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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河金汇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官网
  • 法人: 吴剑飞
  • 注册资本: 1000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成立时间: 2014-04-25
  • 办公地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鲤鱼门街一号前海深港合作区管理局综合办公楼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9

销售专家

4

无角色

12

招聘

工作地区top10

经验要求

岗位数(个)

学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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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

招标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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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金额

-

供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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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标金额

-

客户

1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吴剑飞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0~15年
  • 简称 银河金汇、金汇、金汇证券资产管理
  • 注册资本 1000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100000.00万元
  • 英文名 Galaxy Jinhui Security Asset Management Corporation Limited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100~200
  • 统一社信代码 91440300305860423L
  • 纳税人识别号 440300305860423
  • 组织机构代码 305860423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440301109240180
  • 登记机关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24-07-11
  • 营业期限 2014-04-25~5000-01-01
  • 注册地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 国标行业 金融业->资本市场服务->非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其他非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 专业行业 金融->企业金融服务->小微企业贷、区块链->数字货币->数字资产管理
  • 公司简介 银河金汇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是一家新设立的券商类资产管理公司,前身为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总部。2014年5月,公司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由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单一发起人正式成立。作为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公司注册资本为10亿元人民币。公司经营范围为证券资产管理,具体包括单一资管业务、集合业务、专项业务以及QDII业务。 公司股东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河证券”,股票代码: 06881.HK; 601881.SH)是中国证券行业领先的综合性金融服务提供商,提供经纪、销售和交易、投资银行等综合证券服务。中国银河证券实际控制人为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银河证券于2013年5月22日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2015年5月完成H股配售,2017年1月2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A股上市。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股东类型 认缴出资额 认缴出资占比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企业法人 - 100.00%

变更记录

变更项 变更前 变更后 变更时间
高级管理人员备案(董事、监事、经理等) 王青:总经理 吴剑飞:经理 2024-07-11
负责人变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首席代表、合伙事务执行人等变更) 王青 吴剑飞 2024-07-11
主要人员变更 刘冰:董事长 吴剑飞:董事长 2024-05-24
高级管理人员备案(董事、监事、经理等) 刘冰:董事长 吴剑飞:董事长 2024-05-24
章程备案 2023-09-18 2023-11-07 2023-12-22
高级管理人员备案(董事、监事、经理等) 张凯慧:董事;杜书明:董事;刘冬梅:董事;付振全:董事 张凯慧:董事;杜书明:董事;刘冬梅:董事;王青:董事 2023-10-18
负责人变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首席代表、合伙事务执行人等变更) 刘冰 王青 2023-10-18
主要人员变更 刘冬梅(董事),杜书明(董事),付振全(董事),张凯慧(董事),付振全(总经理) 王青(总经理),杜书明(董事),王青(董事),张凯慧(董事),刘冬梅(董事) 2023-10-18
章程备案 2017-07-20 2023-09-18 2023-10-18
高级管理人员备案(董事、监事、经理等) 付振全:总经理 王青:总经理 2023-10-18
法定代表人变更 刘冰 王青 2023-10-18
主要人员变更 杜鹏飞(董事长) 刘冰(董事长) 2023-06-15
法定代表人变更 杜鹏飞 刘冰 2023-06-15
高级管理人员备案(董事、监事、经理等) 杜鹏飞:董事长 刘冰:董事长 2023-06-15
负责人变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首席代表、合伙事务执行人等变更) 杜鹏飞 刘冰 2023-06-15
董事长或执行董事成员 郭卿(董事长) 杜鹏飞(董事长) 2023-03-16
法定代表人变更 郭卿 杜鹏飞 2023-03-16
负责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首席代表、合伙事务执行人等) 郭卿 杜鹏飞 2023-03-16
负责人变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首席代表、合伙事务执行人等变更) 郭卿 杜鹏飞 2023-03-16
高级管理人员备案(董事、监事、经理等) 郭卿:董事长 杜鹏飞:董事长 2023-03-16

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手机 邮箱 固话 负责业务 评分
客服热线 - 1550****558 - 010-8****098 - 86
刘冬梅 董事 - - - - 79
投诉传真 - - - 0755-2****539 - 72

