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东银同诚能源有限公司
- 法人: 王东升
- 注册资本: 100471.00万元
- 企业类型: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 成立时间: 2010-12-28
- 办公地址: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世纪城D组团购物中心(一)幢2单元15层1号房
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3
销售专家
1
人力资源专家
1
无角色
19
招聘
经验要求
岗位数(个)
学历要求
岗位数(个)
招投标
招标数量
2次
招标金额
-元
供应商
0家
中标数量
0次
中标金额
-元
客户
0家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王东升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0~15年
- 简称 东银同诚能源、东银同诚、贵州东银同诚
- 注册资本 100471.00万元
- 实缴资本 100470.91万元
- 英文名 Guizhou Dongyin Tongcheng Energy Co., Ltd.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20~30
- 统一社信代码 91520100565036051H
- 纳税人识别号 -
- 组织机构代码 565036051
- 曾用名 贵州东银华西能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520100000045819
- 登记机关 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23-11-01
- 营业期限 2010-12-28~2060-12-27
- 注册地址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长岭路与观山路西北角中天·会展城TA-1、TA-2(2)41层5、6、7、8、9号
- 国标行业 制造业->酒、饮料和精制茶制造业->酒的制造->白酒制造
- 专业行业 农资/化工/环保->能源化工/材料->煤炭、建材/门窗/水电->房产服务/装修->房地产、建材/门窗/水电->电工电线开关->电线电缆
- 公司简介 贵州东银同诚能源有限公司,成立于2010年,位于贵州省贵阳市,是一家以从事煤炭开采和洗选业为主的企业。企业注册资本100471万人民币,实缴资本100470.91万人民币。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 股东类型 | 认缴出资额 | 认缴出资占比 |
---|---|---|---|
黄勇 | - | - | 0.00% |
鲜明 | - | - | 0.00% |
闵清平 | - | - | 0.00% |
重庆市坤金矿业发展有限公司 | 企业法人 | - | 0.52% |
重庆东银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 法人股东 | - | 50.74% |
秦宏 | - | - | 0.00% |
江苏华西同诚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企业法人 | - | 48.74% |
李伟 | - | - | 0.00% |
新疆东银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 - | - | 51.00% |
张涛 | - | - | 0.00% |
南京桥都商贸有限公司 | - | - | 0.00% |
任卫国 | - | - | 0.00% |
共 12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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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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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记录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变更时间 |
---|---|---|---|
经营范围变更 | - | 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 | 2023-11-01 |
许可经营项目变更 | - | 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 | 2023-11-01 |
经营范围变更(含业务范围变更) | 许可经营项目:煤炭开采与销售、煤炭批发经营、煤炭洗选(在取得许可证的分支机构经营)。一般经营项目:旅游业投资、房地产投资、化工业投资、煤炭投资等非金融性项目投资;销售:建材,钢材,机电产品,电子产品,电线电缆,仪器仪表,通讯设备。 | 煤炭开采;煤炭及制品销售;煤炭洗选;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建筑材料销售;金属结构销售;机械设备销售;电线、电缆经营;电子产品销售;仪器仪表销售;通讯设备销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涉及许可经营项目,应取得相关部门许可后方可经营 | 2023-11-01 |
主要人员变更 | 姚建、魏会龙、陈军、张海、刘雷、任卫国、李刚、洪倩、王东升 | 张利荣、刘存来、王婷婷、姚建、张海、刘雷、任卫国、王东升、罗永 | 2023-09-06 |
主要人员变更 | 姚建、魏会龙、陈军、张海、刘雷、任卫国、李刚、洪倩、宋建忠 | 姚建、魏会龙、陈军、张海、刘雷、任卫国、李刚、洪倩、王东升 | 2022-10-24 |
负责人变更 | 宋建忠 | 王东升 | 2022-10-24 |
地址变更 |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长岭北路8号美的.林城时代F-02,F-03栋7层7-22、7-23、7-24号房 |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长岭路与观山路西北角中天·会展城TA-1、TA-2(2)41层5、6、7、8、9号 | 2022-10-24 |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 刘雷、陈建玉、鲜明、任卫国、黄伟、李刚、田亚军、洪倩、宋建忠 | 姚建、魏会龙、陈军、张海、刘雷、任卫国、李刚、洪倩、宋建忠 | 2021-06-08 |
主要人员变更 | 刘雷、陈建玉、鲜明、任卫国、黄伟、李刚、田亚军、洪倩、宋建忠 | 姚建、魏会龙、陈军、张海、刘雷、任卫国、李刚、洪倩、宋建忠 | 2021-06-08 |
负责人变更 | 田亚军 | 宋建忠 | 2020-12-28 |
主要人员变更 | 刘雷、陈建玉、鲜明、任卫国、黄伟、胡家亮、李刚、田亚军 | 刘雷、陈建玉、鲜明、任卫国、黄伟、李刚、田亚军、洪倩、宋建忠 | 2020-12-28 |
地址变更 |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长岭北路*号东原财富广场*期*栋*单元**层*号房 |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长岭北路*号美的.林城时代F-**,F-**栋*层*-**、*-**、*-**号房 | 2020-12-28 |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 刘雷、陈建玉、鲜明、任卫国、黄伟、胡家亮、李刚、田亚军 | 刘雷、陈建玉、鲜明、任卫国、黄伟、李刚、田亚军、洪倩、宋建忠 | 2020-12-28 |
高级管理人员备案(董事、监事、经理等) | 刘雷陈建玉鲜明任卫国秦宏 [退出]丁建础 [退出]黄伟胡家亮张献军 | 刘雷陈建玉鲜明任卫国黄伟胡家亮张献军李刚 [新增]田亚军 [新增] | 2020-07-14 |
