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州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 法人: 庞博
- 注册资本: 50903.70万元
- 企业类型: 股份合作制
- 成立时间: 2007-03-30
- 办公地址: 梧州市新兴三路11号
公司概览
联系人
销售专家
22
招标负责人
1
无角色
40
招投标
招标数量
70次
招标金额
43,015,730元
供应商
20家
中标数量
0次
中标金额
-元
客户
0家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庞博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5年以上
- 简称 梧州农村信用联社、农村信用联社
- 注册资本 50903.70万元
- 实缴资本 22227.78万元
- 英文名 Wuzhou Urban District Rural Credit Union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200~300
- 统一社信代码 91450405199125512F
- 纳税人识别号 -
- 组织机构代码 199125512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450400000000454
- 登记机关 梧州市长洲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24-01-17
- 营业期限 2007-03-30~
- 注册地址 梧州市新兴三路11号
- 国标行业 金融业->货币金融服务->货币银行服务->其他货币银行服务
- 专业行业 电商零售->垂直电商->农村电商、金融->金融机构->银行、金融->保险
- 公司简介 本单位位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长洲区新兴三路11号,主营项目:金融务。105470,95550,2356338。近年来坚持深化改革,服务,在行内树立了良好的口碑,为经济建设奉献自己的一份力。行代码:6820,注册类型:130,营状况:1,隶属关系:90,机构类型:10热诚欢迎大家来电咨询!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 股东类型 | 认缴出资额 | 认缴出资占比 |
---|---|---|---|
自然人股东 | 其他投资者 | 24245.43万元 | 47.63% |
法人股东 | 其他投资者 | 26658.27万元 | 52.37% |
其他自然人股东(社员) | 企业法人 | 15457.98万元 | 30.82% |
钟阳 | - | - | 0.00% |
广西银监局 | 其他投资者 | - | 19.94% |
内部职工股东 | 其他投资者 | - | 27.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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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记录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变更时间 |
---|---|---|---|
注册资本变更(注册资金、资金数额等变更) | 50151.5302 | 50903.701300 | 2024-01-17 |
股东信息变更 | 法人股东(出资额:20886.4228万元;出资比例:52.019%),其他自然人股东(社员)(出资额:15457.9839万元;出资比例:38.4991%),内部职工股东(社员)(出资额:3807.1235万元;出资比例:9.4819%) | 法人股东:(出资额:26658.2684万元;出资比例:52.37%),自然人股东(社员):(出资额:24245.4329万元;出资比例:47.63%) | 2024-01-17 |
投资人变更(包括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日期、投资人名称等) | 法人股东(出资额:20886.4228万元;出资比例:52.019%),其他自然人股东(社员)(出资额:15457.9839万元;出资比例:38.4991%),内部职工股东(社员)(出资额:3807.1235万元;出资比例:9.4819%) | 法人股东:(出资额:26658.2684万元;出资比例:52.37%),自然人股东(社员):(出资额:24245.4329万元;出资比例:47.63%) | 2024-01-17 |
注册资本变更 | 50151.53 | 50903.70 | 2024-01-17 |
股东信息变更 | 法人股东(出资额:20886.4228万元;出资比例:52.019%),其他自然人股东(社员)(出资额:15457.9839万元;出资比例:38.4991%),内部职工股东(社员)(出资额:3807.1235万元;出资比例:9.4819%) | 法人股东:(出资额:26658.2684万元;出资比例:52.37%),自然人股东(社员):(出资额:24245.4329万元;出资比例:47.63%) | 2024-01-17 |
法定代表人变更 | 陈斌 | 庞博 | 2023-03-06 |
负责人变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首席代表、合伙事务执行人等变更) | 陈斌 | 庞博 | 2023-03-06 |
注册资本变更 | 40151.53 | 50151.53 | 2021-06-30 |
投资人变更 | 法人股东(社员):52.0188%;其他自然人股东(社员):38.4844%;内部职工股东(社员):9.4968%; | 法人股东:52.019%;其他自然人股东(社员):38.4991%;内部职工股东(社员):9.4819%; | 2019-12-10 |
注册资本变更 | 38094.54 | 401515302.00 | 2019-12-10 |
股东信息变更 | 法人股东(社员):52.0188%;其他自然人股东(社员):38.4844%;内部职工股东(社员):9.4968%; | 法人股东:52.019%;其他自然人股东(社员):38.4991%;内部职工股东(社员):9.4819%; | 2019-12-10 |
注册资本变更 | 38094.54 | 401515302.00 | 2019-12-10 |
投资人变更 | 法人股东(社员):52.0188%;其他自然人股东[退出](社员):38.4844%;内部职工股东(社员):9.4968%;[退出] | 法人股东:52.019%;其他自然人股东[新增](社员):38.4991%;内部职工股东(社员):9.4819%;[新增] | 2019-12-10 |
注册资本变更 | 28094.54 | 38094.54 | 2016-04-01 |
投资人变更 | 广西梧州宝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等24个法人股东:1.14%;刘志坚等1913个其他自然人股东:2.18%;陈桂雄等244个内部职工股股东:0.42%;甘灿荣等其他自然人股东:55.91%;广西梧州福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法人股东 :29.37%;刘业桃等内部职工股东:10.95%; | 法人股东(社员):52.01%;其他自然人股东(社员):38.48%;内部职工股东(社员):9.49%; | 2016-04-01 |
投资人变更 | 广西梧州宝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等24个法人股东:1.14%;刘志坚等1913个其他自然人股东:2.18%;陈桂雄等244个内部职工股股东:0.42%;甘灿荣等其他自然人股东:55.91%;广西梧州福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法人股东 :29.37%;刘业桃等内部职工股东:10.95%; | 法人股东(社员):52.01%;其他自然人股东(社员):38.48%;内部职工股东(社员):9.49%; | 2016-04-01 |
