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绿源大酒店有限公司
- 法人: 曲元红
- 注册资本: 25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成立时间: 2006-06-14
- 办公地址: 延吉市站前街28号
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1
销售专家
5
无角色
9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曲元红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5年以上
- 简称 延边绿源、绿源大酒店、绿源
- 注册资本 25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2500.00万元
- 英文名 Yanbian Lvyuan Hotel Co., Ltd.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0~10
- 统一社信代码 91222400786840668G
- 纳税人识别号 -
- 组织机构代码 786840668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222400000010805
- 登记机关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20-10-10
- 营业期限 2006-06-14~2026-06-13
- 注册地址 延吉市站前街28号
- 国标行业 住宿和餐饮业->餐饮业->正餐服务->正餐服务
- 专业行业 企业服务->企业通用服务->会务服务、服务/休闲/出行->休闲娱乐场所->酒吧、百货/厨具/宠物
- 公司简介 延边绿源大酒店有限公司,办公室地址位于中国大的朝鲜族聚集地延边,延边延吉市站前街28号,我酒店主要提供客房、正餐、日用百货、桑拿浴、酒吧、会务服务。,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 股东类型 | 认缴出资额 | 认缴出资占比 |
---|---|---|---|
齐伟峰 | - | - | 0.00% |
黎强 | - | - | 0.00% |
黄文七 | - | - | 0.00% |
马秀云 | - | - | 0.00% |
陈素芹 | - | - | 0.00% |
陈常伟 | - | - | 0.00% |
闫巍 | - | - | 0.00% |
金莲姬 | - | - | 0.00% |
赵磊 | - | - | 0.00% |
赵惠奇 | - | - | 0.00% |
许相燮 | - | - | 0.00% |
胡国发 | - | - | 0.00% |
肖晓梅 | - | - | 0.00% |
章平雅 | - | - | 0.00% |
白桂芬 | - | - | 0.00% |
王俊伟 | - | - | 0.00% |
牟欣 | - | - | 0.00% |
牟敦海 | - | - | 0.00% |
汪树成 | - | - | 0.00% |
毕丽清 | - | - | 0.00% |
共 37 条
- 1
- 2
- 3
- 4
- Infinity
变更记录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变更时间 |
---|---|---|---|
章程变更 | - | 0 | 2020-10-10 |
投资人变更 | 股东(发起人)名称:刘永强,证件(照)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证件(照)号码:******,认缴出资额:100万,币种:,认缴出资额折万美元:,认缴出资方式:货币,认缴出资时间:2014-03-14,股东(发起人)名称:曲元红,证件(照)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证件(照)号码:******,认缴出资额:2400万,币种:,认缴出资额折万美元:,认缴出资方式:货币,认缴出资时间:2014-01-03, | 股东(发起人)名称:曲元红,证件(照)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证件(照)号码:******,认缴出资额:2400万,币种:,认缴出资额折万美元:,认缴出资方式:货币,认缴出资时间:2014-01-03,股东(发起人)名称:刘春焕,证件(照)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证件(照)号码:******,认缴出资额:100万,币种:,认缴出资额折万美元:,认缴出资方式:货币,认缴出资时间:2014-01-03, | 2020-10-10 |
股东信息变更 | 股东(发起人)名称:刘永强,证件(照)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证件(照)号码:******,认缴出资额:100万,币种:,认缴出资额折万美元:,认缴出资方式:货币,认缴出资时间:2014-03-14,股东(发起人)名称:曲元红,证件(照)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证件(照)号码:******,认缴出资额:2400万,币种:,认缴出资额折万美元:,认缴出资方式:货币,认缴出资时间:2014-01-03 | 股东(发起人)名称:曲元红,证件(照)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证件(照)号码:******,认缴出资额:2400万,币种:,认缴出资额折万美元:,认缴出资方式:货币,认缴出资时间:2014-01-03,股东(发起人)名称:刘春焕,证件(照)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证件(照)号码:******,认缴出资额:100万,币种:,认缴出资额折万美元:,认缴出资方式:货币,认缴出资时间:2014-01-03 | 2020-10-10 |
主要人员变更 | 姓名:曲元红,证件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职务:监事,证件号码:******,联系电话:******,姓名:刘永强,证件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职务:执行董事兼经理,证件号码:******,联系电话:******, | 姓名:刘永强,证件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职务:监事,证件号码:******,联系电话:******,姓名:曲元红,证件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职务:执行董事兼经理,证件号码:******,联系电话:******, | 2018-01-31 |
负责人变更 | 刘永强 | 曲元红 | 2018-01-31 |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 姓名:曲元红,证件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职务:监事,证件号码:******,联系电话:******,,姓名:刘永强,证件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职务:执行董事兼经理,证件号码:******,联系电话:******, | 姓名:刘永强,证件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职务:监事,证件号码:******,联系电话:******,,姓名:曲元红,证件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职务:执行董事兼经理,证件号码:******,联系电话:******, | 2018-01-31 |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 姓名:崔曙光,证件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职务:监事,证件号码:******,联系电话:******,,姓名:曲元红,证件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职务:执行董事,证件号码:******,联系电话:******, | 姓名:曲元红,证件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职务:监事,证件号码:******,联系电话:******,,姓名:刘永强,证件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职务:执行董事兼经理,证件号码:******,联系电话:******, | 2018-01-11 |