主要人员变更 | 刘雷、陈建玉、鲜明、任卫国、秦宏、丁建础、黄伟、胡家亮、张献军 | 刘雷、陈建玉、鲜明、任卫国、黄伟、胡家亮、张献军、李刚、田亚军 | 2020-07-14 |
负责人变更 | 张献军 | 田亚军 | 2020-07-14 |
负责人变更 | 丁建础 | 张献军 | 2020-01-14 |
主要人员变更 | 刘雷、陈建玉、鲜明、任卫国、秦宏、丁建础、黄伟、胡家亮 | 刘雷、陈建玉、鲜明、任卫国、秦宏、丁建础、黄伟、胡家亮、张献军 | 2020-01-14 |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 刘雷、陈建玉、鲜明、任卫国、秦宏、丁建础、黄伟、胡家亮 | 刘雷、陈建玉、鲜明、任卫国、秦宏、丁建础、黄伟、胡家亮、张献军 | 2020-01-14 |
主要人员变更 | 黄勇、李伟、闵清平、张涛、鲜明、任卫国、秦宏、丁建础 | 刘雷、陈建玉、鲜明、任卫国、秦宏、丁建础、黄伟、胡家亮 | 2018-11-16 |
共 50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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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手机 | 邮箱 | 固话 | 负责业务 | 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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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卫国 | 监事 | - | - | - | - | 79 |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4、2015、2016、2017、2018、2019、2020、2021 | - | - | 3515218*****.com | 0851-8****433 | - | 74 |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3 | - | - | 3515218*****.com | 0851-****433 | - | 74 |
联系人共 23 条
解锁 查看更多信息
共 23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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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成员经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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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海 | 董事长 | - |
魏会龙 | 董事 | - |
姚建 | 董事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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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
项目名称 | 公告类型 | 标的物 | 发布地区 | 金额(万元)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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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东银同诚能源有限公司债权转让贵州东银同诚能源有限公司债权转让 | 招标公告 | 债权转让 | 贵州 | - | 2022-12-29 |
贵州东银同诚能源有限公司债权转让 | 招标公告 | 债权转让 | 贵州 | - | 2022-12-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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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舆情
贵州东银同诚能源有限公司黔西县谷里镇石桥煤矿被警告并罚款435000元
2023年12月7日消息,贵州东银同诚能源有限公司黔西县谷里镇石桥煤矿因违反多项安全生产法规,被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贵州局警告并罚款人民币43万5000元整。 据公告内容,贵州东银同诚能源有限公司黔西县谷里镇石桥煤矿存在多项违法事实,包括拒不执行监察指令、副斜井采用绞车提升、提供虚假资料、跨过调度控制系统外接电话用于调度、煤矿于2023年8月19日安排采煤工
贵州东银同诚能源有限公司贵州东银同诚能源 2023-12-12 09:21:06
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 案由 | 案号 | 裁判结果 | 在本案中身份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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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一开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与贵州东银同诚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9)黔0115民初3670号 | 一、被告贵州东银同诚能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上海一开电气集团有限公司欠付货款921265.34元; 二、驳回原告上海一开电气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200元,减半收取146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9600元,由原告上海一开电气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4320元、被告贵州东银同诚能源有限公司负担528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不提起上诉,则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原告可在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原告 | 2021-04-02 |
贵州东银同诚能源有限公司与贵州兴仁煤业有限公司别除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别除权纠纷 | (2019)黔23民初83号 | 本案按贵州东银同诚能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 原告 | 2020-07-03 |
贵州永贵机电制修有限公司与贵州东银同诚能源有限公司、贵州石桥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租赁合同纠纷 | (2016)黔05民初255号 | 一、被告贵州石桥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贵州永贵机电制修有限公司租金7589952.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为:以7589952.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息从2017年1月1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贵州永贵机电制修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6076.00元,由原告贵州永贵机电制修有限公司承担41146.00元,由被告贵州石桥煤业有限责任公司6493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则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 被告 | 2019-12-18 |
