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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一心汇化工有限公司

  • 法人: 王伟东
  • 注册资本: 1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成立时间: 2018-07-17
  • 办公地址: 韶关市曲江区大塘镇大塘村茶山劈

公司概览

联系人

销售专家

1

无角色

6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王伟东
  • 经营状态 在业
  • 成立年限 5~10年
  • 简称 一心汇化工、一心汇、韶关一心汇
  • 注册资本 1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
  • 英文名 Shaoguan Yixinhui Chemical Co., Ltd.
  • 参保人数 2
  • 人员规模 0~10
  • 统一社信代码 91440205MA520UY65U
  • 纳税人识别号 -
  • 组织机构代码 MA520UY65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440221000033893
  • 登记机关 韶关市曲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20-02-28
  • 营业期限 2018-07-17~
  • 注册地址 韶关市曲江区大塘镇大塘村茶山劈
  • 国标行业 制造业->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日用化学产品制造->其他日用化学产品制造
  • 专业行业 百货/厨具/宠物->洗涤清洁日化->洗衣粉、百货/厨具/宠物->洗涤清洁日化->洗洁精、百货/厨具/宠物->洗涤清洁日化->洁厕剂、美妆/个护/洗漱->沐浴洗漱日化->洗手液、农资/化工/环保->能源化工/材料->石油化工、农资/化工/环保->环保工程处理->水处理
  • 公司简介 欢迎来到韶关市一心汇化工有限公司网站,具体地址是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茶山劈,联系人是唐跃明,主要经营本公司着以产品为载体,以服务为龙头,经技术为基础的生产理念,不断研究开发创新,主要经营以下产品。各类洗涤原料:增稠粉(粉状)6502粉、磺酸、AES、高稠6501(液体)、增稠剂(液体)、AESA、液体K12等各类洗涤用品:洗洁精、洗手液、洗发水、沐浴露、消毒水、洗衣粉、洁厕剂、除油剂、催干剂等。。单位注册资金未知。公司长期供应洗衣房乳化剂,洗衣房洗衣粉等,产品质量完全符合行业要求,被用户评为信得过产品,全国各省市、自治,欢迎新老客户来选购考察!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股东类型 认缴出资额 认缴出资占比
江水清 自然人股东 10.00万元 10.00%
刘小兰 自然人股东 10.00万元 10.00%
王伟东 自然人股东 65.00万元 65.00%
刘顺妹 自然人股东 15.00万元 15.00%

变更记录

变更项 变更前 变更后 变更时间
业务范围变更 销售:化工产品(除危险化学品外),酒店用品;批发(不设仓储):盐酸、氢氧化钠、次氯酸钠溶液;加工:洗涤剂、污水处理剂。(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销售:化工产品(除危险化学品外),酒店用品;批发(不设仓储):盐酸、氢氧化钠、次氯酸钠溶液;生产:洗涤剂、污水处理剂。(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20-02-28
章程变更 - 章程 2020-02-28
章程备案 - 章程 2020-02-28
业务范围变更 销售:化工产品(除危险化学品外),酒店用品;批发(不设仓储):盐酸、氢氧化钠、次氯酸钠溶液。(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销售:化工产品(除危险化学品外),酒店用品;批发(不设仓储):盐酸、氢氧化钠、次氯酸钠溶液;加工:洗涤剂、污水处理剂。(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20-02-27
章程变更 - 章程 2020-02-27
章程变更 - 章程 2020-02-26
经营范围变更 销售:化工产品(除危险化学品外),酒店用品;批发(不设仓储):盐酸、氢氧化钠、次氯酸钠溶液。(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销售:化工产品(除危险化学品外),酒店用品;批发(不设仓储):盐酸、氢氧化钠、次氯酸钠溶液;加工:洗涤剂、污水处理剂。(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20-02-26
股东变更 - 股东发生变更 2019-07-24
股东信息变更 - 股东发生变更 2019-07-24
股东变更 - 股东发生变更 2019-07-23
章程变更 - 章程修正案 2019-05-29
章程备案 - 章程修正案 2019-05-29
经营范围变更(含业务范围变更) 销售:化工产品(除危险化学品外),酒店用品。 销售:化工产品(除危险化学品外),酒店用品;批发(不设仓储):盐酸、氢氧化钠、次氯酸钠溶液 2019-05-29
经营范围变更 销售:化工产品(除危险化学品外),酒店用品。 销售:化工产品(除危险化学品外),酒店用品;批发(不设仓储):盐酸、氢氧化钠、次氯酸钠溶液 2019-05-29
经营范围变更 销售:化工产品(除危险化学品外),酒店用品。 销售:化工产品(除危险化学品外),酒店用品;批发(不设仓储):盐酸、氢氧化钠、次氯酸钠溶液 2019-05-28
章程变更 - 章程修正案 2019-05-28

