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欧华达纤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官网- 法人: 张远华
- 注册资本: 30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成立时间: 2010-10-12
- 办公地址: 仙桃市桃花岭大道东段10号
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8
销售专家
3
技术专家
4
无角色
10
专利信息
专利总数
17
专利数排名
75%以后
专利总数
17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张远华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0~15年
- 简称 欧华达、湖北欧华达、欧华达纤维
- 注册资本 30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2600.00万元
- 英文名 Hubei Ouhuada Fiber Technology Co., Ltd.
- 参保人数 1
- 人员规模 0~10
- 统一社信代码 91429004562711058G
- 纳税人识别号 91429004562711058G
- 组织机构代码 562711058
- 曾用名 湖北欧华达纤维科技有限公司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429004000042970
- 登记机关 仙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24-04-08
- 营业期限 2010-10-12~2030-10-12
- 注册地址 仙桃市桃花岭大道东段10号
- 国标行业 制造业->木材加工和木、竹、藤、棕、草制品业->人造板制造->纤维板制造
- 专业行业 服装/鞋靴/箱包、建材/门窗/水电->建筑材料辅料->玻璃、汽车/骑行/车品、农资/化工/环保->能源化工/材料->电力、服务/休闲/出行
- 公司简介 湖北欧华达纤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集科研、生产、销售为一体的综合性企业,主要从事废纸纤维再生利用、纸纤维板的干燥节能工艺技术开发、废纸纤维替代木浆的应用研究、纸纤维板及防水性能提高等领域的研究、应用及产品的生产销售。 目前,公司拥有国际最先进的高密度复合再生纸纤维板生产工艺、技术及成套设备。所生产的高密度复合再生纤维板各项指标达到所替代的高密度木浆纤维板的要求,所有工艺、技术、配方及成套生产设备已申请10项国家专利。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 股东类型 | 认缴出资额 | 认缴出资占比 |
---|---|---|---|
杨琪 | 自然人股东 | - | 24.00% |
张静 | 自然人股东 | - | 52.00% |
张远华 | 自然人股东 | - | 24.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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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记录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变更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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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范围变更 | 秸秆综合利用及加工、生产、销售秸秆纤维;鞋用中底纸板、汽车和箱包用纸板加工、销售;废纸的收购、加工制浆、利用及销售;纸品销售;经营本企业货物进出口。(涉及许可经营项目,应取得相关部门许可后方可经营) | 秸秆综合利用及加工、生产、销售秸秆纤维;废旧塑料的回收、综合利用及销售;鞋用中底纸板、汽车和箱包用纸板加工、销售;废纸的收购、加工制浆、利用及销售;纸品销售;经营本企业货物进出口。(涉及许可经营项目,应取得相关部门许可后方可经营) | 2019-01-23 |
主要人员变更 | 张青,石文超,张静,杨杰,翁晓艳,张远华,杨琪,张代成 | 文玲玲,张青,石文超,杨杰,翁晓艳,张远华,杨琪,张代成 | 2018-11-22 |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 张青,石文超,张静,杨杰,翁晓艳,张远华,杨琪,张代成 | 文玲玲,张青,石文超,杨杰,翁晓艳,张远华,杨琪,张代成 | 2018-11-22 |
注册资本变更 | 2600.00 | 3000.00 | 2017-08-24 |
经营范围变更 | 鞋用中底纸板、汽车和箱包用纸板加工、销售;废纸的收购、加工制浆、利用及销售;纸品销售;经营本企业货物进出口。(涉及许可经营项目,应取得相关部门许可后方可经营) | 秸秆综合利用及加工、生产、销售秸秆纤维;鞋用中底纸板、汽车和箱包用纸板加工、销售;废纸的收购、加工制浆、利用及销售;纸品销售;经营本企业货物进出口。(涉及许可经营项目,应取得相关部门许可后方可经营) | 2016-07-21 |
经营范围变更 | 鞋用中底纸板、汽车和箱包用纸板加工、销售;再生资源利用;纸品销售;经营本企业货物进出口。(涉及许可经营项目,应取得相关部门许可后方可经营) | 鞋用中底纸板、汽车和箱包用纸板加工、销售;废纸的收购、加工制浆、利用及销售;纸品销售;经营本企业货物进出口。(涉及许可经营项目,应取得相关部门许可后方可经营) | 2015-11-19 |
经营范围变更 | 鞋用中底纸板、汽车和箱包用纸板加工、销售;纸品销售;经营本企业货物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项目除外;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的项目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 | 鞋用中底纸板、汽车和箱包用纸板加工、销售;再生资源利用;纸品销售;经营本企业货物进出口。(涉及许可经营项目,应取得相关部门许可后方可经营) | 2015-11-16 |
联络人员变更 | - | 杨生; | 2015-11-16 |
联络员备案 | - | 杨生; | 2015-11-16 |
名称变更变更 | 湖北欧华达纤维科技有限公司 | 湖北欧华达纤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2014-09-10 |
主要人员变更 | 监事,杨琪;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张远华; | 监事,石文超;监事会主席,翁晓艳;董事,杨杰;董事长,张静;董事,杨琪;董事,张代成;监事,张青;总经理,张远华; | 2014-09-10 |
地址变更 | 仙桃市龙华山办事处蔡帮村四组 | 仙桃市桃花岭大道东段10号 | 2014-09-10 |
市场主体类型变更变更 | 有限责任公司 | 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 | 2014-09-10 |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 监事,杨琪;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张远华; | 监事,石文超;监事会主席,翁晓艳;董事,杨杰;董事长,张静;董事,杨琪;董事,张代成;监事,张青;总经理,张远华; | 2014-09-10 |
注册资本变更 | 800.00 | 2600.00 | 2014-07-25 |
股东信息变更 | 张静,出资270万人民币,占33.75%,张远华,出资270万人民币,占33.75%,杨琪,出资260万人民币,占32.5%, | 杨琪,出资624万,占24.0%,张静,出资1352万,占52.0%,张远华,出资624万,占24.0%, | 2014-07-25 |
投资人变更 | 张静,出资270万人民币,占33.75%,张远华,出资270万人民币,占33.75%,杨琪,出资260万人民币,占32.5%, | 杨琪,出资624万,占24.0%,张静,出资1352万,占52.0%,张远华,出资624万,占24.0%, | 2014-07-25 |
注册资本变更 | - | - | 2011-01-28 |
实收出资变更 | 120.0 | 800.0 | 2011-01-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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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手机 | 邮箱 | 固话 | 负责业务 | 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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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年报联系人2020 | - | 1867****888 | 186728018*****.com | - | - | 86 |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3 | - | - | 5346009*****.com | 0728-****888 | - | 74 |
汪学雄 | 财务总监 | - | - | - | - | 79 |