负责人变更 | 曲元红 | 刘永强 | 2018-01-11 |
主要人员变更 | 姓名:崔曙光,证件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职务:监事,证件号码:******,联系电话:******,姓名:曲元红,证件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职务:执行董事,证件号码:******,联系电话:******, | 姓名:曲元红,证件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职务:监事,证件号码:******,联系电话:******,姓名:刘永强,证件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职务:执行董事兼经理,证件号码:******,联系电话:******, | 2018-01-11 |
投资人变更 | 股东(发起人)名称:延边经纬和信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证件(照)类型:内资企业法人,证件(照)号码:******,认缴出资额:1500万,币种:人民币,认缴出资额折万美元:,持股比例:,认缴出资方式:货币,认缴出资时间:2014-01-03,实缴出资额:1500万,币种:人民币实缴出资额折万美元:,实缴出资方式:,实缴出资时间:,股东(发起人)名称:曲元红,证件(照)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证件(照)号码:******,认缴出资额:1000万,币种:人民币,认缴出资额折万美元:,持股比例:,认缴出资方式:货币,认缴出资时间:2014-01-03,实缴出资额:1000万,币种:人民币实缴出资额折万美元:,实缴出资方式:,实缴出资时间:, | 股东(发起人)名称:曲元红,证件(照)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证件(照)号码:******,认缴出资额:2400万,币种:人民币,认缴出资额折万美元:,持股比例:,认缴出资方式:货币,认缴出资时间:2014-01-03,实缴出资额:1000万,币种:人民币实缴出资额折万美元:,实缴出资方式:,实缴出资时间:,股东(发起人)名称:刘永强,证件(照)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证件(照)号码:******,认缴出资额:100万,币种:,认缴出资额折万美元:,持股比例:,认缴出资方式:,认缴出资时间:2014-03-14,实缴出资额:万,币种:实缴出资额折万美元:,实缴出资方式:,实缴出资时间:, | 2015-05-14 |
股东信息变更 | 股东(发起人)名称:延边经纬和信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证件(照)类型:内资企业法人,证件(照)号码:******,认缴出资额:1500万,币种:人民币,认缴出资额折万美元:,持股比例:,认缴出资方式:货币,认缴出资时间:2014-01-03,实缴出资额:1500万,币种:人民币实缴出资额折万美元:,实缴出资方式:,实缴出资时间:,股东(发起人)名称:曲元红,证件(照)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证件(照)号码:******,认缴出资额:1000万,币种:人民币,认缴出资额折万美元:,持股比例:,认缴出资方式:货币,认缴出资时间:2014-01-03,实缴出资额:1000万,币种:人民币实缴出资额折万美元:,实缴出资方式:,实缴出资时间:, | 股东(发起人)名称:曲元红,证件(照)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证件(照)号码:******,认缴出资额:2400万,币种:人民币,认缴出资额折万美元:,持股比例:,认缴出资方式:货币,认缴出资时间:2014-01-03,实缴出资额:1000万,币种:人民币实缴出资额折万美元:,实缴出资方式:,实缴出资时间:,股东(发起人)名称:刘永强,证件(照)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证件(照)号码:******,认缴出资额:100万,币种:,认缴出资额折万美元:,持股比例:,认缴出资方式:,认缴出资时间:2014-03-14,实缴出资额:万,币种:实缴出资额折万美元:,实缴出资方式:,实缴出资时间:, | 2015-05-14 |
投资人变更 | - | 股东名称:延边经纬和信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 2014-03-17 |
股东信息变更 | 股东名称:曲元红;,股东名称:刘永强; | 股东名称:曲元红; | 2014-03-17 |
投资人变更 | 股东名称:延边经纬和信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出资额:450万元; | - | 2014-01-03 |
股东信息变更 | 股东名称:曲元东出资额:1050万元; | 股东名称:曲元红出资额:2400万元;,股东名称:刘永强出资额:100万元; | 2014-01-03 |
法定代表人变更 | 曲元东 | 曲元红 | 2014-01-03 |
注册资本变更 | - | - | 2014-01-03 |
主要人员变更 | 崔曙光,监事;曲元东,执行董事 | 崔曙光,监事;曲元红,执行董事 | 2014-01-03 |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 崔曙光,监事;曲元东,执行董事 | 崔曙光,监事;曲元红,执行董事 | 2014-01-03 |
股东信息变更 | 股东名称:曲元东出资额:1500万元; | 股东名称:曲元东出资额:1050万元; | 2013-12-03 |
共 40 条
- 1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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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手机 | 邮箱 | 固话 | 负责业务 | 评分 |
---|---|---|---|---|---|---|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9、2020、2021 | - | - | 1901191*****.com | ****069 | - | 73 |
刘永强 | 监事 | - | - | - | - | 79 |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5 | - | - | 4242958*****.com | 0433-****818 | - | 74 |
联系人共 14 条
解锁 查看更多信息
共 14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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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成员经历 |
---|---|---|
曲元红 | 执行董事,经理 | - |