联系人共 25

解锁 查看更多信息

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成员经历
刘冬梅 董事 -
郭卿 董事长 -
杜书明 董事 -
尹岩武 董事长,总经理 -
沈祥荣 董事 -
王泽兰 董事 -
聂润成 董事 -
付振全 董事,总经理 -
张凯慧 董事 -

招投标

项目名称 公告类型 标的物 发布地区 金额(万元) 发布时间
浙江金华阳光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关于金华市产业基金有限公司拟设立QDII资管计划参与港股IPO基石投资(非政府采购)的成交结果公告 中标公告 - 浙江-金华 - 2022-08-19

上下游

客户

排序 客户名称 参与次数 合作次数 交易总金额(万元) 最近一次合作时间
1 金华市产业基金有限公司 1 1 - 2022-08-19

新闻舆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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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套路式收费侵害投资者权益(七):银河金汇货基收益率垫底,较市场均值“多收”1.6亿管理费

    编者按: 2024年4月4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提出加强证券基金机构监管,稳步降低公募基金行业综合费率的要求。 此前,我们研究过部分券商及券商资管旗下货币基金向投资者实际收取高达0.9%的管理费,存在高收费、低回报等问题。本文将对标监管文件及最新财报数据,回顾银河金汇旗下产品案例。 根据2023年年报,银河水