联系人共 21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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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成员经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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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学雄 | 财务总监 | 汪学雄,男,1971年6月20日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大专学历。 1994年至2001年任仙桃市万里服装有限公司会计;2001年至2010年就职于仙桃市群力集团;2010年至2012年任麻城市九鼎通讯有限公司会计;2013年入职欧华达有限,现任湖北欧华达纤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
张静 | 董秘,董事,董事长,董事会秘书 | 张静:男,1984年10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2008至2009年,就职于国信证券武汉分公司;2010年起任职于欧华达有限。现任欧华达董事长、董事会秘书。 |
杨杰 | 董事 | 杨杰:男,1965年10月25日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专科学历。 1983年至1998年就职于仙桃市供电局陈场供电所;1999年至2002年人仙桃市供电局陈场供电所所长;2003年至2005年任仙桃市电力责任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06年至今任吉奥特总经理;2014年7月至今任宝姿日化(湖北)执行董事和总经理。 |
江友顺 | 副总经理 | 江友顺,男,1965年11月3日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大专学历。 1995年至1998年任安徽西川造纸厂技术员;1999年至2003年任安徽西川造纸厂副总工程师;2003年至2006年任东莞利泰纸业有限公司工程师;2006年至2011年任广东华凯特种纸板有限公司工程师;2012年起至今,任公司副总经理。 |
张远华 | 董事,总经理 | - |
杨琪 | 董事 | 杨琪:男,1986年6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硕士学历。 2012年10月至今担任深圳酷潮时代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 |
张代成 | 董事长,董事,技术总监 | 张代成:男,1961年7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专科学历,1983年至1989年,入职仙桃市人造毛皮厂;1990年至1996年任仙桃市毛绒针织厂销售经理;1997年至1999年2月任仙桃市宏德毛绒有限公司副总经理;1999年3月至2004年5月任仙桃市意达皮革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04年6月至2006年3月任仙桃市宏远鞋材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0 |
文玲玲 | 董事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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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历程
融资金额(万元) | 融资轮数 | 投资方 | 披露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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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披露 | 新三板退市 | - | 2015-02-05 |
未披露 | 新三板 | - | 2015-02-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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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 案由 | 案号 | 裁判结果 | 在本案中身份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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仙桃市财源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湖北欧华达纤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追偿权纠纷 | (2022)鄂9004民初2018号 | 一、被告湖北欧华达纤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仙桃市财源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返还代偿本息5413770元,并支付代偿资金占用费(以5413770元为基数,从2022年1月19日起按照年利率15.2%计算代偿资金占用费至清偿之日止); 二、原告仙桃市财源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湖北欧华达纤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机器设备(动产抵押登记编号:42932019000937号)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张远华、郭喜荣、张代成、熊远枝、文玲玲对上述第一项的清偿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816元,减半收取计25408元,由被告湖北欧华达纤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张远华、郭喜荣、张代成、熊远枝、文玲玲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2-09-01 |
李栋楠、张远华等股权转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股权转让纠纷 | (2021)鄂9004民初3435号之二 | 本案按李栋楠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9600元,减半收取计9800元 | 第三人 | 2022-03-02 |
济南惠来科技有限公司与湖北欧华达纤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0)鄂9004民初1859号 | 驳回原告济南惠来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6297元,减半收取计3148.5元,由原告济南惠来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0-12-04 |
湖北省仙桃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湖北仙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欧华达纤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判决书 | 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 (2020)鄂9004民初1918号 | 准许执行被告湖北欧华达纤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账户82×××64内存款308479.58元。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湖北仙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0-11-24 |
湖北仙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仙桃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二审民事判决书 | 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 (2020)鄂96民终885号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湖北仙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被上诉人 | 2020-11-24 |
湖北省仙桃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湖北欧华达纤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2020)鄂9004执775号之一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的下落及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人民法院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送达后立即生效 | 被执行人 | 2020-09-01 |
湖北省仙桃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湖北欧华达纤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 其他案由 | (2020)鄂9004执异20号 | 中止对湖北欧华达纤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账户82×××64内308479.58元的执行。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 被申请人 | 2020-05-28 |