共 1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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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 案由 | 案号 | 裁判结果 | 在本案中身份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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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惠德甜鸭梨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安永日、延边绿源大酒店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民间借贷纠纷 | (2021)吉24民终244号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受理费5230元,由北京惠德甜鸭梨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被上诉人 | 2021-06-23 |
北京惠德甜鸭梨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延边绿源大酒店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合同纠纷 | (2020)吉2401民初5657号 | 驳回原告北京惠德甜鸭梨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3342元,减半收取6671元,由北京惠德甜鸭梨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1-02-24 |
郗照信与延边绿源大酒店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 民间借贷纠纷 | (2020)吉2401执1677号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 | 被执行人 | 2020-08-10 |
郗照信与延边绿源大酒店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 企业借贷纠纷 | (2020)吉2401执1677号之一 | 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延边绿源大酒店有限公司名下的长城牌汽车的车籍手续(车牌号为×××),期限为二年; 申请执行人需要继续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的书面申请,不申请或逾期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继续查封的法律后果;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 被执行人 | 2020-06-26 |
祝立德与延边绿源大酒店有限公司、金毅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9)吉2401民初2716号 | 准许原告祝立德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50元)退原告祝立德25元,公告费600元(由原告自行承担) | 被告 | 2020-06-01 |
延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延边经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延边绿源大酒店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19)吉24民初194号 | 一、延边经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给延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150万元及利息(2018年12月21日至2019年8月15日期间的利息为397245.17元;从2019年8月16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115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6.5312505‰计算); 二、延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延边绿源大酒店有限公司抵押的延房权证字第XXXX号、延房权证字第XXXX号、延房权证字第XXXX号、延房权证字第XXXX号、延房权证字第XXXX号、延房权证字第XXXX号、延房权证字第XXXX号、延房权证字第XXXX号、延房权证字第XXXX号、延房权证字第XXXX号、延房权证字第XXXX号、延房权证字第XXXX号、延房权证字第XXXX号、延房权证字第XXXX号、延房权证字第XXXX号、延房权证字第XXXX号房屋及其土地使用权的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延边绿源大酒店有限公司、刘某1、刘某2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四、延边绿源大酒店有限公司、刘某1、刘某2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延边经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追偿; 五、驳回延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2622元,由延边经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延边绿源大酒店有限公司、刘某1、刘某2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0-03-06 |
延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延边绿源大酒店有限公司、曲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19)吉24民初192号 | 一、延边绿源大酒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给延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6500万元及利息(2018年12月21日至2019年8月15日期间的利息为2245298.78元;从2019年8月16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650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6.5312505‰计算); 二、延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延边绿源大酒店有限公司抵押的延房权证字第XXXX号、延房权证字第XXXX号、延房权证字第XXXX号、延房权证字第XXXX号、延房权证字第XXXX号、延房权证字第XXXX号、延房权证字第XXXX号、延房权证字第XXXX号、延房权证字第XXXX号、延房权证字第XXXX号、延房权证字第XXXX号、延房权证字第XXXX号、延房权证字第XXXX号、延房权证字第XXXX号、延房权证字第XXXX号、延房权证字第XXXX号房屋及其土地使用权的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清偿向其抵押担保在先的借款后的剩余部分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曲某、季某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四、曲某、季某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延边绿源大酒店有限公司追偿; 五、驳回延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5384.97元,由延边绿源大酒店有限公司、曲某、季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0-03-06 |
