湄潭县仙谷山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 法人: 余险峰
- 注册资本: 235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 成立时间: 2012-03-19
- 办公地址: 贵州省遵义市湄潭县可桢路建设银行5楼
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1
销售专家
1
无角色
3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余险峰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0~15年
- 简称 湄潭仙谷山旅游、仙谷山旅游开发
- 注册资本 235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1000.00万元
- 英文名 Meitan Xiangushan Tourism Development Co., Ltd.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
- 统一社信代码 91520328590783868W
- 纳税人识别号 -
- 组织机构代码 590783868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520328000133766
- 登记机关 遵义市湄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16-12-08
- 营业期限 2012-03-19~
- 注册地址 贵州省遵义市湄潭县湄江镇可桢路
- 国标行业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商务服务业->其他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商务服务业
- 专业行业 服务/休闲/出行->酒店住宿民宿->酒店、其他
- 公司简介 湄潭县仙谷山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办公室地址位于被称为“转折之城会议之都"的遵义,贵州省遵义市湄潭县湄江镇可桢路,于2012年03月19日在湄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成立,注册资本为23500万人民币元,在公司发展壮大的11年里,我们始终为客户提供好的产品和技术支持、健全的售后服务,我公司主要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禁止的不得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应当许可的,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凭许可文件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无需许可的,市场主体自主选择经营。章程、协议、申请书记载的经营范围:会议服务,旅游资源开发,酒店项目投资、管理*,我们有好的产品和专业的销售和技术团队,我公司属于遵义旅行社、旅游公司公司行业,如果您对我公司的产品服务有兴趣,期待您在线留言或者来电咨询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 股东类型 | 认缴出资额 | 认缴出资占比 |
---|---|---|---|
遵义红色旅游(集团)有限公司 | 企业法人 | - | 51.06% |
湄潭县万象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 企业法人 | - | 0.64% |
匡雪梅 | 自然人股东 | - | 0.64% |
匡华初 | 自然人股东 | - | 6.00% |
匡冬初 | 自然人股东 | - | 41.6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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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记录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变更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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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代码变更 | 行业代码:7990 | 行业代码:6210 | 2017-03-20 |
负责人变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首席代表、合伙事务执行人等变更) | 吴士钢 | 余险峰 | 2016-12-08 |
股东信息变更 | 匡冬初,70%,新添股东,新添股东,湄潭县万象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15%,匡雪梅,15% | 匡冬初,41.66%,匡华初,6%,遵义红色旅游(集团)有限公司,51.06%,湄潭县万象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0.64%,匡雪梅,0.64% | 2016-01-28 |
负责人变更 | 匡雪梅 | 吴士钢 | 2016-01-28 |
注册资本变更 | 1000.00 | 23500.00 | 2016-01-28 |
股东信息变更 | 新添股东,匡雪梅 | 湄潭县万象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匡雪梅 | 2014-11-11 |
市场主体类型变更 | 1130 | 1190 | 2014-11-11 |
投资人变更 | 新添股东 | '湄潭县万象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 2014-11-11 |
经营范围变更 | 乡村旅游开发、会议服务(法律法规禁止的除外) | 旅游资源开发,酒店项目投资、管理* | 2014-05-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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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手机 | 邮箱 | 固话 | 负责业务 | 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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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祥熙 | 监事 | - | - | - | - | 79 |
余险峰 | 董事长 | - | - | - | - | 79 |
吴** | - | - | - | 0851-2****000 | - | 72 |
联系人共 5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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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成员经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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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险峰 | 董事长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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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 案由 | 案号 | 裁判结果 | 在本案中身份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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湄潭县仙谷山旅游开发有限公司、遵义交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 追偿权纠纷 | (2022)黔03民终2497号 | 一、维持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2022)黔0328民初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维持“一、限被告遵义交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湄潭县仙谷山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已经缴纳的税费人民币41600211.16元,并从2021年12月7日起至清偿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支付利息”; 二、撤销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2022)黔0328民初7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撤销“二、驳回原告湄潭县仙谷山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三、由遵义交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湄潭县仙谷山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涉案税费滞纳金476517.62元; 四、驳回遵义交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 五、驳回湄潭县仙谷山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余上诉请求及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27283元,保全费5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68323元,合计400606元,由仙谷山公司负担30606元,由交旅投公司负担3700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原告 | 2022-04-02 |
湖南楚峰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唐健康等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 (2021)黔0328民初5020号 | 本案按原告湖南楚峰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 被告 | 2022-03-24 |
湖南楚峰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吴强等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 (2021)黔0328民初5014号 | 本案按原告湖南楚峰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 被告 | 2022-03-23 |
湖南楚峰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李更新等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 (2021)黔0328民初5013号 | 本案按原告湖南楚峰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 被告 | 2022-03-23 |
湖南鑫邦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贵阳市南明区黔动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等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 (2021)黔0328民初5022号 | 本案按湖南鑫邦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 被告 | 2022-02-22 |
李伟、湄潭县仙谷山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等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 (2021)黔0328民初2723号 | 本案按原告李伟撤诉处理 | 被告 | 2021-11-02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分行、湄潭县仙谷山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拍卖扣押船舶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 申请拍卖扣押船舶 | (2017)黔0328民特8号 | 准许拍卖、变卖被申请人湄潭县仙谷山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位于湄潭县鱼泉街道仙谷山村在建工程面积为32580.04m2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在建工程抵押证明书:遵房建湄字第××号)及位于湄潭县鱼泉街道仙谷山在建工程面积为20278.94m2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在建工程追加抵押物证明书:遵房建湄字第××号),申请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分行有权就拍卖、变卖上述抵押物所得价款在主债权130000000.00元及其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抵押权的费用等应付费用内优先受偿。 申请费230600.00元,由被申请人湄潭县仙谷山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 | 被申请人 | 2021-02-22 |
