潜客宝
  • 发现潜客
  • 转化客户
  • 商机监控
  • 数据看板
免费注册
领积分

河北乐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 法人: 邢秀岩
  • 注册资本: 3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 成立时间: 2016-05-27
  • 办公地址: 盐山县蒲洼城工业区 蒲城东路南侧

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1

销售专家

1

无角色

4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邢秀岩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5~10年
  • 简称 乐推、河北乐推、乐推网络
  • 注册资本 3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
  • 英文名 Hebei Letui Network Technology Co., Ltd.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0~10
  • 统一社信代码 91130925MA07R7BT7L
  • 纳税人识别号 -
  • 组织机构代码 MA07R7BT7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130925000036788
  • 登记机关 盐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19-09-03
  • 营业期限 2016-05-27~2036-05-26
  • 注册地址 盐山县蒲洼城工业区,蒲城东路南侧
  • 国标行业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
  • 专业行业 工具类->搜索引擎->搜索引擎、服务/休闲/出行、网络/游戏/传媒->软件工具系统->搜索引擎、数码/手机/电脑->网络/数据存储
  • 公司简介 河北乐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办公室地址位于石油化工基地和北方重要陆海交通枢纽沧州,沧州盐山县蒲洼城工业区,蒲城东路南侧,于2016年05月27日在盐山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成立,注册资本为300万人民币,在公司发展壮大的7年里,我们始终为客户提供好的产品和技术支持、健全的售后服务,我公司主要经营设计、制作、发布、代理广告业务,搜索引擎优化,品牌推广;企业文化艺术交流;展示、展览策划;企业形象设计,网络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计算机硬件、软件开发与销售。,我们有好的产品和专业的销售和技术团队,我公司属于沧州计算机网络设备厂黄页行业,如果您对我公司的产品服务有兴趣,期待您在线留言或者来电咨询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股东类型 认缴出资额 认缴出资占比
邢秀岩 自然人股东 - 100.00%
邢呈志 - - 0.00%
邢呈军 - - 0.00%

变更记录

变更项 变更前 变更后 变更时间
股东或股份发起人名称变更 邢呈军;[退出 邢秀岩;[新增 2019-09-03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邢呈军 邢秀岩 2019-09-03
主要人员变更 邢呈军 邢秀岩 2019-09-03
法定代表人变更 邢呈军 邢秀岩 2019-09-03
股东信息变更 邢呈军 出资 300万人民币; 邢秀岩 出资 300.000000万人民币; 2019-09-03
投资人变更 邢呈军出资300万人民币; 邢秀岩出资300.000000万人民币; 2019-09-03
投资人变更 邢呈志出资300万人民币;[退出 邢呈军出资300万人民币;[新增 2018-12-19
主要人员变更 邢呈志 邢呈军 2018-12-19
其他变更 邢呈志出资300万人民币; 邢呈军出资300万人民币; 2018-12-19
股东信息变更 邢呈志; 邢呈军; 2018-12-19
股东或股份发起人名称变更 邢呈志; 邢呈军; 2018-12-19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邢呈志[退出 邢呈军[新增 2018-12-19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邢呈志[退出 邢呈军[新增 2018-12-12
主要人员变更 邢呈志 邢呈军 2018-12-12
法定代表人变更 邢呈志 邢呈军 2018-12-12

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手机 邮箱 固话 负责业务 评分
邢呈志 - - - - - 70
邢秀岩 执行董事,经理,经理,执行董事 - - - - 79
工商年报联系人2022、2023 - 1531****433 - - - 81

联系人共 6

解锁 查看更多信息

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成员经历
邢秀岩 执行董事,经理,经理,执行董事 -

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案由 案号 裁判结果 在本案中身份 发布时间
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河北乐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2020)湘01执2922号 终结(2020)湘01执292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被执行人 2020-12-14
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河北乐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2020)湘01执2919号 终结(2020)湘01执291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被执行人 2020-12-14
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河北乐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2020)湘01执2920号 终结(2020)湘01执292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被执行人 2020-12-14
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河北乐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2020)湘01执2916号 终结(2020)湘01执291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被执行人 2020-12-14
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河北乐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2020)湘01执2917号 终结(2020)湘01执291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被执行人 2020-12-14
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河北乐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2020)湘01执2921号 终结(2020)湘01执292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被执行人 2020-12-14
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河北乐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2020)湘01执2918号 终结(2020)湘01执291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被执行人 2020-12-14
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河北乐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2020)湘01执2923号 终结(2020)湘01执292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被执行人 2020-12-14
河北乐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2019)湘民辖终815号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上诉人 2020-01-02
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与河北乐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2018)湘01民初5673号 一、被告河北乐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通过“微商论坛”网站(域名:××)提供电视作品《爸爸带娃记》(第20171004期)的在线播放服务; 二、被告河北乐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经济损失20000元(含合理维权开支); 三、驳回原告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原告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负担500元,被告河北乐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5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20-01-02
河北乐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2019)湘民辖终817号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上诉人 2019-12-31
河北乐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2019)湘民辖终816号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上诉人 2019-12-31
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与河北乐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2018)湘01民初5678号 一、被告河北乐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通过“微商论坛”网站(域名:××)提供电视作品《爸爸带娃记》(第20170926期)的在线播放服务; 二、被告河北乐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经济损失20000元(含合理维权开支); 三、驳回原告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原告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负担500元,被告河北乐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5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19-12-31
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与河北乐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2018)湘01民初5677号 一、被告河北乐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通过“微商论坛”网站(域名:××)提供电视作品《爸爸带娃记》(第20170927期)的在线播放服务; 二、被告河北乐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经济损失20000元(含合理维权开支); 三、驳回原告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原告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负担500元,被告河北乐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5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19-12-31
河北乐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2019)湘民辖终820号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上诉人 2019-12-31
河北乐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2019)湘民辖终822号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上诉人 2019-12-31
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与河北乐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2018)湘01民初5675号之一 驳回被告河北乐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管辖权异议案件受理费70元,由被告河北乐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19-12-31
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与河北乐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2018)湘01民初5674号 一、被告河北乐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通过“微商论坛”网站(域名:××)提供电视作品《爸爸带娃记》(第20171003期)的在线播放服务; 二、被告河北乐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经济损失20000元(含合理维权开支); 三、驳回原告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原告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负担500元,被告河北乐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5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19-12-31
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与河北乐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2018)湘01民初5679号 一、被告河北乐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通过“微商论坛”网站(域名:××)提供电视作品《爸爸带娃记》(第20170925期)的在线播放服务; 二、被告河北乐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经济损失20000元(含合理维权开支); 三、驳回原告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原告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负担500元,被告河北乐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5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19-12-31
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与河北乐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2018)湘01民初5676号 一、被告河北乐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通过“微商论坛”网站(域名:××)提供电视作品《爸爸带娃记》(第20170930期)的在线播放服务; 二、被告河北乐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经济损失20000元(含合理维权开支); 三、驳回原告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原告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负担500元,被告河北乐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5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19-12-31

推荐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