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特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
官网- 法人: 陈桂琼
- 注册资本: 3760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外国法人独资)
- 成立时间: 2005-06-06
-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芳甸路1155号浦东嘉里城办公楼19层、20层
公司概览
公司品牌
福特金融
联系人
公司高管
1
销售专家
3
人力资源专家
1
无角色
19
招聘
经验要求
岗位数(个)
学历要求
岗位数(个)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陈桂琼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5年以上
- 简称 福特、中国福特、福特汽车金融
- 注册资本 3760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376000.00万元
- 英文名 Ford Automotive Finance (China) Limited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100~499
- 统一社信代码 913100007672289243
- 纳税人识别号 913100007672289243
- 组织机构代码 767228924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310000400426556
- 登记机关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24-01-11
- 营业期限 2005-06-06~2035-06-05
-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芳甸路1155号浦东嘉里城办公楼19层、20层
- 国标行业 金融业->货币金融服务->非货币银行服务->汽车金融公司服务
- 专业行业 汽车/骑行/车品->汽车服务维护->汽车经销、服务/休闲/出行->销售经销服务->汽车经销、金融
- 公司简介 -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 股东类型 | 认缴出资额 | 认缴出资占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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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特汽车信贷有限责任公司 | 外国(地区)企业 | - | 100.00% |
共 1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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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记录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变更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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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备案 | SHANNON MOKHIBER | GEOFFREY WILLIAM MCLELLAN | 2024-01-11 |
主要人员变更 | SHANNON MOKHIBER | GEOFFREY WILLIAM MCLELLAN | 2024-01-11 |
董事备案 | GALE LYNN HALSEY;胡俊;JAMES BERNARD DROTMAN;Marlene Marie Martel | Marlene Marie Martel;ELIAN SAHORI OKAMURA RAMUS;胡俊;JAMES BERNARD DROTMAN | 2023-09-01 |
主要人员变更 | Marlene Marie Martel;NARPAL SINGH AHLUWALIA;GALE LYNN HALSEY;胡俊 | Marlene Marie Martel;GALE LYNN HALSEY;胡俊;JAMES BERNARD DROTMAN | 2023-03-30 |
董事备案 | Marlene Marie Martel;NARPAL SINGH AHLUWALIA;GALE LYNN HALSEY;胡俊 | Marlene Marie Martel;GALE LYNN HALSEY;胡俊;JAMES BERNARD DROTMAN | 2023-03-30 |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 Brian Edward Schaaf | SHANNON MOKHIBER | 2022-12-21 |
主要人员变更 | 胡俊;Marlene Marie Martel;NARPAL SINGH AHLUWALIA | 胡俊;Marlene Marie Martel;GALE LYNN HALSEY;NARPAL SINGH AHLUWALIA | 2022-08-04 |
主要人员变更 | NARPAL SINGH AHLUWALIA;陈桂琼;THOMAS CHARLES SCHNEIDER | NARPAL SINGH AHLUWALIA;Marlene Marie Martel;胡俊 | 2022-02-25 |
法定代表人变更 | 孙轶娜 | 陈桂琼 | 2022-02-25 |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 NARPAL SINGH AHLUWALIA;陈桂琼;THOMAS CHARLES SCHNEIDER | NARPAL SINGH AHLUWALIA;Marlene Marie Martel;胡俊 | 2022-02-25 |
主要人员变更 | SAMUEL PHILLIP SMITH | Brian Edward Schaaf | 2020-06-30 |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 SAMUEL PHILLIP SMITH [退出] | Brian Edward Schaaf [新增] | 2020-06-30 |
主要人员变更 | NARPAL SINGH AHLUWALIA;孙轶娜;THOMAS CHARLES SCHNEIDER | THOMAS CHARLES SCHNEIDER;NARPAL SINGH AHLUWALIA;陈桂琼 | 2020-05-18 |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 NARPAL SINGH AHLUWALIA孙轶娜 [退出]THOMAS CHARLES SCHNEIDER | THOMAS CHARLES SCHNEIDERNARPAL SINGH AHLUWALIA陈桂琼 [新增] | 2020-05-18 |
负责人变更 | CARLOSDEWAYNETREADWAY | 孙轶娜 | 2020-05-18 |
负责人变更 | RONALDRTHACKRAH | CARLOSDEWAYNETREADWAY | 2019-05-20 |
主要人员变更 | CARLOSDEWAYNETREADWAY;孙轶娜;NARPALSINGHAHLUWALIA;THOMASCHARLESSCHNEIDER | 孙轶娜;THOMASCHARLESSCHNEIDER;NARPALSINGHAHLUWALIA | 2019-05-20 |
董事备案 | CARLOS DEWAYNE TREADWAY [退出]孙轶娜NARPAL SINGH AHLUWALIATHOMAS CHARLES SCHNEIDER | 孙轶娜THOMAS CHARLES SCHNEIDERNARPAL SINGH AHLUWALIA | 2019-05-20 |
章程变更 | - | 2019-04-16章程备案 | 2019-05-20 |
经理备案 | CARLOS DEWAYNE TREADWAY | - | 2019-05-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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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手机 | 邮箱 | 固话 | 负责业务 | 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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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俊 | 董事 | - | - | - | - | 79 |
- | - | - | - | 021-2****666 | - | 72 |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4 | - | - | hshen*****rd.com | 021-2****666 | - | 74 |
联系人共 23 条
解锁 查看更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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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成员经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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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俊 | 董事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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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舆情
上海银保监局关于核准James Bernard Drotman任职资格的批复
[沪银保监复〔2023〕163号福特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你公司《福特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关于James Bernard Drotman先生董事长任职资格的请示》(福特汽车金融〔2023〕5号)收悉。根据《中国银保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经审核,核准James Bernard Drotman福特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董事
福特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 2023-03-29 14:32:12福特汽车金融因业务违规被罚50万!近三年净利润连续下滑
2月8日,福特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简称“福特汽车金融”)因为“开展零售贷款业务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被上海银保监局责令更改,并处罚款50万元;福特汽车金融时任运营总监因负管理责任,被给予警告。 零售贷款在中国汽车金融公司贷款余额中的占比将近九成,是汽车金融行业快速增长的主要驱动力。资料显示,截至2021年底,福特汽车金融零售贷款和垫款余额为224.6
福特汽车金融 2023-02-10 10:12:00上海银保监局关于核准Natalie Raphaela Nigretto任职资格的批复
-
福特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 2022-08-19 11:5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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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机监控