贵州永贵机电制修有限公司与贵州东银同诚能源有限公司、贵州龙华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租赁合同纠纷 | (2016)黔05民初254号 | 一、被告贵州龙华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贵州永贵机电制修有限公司租金11543513.4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为:违约金计算方式为:一、以3181604.4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息从2014年9月1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二、以8361909.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息从2015年12月1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贵州永贵机电制修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6480.00元,由被告贵州龙华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则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 被告 | 2019-12-18 |
黄石斯科特机电有限公司与盘县新民龙源煤业有限公司、贵州东银同诚能源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8)鄂0202民初909号之二 | 解除对以下被申请人银行账户存款的冻结: 1、贵州东银同诚能源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农业银行世纪城支行的账户23×××71,人民币1852847.06元。 2、盘县新民乡大河坝煤矿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农业银行盘县支行的账户23×××74,人民币1932.76元。 3、盘县新民龙源煤业有限公司名下盘县农村信用社合作社的账户28512300012011000001634,人民币7943.63元及中国民生银行重庆分行的账户62×××67,人民币4431.79元及中国农业银行普安县楼下分理处的账户23×××33,人民币2665.12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黄石斯科特机电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被申请人 | 2018-11-15 |
兴仁供电局、贵州东银同诚能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合同纠纷 | (2017)黔23民终424号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25080元,由上诉人兴仁供电局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被上诉人 | 2018-08-24 |
四川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川西北地质队、贵州东银同诚能源有限公司、兴义市大欣煤焦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2018)新0104民初2807号 | 本案移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且末县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 被告 | 2018-07-12 |
黄石斯科特机电有限公司与盘县新民龙源煤业有限公司、贵州东银同诚能源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8)鄂0202民初909号 | 冻结被申请人盘县新民龙源煤业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龙鑫煤矿、贵州东银同诚能源有限公司、盘县新民乡龙岩煤矿有限公司、盘县新民乡大河坝煤矿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它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提供线索如下: 1、盘县新民龙源煤业有限公司: 贵州农村信用合作社盘县支行,2854230001201100015073 中国建设银行盘县支行,52050163613600000078 2、贵州东银同诚能源有限公司: 重庆银行贵阳分行营业部,860101040020054 中国农业银行世纪城支行,23205001040002371 中信银行贵阳分行营业部,7471110182600027355 3、盘县新民乡大河坝煤矿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盘县支行,23888001040011574 重庆银行观山湖支行,860501040002426 4、盘县新民乡龙岩煤矿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普安县楼下分理处,23934001040000654 5、盘县新民龙源煤业有限公司龙鑫煤矿: 中国农业银行盘县支行,23888001040004918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被申请人 | 2018-07-05 |
黄石斯科特机电有限公司与盘县新民龙源煤业有限公司、贵州东银同诚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8)鄂0202民初909号之一 | 准许原告黄石斯科特机电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90元(已减半收取)及诉前保全费5000元,均由原告黄石斯科特机电有限公司负担 | 被告 | 2018-06-28 |
兴仁供电局与贵州兴仁煤业有限公司、贵州兴仁煤业有限公司兴仁县潘家庄菜子田煤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合同纠纷 | (2015)仁民初字第1983号 | 一、由被告贵州兴仁煤业有限公司兴仁县潘家庄菜子田煤矿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兴仁供电局电费人民币2284880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人民币228488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从2015年6月21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被告贵州兴仁煤业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兴仁供电局的其余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5080元,由被告贵州兴仁煤业有限公司、贵州兴仁煤业有限公司兴仁县潘家庄菜子田煤矿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则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可在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 被告 | 2018-05-04 |
