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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特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

官网
  • 法人: 陈桂琼
  • 注册资本: 3760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外国法人独资)
  • 成立时间: 2005-06-06
  •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芳甸路1155号浦东嘉里城办公楼19层、20层

公司概览

公司品牌

福特金融

联系人

公司高管

1

销售专家

3

人力资源专家

1

无角色

19

招聘

工作地区top10

经验要求

岗位数(个)

学历要求

岗位数(个)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陈桂琼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5年以上
  • 简称 福特、中国福特、福特汽车金融
  • 注册资本 3760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376000.00万元
  • 英文名 Ford Automotive Finance (China) Limited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100~499
  • 统一社信代码 913100007672289243
  • 纳税人识别号 913100007672289243
  • 组织机构代码 767228924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310000400426556
  • 登记机关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24-01-11
  • 营业期限 2005-06-06~2035-06-05
  •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芳甸路1155号浦东嘉里城办公楼19层、20层
  • 国标行业 金融业->货币金融服务->非货币银行服务->汽车金融公司服务
  • 专业行业 汽车/骑行/车品->汽车服务维护->汽车经销、服务/休闲/出行->销售经销服务->汽车经销、金融
  • 公司简介 -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股东类型 认缴出资额 认缴出资占比
福特汽车信贷有限责任公司 外国(地区)企业 - 100.00%

变更记录

变更项 变更前 变更后 变更时间
监事备案 SHANNON MOKHIBER GEOFFREY WILLIAM MCLELLAN 2024-01-11
主要人员变更 SHANNON MOKHIBER GEOFFREY WILLIAM MCLELLAN 2024-01-11
董事备案 GALE LYNN HALSEY;胡俊;JAMES BERNARD DROTMAN;Marlene Marie Martel Marlene Marie Martel;ELIAN SAHORI OKAMURA RAMUS;胡俊;JAMES BERNARD DROTMAN 2023-09-01
主要人员变更 Marlene Marie Martel;NARPAL SINGH AHLUWALIA;GALE LYNN HALSEY;胡俊 Marlene Marie Martel;GALE LYNN HALSEY;胡俊;JAMES BERNARD DROTMAN 2023-03-30
董事备案 Marlene Marie Martel;NARPAL SINGH AHLUWALIA;GALE LYNN HALSEY;胡俊 Marlene Marie Martel;GALE LYNN HALSEY;胡俊;JAMES BERNARD DROTMAN 2023-03-30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Brian Edward Schaaf SHANNON MOKHIBER 2022-12-21
主要人员变更 胡俊;Marlene Marie Martel;NARPAL SINGH AHLUWALIA 胡俊;Marlene Marie Martel;GALE LYNN HALSEY;NARPAL SINGH AHLUWALIA 2022-08-04
主要人员变更 NARPAL SINGH AHLUWALIA;陈桂琼;THOMAS CHARLES SCHNEIDER NARPAL SINGH AHLUWALIA;Marlene Marie Martel;胡俊 2022-02-25
法定代表人变更 孙轶娜 陈桂琼 2022-02-25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NARPAL SINGH AHLUWALIA;陈桂琼;THOMAS CHARLES SCHNEIDER NARPAL SINGH AHLUWALIA;Marlene Marie Martel;胡俊 2022-02-25
主要人员变更 SAMUEL PHILLIP SMITH Brian Edward Schaaf 2020-06-30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SAMUEL PHILLIP SMITH [退出] Brian Edward Schaaf [新增] 2020-06-30
主要人员变更 NARPAL SINGH AHLUWALIA;孙轶娜;THOMAS CHARLES SCHNEIDER THOMAS CHARLES SCHNEIDER;NARPAL SINGH AHLUWALIA;陈桂琼 2020-05-18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NARPAL SINGH AHLUWALIA孙轶娜 [退出]THOMAS CHARLES SCHNEIDER THOMAS CHARLES SCHNEIDERNARPAL SINGH AHLUWALIA陈桂琼 [新增] 2020-05-18
负责人变更 CARLOSDEWAYNETREADWAY 孙轶娜 2020-05-18
负责人变更 RONALDRTHACKRAH CARLOSDEWAYNETREADWAY 2019-05-20
主要人员变更 CARLOSDEWAYNETREADWAY;孙轶娜;NARPALSINGHAHLUWALIA;THOMASCHARLESSCHNEIDER 孙轶娜;THOMASCHARLESSCHNEIDER;NARPALSINGHAHLUWALIA 2019-05-20
董事备案 CARLOS DEWAYNE TREADWAY [退出]孙轶娜NARPAL SINGH AHLUWALIATHOMAS CHARLES SCHNEIDER 孙轶娜THOMAS CHARLES SCHNEIDERNARPAL SINGH AHLUWALIA 2019-05-20
章程变更 - 2019-04-16章程备案 2019-05-20
经理备案 CARLOS DEWAYNE TREADWAY - 2019-05-20

