沭阳林丰纸业有限公司
- 法人: 徐汉明
- 注册资本: 5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成立时间: 2005-03-10
- 办公地址: 沭阳县扎下循环经济产业园
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1
销售专家
4
无角色
6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徐汉明
- 经营状态 注销
- 成立年限 15年以上
- 简称 林丰、林丰纸业、沭阳林丰
- 注册资本 5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500.00万元
- 英文名 Shuyang Linfeng Paper Industry Co., Ltd.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0~10
- 统一社信代码 91321322771546239D
- 纳税人识别号 -
- 组织机构代码 771546239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321322000047012
- 登记机关 沭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22-04-15
- 营业期限 2005-03-10~2020-03-09
- 注册地址 沭阳县工业园化工区
- 国标行业 制造业->造纸和纸制品业->纸制品制造->其他纸制品制造
- 专业行业 百货/厨具/宠物->纸巾纸品湿巾->纸业、百货/厨具/宠物->纸巾纸品湿巾->纸巾、百货/厨具/宠物->纸巾纸品湿巾->生活用纸
- 公司简介 沭阳林丰纸业有限公司位于西楚霸王项羽的故乡宿迁,具体地址是江苏沭阳县江苏省宿迁市沭阳县沭阳化工园区,在宿迁工商注册成立,注册资本,主要经营项目为: 纸巾。本单位为客户提供服务的同时,也使企业得到发展。 本单位是纸业 生活用纸行业内企业,如果您对我们的产品或服务有兴趣,期待您在线留言或者来电咨询,我们将在收到您的信息后,回复您!
- 经营范围 -
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手机 | 邮箱 | 固话 | 负责业务 | 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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俞** | - | - | - | 0527-8****127 | - | 72 |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7、2020 | - | 1891****885 | 3899546*****.com | - | - | 86 |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6 | - | 1385****871 | 3899546*****.com | - | - | 83 |
联系人共 10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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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10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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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成员经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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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汉明 | 执行董事,总经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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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 案由 | 案号 | 裁判结果 | 在本案中身份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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沭阳林丰纸业有限公司与刘国俊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租赁合同纠纷 | (2016)苏1322民初18144号 | 一、被告刘国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沭阳林丰纸业有限公司款27057.09元; 二、驳回原告沭阳林丰纸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原告沭阳林丰纸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被告刘国俊叉车一台; 四、驳回被告刘国俊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52元,由被告刘国俊负担476元,原告负担376元;反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03元,由原告负担198元,被告刘国俊负担270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755元(该院户名:宿迁市财政局国库处,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宿城支行,账号:46×××80) | 原告 | 2018-06-22 |
沭阳林丰纸业有限公司与刘国俊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租赁合同纠纷 | (2017)苏13民终4599号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755元,由上诉人刘国俊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被上诉人 | 2018-02-26 |
5637沭阳林丰纸业有限公司与蔡士广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7)苏1322执5637号 | 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权利人可凭生效法律文书,终结执行裁定书以及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据或线索,重新申请执行剩余债权 | 申请执行人 | 2017-11-28 |
764沭阳林丰纸业有限公司与邵玉标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7)苏0412执764号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申请执行人 | 2017-11-03 |
沭阳林丰纸业有限公司与蔡士广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7)苏1322民初8819号 | 被告蔡士广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沭阳林丰纸业有限公司货款1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蔡士广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原告 | 2017-06-29 |
张金华与沭阳林丰纸业有限公司、何勤忠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6)苏13民终2903号 | 一、维持沭阳县人民法院(2015)沭民初字第04214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沭阳县人民法院(2015)沭民初字第0421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沭阳林丰纸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张金华给付货款54.4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602元,鉴定费用344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602元,合计4644元,由张金华负担4634元,由沭阳林丰纸业有限公司负担1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上诉人 | 2017-02-23 |
张金华与沭阳林丰纸业有限公司、徐正福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6)苏13民终3406号 | 一、维持沭阳县人民法院(2015)沭民初字第04215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沭阳县人民法院(2015)沭民初字第0421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沭阳林丰纸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张金华给付货款21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49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490元,合计2980元,由张金华负担2970元,由沭阳林丰纸业有限公司负担1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上诉人 | 2016-12-27 |
赵九国与沭阳林丰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 | (2014)宿中商终字第0026号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二审案件受理费664元,由上诉人沭阳林丰纸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上诉人 | 2014-12-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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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公告
开庭日期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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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8-08 | (2016)苏13民终209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 | 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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