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美时利休闲用品科技有限公司
- 法人: 蔡谦
- 注册资本: 38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成立时间: 2016-01-28
- 办公地址: 浙江省湖州市德清县乾元镇华宝街288号
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1
销售专家
3
技术专家
3
无角色
3
专利信息
专利总数
1
专利数排名
75%以后
专利总数
1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蔡谦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5~10年
- 简称 湖州美时利、美时利、美时利休闲用品
- 注册资本 380.00万元
- 实缴资本 305.00万元
- 英文名 Huzhou MPM-MESLY Leisure Products Technology Co., Ltd.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0~10
- 统一社信代码 91330521MA28C4DU25
- 纳税人识别号 -
- 组织机构代码 MA28C4DU2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330521000120846
- 登记机关 德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17-08-11
- 营业期限 2016-01-28~
- 注册地址 德清县乾元镇华宝街288号
- 国标行业 制造业->其他制造业->其他未列明制造业->其他未列明制造业
- 专业行业 运动/户外/体育->户外装备/鞋服->充气床垫、家具/家纺/家饰->卧窒家具家居->床垫、家具/家纺/家饰->卧窒家具家居->床、母婴/玩具->儿童玩具童车->玩具、服务/休闲/出行
- 公司简介 湖州美时利休闲用品科技有限公司办公室地址位于南太湖明珠、鱼米之乡湖州,湖州德清县乾元镇华宝街288号,于2016年01月28日在德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成立,注册资本为380万人民币,在公司发展壮大的7年里,我们始终为客户提供好的产品和技术支持、健全的售后服务,我公司主要经营充气床垫及充气水上用品、玩具的生产、销售,户外休闲用品、体育用品、电子产品销售,货物及技术进出口。,我们有好的产品和专业的销售和技术团队,我公司属于湖州休闲健身娱乐活动黄页行业,如果您对我公司的产品服务有兴趣,期待您在线留言或者来电咨询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 股东类型 | 认缴出资额 | 认缴出资占比 |
---|---|---|---|
虞菊如 | 自然人股东 | - | 90.00% |
蔡谦 | 自然人股东 | - | 10.00% |
欧阳菲 | - | - | 0.00% |
共 3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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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记录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变更时间 |
---|---|---|---|
多证合一备案变更 | - | 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 | 2017-08-11 |
经营范围变更 | 充气床垫及充气水上用品生产、销售,户外休闲用品、体育用品、电子产品销售,货物及技术进出口。 | 充气床垫及充气水上用品、玩具的生产、销售,户外休闲用品、体育用品、电子产品销售,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2017-08-11 |
投资人变更 | 姓名: 虞菊如;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姓名: 欧阳菲;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退出] | 姓名: 蔡谦;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新增]姓名: 虞菊如;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 2017-03-31 |
股东信息变更 | 姓名: 虞菊如; 出资额: 19万; 百分比: 5%姓名: 欧阳菲; 出资额: 361万; 百分比: 95% | 姓名: 蔡谦; 出资额: 38万; 百分比: 10%姓名: 虞菊如; 出资额: 342万; 百分比: 90% | 2017-03-31 |
法定代表人变更 | 欧阳菲 | 蔡谦 | 2017-03-31 |
负责人变更 | 欧阳菲 | 蔡谦 | 2017-03-31 |
共 6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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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信用
注册海关 | 海关编号 | 注册时间 | 海关注销标志 | 报关有效时间 | 信用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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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关德办 | 330596905G | 2016-03-10 | 正常 | 2068-07-31 | 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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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手机 | 邮箱 | 固话 | 负责业务 | 评分 |
---|---|---|---|---|---|---|
王** | - | 1777****078 | - | ****078、0572-****078 | - | 83 |
虞菊如 | 执行董事 | - | - | - | - | 79 |
欧阳菲 | - | - | - | - | - | 70 |
联系人共 9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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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成员经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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虞菊如 | 执行董事 | - |
共 1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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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 案由 | 案号 | 裁判结果 | 在本案中身份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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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力拓塑胶有限公司、湖州美时利休闲用品科技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1)苏0402执2164号之二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湖州美时利休闲用品科技有限公司、蔡谦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被执行人 | 2022-02-08 |
虞菊如、蔡谦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1)苏0402执2164号 | - | 被执行人 | 2022-02-08 |