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手机 邮箱 固话 负责业务 评分
胡俊 董事 - - - - 79
- - - - 021-2****666 - 72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4 - - hshen*****rd.com 021-2****666 - 74

联系人共 23

解锁 查看更多信息

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成员经历
胡俊 董事 -

新闻舆情

  • 上海银保监局关于核准James Bernard Drotman任职资格的批复

    [沪银保监复〔2023〕163号福特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你公司《福特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关于James Bernard Drotman先生董事长任职资格的请示》(福特汽车金融〔2023〕5号)收悉。根据《中国银保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经审核,核准James Bernard Drotman福特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董事

    福特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 2023-03-29 14:32:12
  • 福特汽车金融因业务违规被罚50万!近三年净利润连续下滑

    2月8日,福特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简称“福特汽车金融”)因为“开展零售贷款业务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被上海银保监局责令更改,并处罚款50万元;福特汽车金融时任运营总监因负管理责任,被给予警告。 零售贷款在中国汽车金融公司贷款余额中的占比将近九成,是汽车金融行业快速增长的主要驱动力。资料显示,截至2021年底,福特汽车金融零售贷款和垫款余额为224.6

    福特汽车金融 2023-02-10 10:12:00
  • 上海银保监局关于核准Natalie Raphaela Nigretto任职资格的批复

    -

    福特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 2022-08-19 11:58:50

商机监控

类型 标题 发布时间
高管变动 上海银保监局关于核准James Bernard Drotman任职资格的批复 2023-03-29
高管变动 上海银保监局关于核准Natalie Raphaela Nigretto任职资格的批复 2022-08-19