遵义长征电器智控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与贵州兴仁煤业有限公司、贵州兴仁煤业有限公司兴仁县潘家庄菜子田煤矿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5)仁民初字第1985号 | 一、由被告贵州兴仁煤业有限公司兴仁县潘家庄菜子田煤矿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遵义长征电器智控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货款人民币853466元及延迟履行债务期间的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人民币853466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从2015年8月11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被告贵州兴仁煤业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遵义长征电器智控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2300元,由被告贵州兴仁煤业有限公司、被告贵州兴仁煤业有限公司兴仁县潘家庄菜子田煤矿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则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可在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 被告 | 2017-05-15 |
敖选坤与贵州兴仁煤业有限公司、贵州兴仁煤业有限公司兴仁县潘家庄镇菜籽田煤矿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6)黔2322民初42号 | 一、由被告贵州兴仁煤业有限公司兴仁县潘家庄菜子田煤矿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敖选坤货款人民币46218元及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人民币46218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从2015年8月26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被告贵州兴仁煤业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敖选坤的其余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950元,由被告贵州兴仁煤业有限公司、被告贵州兴仁煤业有限公司兴仁县潘家庄菜子田煤矿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则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可在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 被告 | 2017-05-15 |
四川新明塑业有限公司与贵州兴仁煤业有限公司、贵州兴仁煤业有限公司兴仁县潘家庄菜子田煤矿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6)黔2322民初421号 | 一、由被告贵州兴仁煤业有限公司兴仁县潘家庄菜子田煤矿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四川新明塑业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100840元及延迟履行债务期间的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人民币10084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从2015年7月8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被告贵州兴仁煤业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四川新明塑业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530元,由被告贵州兴仁煤业有限公司、被告贵州兴仁煤业有限公司兴仁县潘家庄菜子田煤矿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则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可在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 被告 | 2017-05-15 |
朱家忠与贵州兴仁煤业有限公司、贵州兴仁煤业有限公司兴仁县潘家庄菜子田煤矿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5)仁民初字第1987号 | 一、由被告贵州兴仁煤业有限公司兴仁县潘家庄菜子田煤矿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朱家忠货款人民币147505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人民币147505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标准从2015年7月29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被告贵州兴仁煤业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朱家忠的其余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250元,由被告贵州兴仁煤业有限公司、被告贵州兴仁煤业有限公司兴仁县潘家庄菜子田煤矿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则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可在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 被告 | 2017-05-15 |
兴仁县湖南永新工矿设备有限公司与贵州兴仁煤业有限公司、贵州兴仁煤业有限公司兴仁县潘家庄菜子田煤矿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6)黔2322民初47号 | 一、由被告贵州兴仁煤业有限公司兴仁县潘家庄菜子田煤矿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兴仁县湖南永新工矿设备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1909267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被告贵州兴仁煤业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兴仁县湖南永新工矿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950元,由被告贵州兴仁煤业有限公司、被告贵州兴仁煤业有限公司兴仁县潘家庄菜子田煤矿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则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可在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 被告 | 2017-05-15 |
