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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太平购物中心有限责任公司

  • 法人: 吴翼翔
  • 注册资本: 50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成立时间: 2000-11-02
  • 办公地址: 南京市秦淮区太平南路279号

公司概览

联系人

销售专家

1

无角色

11

招投标

招标数量

1

招标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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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中标金额

-

客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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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吴翼翔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5年以上
  • 简称 太平、南京太平购物中心、太平购物中心
  • 注册资本 50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5000.00万元
  • 英文名 -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50~100
  • 统一社信代码 91320104724584363K
  • 纳税人识别号 91320104724584363K
  • 组织机构代码 724584363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320103000071373
  • 登记机关 南京市秦淮区行政审批局
  • 核准日期 2024-02-22
  • 营业期限 2000-11-02~
  • 注册地址 南京市秦淮区太平南路279号
  • 国标行业 批发和零售业->批发业->食品、饮料及烟草制品批发->米、面制品及食用油批发
  • 专业行业 保健/药品/医疗->保健品营养品->保健品、工具/机械/仪器、运动/户外/体育->健身器材设备->健身器材、食品/酒水/零食->新鲜蔬菜水果->水果、食品/酒水/零食->茶叶花茶果茶->茶叶、食品/酒水/零食->饮料/饮用水->饮料、建材/门窗/水电->房产服务/装修->物业、汽车/骑行/车品->骑行摩托车辆->摩托车、网络/游戏/传媒->互联网络网站->互联网
  • 公司简介 南京太平购物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办公室地址位于六朝古都、江苏省会南京,南京南京市秦淮区太平南路279号,于2000年11月02日在南京市秦淮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成立,注册资本为5000万元人民币,在公司发展壮大的23年里,我们始终为客户提供好的产品和技术支持、健全的售后服务,我公司主要经营定型包装食品、散装食品、保健品、粮油、茶叶、卤菜、冷热饮、饮料销售;烟零售;百货、针纺织品、建筑五金、水暖器材、电子计算机及配件、电子产品、通信设备、电器机械及器材、仪器仪表、计量衡器具、炊事用具、交电、日用杂品、工艺美术品、陶瓷制品、摩托车、家具、建筑材料、装饰材料、健身器材...,我们有好的产品和专业的销售和技术团队,我公司属于南京综合超市黄页行业,如果您对我公司的产品服务有兴趣,期待您在线留言或者来电咨询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股东类型 认缴出资额 认缴出资占比
金盛置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企业法人 4997.50万元 100.00%
南京市太平商场 企业法人 - 0.00%

