十个工作日内向本院呈交书面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原冻结文书号:(2018)川0191执6654号之一执行裁定书 - 2020-09-12
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成都天益远洋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借款合同纠纷 (2018)川0191执6654号之七 将被执行人龚婷婷在工行四川省德阳市广汉市支行23×××45账户内存款在16503471.28元范围内予以继续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 申请执行人申请继续冻结的,须在期限届满前十个工作日内向本院呈交书面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原冻结文书号:(2018)川0191执6654号之五执行裁定书 - 2020-09-12
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成都天益远洋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刘厚军、龚婷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借款合同纠纷 (2018)川0191执6654号之八 将被执行人刘厚军在中国银行成都天府大道支行11×××44账户内存款在16503471.28元范围内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 申请执行人申请继续冻结的,须在期限届满前十个工作日内向本院呈交书面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2020-09-12
资阳市财政局与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2020)川0105民初7997号 准予原告资阳市财政局撤回对被告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第三人四川钟玉农牧有限公司、资阳市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25元,由原告资阳市财政局承担 被告 2020-08-31
刘学梅与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张磊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2019)川0106民初14129号 驳回刘学梅的起诉,本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20-07-09
田维敏与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张磊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2019)川0106民初14515号 驳回田维敏的起诉,本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20-07-09
刘大雄与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张磊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2019)川0106民初14131号 驳回刘大雄的起诉,本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20-06-30
攀枝花市商业建筑有限公司、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借款合同纠纷 (2018)川民再717号 维持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成民初字第2037号民事判决。 原审案件受理费196795.5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201795.50元,由成都汉邦翰林商贸有限公司、梁建昕、文毅、杨志渝、攀枝花商业建筑有限公司负担。本案案件受理费196795元,由攀枝花市商业建筑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被申请人 2020-06-30
陈某某与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张磊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2019)川0106民初14451号 驳回陈某某的起诉,本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20-06-30
张磊、程贤瑶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2020)川01民终8099号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被上诉人 2020-06-11
沈小华与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张磊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2019)川0106民初14434号 驳回沈小华的起诉,本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20-0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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