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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信网络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

  • 法人: 石磊
  • 注册资本: -万元
  • 企业类型: 分公司
  • 成立时间: 2010-09-06
  • 办公地址: 太原市高新区时代广场17A01A

公司概览

联系人

无角色

8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石磊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0~15年
  • 简称 京信山西分公司
  • 注册资本 -万元
  • 实缴资本 -
  • 英文名 -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10000~20000
  • 统一社信代码 91140000561327337R
  • 纳税人识别号 -
  • 组织机构代码 561327337
  • 曾用名 京信通信系统(中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140000500036806
  • 登记机关 太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21-02-03
  • 营业期限 2010-09-06~2053-09-29
  • 注册地址 太原市小店区创业街27号时代广场18层17A01A室
  • 国标行业 批发和零售业->批发业->农、林、牧、渔产品批发->其他农牧产品批发
  • 专业行业 其他
  • 公司简介 京信通信注重自主研发和技术创新,公司拥有无线接入、无线优化、天线及子系统、无线传输四大产品线,在各产品领域均掌握了核心关键技术,拥有众多自主的知识产权。在广州科学城设有总部研发基地,在中国南京、美国弗吉尼亚及加利福尼亚分别设有研究所,拥有国内外专利1300余项。在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司建有全球生产基地,拥有面积近5万平方米的通信设备制造厂房。京信通信建立起覆盖全球的市场服务网络,全球业务蓬勃发展。先后在亚太、欧洲、北美、南美设立20余个海外分支机构,于全球80多个国家和地区开展产品销售和技术服务;在中国内地设有30余个分支机构。2012年集团销售收入超过63亿。展望未来,京信通信将继续专注于无线通信领域创新发展,力争成为世界无线接入、无线优化及传输领域的佼佼者,为客户贡献理想价值。
  • 经营范围 -

变更记录

变更项 变更前 变更后 变更时间
名称变更变更 京信通信系统(中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 京信网络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 2021-02-03
其他变更 - 公章刻制备案,公章刻制备案,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税务登记证,机构代码证,机构代码证,社会保险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统计证,统计证 2021-02-03
负责人变更 郑崇峰 石磊 2017-03-13
期限变更(经营期限、营业期限、驻在期限等变更)变更 2016-10-20 2053-09-29 2016-11-23
经营范围变更 负责总公司的业务联络与咨询。 负责总公司的业务联络与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16-11-23
地址变更 太原市南内环街102号阳光科技大厦6138号 太原市小店区创业街27号时代广场18层17A01A室 2015-11-10
负责人变更 于金展 郑崇峰 2015-11-10

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手机 邮箱 固话 负责业务 评分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7 - - liyingb*****mba.com.cn 0351-****801 - 74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6 - - liyingb*****mba.com 0351-****801 - 74
工商年报联系人2020 - - dulangqi*****mba.com.cn 0351-****252 - 74

联系人共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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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案由 案号 裁判结果 在本案中身份 发布时间
李军与京信通信系统(中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京信通信系统(中国)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劳动争议 (2014)小民初字第02618号 一、被告京信通信系统(广州)有限公司与被告京信通信系统(中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向原告李军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2054元。 二、被告京信通信系统(中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李军支付2013年8月份工资2491元,并为原告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三、驳回原告李军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被告京信通信系统(中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元(原告、被告京信通信系统(中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已各预交10元),由原告李军、被告京信通信系统(中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各自负担1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7-11-07
陈伟与京信通信系统(中国)有限公司、京信通信系统(中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等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劳动争议 (2013)小民初字第1622号 一、被告京信通信系统(广州)有限公司与被告京信通信系统(中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支付原告陈伟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共计96785.59元; 二、驳回原告陈伟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被告京信通信系统(中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元(原告、被告京信通信系统(中国)有限公司已各预交10元),各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被告京信通信系统(中国)有限公司各自负担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4-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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