类型 | 标题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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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管变动 | 上海银保监局关于核准James Bernard Drotman任职资格的批复 | 2023-03-29 |
高管变动 | 上海银保监局关于核准Natalie Raphaela Nigretto任职资格的批复 | 2022-08-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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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 案由 | 案号 | 裁判结果 | 在本案中身份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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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特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与苏灿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22)沪0115执24932号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也负有继续履行本案债务的义务,并及时告知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提出执行异议 | 申请执行人 | 2022-11-01 |
福特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与黄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22)沪0115执24950号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也负有继续履行本案债务的义务,并及时告知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提出执行异议 | 申请执行人 | 2022-11-01 |
福特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与贾莲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22)沪0115执24973号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也负有继续履行本案债务的义务,并及时告知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提出执行异议 | 申请执行人 | 2022-11-01 |
福特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与邓家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22)沪0115执24941号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也负有继续履行本案债务的义务,并及时告知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提出执行异议 | 申请执行人 | 2022-11-01 |
福特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与孙显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22)沪0115民初42892号 | 一、被告孙显长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福特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截止至2022年6月1日的贷款本金82072.15元; 二、被告孙显长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福特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截至2022年6月1日的利息2825.33元、逾期利息529.70元; 三、被告孙显长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福特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自2022年7月27日至实际清偿日止的逾期利息(以贷款本金82072.1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1%计算); 四、若被告孙显长届期不履行上述第一、二、三项规定的付款义务,原告福特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可以以车架号为LVSHFFAU8LS079189的福特牌车辆(车牌号为“贵D9T583”)与被告孙显长协议折价或者申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原告福特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享有优先受偿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被告孙显长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孙显长继续清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35.68元,减半收取计967.84元,由被告孙显长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金融法院 | 原告 | 2022-10-12 |
福特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与唐远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22)沪0115民初42879号 | 一、被告唐远超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福特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截止至2022年6月1日的贷款本金66101.15元; 二、被告唐远超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福特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截至2022年6月1日的利息2310.39元、逾期利息1127.73元; 三、被告唐远超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福特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自2022年7月27日至实际清偿日止的逾期利息(以贷款本金66101.1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1%计算); 四、若被告唐远超届期不履行上述第一、二、三项规定的付款义务,原告福特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可以以车架号为1LN6L9S96J5614293的林肯牌车辆(车牌号为“云AU8G15”)与被告唐远超协议折价或者申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原告福特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享有优先受偿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被告唐远超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唐远超继续清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38.48元,减半收取计769.24元,由被告唐远超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金融法院 | 原告 | 2022-10-12 |
福特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与王金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22)沪0115民初42887号 | 一、被告王金富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福特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截止至2022年6月1日的贷款本金185653.85元; 二、被告王金富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福特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截至2022年6月1日的利息7689.15元、逾期利息1839.60元; 三、被告王金富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福特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自2022年7月27日至实际清偿日止的逾期利息(以贷款本金185653.8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1%计算); 四、若被告王金富届期不履行上述第一、二、三项规定的付款义务,原告福特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可以以车架号为1LN6L9S95K5615422的林肯牌车辆(车牌号为“京KT2167”)与被告王金富协议折价或者申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原告福特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享有优先受偿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被告王金富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王金富继续清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03.65元,减半收取计2101.83元,由被告王金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金融法院 | 原告 | 2022-10-12 |
福特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与王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22)沪0115民初42894号 | 一、被告王平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福特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截止至2022年6月1日的贷款本金71505.25元; 二、被告王平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福特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截至2022年6月1日的利息2784.15元、逾期利息358.43元; 三、被告王平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福特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自2022年7月27日至实际清偿日止的逾期利息(以贷款本金71505.2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1%计算); 四、若被告王平届期不履行上述第一、二、三项规定的付款义务,原告福特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可以以车架号为LVSHFFAU0LS072169的福特牌车辆(车牌号为“皖MXXXXX”)与被告王平协议折价或者申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原告福特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享有优先受偿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被告王平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王平继续清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66.20元,减半收取计833.10元,由被告王平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金融法院 | 原告 | 2022-10-12 |
