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千里马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官网- 法人: 杨博文
- 注册资本: 10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成立时间: 2011-05-11
- 办公地址: 重庆市南岸区南坪西路166号
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3
销售专家
24
无角色
11
招聘
经验要求
岗位数(个)
学历要求
岗位数(个)
招投标
招标数量
0次
招标金额
-元
供应商
0家
中标数量
3次
中标金额
1,583,000元
客户
1家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杨博文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0~15年
- 简称 重庆千里马、千里马、千里马工程机械
- 注册资本 10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1000.00万元
- 英文名 Chongqing Qianlima Construction Machinery Co., Ltd.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100~499
- 统一社信代码 91500107574817853A
- 纳税人识别号 -
- 组织机构代码 574817853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500107000096581
- 登记机关 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24-02-29
- 营业期限 2011-05-11~
- 注册地址 重庆市九龙坡区白市驿镇太慈村
- 国标行业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租赁业->机械设备经营租赁->建筑工程机械与设备经营租赁
- 专业行业 工具/机械/仪器->建工机械平台->矿山机械、服务/休闲/出行->生活便民服务->物流、工具/机械/仪器->机器机械设备->机床、家具/家纺/家饰->卧窒家具家居->床、工具/机械/仪器->物流货运装备->物流设备、农资/化工/环保->能源化工/材料、汽车/骑行/车品->车辆汽车用品->润滑油
- 公司简介 新三板挂牌企业。千里马机械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创立于2002年,旗下20多家控股子公司,近百家直营店,经营范围涉及6省及海外2国。公司以用户为中心,整合供应链上下游,依托互联网平台为用户提供全方位服务。重庆千里马是千里马集团在重庆全资子公司。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 股东类型 | 认缴出资额 | 认缴出资占比 |
---|---|---|---|
油岛科技有限公司 | 企业法人 | 50.00万元 | 5.00% |
千里马机械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 企业法人 | 950.00万元 | 95.00% |
共 2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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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记录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变更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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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人变更(包括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日期、投资人名称等) | - | 油岛科技有限公司,千里马机械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 2024-02-29 |
股东信息变更 | - | 油岛科技有限公司,千里马机械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 2024-02-29 |
市场主体类型变更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私营)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私营) | 2024-02-29 |
负责人变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首席代表、合伙事务执行人等变更) | 杨义华 | 杨博文 | 2023-09-14 |
法定代表人变更 | 杨义华 | 杨博文 | 2023-09-14 |
经营范围变更 | 建筑工程机械、钻探机械、矿山机械、机床、物流设备及配件销售、维修服务;批发、零售:润滑油、建筑材料(不含化危品)、装饰装璜材料(不含化危品)、汽车(不含9座及以下乘用车)、农用机械;建筑工程机械、矿山机械、机床租赁的服务。**[以上项目法律、法规禁止经营的不得经营;法律、法规规定应经审批而未获审批前不得经营] | 建筑工程机械、钻探机械、矿山机械、机床、物流设备及配件销售、维修服务;批发、零售:润滑油、建筑材料(不含化危品)、装饰装璜材料(不含化危品)、汽车、农用机械;建筑工程机械、矿山机械、机床租赁的服务;装卸服务;商务信息咨询(不含需经许可或审批的项目)。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2019-07-19 |
投资人变更 | 千里马工程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投资人信息变更 | 2015-06-29 |
投资人变更(包括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日期、投资人名称等) | 千里马工程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 | 2015-06-29 |
股东变更 | 千里马工程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退出] | 千里马机械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新增] | 2015-06-29 |
股东信息变更 | 千里马工程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千里马机械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 2015-06-29 |
投资人变更 | 千里马工程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投资人信息变更 | 2015-03-26 |
股东信息变更 | 千里马工程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投资人信息变更 | 2015-03-26 |
经营范围变更 | 建筑工程机械、钻探机械、矿山机械、机床、物流设备及配件销售、维修服务;销售:润滑油、建筑材料(不含化危品)、装饰装璜材料(不含化危品)、汽车(不含9座及以下乘用车)、农用机械;建筑工程机械、矿山机械、机床租赁的服务。**[以上项目法律、法规禁止经营的不得经营;法律、法规规定应经审批而未获审批前不得经营] | 建筑工程机械、钻探机械、矿山机械、机床、物流设备及配件销售、维修服务;批发、零售:润滑油、建筑材料(不含化危品)、装饰装璜材料(不含化危品)、汽车(不含9座及以下乘用车)、农用机械;建筑工程机械、矿山机械、机床租赁的服务。**[以上项目法律、法规禁止经营的不得经营;法律、法规规定应经审批而未获审批前不得经营] | 2015-03-26 |
市场主体类型变更 | 有限责任公司(内资) |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私营) | 2012-07-18 |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 - | 三会 | 2012-07-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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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手机 | 邮箱 | 固话 | 负责业务 | 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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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367831666 | - | - | - | 023-6****666 | - | 72 |
陈 | - | - | - | - | - | 70 |
全** | - | - | - | 400-889-6977 | - | 72 |
联系人共 35 条
解锁 查看更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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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成员经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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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义华 | 董事长 | - |
胡小艳 | 董事 | - |