湖北省仙桃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湖北欧华达纤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2019)鄂9004民初4647号 | 被告湖北欧华达纤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湖北省仙桃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剩余工程款179万元及相应利息(从2016年2月7日开始到实际清偿之日止,以179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3%予以计算)。 上列应付款项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逾期履行,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910元,减半收取1045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5455元,由被告湖北欧华达纤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0-01-20 |
湖北欧华达纤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叶惠宽、郭家欣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9)鄂9004执1647号之一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申请执行人 | 2019-10-31 |
湖北欧华达纤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叶国总、张秋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9)鄂9004执101号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的下落及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人民法院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送达后立即生效 | 申请执行人 | 2019-06-28 |
湖北欧华达纤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杨晓、洪仲江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8)鄂9004执251号 | 终结本院(2018)鄂9004执25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申请执行人 | 2018-07-31 |
叶惠宽、湖北欧华达纤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7)鄂96民辖终64号 |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被上诉人 | 2017-12-28 |
叶国总、湖北欧华达纤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7)鄂96民辖终63号 |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被上诉人 | 2017-12-28 |
原告湖北欧华达纤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杜敬华、黄秀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7)鄂9004民初3708号 | 准许原告湖北欧华达纤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728元,减半收取1864元,由原告湖北欧华达纤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 原告 | 2017-11-30 |
湖北欧华达纤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杨晓、洪仲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7)鄂9004民初2958号 | 被告杨晓、洪仲江共同偿还原告湖北欧华达纤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货款701196元,并赔偿逾期付款损失(从2017年8月21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货款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912元,减半收取5456元,由被告杨晓、洪仲江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2017-11-24 |
湖北欧华达纤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莞市浩鑫鞋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7)鄂9004民初2959号 | 准许原告湖北欧华达纤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 案件受理费1720元,减半收取860元,由原告湖北欧华达纤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 原告 | 2017-11-24 |
杜某拒不执行判决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 | (2017)鄂9004刑初280号之二 | 准许自诉人湖北欧华达纤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 - | 2017-09-26 |
湖北欧华达纤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杜卫荣、李莉方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6)鄂9004执1125号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申请执行人 | 2017-04-26 |
湖北欧华达纤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杜卫荣、李莉方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6)鄂9004民初359号 | 对被告杜卫荣、李莉方在银行的存款30万元予以冻结。 冻结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界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原告 | 2016-12-28 |
湖北欧华达纤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李建城、练观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6)鄂9004民初358号 | 对被告李建城、练观玉在银行的存款20万元予以冻结。 冻结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界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原告 | 2016-12-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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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质证书
资质名称 | 编号 | 发证日期 | 截止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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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许可证 | 91429004562711058G001P | 2020-09-15 | 2023-09-14 |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9000) | 10117Q10420R0M | 2017-01-17 | 2018-09-14 |
高新技术企业 | GR201542000366 | 2015-10-28 | - |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 | 10115E22026R0M | 2015-09-14 | 2018-09-13 |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 | 10115E22026R0S | 2015-09-14 | 2018-09-13 |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9000) | 06514Q21979R0M | 2014-09-03 | 2017-09-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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