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天客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法人: 姜蓬
- 注册资本: 90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 成立时间: 1995-05-08
-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永定门内东街中里9-17号楼419房间
公司概览
联系人
销售专家
10
无角色
24
招聘
经验要求
岗位数(个)
学历要求
岗位数(个)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姜蓬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5年以上
- 简称 天客隆集团、天客隆、北京天客隆
- 注册资本 90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9000.00万元
- 英文名 Beijing TIAN KE LONG Group Co., Ltd.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0~10
- 统一社信代码 91110000101502106K
- 纳税人识别号 91110000101502106K
- 组织机构代码 101502106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110000005044547
- 登记机关 北京市东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24-10-25
- 营业期限 1995-05-08~2035-05-07
-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永定门内东街中里9-17号楼419房间
- 国标行业 批发和零售业->零售业->食品、饮料及烟草制品专门零售->其他食品零售
- 专业行业 餐饮/小吃/甜点->特色餐饮连锁->麻辣烫、建材/门窗/水电->房产服务/装修->物业、电商零售->跨境电商->跨境电子商务对外贸易经营者、家电/厨电/卫电->厨房小型电器->面条机、食品/酒水/零食->食用油调味品->食用油
- 公司简介 -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 股东类型 | 认缴出资额 | 认缴出资占比 |
---|---|---|---|
珠海市宁华实业发展总公司 | 企业法人 | - | 8.00% |
大商股份有限公司 | 企业法人 | - | 92.00% |
共 2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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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记录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变更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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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人员变更 | 范铁夫,顾勇,姜蓬,李娜娜,马文升,宋晓静,王丽*,王鹏,张智涛 | 范铁夫,姜蓬,李娜娜,刘洪涛,马文升,宋晓静,王丽*,王鹏,张智涛 | 2024-02-01 |
董事(理事)、经理、监事 | 顾勇,姜蓬,李娜娜,卢君,马文升,宋晓静,王丽*,王鹏,张智涛 | 范铁夫,顾勇,姜蓬,李娜娜,马文升,宋晓静,王丽*,王鹏,张智涛 | 2023-01-28 |
主要人员变更 | 顾勇,姜蓬,刘震海,孙国团,王大明,王丽*,张智涛 | 顾勇,姜蓬,李娜娜,卢君,马文升,宋晓静,王丽*,王鹏,张智涛 | 2022-05-25 |
股东信息变更 | 大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法人,珠海市宁华实业发展总公司,企业法人 | 大商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法人,珠海市宁华实业发展总公司,企业法人 | 2020-06-02 |
主要人员变更 | 顾勇,姜蓬,李伟,孟浩,孙国团,王大明,王丽*,朱海明 | 顾勇,姜蓬,刘震海,孙国团,王大明,王丽*,张智涛 | 2020-06-02 |
主要人员变更 | 丁新强,姜蓬,孟浩,曲祥,孙国团,孙俭,王大明,王丽* | 顾勇,姜蓬,李伟,孟浩,孙国团,王大明,王丽*,朱海明 | 2018-08-23 |
主要人员变更 | 1 曲祥 董事长;2 孙国团 董事;3 宋丽梅 董事;4 张尧志 董事;5 王大明 董事;6 陈申蕾 董事;7 孙俭 董事;8 孙俭 经理;9 丁新强 监事 | 1 王丽 董事长;2 孟浩 董事;3 孙国团 董事;4 姜蓬 董事;5 王大明 董事;6 曲祥 董事;7 孙俭 董事;8 孙俭 经理;9 丁新强 监事 | 2018-04-19 |
负责人变更 | 曲祥 | 王丽 | 2018-04-19 |
主要人员变更 | 陈申蕾,丁新强,姜彬,曲祥,宋丽梅,孙俭,王大明,王志良* | 陈申蕾,丁新强,曲祥*,宋丽梅,孙国团,孙俭,王大明,张尧志 | 2015-05-06 |
负责人变更 | 王志良 | 曲祥 | 2015-05-06 |
期限变更 | 20 | 40 | 2015-05-06 |
主要人员变更 | 1 王志良 董事长;2 张彦忠 董事;3 顾惠英 董事;4 骆华年 董事;5 曲祥 董事;6 韩德胜 董事;7 杨启瑞 董事;8 杨启瑞 总经理;9 阎秀钧 监事 | 1 王志良 董事长;2 宋丽梅 董事;3 王大明 董事;4 陈申蕾 董事;5 孙俭 董事;6 姜彬 董事;7 曲祥 董事;8 孙俭 总经理;9 丁新强 监事 | 2013-11-13 |
股东信息变更 | 1 北京天客盈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5400 法人股东;2 大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880 企业法人;3 珠海市宁华实业发展总公司 720 企业法人 | 1 大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8280 企业法人;2 珠海市宁华实业发展总公司 720 企业法人 | 2013-10-10 |
主要人员变更 | 1 王志良 董事长;2 郭秀萍 董事;3 张缨 董事;4 孙俭 董事;5 宋丽梅 董事;6 杨启瑞 董事;7 曲祥 董事;8 杨启瑞 总经理;9 阎秀钧 监事 | 1 王志良 董事长;2 张彦忠 董事;3 顾惠英 董事;4 骆华年 董事;5 曲祥 董事;6 韩德胜 董事;7 杨启瑞 董事;8 杨启瑞 总经理;9 阎秀钧 监事 | 2013-10-10 |
股东信息变更 | 1 大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5760 企业法人;2 北京天客盈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2520 法人股东;3 珠海市宁华实业发展总公司 720 企业法人 | 1 北京天客盈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5400 法人股东;2 大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880 企业法人;3 珠海市宁华实业发展总公司 720 企业法人 | 2012-09-03 |
地址变更 | 北京市崇文区永定门内东街中里9-17号楼419房间 | 北京市东城区永定门内东街中里9-17号楼419房间 | 2011-07-01 |
经营范围变更 | 销售百货、针纺织品、包装食品、酒、五金交电化工、建筑材料、化工轻工材料、装饰材料、家具、机械电器设备、工艺美术品、包装食品、酒、饮料、干鲜果品、食用油、粮食加工制品、副食品、珠宝首饰(不含金银);室内外装饰装璜;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信息咨询;餐饮服务;物业管理(含写字间出租);零售国家正式出版的音像制品和书刊、电子出版物、烟、粮食;食品加工;承办家庭装饰市场。※※※ | 销售包装食品、酒、饮料、食用油、粮食加工制品、副食品;零售国家正式出版的音像制品和书刊、电子出版物、烟、粮食;餐饮服务;以下项目限分支机构经营:销售定型包装食品、散装直接入口食品(限糕点、干果)、散装非直接入口食品;现场制售:水饺、面条、麻辣烫、酸辣粉、馅饼、炒饼、炒饭、包子、炸串、煎饼;糕点(含裱花蛋糕)。销售百货、针纺织品、五金交电化工、建筑材料、化工轻工材料、装饰材料、家具、机械电器设备、工艺美术品、干鲜果品、珠宝首饰(不含金银);室内外装饰装璜;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信息咨询;物业管理(含写字间出租);承办家庭装饰市场;柜台出租;自营和代理连锁企业配送中心批发商品的进出口业务和连锁企业自用商品的进口业务;经营进料加工和“三来一补”业务,经营对销贸易和转口贸易。 | 2010-06-23 |
经营范围 | 销售百货、针纺织品、包装食品、酒、五金交电化工、建筑材料、化工轻工材料、装饰材料、家具、机械电器设备、工艺美术品、包装食品、酒、饮料、干鲜果品、食用油、粮食加工制品、副食品、珠宝首饰(不含金银);室内外装饰装璜;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信息咨询;餐饮服务;物业管理(含写字间出租);零售国家正式出版的音像制品和书刊、电子出版物、烟、粮食;食品加工;承办家庭装饰市场。※※※ | 销售包装食品、酒、饮料、食用油、粮食加工制品、副食品;零售国家正式出版的音像制品和书刊、电子出版物、烟、粮食;餐饮服务;以下项目限分支机构经营:销售定型包装食品、散装直接入口食品(限糕点、干果)、散装非直接入口食品;现场制售:水饺、面条、麻辣烫、酸辣粉、馅饼、炒饼、炒饭、包子、炸串、煎饼;糕点(含裱花蛋糕);销售百货、针纺织品、五金交电化工、建筑材料、化工轻工材料、装饰材料、家具、机械电器设备、工艺美术品、干鲜果品、珠宝首饰(不含金银);室内外装饰装璜;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信息咨询;物业管理(含写字间出租);承办家庭装饰市场;柜台出租;自营和代理连锁企业配送中心批发商品的进出口业务和连锁企业自用商品的进口业务;经营进料加工和“三来一补”业务,经营对销贸易和转口贸易。 | 2010-06-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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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手机 | 邮箱 | 固话 | 负责业务 | 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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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晓静 | 监事会主席 | - | - | - | - | 79 |