赵辉 | 董事,经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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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
项目名称 | 公告类型 | 标的物 | 发布地区 | 金额(万元)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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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江县乡村振兴局合江县石龙镇2023年扶持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项目中标(成交)结果公告 | 中标公告 | 挖掘机 扶持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项目 | 四川-泸州 | 48.60 | 2024-04-24 |
梁平县2016年微表处稀浆封层车及全液压轮式挖掘机采购项目(CQHC003)预公示 | 中标公告 | 稀浆封层车 全液压轮式挖掘机 | 重庆-梁平县 | 54.90 | 2017-05-27 |
重庆市江北区园林绿化管理所流动式起重机中标公示 | 中标公告 | 载货汽车项目 抢险车项目 作业机械项目 挖掘机械项目 流动式起重机项目 机械设备项目 | 重庆 | 54.80 | 2013-05-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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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下游
客户
排序 | 客户名称 | 参与次数 | 合作次数 | 交易总金额(万元) | 最近一次合作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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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重庆市江北区园林绿化管理所 | 1 | 1 | 54.80 | 2013-05-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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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 案由 | 案号 | 裁判结果 | 在本案中身份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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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伟利与重庆千里马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0)渝05民终8584号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50元,由刘伟利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被上诉人 | 2021-03-26 |
重庆千里马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陈苗邵开军追偿权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 追偿权纠纷 | (2020)渝0108执8788号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申请执行人 | 2020-12-31 |
蒋萍唐兴鸿与重庆千里马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2019)渝0108民初14339号 | 驳回原告蒋萍、唐兴鸿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2816元,减半收取11408元,由原告蒋萍、唐兴鸿承担(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被告 | 2020-08-26 |
重庆千里马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贾永果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2020)渝0112民初10390号 | 一、被告贾永果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重庆千里马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挖掘机损失70000元; 二、驳回原告重庆千里马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为775元,由被告贾永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2020-08-26 |
重庆千里马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刘晓华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0)渝0108财保91号 | 解除对刘某某所属挖掘机一台的扣押。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申请人 | 2020-05-28 |
重庆千里马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郝某涂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追偿权纠纷 | (2019)渝0108民初26132号 | 一、被告涂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重庆千里马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偿还垫款38230.36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损失(以38230.36元为基数,自2016年6月30日起至2019年8月20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商业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 二、驳回原告重庆千里马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涂某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50元,由被告涂某承担(此款原告千里马公司已垫付,被告涂某于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原告千里马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2020-05-28 |
重庆千里马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向某杨某等买卖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9)渝0107执恢661号 | 终结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2017)渝0107民初1791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凭本裁定书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 | 申请执行人 | 2020-04-10 |
重庆千里马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刘晓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9)渝0108民初24249号 | 准许原告重庆千里马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83元,由原告重庆千里马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 原告 | 2020-03-27 |
重庆市垫江县超隆装饰中心与重庆千里马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2019)渝0231民初4695号 | 准许原告垫江县超隆装饰中心撤诉。 案件受理费556.84元,减半收取计278元,由原告垫江县超隆装饰中心负担 | 被告 | 2019-11-19 |
重庆千里马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刘小龙范国勇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追偿权纠纷 | (2018)渝0107民初22985号 | 一、被告刘小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千里马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垫付款249028.33元;并支付原告重庆千里马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以249028.33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25日起至付清时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 二、驳回原告重庆千里马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776元,由被告刘小龙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2019-08-30 |