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案由 案号 裁判结果 在本案中身份 发布时间
福特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与苏灿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22)沪0115执24932号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也负有继续履行本案债务的义务,并及时告知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提出执行异议 申请执行人 2022-11-01
福特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与黄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22)沪0115执24950号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也负有继续履行本案债务的义务,并及时告知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提出执行异议 申请执行人 2022-11-01
福特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与贾莲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22)沪0115执24973号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也负有继续履行本案债务的义务,并及时告知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提出执行异议 申请执行人 2022-11-01
福特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与邓家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22)沪0115执24941号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也负有继续履行本案债务的义务,并及时告知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提出执行异议 申请执行人 2022-11-01
福特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与孙显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22)沪0115民初42892号 一、被告孙显长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福特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截止至2022年6月1日的贷款本金82072.15元; 二、被告孙显长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福特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截至2022年6月1日的利息2825.33元、逾期利息529.70元; 三、被告孙显长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福特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自2022年7月27日至实际清偿日止的逾期利息(以贷款本金82072.1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1%计算); 四、若被告孙显长届期不履行上述第一、二、三项规定的付款义务,原告福特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可以以车架号为LVSHFFAU8LS079189的福特牌车辆(车牌号为“贵D9T583”)与被告孙显长协议折价或者申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原告福特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享有优先受偿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被告孙显长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孙显长继续清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35.68元,减半收取计967.84元,由被告孙显长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金融法院 原告 2022-10-12
福特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与唐远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22)沪0115民初42879号 一、被告唐远超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福特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截止至2022年6月1日的贷款本金66101.15元; 二、被告唐远超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福特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截至2022年6月1日的利息2310.39元、逾期利息1127.73元; 三、被告唐远超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福特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自2022年7月27日至实际清偿日止的逾期利息(以贷款本金66101.1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1%计算); 四、若被告唐远超届期不履行上述第一、二、三项规定的付款义务,原告福特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可以以车架号为1LN6L9S96J5614293的林肯牌车辆(车牌号为“云AU8G15”)与被告唐远超协议折价或者申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原告福特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享有优先受偿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被告唐远超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唐远超继续清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38.48元,减半收取计769.24元,由被告唐远超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金融法院 原告 2022-10-12
福特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与王金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22)沪0115民初42887号 一、被告王金富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福特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截止至2022年6月1日的贷款本金185653.85元; 二、被告王金富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福特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截至2022年6月1日的利息7689.15元、逾期利息1839.60元; 三、被告王金富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福特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自2022年7月27日至实际清偿日止的逾期利息(以贷款本金185653.8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1%计算); 四、若被告王金富届期不履行上述第一、二、三项规定的付款义务,原告福特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可以以车架号为1LN6L9S95K5615422的林肯牌车辆(车牌号为“京KT2167”)与被告王金富协议折价或者申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原告福特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享有优先受偿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被告王金富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王金富继续清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03.65元,减半收取计2101.83元,由被告王金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金融法院 原告 2022-10-12
福特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与王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22)沪0115民初42894号 一、被告王平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福特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截止至2022年6月1日的贷款本金71505.25元; 二、被告王平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福特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截至2022年6月1日的利息2784.15元、逾期利息358.43元; 三、被告王平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福特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自2022年7月27日至实际清偿日止的逾期利息(以贷款本金71505.2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1%计算); 四、若被告王平届期不履行上述第一、二、三项规定的付款义务,原告福特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可以以车架号为LVSHFFAU0LS072169的福特牌车辆(车牌号为“皖MXXXXX”)与被告王平协议折价或者申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原告福特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享有优先受偿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被告王平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王平继续清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66.20元,减半收取计833.10元,由被告王平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金融法院 原告 2022-10-12
福特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与张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22)沪0115民初42870号 一、被告张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福特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截止至2022年6月1日的贷款本金73838.31元; 二、被告张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福特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截至2022年6月1日的逾期利息1287.71元; 三、被告张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福特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自2022年7月27日至实际清偿日止的逾期利息(以贷款本金73838.31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1%计算); 四、若被告张明届期不履行上述第一、二、三项规定的付款义务,原告福特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可以以车架号为LVSHCFAU0KE894895的福克斯牌车辆(车牌号为“云H86S00”)与被告张明协议折价或者申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原告福特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享有优先受偿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被告张明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张明继续清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78.15元,减半收取计839.08元,由被告张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金融法院 原告 2022-10-12
福特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与彭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22)沪0115民初42855号 一、被告彭丹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福特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截止至2022年6月1日的贷款本金137942.05元; 二、被告彭丹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福特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截至2022年6月1日的利息8396.85元、逾期利息1614.80元; 三、被告彭丹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福特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自2022年7月27日至实际清偿日止的逾期利息(以贷款本金137942.0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1%计算); 四、若被告彭丹届期不履行上述第一、二、三项规定的付款义务,原告福特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可以以车架号为3LN6L5CN8KR619904的林肯1999CC小轿车(车牌号为“鄂AXXXXX”)与被告彭丹协议折价或者申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原告福特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享有优先受偿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被告彭丹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彭丹继续清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59.07元,减半收取计1629.54元,由被告彭丹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金融法院 原告 2022-10-12