常州力拓塑胶有限公司、蔡谦与虞菊如、湖州美时利休闲用品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0)苏04民终4041号 | 一、维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2020)苏0402民初31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和诉讼费负担部分; 二、撤销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2020)苏0402民初313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四项; 三、虞菊如在37万元本息范围内对湖州美时利休闲用品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886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350元,合计24215元(力拓公司已预交),由美时利公司、蔡谦、虞菊如共同负担,美时利公司、蔡谦、虞菊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应负担的一审诉讼费24215元迳付力拓公司。二审案件受理费6850元(力拓公司已预交18865元、蔡谦已预交3820.42元),由蔡谦负担3820.42元,虞菊如负担3029.58元,虞菊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应负担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029.58元迳付力拓公司。力拓公司多缴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5835.42元,本院予以退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被上诉人 | 2021-04-30 |
广州市雄星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与湖州美时利休闲用品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9)粤0111民初27758号 |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被告湖州美时利休闲用品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广州市雄星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货款873921.64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8年8月13日起计至2019年8月19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利率从2019年8月20日起计至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广州市雄星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2954.4元,由被告湖州美时利休闲用品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广州市雄星塑料制品有限公司预交的受理费本院无须退回,被告湖州美时利休闲用品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广州市雄星塑料制品有限公司12954.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0-11-17 |
313常州力拓塑胶有限公司与湖州美时利休闲用品科技有限公司、虞菊如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0)苏0402民初313号 | 一、湖州美时利休闲用品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常州力拓塑胶有限公司货款1562675.99元。 二、虞菊如对湖州美时利休闲用品科技有限公司上述债务在8万元范围内承担补充还款责任。 三、蔡谦对湖州美时利休闲用品科技有限公司上述债务在38万元范围内承担补充还款责任。 四、驳回常州力拓塑胶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865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350元,合计24215元,由湖州美时利休闲用品科技有限公司、虞菊如、蔡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被告 | 2020-08-13 |
常州力拓塑胶有限公司与湖州美时利休闲用品科技有限公司、虞菊如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0)苏0402民初313号 | 冻结被申请人湖州美时利休闲用品科技有限公司、虞菊如、蔡谦、欧阳菲银行存款16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被申请人 | 2020-08-13 |
浙江德清朋诚包装机械有限公司、湖州美时利休闲用品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9)浙0521执1555号之一 | 终结本院(2019)浙0521执1555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被执行人 | 2020-05-12 |
湖州美时利休闲用品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市雄星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0)粤01民辖终133号 |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此页无正文) | 上诉人 | 2020-03-03 |
义乌市力达彩印有限公司与湖州美时利休闲用品科技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加工合同纠纷 | (2019)浙0782民初11224号 | 被告湖州美时利休闲用品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义乌市力达彩印有限公司货款366053.69元并赔偿利息损失(自2019年6月6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790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9-12-28 |
德清县烽火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与湖州美时利休闲用品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9)浙0521民初3188号 | 准许原告德清县烽火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德清县烽火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 被告 | 2019-12-25 |
湖州佳宁印刷有限公司与湖州美时利休闲用品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9)浙0502民初4610号之一 | 准许湖州佳宁印刷有限公司撤回对湖州美时利休闲用品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863元,减半收取932元,由湖州佳宁印刷有限公司负担 | 被告 | 2019-12-02 |
539常州力拓塑胶有限公司与湖州美时利休闲用品科技有限公司、虞菊如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9)苏0402民初539号之一 | 准许原告常州力拓塑胶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865元,减半收取9432.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4432.5元,由原告常州力拓塑胶有限公司负担 | 被告 | 2019-11-22 |
浙江德清朋诚包装机械有限公司与湖州美时利休闲用品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9)浙0521民初1121号 | 被告湖州美时利休闲用品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浙江德清朋诚包装机械有限公司货款223322.73元,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50减半交纳2325元,保全费1670元,合计3995元,由被告湖州美时利休闲用品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9-07-17 |
欧阳菲、宁波海曙洋嘉宝行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管辖民事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7)浙02民辖终452号 |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 | 2017-09-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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