张学龙与贵州兴仁煤业有限公司、贵州兴仁煤业有限公司兴仁县潘家庄镇菜籽田煤矿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6)黔2322民初48号 | 一、由被告贵州兴仁煤业有限公司兴仁县潘家庄菜子田煤矿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张学龙货款人民币1048073.98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被告贵州兴仁煤业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张学龙的其余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4230元,由被告贵州兴仁煤业有限公司、被告贵州兴仁煤业有限公司兴仁县潘家庄菜子田煤矿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则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可在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 被告 | 2017-05-15 |
尤大伦与贵州兴仁煤业有限公司、贵州兴仁煤业有限公司兴仁县潘家庄菜子田煤矿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5)仁民初字第1991号 | 准许原告尤大伦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40元,减半收取870元,原告尤大伦自愿负担 | 被告 | 2017-05-15 |
付正明与贵州兴仁煤业有限公司、贵州兴仁煤业有限公司兴仁县潘家庄菜子田煤矿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5)仁民初字第1990号 | 一、由被告贵州兴仁煤业有限公司兴仁县潘家庄菜子田煤矿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付正明货款人民币105372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人民币105372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从2015年7月29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被告贵州兴仁煤业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付正明的其余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410元,由被告贵州兴仁煤业有限公司、被告贵州兴仁煤业有限公司兴仁县潘家庄菜子田煤矿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则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可在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 被告 | 2017-05-15 |
敖选正与贵州兴仁煤业有限公司、贵州兴仁煤业有限公司兴仁县潘家庄菜子田煤矿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5)仁民初字第1984号 | 一、由被告贵州兴仁煤业有限公司兴仁县潘家庄菜子田煤矿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敖选正货款人民币365403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人民币365403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从2015年7月29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被告贵州兴仁煤业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敖选正的其余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6780元,由被告贵州兴仁煤业有限公司、被告贵州兴仁煤业有限公司兴仁县潘家庄菜子田煤矿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则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可在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 被告 | 2017-05-15 |
新乡市创威矿业设备有限公司与贵州兴仁煤业有限公司、贵州兴仁煤业有限公司兴仁县潘家庄菜子田煤矿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6)黔2322民初56号 | 一、由被告贵州兴仁煤业有限公司兴仁县潘家庄菜子田煤矿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新乡市创威矿业设备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74020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人民币7402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从2015年11月11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被告贵州兴仁煤业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新乡市创威矿业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650元,由被告贵州兴仁煤业有限公司、被告贵州兴仁煤业有限公司兴仁县潘家庄菜子田煤矿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则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可在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 被告 | 2017-05-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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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质证书
资质名称 | 编号 | 发证日期 | 截止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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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业权人勘查开采许可 | C5200002011111140120172 | 2018-06-23 | 2019-12-23 |
矿业权人勘查开采许可 | C5200002011121120121564 | 2018-04-27 | 2019-12-27 |
矿业权人勘查开采许可 | - | 2014-07-23 | - |
矿业权人勘查开采许可 | - | 2013-10-09 | - |
矿业权人勘查开采许可 | - | 2013-09-25 | - |
矿业权人勘查开采许可 | - | 2013-09-25 | - |
矿业权人勘查开采许可 | - | 2013-07-3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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