唐兴鸿蒋萍与重庆千里马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指定管辖民事裁定书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2019)渝05民辖17号 | 一、撤销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2018)渝0108民初7969号民事裁定; 二、原告唐兴鸿、蒋萍与被告重庆千里马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由重庆南岸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 被告 | 2019-08-28 |
陈健与唐金玉重庆千里马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追偿权纠纷 | (2019)渝05民终157号 | 一、撤销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2018)渝0107民初3271号民事判决; 二、陈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重庆千里马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垫付的款项138535.16元; 三、陈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重庆千里马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资金占用利息(以120817.87元为基数,从2018年1月24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上浮30%计算至欠款付清时止); 四、唐金玉对本判决第二、三项承担共同清偿责任。 五、驳回重庆千里马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陈健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上诉人 | 2019-08-19 |
重庆千里马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唐金玉陈健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追偿权纠纷 | (2018)渝0107民初3271号 | 一、被告陈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千里马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垫付的款项238535.16元; 二、被告陈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千里马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资金占用利息(以220817.87元本金为基数,从2018年1月24日起,参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上浮30%计算至货款付清之日止); 三、被告唐金玉对本判决第一、二项承担共同清偿责任。 四、驳回重庆千里马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4878元,由被告陈健、被告唐金玉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两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 原告 | 2019-08-19 |
重庆千里马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尹志润柏兴刚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7)渝0108民初17978号 | 准许重庆千里马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618,减半收取2809元(重庆千里马工程机械有限公司预交5618元),本院决定免交 | 原告 | 2019-07-29 |
重庆千里马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唐兴洪罗志祥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8)渝0108民初20926号 | 准许重庆千里马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595元,由原告重庆千里马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已缴纳) | 原告 | 2019-07-19 |
重庆千里马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尹志润柏兴刚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8)渝0108民初12790号 | 一、叶建强、尹志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重庆千里马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支付分期款13611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116523.72元为基数,从2018年2月26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付); 二、柏兴刚对前项中确定的叶建强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柏兴刚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叶建强追偿。 若叶建强、柏兴刚、尹志润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55元(重庆千里马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已预交5618元),由叶建强、柏兴刚、尹志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 原告 | 2019-07-03 |
重庆千里马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张印张影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追偿权纠纷 | (2018)渝0107民初22977号之一 | 准许原告重庆千里马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张印、张影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22元,由原告重庆千里马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 原告 | 2019-05-31 |
重庆千里马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丁潮麟张春华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追偿权纠纷 | (2018)渝0107民初22983号之一 | 准许原告重庆千里马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丁潮麟、李小花、张春华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92元,由原告重庆千里马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 原告 | 2019-05-31 |
重庆千里马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谭新文审结申请解除保全民事裁定书 | - | (2019)渝0108财保67号 | 解除对被申请人谭某某名下银行存款100000元或其它相应价值的财产的查封、冻结、扣押。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申请人 | 2019-03-29 |
重庆千里马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张光文张光银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8)渝0108民初4255号 | 一、被告张光文向原告重庆千里马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支付所欠货款40000元及违约金118200.99元,合计158200.99元; 二、被告张光文向原告重庆千里马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支付以40000元为基数,从2016年12月8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 三、驳回原告重庆千里马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对被告张光银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64元,由被告张光文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2019-03-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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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质证书
资质名称 | 编号 | 发证日期 | 截止日期 |
---|---|---|---|
排污登记信息 | 91500107574817853A001X | 2020-06-28 | 2025-06-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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