福特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与张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22)沪0115民初42870号 | 一、被告张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福特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截止至2022年6月1日的贷款本金73838.31元; 二、被告张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福特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截至2022年6月1日的逾期利息1287.71元; 三、被告张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福特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自2022年7月27日至实际清偿日止的逾期利息(以贷款本金73838.31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1%计算); 四、若被告张明届期不履行上述第一、二、三项规定的付款义务,原告福特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可以以车架号为LVSHCFAU0KE894895的福克斯牌车辆(车牌号为“云H86S00”)与被告张明协议折价或者申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原告福特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享有优先受偿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被告张明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张明继续清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78.15元,减半收取计839.08元,由被告张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金融法院 | 原告 | 2022-10-12 |
福特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与彭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22)沪0115民初42855号 | 一、被告彭丹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福特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截止至2022年6月1日的贷款本金137942.05元; 二、被告彭丹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福特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截至2022年6月1日的利息8396.85元、逾期利息1614.80元; 三、被告彭丹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福特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自2022年7月27日至实际清偿日止的逾期利息(以贷款本金137942.0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1%计算); 四、若被告彭丹届期不履行上述第一、二、三项规定的付款义务,原告福特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可以以车架号为3LN6L5CN8KR619904的林肯1999CC小轿车(车牌号为“鄂AXXXXX”)与被告彭丹协议折价或者申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原告福特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享有优先受偿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被告彭丹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彭丹继续清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59.07元,减半收取计1629.54元,由被告彭丹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金融法院 | 原告 | 2022-10-12 |
福特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与李红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22)沪0115民初42935号 | 一、被告李红杰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福特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截止至2022年6月1日的贷款本金86944.62元; 二、被告李红杰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福特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截至2022年6月1日的利息11311.06元、逾期利息8454.02元; 三、被告李红杰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福特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自2022年7月22日至实际清偿日止的逾期利息(以贷款本金86944.62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1%计算); 四、若被告李红杰届期不履行上述第一、二、三项规定的付款义务,原告福特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可以以车牌号为“陕EXXXXX”的车辆与被告李红杰协议折价或者申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原告福特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享有优先受偿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被告李红杰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李红杰继续清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34.19元,由被告李红杰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金融法院 | 原告 | 2022-10-09 |
福特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与张尧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22)沪0115民初42827号 | 一、被告张尧江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福特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截至2022年6月1日的贷款本金6346.82元; 二、被告张尧江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福特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截至2022年6月1日的利息39.92元、逾期利息465.96元; 三、被告张尧江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福特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自2022年6月2日至实际清偿日止的逾期利息(以贷款本金6346.82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1%计算); 四、若被告张尧江届期不履行上述第一、二、三项规定的付款义务,原告福特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可以以车牌号为“鲁FXXXXX”的车辆与被告张尧江协议折价或者申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原告福特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享有优先受偿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被告张尧江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张尧江继续清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张尧江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原告 | 2022-10-09 |
福特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与张玉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22)沪0115民初42836号 | 一、被告张玉祥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福特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截至2022年6月1日的贷款本金7258.11元; 二、被告张玉祥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福特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截至2022年6月1日的利息29.22元、逾期利息413.36元; 三、被告张玉祥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福特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自2022年6月2日至实际清偿日止的逾期利息(以贷款本金7258.11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1%计算); 四、若被告张玉祥届期不履行上述第一、二、三项规定的付款义务,原告福特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可以以车牌号为“甘AXXXXX”的车辆与被告张玉祥协议折价或者申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原告福特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享有优先受偿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被告张玉祥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张玉祥继续清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张玉祥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原告 | 2022-10-09 |