湖南鑫邦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湄潭县仙谷山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 (2019)黔0328民初4260号 | 驳回原告湖南鑫邦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60元,依法减半收取30元,由原告湖南鑫邦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0-09-18 |
张家界立开成套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与湄潭县仙谷山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 (2019)黔0328民初4293号 | 确认原告张家界立开成套电器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湄潭县仙谷山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享有6426396.28元的债权。 案件受理费59864元,依法减半收取29932元,由原告张家界立开成套电器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916元,被告湄潭县仙谷山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801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0-05-22 |
王辉、匡冬初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企业借贷纠纷 | (2019)湘0521执恢259号 | 终结(2019)湘0521执恢259号案件的执行。 待匡冬初、赵小平、匡华初、蒋俊、湄潭县仙谷山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有履行能力时,王辉可在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 | 2019-12-22 |
王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判决书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2018)湘0521民初4572号 | 驳回原告遵义红色旅游(集团)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案诉讼费86113元,由原告遵义红色旅游(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 | 2019-07-03 |
湖南楚峰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与湄潭县仙谷山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匡冬初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2016)黔民初210号 | 一、湄潭县仙谷山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楚峰公司支付工程款1948万元,并以此为基数,自2016年1月30日起,按照年利率24%支付违约金;匡冬初对前述工程款及违约金承担连带责任。 二、湖南楚峰园林建设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湄潭县仙谷山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交付竣工验收图和完整竣工验收资料一份。 三、匡冬初、遵义红色旅游(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分别在未出资的9090万元、1309万元及其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6年3月19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范围内就湄潭县仙谷山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对湖南楚峰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四、驳回湖南楚峰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219790.4元,由湖南楚峰园林建设有限公司负担73790.4元、湄潭县仙谷山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负担73000元、匡冬初与遵义红色旅游(集团)有限公司各自负担3650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湖南楚峰园林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最高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9-04-24 |
贵州省智诚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湄潭县仙谷山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服务合同纠纷 | (2018)黔0328民初3034号之一 | 准许原告贵州省智诚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51元,由原告贵州省智诚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 被告 | 2018-12-24 |
尹彩云、湄潭县万通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借款合同纠纷 | (2015)长中民执字第00738-3号 | 终结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公证处(2015)湘长望证执字第17号执行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 | 2018-08-27 |
贵阳市南明区黔动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湄潭县仙谷山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湄潭县万通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借款合同纠纷 | (2016)黔01民初1130号 | 一、被告湄潭县仙谷山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贵阳市南明区黔动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761365元及利息(利息按照每月2%的标准,从2016年1月28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以及律师费80000元、保全担保费30000元; 二、被告湄潭县万通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匡冬初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贵阳市南明区黔动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1800元,由原告贵阳市南明区黔动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31592元,由被告湄潭县仙谷山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湄潭县万通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匡冬初负担8020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8-08-23 |
王辉申请湄潭县仙谷山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 企业借贷纠纷 | (2017)湘0521执936号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 | 2018-08-06 |
刘建华、湄潭县仙谷山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2017)黔0328民初375号 | 一、限被告周慧芳、何小平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刘建华工程款1014700元及从2014年12月26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 二、被告湄潭县仙谷山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三、驳回原告刘建华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922.00元,公告费280.00元,共计14202.00元,由被告周慧芳、何小平、湄潭县仙谷山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缴纳上诉费,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8-01-30 |
刘华与湄潭县仙谷山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2017)黔0328民初2072号 | 一、原告刘华与被告湄潭县仙谷山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于2014年11月9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 二、限被告湄潭县仙谷山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退还原告刘华购房款353995.00元; 三、限被告湄潭县仙谷山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刘华损失353995.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440.00元,由被告湄潭县仙谷山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缴纳上诉费,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在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 被告 | 2018-01-24 |
聂峥与湄潭县仙谷山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2017)黔0328民初2071号 | 一、原告聂峥与被告湄潭县仙谷山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于2014年11月9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 二、限被告湄潭县仙谷山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退还原告聂峥购房款353995.00元; 三、限被告湄潭县仙谷山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聂峥损失353995.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440.00元,由被告湄潭县仙谷山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缴纳上诉费,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在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 被告 | 2018-01-24 |
湖南鑫邦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湄潭县仙谷山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匡冬初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2017)黔03民初456号 | 一、被告湄潭县仙谷山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向原告湖南鑫邦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8309460元,并自2017年10月2日起按照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支付利息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起届满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湖南鑫邦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2050元,由被告湄潭县仙谷山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8-01-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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