延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延边绿源大酒店有限公司、延边州中小企业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19)吉24民初195号 | 一、延边绿源大酒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给延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900万元及利息(2019年3月21日至2019年6月27日期间的利息为273006.27元;从2019年6月28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190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6.53125‰计算); 二、延边州中小企业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曲元红、季宏丹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延边州中小企业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曲元红、季宏丹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延边绿源大酒店有限公司追偿。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7438元,由延边绿源大酒店有限公司、延边州中小企业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曲元红、季宏丹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9-12-18 |
郗照信与延边绿源大酒店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民间借贷纠纷 | (2019)吉2401民初4507号 | - | 被告 | 2019-12-16 |
李刚与延边绿源大酒店有限公司、金毅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9)吉2401民初1044号 | 准许原告李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刚负担 | 被告 | 2019-04-26 |
陈德华与延边绿源大酒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8)吉2401民初7391号 | 驳回陈德华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退回原告陈德华。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9-02-28 |
梁铁柱与延边绿源大酒店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租赁合同纠纷 | (2018)吉2401民初7390号 | 驳回梁铁柱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退回原告梁铁柱。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9-02-28 |
延吉市百辰食品经销部与延边绿源大酒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8)吉2401民初7387号 | 驳回原告延吉市百辰食品经销部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19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09.50元,由原告延吉市百辰食品经销部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9-02-28 |
延吉市万益市场运东冷鲜肉摊床与延边绿源大酒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8)吉2401民初7389号 | 驳回原告延吉市万益市场运东冷鲜肉摊床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延吉市万益市场运东冷鲜肉摊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9-02-28 |
于桂平与延边绿源大酒店有限公司、张淑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8)吉2401民初7394号 | 驳回原告于桂平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于桂平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9-02-28 |
林梅锐与延边绿源大酒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8)吉2401民初7388号 | 驳回林梅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退回原告林梅锐。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9-02-28 |
延吉市东市场锡珍猪肉摊床与延边绿源大酒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8)吉2401民初7395号 | 驳回原告延吉市东市场锡珍猪肉摊床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16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8元,由原告延吉市东市场锡珍猪肉摊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9-02-28 |
延吉市东市场国华牛肉摊床与延边绿源大酒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8)吉2401民初7392号 | 驳回原告延吉市东市场国华牛肉摊床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延吉市东市场国华牛肉摊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9-02-28 |
吕长海与延边绿源大酒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8)吉2401民初7398号 | 驳回吕长海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退回原告吕长海。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9-02-28 |
原告王艳玲与被告延边绿源大酒店有限公司之间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6)吉2401民初8725号 | 准许原告王艳玲的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1738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即869元,由原告王艳玲承担 | 被告 | 2017-03-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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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公告
开庭日期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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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11 | (2021)吉24民终244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被上诉人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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