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手机 邮箱 固话 负责业务 评分
工商年报联系人2022、2023 - 1380****480 4616155*****.com - - 86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8、2019 - 1380****480 28597760*****.com - - 86
唐** - 1316****601 6453745*****.com 0751-****725 - 88

联系人共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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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案由 案号 裁判结果 在本案中身份 发布时间
徐桂华、林文彬等合伙协议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合伙协议纠纷 (2022)粤0205执68号 终结(2022)粤0205执68号案件的执行。 若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被执行人 2022-10-12
冯怀舒、韶关市一心汇化工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借款合同纠纷 (2021)粤0205执恢220号 终结(2021)粤0205执恢220号案件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申请执行人 2022-03-29
王伟东、徐桂华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间借贷纠纷 (2021)粤02民终2431号 一、维持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2021)粤0205民初754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撤销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2021)粤0205民初754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三、变更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2021)粤0205民初75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王伟东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徐桂华、林文彬借款本金457000元及利息(以457000元为基数,从按月利率1.5%计算至欠款还清之日止); 四、驳回徐桂华、林文彬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5450元,由徐桂华、林文彬负担1942元,王伟东负担3508元,王伟东应向一审法院交纳案件受理费3508元,徐桂华、林文彬多预交的3508元,由一审法院予以清退。财产保全费4070元,由徐桂华、林文彬负担1450元,王伟东负担2620元,该费用已由徐桂华、林文彬预交,王伟东应径付徐桂华、林文彬2620元。 二审案件受理费5995元,由徐桂华、林文彬负担2136元,王伟东负担3859元,徐桂华、林文彬应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2136元,王伟东多预交的2136元,本院予以清退。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被上诉人 2021-12-31
冯怀舒、韶关市一心汇化工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借款合同纠纷 (2021)粤0205执309号之十 终结(2021)粤0205执309号案件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 2021-10-21
刘顺妹与王伟东、韶关市一心汇化工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民间借贷纠纷 (2021)粤02民终1026号 一、维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2020)粤0203民初2307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撤销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2020)粤0203民初2307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三、变更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2020)粤0203民初230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王伟东、韶关市一心汇化工有限公司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借款本金420734元及利息(以尚欠本金按年利率6%自2020年8月7日起计算至借款清偿之日止)给刘顺妹; 四、驳回刘顺妹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2844.5元,由刘顺妹负担4325元,王伟东、韶关市一心汇化工有限公司负担8519.5元。刘顺妹向一审法院预交的一审案件受理费12844.5元,由一审法院退回8519.5元,王伟东、韶关市一心汇化工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之日起七日内向一审法院交纳一审受理费8519.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321.81元,由刘顺妹负担2121.81元,由王伟东、韶关市一心汇化工有限公司负担3200元。刘顺妹向本院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由本院退回3200元;王伟东、韶关市一心汇化工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向本院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32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被上诉人 2021-07-14
冯怀舒、韶关市一心汇化工有限公司与王伟东、刘顺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民间借贷纠纷 (2020)粤02民终2318号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9350元,由冯怀舒负担550元,一心汇公司、王伟东负担88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上诉人 2021-05-13
广州市远大贸易有限公司、韶关市一心汇化工有限公司、王伟东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买卖合同纠纷 (2020)粤0114民初14338号 冻结被申请人韶关市一心汇化工有限公司、王伟东的银行存款共计23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当事人需要延长查封期限的,应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申请。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被申请人 2020-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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