变更记录

变更项 变更前 变更后 变更时间
投资人变更(包括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日期、投资人名称等) 南京市太平商场有限公司,金盛置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金盛置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2024-01-11
市场主体类型变更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2024-01-11
股东信息变更 南京市太平商场有限公司,金盛置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金盛置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2024-01-11
市场主体类型变更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2024-01-11
经营范围变更 定型包装食品、散装食品、保健品、粮油、茶叶、卤菜、冷热饮、饮料销售;烟零售;百货、针纺织品、建筑五金、水暖器材、电子计算机及配件、电子产品、通信设备(不含无线电发射设备)、电器机械及器材、仪器仪表、计量衡器具、炊事用具、交电、日用杂品、工艺美术品、陶瓷制品、摩托车、家具、建筑材料、装饰材料、健身器材、家电维修;儿童游乐服务;办公用品销售;自有场地租赁;物业管理;电子设备租赁;金银首饰零售。食品互联网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定型包装食品、散装食品、保健品、粮油、茶叶、卤菜、冷热饮、饮料销售;烟零售;百货、针纺织品、建筑五金、水暖器材、电子计算机及配件、电子产品、通信设备(不含无线电发射设备)、电器机械及器材、仪器仪表、计量衡器具、炊事用具、交电、日用杂品、工艺美术品、陶瓷制品、摩托车、家具、建筑材料、装饰材料、健身器材、家电维修;儿童游乐服务;办公用品销售;自有场地租赁;物业管理;电子设备租赁;金银首饰零售。食品互联网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许可项目:食品互联网销售;活禽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一般项目:鲜蛋零售;鲜肉零售;新鲜蔬菜零售;新鲜水果零售;礼品花卉销售;水产品零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2020-12-28
期限变更 2020-11-01 - 2020-11-25
经营范围变更 定型包装食品、散装食品、保健品、粮油、茶叶、卤菜、冷热饮、饮料销售;烟零售;百货、针纺织品、建筑五金、水暖器材、电子计算机及配件、电子产品、通信设备(不含无线电发射设备)、电器机械及器材、仪器仪表、计量衡器具、炊事用具、交电、日用杂品、工艺美术品、陶瓷制品、摩托车、家具、建筑材料、装饰材料、健身器材、家电维修;儿童游乐服务;办公用品销售;自有场地租赁;物业管理;电子设备租赁;金银首饰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定型包装食品、散装食品、保健品、粮油、茶叶、卤菜、冷热饮、饮料销售;烟零售;百货、针纺织品、建筑五金、水暖器材、电子计算机及配件、电子产品、通信设备(不含无线电发射设备)、电器机械及器材、仪器仪表、计量衡器具、炊事用具、交电、日用杂品、工艺美术品、陶瓷制品、摩托车、家具、建筑材料、装饰材料、健身器材、家电维修;儿童游乐服务;办公用品销售;自有场地租赁;物业管理;电子设备租赁;金银首饰零售。食品互联网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20-04-02
负责人变更 陈晓明 吴翼翔 2020-03-05
经营范围变更 定型包装食品、散装食品、保健品、粮油、茶叶、卤菜、冷热饮、饮料销售;烟零售;百货、针纺织品、建筑五金、水暖器材、电子计算机及配件、电子产品、通信设备(不含无线电发射设备)、电器机械及器材、仪器仪表、计量衡器具、炊事用具、交电、日用杂品、工艺美术品、陶瓷制品、摩托车、家具、建筑材料、装饰材料、健身器材、家电维修;儿童游乐服务;办公用品销售;自有场地租赁;物业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定型包装食品、散装食品、保健品、粮油、茶叶、卤菜、冷热饮、饮料销售;烟零售;百货、针纺织品、建筑五金、水暖器材、电子计算机及配件、电子产品、通信设备(不含无线电发射设备)、电器机械及器材、仪器仪表、计量衡器具、炊事用具、交电、日用杂品、工艺美术品、陶瓷制品、摩托车、家具、建筑材料、装饰材料、健身器材、家电维修;儿童游乐服务;办公用品销售;自有场地租赁;物业管理;电子设备租赁;金银首饰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15-11-04
经营范围变更 定型包装食品、散装食品、保健品、粮油、茶叶、卤菜、冷热饮、饮料销售;烟零售;百货、针纺织品、建筑五金、水暖器材、电子计算机及配件、电子产品、通信设备(不含无线电发射设备)、电器机械及器材、仪器仪表、计量衡器具、炊事用具、交电、日用杂品、工艺美术品、陶瓷制品、摩托车、家具、建筑材料、装饰材料、健身器材、家电维修;儿童游乐服务;办公用品销售;自有场地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定型包装食品、散装食品、保健品、粮油、茶叶、卤菜、冷热饮、饮料销售;烟零售;百货、针纺织品、建筑五金、水暖器材、电子计算机及配件、电子产品、通信设备(不含无线电发射设备)、电器机械及器材、仪器仪表、计量衡器具、炊事用具、交电、日用杂品、工艺美术品、陶瓷制品、摩托车、家具、建筑材料、装饰材料、健身器材、家电维修;儿童游乐服务;办公用品销售;自有场地租赁;物业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14-12-18
负责人变更 孙爱庚 陈晓明 2014-10-20

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手机 邮箱 固话 负责业务 评分
周润 监事 - - - - 79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4、2018、2019、2020、2021 - - 3352125*****.com 025-5****565 - 73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3 - - - 025-5****511 - 72

联系人共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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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

项目名称 公告类型 标的物 发布地区 金额(万元) 发布时间
学生处羽绒服采购中标公示[2011/12/1] 中标公告 羽绒服 江苏-南京 - 2011-12-02