李娜娜 | 监事 | - | - | - | - | 79 |
姜蓬 | 董事,经理 | - | - | - | - | 79 |
联系人共 33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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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 案由 | 案号 | 裁判结果 | 在本案中身份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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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东城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与北京天客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行政非与执行执行裁定书 | 行政非诉执行 | (2022)京0101执4346号之一 | 终结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京0101行审1264号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法律文书确定内容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 被执行人 | 2022-10-15 |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执行北京天客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一案执行裁定书 | 行政非诉执行 | (2022)京0101执2636号 | 终结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1行审1309号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法律文书确定内容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 | 2022-07-28 |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北京天客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行政非与执行裁定书 | 侵权责任纠纷、行政非诉执行 | (2021)京0101执11636号之一 | 终结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京0101行审709号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法律文书确定内容的义务。被执行人主动履行完毕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 | 2022-01-28 |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等执行裁定书 | 行政非诉执行 | (2021)京0101执9362号之一 | 终结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京0101行审476号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法律文书确定内容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 - | 2021-12-09 |
王小爱与北京天客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2020)京0101民初10581号 | 准许王小爱撤诉 | 被告 | 2021-02-02 |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等行政非与审查与执行执行裁定书 | 行政非诉执行 | (2020)京0101执5382号 | 终结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京0101行审101号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法律文书确定内容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 - | 2020-09-01 |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北京天客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裁定书 | 其他行政行为 | (2020)京0101行审438号 | 准许强制执行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于二○一九年八月二十八日作出的京房公积金法改[2019]1236号《责令限期缴存通知书》。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被执行人 | 2020-09-01 |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北京天客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行政非与执行执行裁定书 | 其他行政行为 | (2020)京0101行审237号 | 准许强制执行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于二○一九年七月三日作出的京房公积金法改〔2019〕953号《责令限期缴存通知书》。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被执行人 | 2020-07-03 |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北京天客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行政非与执行执行裁定书 | 其他行政行为 | (2020)京0101行审242号 | 准许强制执行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于二○一九年七月三日作出的京房公积金法改〔2019〕952号《责令限期缴存通知书》。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被执行人 | 2020-07-03 |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北京天客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行政非与执行执行裁定书 | 其他行政行为 | (2020)京0101行审239号 | 准许强制执行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于二○一九年七月三日作出的京房公积金法改〔2019〕951号《责令限期缴存通知书》。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被执行人 | 2020-07-03 |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北京天客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行政非与执行执行裁定书 | 其他行政行为 | (2020)京0101行审101号 | 准许强制执行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于二○一九年四月十六日作出的京房公积金法改〔2019〕494号《责令限期缴存通知书》。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被执行人 | 2020-05-18 |
北京天超仓储超市有限责任公司等与北京智汇时尚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2020)京03民终2159号 | 一、维持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5民初2610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 二、变更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5民初26106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北京天超仓储超市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北京智汇时尚文化发展有限公司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月8日租金21479元及滞纳金(以21479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2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019年8月20日前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滞纳金,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滞纳金)。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案件受理费26317元,由北京天超仓储超市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被上诉人 | 2020-04-09 |