福特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与徐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22)沪0115民初42845号 | 一、被告徐敏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福特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截至2022年6月1日的贷款本金27096.90元; 二、被告徐敏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福特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截至2022年6月1日的利息451.87元、逾期利息301.25元; 三、被告徐敏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福特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自2022年7月21日至实际清偿日止的逾期利息(以贷款本金27096.9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1%计算); 四、若被告徐敏届期不履行上述第一、二、三项规定的付款义务,原告福特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可以以车牌号为“苏K260UB”的车辆与被告徐敏协议折价或者申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原告福特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享有优先受偿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被告徐敏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徐敏继续清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徐敏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原告 | 2022-10-09 |
福特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与卞丽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22)沪0115民初42830号 | 一、被告卞丽君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福特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截至2022年6月1日的贷款本金37049.98元; 二、被告卞丽君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福特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截至2022年6月1日的逾期利息1069.58元; 三、被告卞丽君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福特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自2022年7月21日至实际清偿日止的逾期利息(以贷款本金37049.98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1%计算); 四、若被告卞丽君届期不履行上述第一、二、三项规定的付款义务,原告福特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可以以车牌号为“浙FXXXXX”的车辆与被告卞丽君协议折价或者申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原告福特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享有优先受偿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被告卞丽君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卞丽君继续清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卞丽君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原告 | 2022-10-09 |
福特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与苏原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22)沪0115民初42863号 | 一、被告苏原锋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福特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截止至2022年6月1日的贷款本金108333.36元; 二、被告苏原锋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福特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截至2022年6月1日的逾期利息968.23元; 三、被告苏原锋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福特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自2022年7月27日至实际清偿日止的逾期利息(以贷款本金108333.36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1%计算); 四、若被告苏原锋届期不履行上述第一、二、三项规定的付款义务,原告福特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可以以车牌号为“晋E02341”的车辆与被告苏原锋协议折价或者申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原告福特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享有优先受偿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被告苏原锋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苏原锋继续清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86.03元,减半收取计1243.02元,由被告苏原锋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金融法院 | 原告 | 2022-10-09 |
福特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与李晓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22)沪0115执21154号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也负有继续履行本案债务的义务,并及时告知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提出执行异议 | 申请执行人 | 2022-09-30 |
福特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与郭庆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22)沪0115执21093号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也负有继续履行本案债务的义务,并及时告知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提出执行异议 | 申请执行人 | 2022-09-30 |
福特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与赵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22)沪0115执21141号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也负有继续履行本案债务的义务,并及时告知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提出执行异议 | 申请执行人 | 2022-09-30 |
福特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廖柳初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 借款合同纠纷 | (2022)湘0423执异12号 | 准许罗安露撤回异议申请 | 申请执行人 | 2022-09-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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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公告
开庭日期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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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14 | (2021)沪74民终1889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被上诉人 | 上海金融法院 |
2019-10-24 | (2019)沪74民终84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被上诉人 | 上海金融法院 |
2019-10-10 | (2019)沪74民终81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审被告 | 上海金融法院 |
2019-08-29 | (2019)沪74民终61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被上诉人 | 上海金融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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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质证书
资质名称 | 编号 | 发证日期 | 截止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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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许可证 | 00386334 | 2011-09-13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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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备案
网站首页 | 域名 | 网站备案/许可证号 | 审核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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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alerconnection.com.cn | dealerconnection.com.cn | 沪ICP备12033432号-3 | 2020-09-08 |
wwwqa.fafc.dealerconnection.com | dealerconnection.com | 沪ICP备12033432号-1 | 2020-09-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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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d.com | ford.com | 沪ICP备12033432号-2 | 2020-09-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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