福特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与李红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22)沪0115民初42935号 一、被告李红杰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福特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截止至2022年6月1日的贷款本金86944.62元; 二、被告李红杰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福特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截至2022年6月1日的利息11311.06元、逾期利息8454.02元; 三、被告李红杰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福特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自2022年7月22日至实际清偿日止的逾期利息(以贷款本金86944.62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1%计算); 四、若被告李红杰届期不履行上述第一、二、三项规定的付款义务,原告福特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可以以车牌号为“陕EXXXXX”的车辆与被告李红杰协议折价或者申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原告福特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享有优先受偿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被告李红杰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李红杰继续清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34.19元,由被告李红杰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金融法院 原告 2022-10-09
福特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与张尧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22)沪0115民初42827号 一、被告张尧江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福特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截至2022年6月1日的贷款本金6346.82元; 二、被告张尧江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福特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截至2022年6月1日的利息39.92元、逾期利息465.96元; 三、被告张尧江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福特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自2022年6月2日至实际清偿日止的逾期利息(以贷款本金6346.82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1%计算); 四、若被告张尧江届期不履行上述第一、二、三项规定的付款义务,原告福特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可以以车牌号为“鲁FXXXXX”的车辆与被告张尧江协议折价或者申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原告福特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享有优先受偿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被告张尧江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张尧江继续清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张尧江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原告 2022-10-09
福特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与张玉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22)沪0115民初42836号 一、被告张玉祥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福特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截至2022年6月1日的贷款本金7258.11元; 二、被告张玉祥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福特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截至2022年6月1日的利息29.22元、逾期利息413.36元; 三、被告张玉祥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福特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自2022年6月2日至实际清偿日止的逾期利息(以贷款本金7258.11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1%计算); 四、若被告张玉祥届期不履行上述第一、二、三项规定的付款义务,原告福特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可以以车牌号为“甘AXXXXX”的车辆与被告张玉祥协议折价或者申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原告福特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享有优先受偿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被告张玉祥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张玉祥继续清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张玉祥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原告 2022-10-09
福特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与徐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22)沪0115民初42845号 一、被告徐敏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福特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截至2022年6月1日的贷款本金27096.90元; 二、被告徐敏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福特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截至2022年6月1日的利息451.87元、逾期利息301.25元; 三、被告徐敏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福特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自2022年7月21日至实际清偿日止的逾期利息(以贷款本金27096.9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1%计算); 四、若被告徐敏届期不履行上述第一、二、三项规定的付款义务,原告福特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可以以车牌号为“苏K260UB”的车辆与被告徐敏协议折价或者申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原告福特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享有优先受偿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被告徐敏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徐敏继续清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徐敏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原告 2022-10-09
福特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与卞丽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22)沪0115民初42830号 一、被告卞丽君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福特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截至2022年6月1日的贷款本金37049.98元; 二、被告卞丽君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福特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截至2022年6月1日的逾期利息1069.58元; 三、被告卞丽君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福特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自2022年7月21日至实际清偿日止的逾期利息(以贷款本金37049.98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1%计算); 四、若被告卞丽君届期不履行上述第一、二、三项规定的付款义务,原告福特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可以以车牌号为“浙FXXXXX”的车辆与被告卞丽君协议折价或者申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原告福特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享有优先受偿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被告卞丽君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卞丽君继续清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卞丽君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原告 2022-10-09
福特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与苏原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22)沪0115民初42863号 一、被告苏原锋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福特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截止至2022年6月1日的贷款本金108333.36元; 二、被告苏原锋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福特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截至2022年6月1日的逾期利息968.23元; 三、被告苏原锋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福特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自2022年7月27日至实际清偿日止的逾期利息(以贷款本金108333.36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1%计算); 四、若被告苏原锋届期不履行上述第一、二、三项规定的付款义务,原告福特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可以以车牌号为“晋E02341”的车辆与被告苏原锋协议折价或者申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原告福特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享有优先受偿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被告苏原锋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苏原锋继续清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86.03元,减半收取计1243.02元,由被告苏原锋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金融法院 原告 2022-10-09
福特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与李晓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22)沪0115执21154号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也负有继续履行本案债务的义务,并及时告知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提出执行异议 申请执行人 2022-09-30
福特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与郭庆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22)沪0115执21093号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也负有继续履行本案债务的义务,并及时告知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提出执行异议 申请执行人 2022-09-30
福特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与赵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22)沪0115执21141号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也负有继续履行本案债务的义务,并及时告知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提出执行异议 申请执行人 2022-09-30
福特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廖柳初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借款合同纠纷 (2022)湘0423执异12号 准许罗安露撤回异议申请 申请执行人 2022-09-21

开庭公告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2021-12-14 (2021)沪74民终1889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被上诉人 上海金融法院
2019-10-24 (2019)沪74民终840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被上诉人 上海金融法院
2019-10-10 (2019)沪74民终810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审被告 上海金融法院
2019-08-29 (2019)沪74民终616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被上诉人 上海金融法院

资质证书

资质名称 编号 发证日期 截止日期
金融许可证 00386334 2011-09-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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