北京智汇时尚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北京天客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2019)京0105民初26106号 | 一、确认原告北京智汇时尚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天超仓储超市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天客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间的《房屋租赁协议》,与被告北京天超仓储超市有限责任公司间的《协议书》及《物业合同》均于2019年1月8日解除; 二、被告北京天超仓储超市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腾退占用的北京市朝阳区定福庄西街南口商业楼x层的房屋并交还原告北京智汇时尚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三、被告北京天超仓储超市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北京智汇时尚文化发展有限公司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月8日租金二万一千四百七十九元及滞纳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8年12月21日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四、被告北京天超仓储超市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北京智汇时尚文化发展有限公司2019年1月9日至实际腾退交还房屋之日止的占有使用费(按照日2684.93元的标准计算); 五、被告北京天超仓储超市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北京智汇时尚文化发展有限公司2019年1月1日至实际腾退交还房屋之日止的物业费(按照日31.07元的标准计算); 六、驳回原告北京智汇时尚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317元,由原告北京智汇时尚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13845元(已交纳13832元,余款13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由被告北京天超仓储超市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2472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0-04-09 |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北京天客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行政非与执行执行裁定书 | 其他行政行为 | (2019)京0101行审475号 | 准许强制执行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于二○一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对北京天客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作出的京房公积金法改〔2018〕1203号《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通知书》。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申请执行人 | 2020-01-06 |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北京天客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行政非与执行执行裁定书 | 其他行政行为 | (2019)京0101行审476号 | 准许强制执行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于二○一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对北京天客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作出的京房公积金法改〔2018〕1204号《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通知书》。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申请执行人 | 2020-01-06 |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北京天客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行政非与执行执行裁定书 | 其他行政行为 | (2019)京0101行审474号 | 准许强制执行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于二○一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对北京天客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作出的京房公积金法改〔2018〕1202号《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通知书》。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申请执行人 | 2020-01-06 |
北京天客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张建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 劳动争议 | (2019)京02民终7817号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北京天客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上诉人 | 2019-07-08 |
北京天客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张建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 劳动争议 | (2019)京0101民初1745号 |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北京天客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张建2018年2月工资差额1000元、3月工资差额5764.7元、4月工资差额8978.13元、5月1日至23日工资差额1442.45元; 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北京天客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向张建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141666.07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元,由北京天客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2019-07-08 |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北京天客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裁定书 | 其他行政行为 | (2019)京0101行审39号 | 准许强制执行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于二○一八年六月十四日作出的京房公积金法改[2018]587号《责令限期缴存通知书》。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被执行人 | 2019-06-21 |
陶宝龙与北京天客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 劳动争议 | (2018)京0101民初20318号 | 一、确认陶宝龙与北京天客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自二〇〇四年十月一日至二〇一八年一月三十一日存在劳动关系; 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北京天客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支付陶宝龙二〇一六年延时加班工资3887.07元; 三、驳回陶宝龙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元,由北京天客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9-04-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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