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案由 案号 裁判结果 在本案中身份 发布时间
南京太平购物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江苏振东商品城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等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 (2021)苏01民终5574号 本案按上诉人南京太平购物中心有限责任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上诉人 2021-08-31
南京东方都市报业发展有限公司与南京太平购物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广告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广告合同纠纷 (2021)苏0104执1590号之一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终结本次执行行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被执行人 2021-04-27
南京太平购物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与南京荟芸服饰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合同纠纷 (2021)苏0104民初5169号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南京太平购物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价值223241.78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被申请人 2021-04-27
上诉人南京市房产经营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南京太平购物中心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2020)苏01民终9974号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由上诉人南京市房产经营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被上诉人 2021-03-30
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与王华、南京太平购物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南京设备安装有限公司、金盛置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20)苏0102执恢664号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提出执行异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被执行人 2020-12-28
上诉人金盛置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新街口支行原审被告南京华联商厦服饰有限责任公司、南京太平购物中心有限责任公司、王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20)苏01民辖终945号 一、撤销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20)苏0106民初4480号之一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被上诉人 2020-12-24
申请执行人史善桂与被执行人南京太平购物中心有限责任公司、金盛置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一案的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借款合同纠纷 (2020)苏0106执4134号 责令你(或你单位)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立即履行相关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本院账户:开户行:中国银行南京定淮门支行;开户名: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账号:62×××75 被执行人 2020-12-22
原告万少伟与被告南京太平购物中心有限责任公司、被告金盛置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民间借贷纠纷 (2018)苏0106民初10254号 一、被告南京太平购物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万少伟借款250万元,并自2018年3月22日起按年利率20%支付利息至本金付清时止; 二、被告金盛置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在双方约定的保证范围内对以上借款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方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9440元、减半收取1472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南京太平购物中心有限责任公司、金盛置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8720元(原告已预交,被告应与上述判决内容一并给付原告);原告负担1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20-11-30
新佰伦股份有限公司与新百伦贸易(中国)有限公司、南京太平购物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侵害商标权纠纷 (2020)苏民终29号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5200元,由新佰伦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被上诉人 2020-11-30
原告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北新区分行与被告金盛置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南京太平购物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南京金盛国际家居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王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通知书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20)苏0116民初1170号 - 被告 2020-11-19
原告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北新区分行与被告南京金盛国际家居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太平购物中心有限责任公司、金盛置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王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移送管辖民事通知书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20)苏0116民初1169号 - 被告 2020-09-25
原告南京东方都市报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市太平商场有限公司、南京太平购物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广告合同纠纷 (2020)苏0104民初2636号 一、被告南京太平购物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南京东方都市报业发展有限公司支付广告费51466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该利息以514660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5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 二、驳回原告南京东方都市报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427元,减半收取为4713.6元,由被告南京太平购物中心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20-08-27
南京市第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南京太平购物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20)苏0104执871号之二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终结本次执行行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被执行人 2020-08-27
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与王华、南京太平购物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南京设备安装有限公司、金盛置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19)苏0102执1814号 终结(2019)苏0102执1814号案件的执行。 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被执行人 2020-08-14
原告江苏科尔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南京太平购物中心有限责任公司联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联营合同纠纷 (2019)苏0104民初10215号 被告南京太平购物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科尔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支付截至2020年5月31日的货款213428.27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该利息以213428.27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13日起至货款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97元,由被告南京太平购物中心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被告 2020-08-06
上海宝立宏服饰发展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与南京太平购物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合同纠纷 (2018)苏0104执4396号 - 被执行人 2020-07-20
8022南京市第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南京太平购物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18)苏0104民初8022号 一、被告南京太平购物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南京市第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439052.35元及利息(以439052.35元为本金自2018年8月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付)。 二、驳回原告南京市第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420元、鉴定费18118元,合计26538元,由原告南京市第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535元,被告南京太平购物中心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600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20-07-20
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与被告南京太平购物中心有限责任公司、江苏振东商品城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19)苏0104民初7542号之一 驳回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20-06-29
新百伦贸易(中国)有限公司与新佰伦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太平购物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侵害商标权纠纷 (2018)苏01民初3421号 一、被告新佰伦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害原告新百伦贸易(中国)有限公司第5942394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 二、被告南京太平购物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销售侵害原告新百伦贸易(中国)有限公司第5942394号“⼫”商标商品的行为; 三、被告新佰伦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变更其企业名称,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中不得使用“新佰伦”字号; 四、被告新佰伦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新百伦贸易(中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300万元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55万元,共计355万元; 五、驳回原告新百伦贸易(中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600元,由被告新佰伦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由本院退回,被告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汇往户名: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江苏省南京市山西路支行,账号:10×××75),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20-06-28
1647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北新区分行与金盛置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南京市太平商场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合同纠纷 (2018)苏01民初1647号 一、被告金盛置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北新区分行垫付款1亿元及相应利息(以1亿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2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日万分之五计算); 二、被告金盛置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北新区分行律师费16万元; 三、被告南京太平购物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南京金盛国际家居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告金盛置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南京太平购物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南京金盛国际家居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金盛置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追偿; 四、就上述第一、二项债权,原告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北新区分行对金盛置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质押的《结构性存款存单》(权利凭证号:00040535)项下存款及孳息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就上述第一、二项债权,原告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北新区分行对南京市太平商场有限公司抵押的位于南京市太平南路297-301号负一层房地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价款在编号Ec265191804160007的《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内,第四、六、七、八层及屋顶层房地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价款在编号Ec265191803190004的《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六、就上述第一、二项债权,原告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北新区分行对江苏金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抵押的位于南京市凤凰东街52号曲水文华苑04幢101、201室房地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价款在编号Ec265191803090002《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18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556800元,由被告金盛置业公司、太平商场、金盛房地产公司、太平购物中心公司、金盛国际家居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被告 2020-06-28

开庭公告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2021-11-11 (2020)苏01民初2502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被告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08-29 (2018)苏1民初3421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不正当竞争纠纷 被告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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