    银河金汇 2024-04-18 13:4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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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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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河金汇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河南省国有资产控股运营集团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合同纠纷 (2021)京74民初312号 查封、扣押、冻结河南省国控保障房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河南省国有资产控股运营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630452800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银河金汇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 2022-08-24
银河金汇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河南省国有资产控股运营集团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合同纠纷 (2021)京74民初312号 一、被告河南省国控保障房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银河金汇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股权转让款1500000000元; 二、被告河南省国控保障房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银河金汇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差额收益(自2019年12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9.71%计算,扣减5418.72万元)及违约金(自2020年6月20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每日5万元给付),以上收益及违约金均按未付股权转让款为基数,利率合计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 三、被告河南省国控保障房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银河金汇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律师费11万元; 四、被告河南省国有资产控股运营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一至三项被告河南省国控保障房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应付债务,向原告银河金汇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五、被告河南省国有资产控股运营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河南省国控保障房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追偿; 六、驳回原告银河金汇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193864元,由被告河南省国控保障房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河南省国有资产控股运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原告 2022-08-24
银河金汇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何巧女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 (2021)京74民初1089号 冻结被申请人何巧女的银行存款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限额总计471951665.81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银河金汇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交纳(已交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 2022-08-02
陈义和等与银河金汇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 (2022)京民终11号 一、维持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0)京02民初13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 二、撤销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0)京02民初138号民事判决第五项; 三、银河金汇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对陈义和质押的1386万股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证券代码:000669)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0)京02民初13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以及第三项“新能国际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银河金汇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尚欠截至2020年1月17日止的购回交易利息3514218.75元并支付违约金(以迟延支付的购回交易利息3514218.75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18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日万分之五标准计算)”中的利息2398593.75元及违约金(以迟延支付的购回交易利息2398593.75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18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日万分之五标准计算)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案件受理费17812.65元,由银河金汇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被上诉人 2022-06-25
银河金汇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新能国际投资有限公司等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 (2020)京02民初138号 一、新能国际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银河金汇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支付购回交易本金59500万元; 二、新能国际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银河金汇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支付逾期购回违约金(以购回交易本金 59500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18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日万分之五标准计算); 三、新能国际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银河金汇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尚欠截至2020年1月17日止的购回交易利息3514218.75元并支付违约金(以迟延支付的购回交易利息3514218.75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18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日万分之五标准计算); 四、银河金汇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对新能国际投资有限公司质押的140899144股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证券代码:000669)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第一、二、三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银河金汇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对陈义和质押的1386万股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证券代码:000669)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第一、二、三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六、驳回银河金汇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8947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银河金汇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负担552779元(已交纳),由新能国际投资有限公司、陈义和负担3041691元(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7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被告 2022-04-16
严琳等非与执行审查执行裁定书 证券交易代理合同纠纷、合同纠纷 (2021)京01执异480号 驳回严琳提出的执行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并按其他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 2022-03-24
银河金汇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案件执行裁定书 合同纠纷 (2021)沪74执异156号 撤销对登记在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深圳A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财产份额(对应出资额1000000000元)的冻结措施。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原告 2021-11-24
银河金汇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案件执行裁定书 合同纠纷 (2021)沪74执异154号 驳回异议人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原告 2021-11-24
银河金汇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案件执行裁定书 合同纠纷 (2021)沪74执异155号 驳回异议人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原告 2021-11-24
银河金汇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案件执行裁定书 合同纠纷 (2021)沪74执异159号 驳回异议人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原告 2021-11-24
银河金汇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买卖合同纠纷 (2021)苏0582执2206号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2021-11-08
银河金汇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石波涛证券回购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证券回购合同纠纷 (2021)粤0391民初268号 一、被告石波涛向原告银河金汇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支付本金人民币10702436.08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一次性付清; 二、被告石波涛向原告银河金汇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利息及违约金(以本金10702436.08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自2019年7月29日起至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止); 三、如被告石波涛未履行上述债务,则原告银河金汇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有权在上述债权范围内对被告石波涛质押给原告银河金汇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3404422股“天神娱乐”股票(证券代码为002354)的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四、驳回原告银河金汇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的案件受理费199987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3000元,由被告石波涛负担133377.58元,原告负担74609.42元。原告已预交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共204987元,由本院退回原告130377.58元,公告费3000元由被告石波涛径付原告。被告石波涛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共人民币133377.58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 2021-09-18
银河金汇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刘希平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合同纠纷 (2020)京01民初161号 一、被告陈江涛、刘希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银河金汇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偿还购回交易本金520000000元及利息(自2019年12月21日起直至购回交易本金付清之日止,以520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7%计算); 二、被告陈江涛、刘希平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银河金汇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截止至2019年12月19日为52260000元;自2019年12月20日起直至购回交易本金付清之日止,以520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7%计算); 三、被告陈江涛、刘希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银河金汇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126000元; 四、若被告陈江涛、刘希平未履行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付款义务,原告银河金汇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陈江涛质押的125955825股旋极信息股票(股票代码300324,质押登记编号为:27730020171206A3901199、27730020171206A3901200)及派生权益(如送股、转增股份、现金红利等)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在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所列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 五、若被告陈江涛、刘希平未履行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付款义务,原告银河金汇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陈江涛质押的北京众华原创科技有限公司的1000万元股权(质押登记编号为:1100000034779060001)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在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所列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 六、若被告陈江涛、刘希平未履行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付款义务,原告银河金汇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陈江涛质押的1100000股拉卡拉股票(股票代码300773,质押登记号为:450000009698、450000009699)及派生权益(如送股、转增股份、股息、红利等)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在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所列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 七、驳回原告银河金汇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各方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57897元,由陈江涛、刘希平负担2955730元,银河金汇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负担2167元;保全费5000元,由陈江涛、刘希平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原告 2021-04-07
银河金汇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烟台市台海集团有限公司、王雪欣等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 (2020)浙01执292号之二 终结本院(2020)浙01执292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银河金汇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执行人 2021-03-19
银河金汇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烟台市台海集团有限公司、王雪欣等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 (2020)浙01执290号之十 终结本院(2020)浙01执290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银河金汇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执行人 2021-03-19
银河金汇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合同纠纷 (2021)沪74执异1号 驳回案外人邢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 案外人、当事人对本裁定不服,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 2021-02-01
东证融汇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张峰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证券回购合同纠纷 (2021)沪74执异9号 驳回银河金汇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 2021-02-01
银河金汇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合同纠纷 (2021)沪74执异4号 驳回案外人邢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 案外人、当事人对本裁定不服,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 2021-02-01

开庭公告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2022-03-18 (2021)晋01民初570号 合同纠纷 原告 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03-18 (2021)晋01民初579号 合同纠纷 原告 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03-02 (2021)京74民初1089号 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 原告 北京金融法院
2021-11-17 (2021)京74民初312号 合同纠纷 原告 北京金融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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