投资人变更(包括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日期、投资人名称等) | 广西梧州宝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等24个法人股东:*%;刘志坚等1913个其他自然人股东:*%;陈桂雄等244个内部职工股股东:*%;甘灿荣等其他自然人股东:*%;广西梧州福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法人股东 :*%;刘业桃等内部职工股东:*%; | 法人股东(社员):*%;其他自然人股东(社员):*%;内部职工股东(社员):*%; | 2016-04-01 |
股东信息变更 | 广西梧州宝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等24个法人股东:*%;刘志坚等1913个其他自然人股东:*%;陈桂雄等244个内部职工股股东:*%;甘灿荣等其他自然人股东:*%;广西梧州福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法人股东 :*%;刘业桃等内部职工股东:*%; | 法人股东(社员):*%;其他自然人股东(社员):*%;内部职工股东(社员):*%; | 2016-04-01 |
投资人变更(包括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日期、投资人名称等) | 广西梧州宝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等**个法人股东:**;刘志坚等****个其他自然人股东:**;陈桂雄等***个内部职工股股东:**;甘灿荣等其他自然人股东:**;广西梧州福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法人股东 :**;刘业桃等内部职工股东:**; | 法人股东(社员):**;其他自然人股东(社员):**;内部职工股东(社员):**; | 2016-04-01 |
注册资本变更 | 28094.54 | 38094.54 | 2016-04-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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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手机 | 邮箱 | 固话 | 负责业务 | 评分 |
---|---|---|---|---|---|---|
陈斌 | - | - | - | - | - | 70 |
07743830133 | - | - | - | 0774-****133 | - | 72 |
07743837100 | - | - | - | 0774-****100 | - | 72 |
联系人共 63 条
解锁 查看更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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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
项目名称 | 公告类型 | 标的物 | 发布地区 | 金额(万元)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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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科联招标中心有限公司关于梧州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不良资产清收培训咨询服务(KLWZC20243047)成交公告 | 中标公告 | 不良资产清收培训咨询服务 | 广西-梧州 | 20.00 | 2024-11-18 |
广西科联招标中心有限公司关于梧州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不良资产清收培训咨询服务(KLWZC20243047)竞争性磋商公告 | 招标公告 | 不良资产清收培训咨询服务 | 广西-梧州 | 20.30 | 2024-11-04 |
广西科联招标中心有限公司关于倒水镇中心卫生院智慧银医合作项目(KLWZC20243036)竞争性磋商公告 | 招标公告 | 智慧银医服务 智慧银医合作项目 | 广西-梧州 | 26.50 | 2024-10-14 |
广西科联招标中心有限公司关于梧州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宣传品采购(KLWZC20241035)竞争性磋商公告 | 招标公告 | 宣传品 个性化宣传物品 | 广西-梧州 | 48.00 | 2024-09-11 |
梧州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不良贷款清收服务采购招标公告 | 招标公告 | 不良贷款清收服务 清收不良贷款服务 | 广西-梧州 | 43.54 | 2024-07-11 |
“金色乡村”农户(含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息采集评价系统许可使用及服务(KWDD5C2024019)成交公告 | 中标公告 | 信息采集评价系统许可使用及服务 | 广西-梧州 | 28.00 | 2024-06-19 |
梧州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绩效管理服务建设(KLWZG20233036)公开招标公告 | 招标公告 | 绩效管理服务建设 | 广西-梧州 | - | 2024-01-08 |
梧州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关于财政信息化设备梧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智慧农贸市场项目-中标候选人公示 | 中标公告 | 财政信息化设备 智慧农贸市场项目 | 广西-梧州 | 48.55 | 2023-12-22 |
梧州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关于财政信息化设备梧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智慧农贸市场项目-招标公告 | 招标公告 | 农村信用合作 财政信息化设备梧州市市场监督管 智慧农贸市场项目 | 广西-梧州 | 48.70 | 2023-12-18 |
【招标公告】关于梧州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寺冲信用社改造工程(DYZB-2023-WZ016)竞争性磋商公告 | 招标公告 | 寺冲信用社改造工程 | 广西-梧州 | 24.15 | 2023-07-17 |
龙新信用社营业场所装修工程(KLWZG20223047)中标结果公示 | 中标公告 | 营业场所装修工程 | 广西-梧州 | 152.38 | 2022-12-28 |
龙新信用社营业场所装修工程(KLWZG20223047)中标候选人公示 | 中标公告 | 营业场所装修工程 | 广西-梧州 | 152.38 | 2022-12-22 |
梧州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超融合虚拟化软件采购项目(KLWZJ20221059)竞争性谈判公告 | 招标公告 | 超融合虚拟化软件 | 广西-梧州 | - | 2022-12-12 |
龙新信用社营业场所装修工程(KLWZG20223047)招标公告 | 招标公告 | 营业场所装修工程 | 广西-梧州 | 160.00 | 2022-11-30 |
梧州农信综合业务大楼装修工程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KLWZG20223045)中标候选人公示 | 中标公告 | 跟踪审计服务 综合业务大楼装修工程 项目概算编制 工程咨询服务 | 广西-梧州 | 103.90 | 2022-11-21 |
梧州农信综合业务大楼装修工程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KLWZG20223045)更正公告(二) | 招标公告 | 工程咨询服务 | 广西-梧州 | - | 2022-11-21 |
梧州农信综合业务大楼装修工程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KLWZG20223045)中标结果公示 | 中标公告 | 综合业务大楼装修工程 消防空调智能化设计咨询 工程咨询服务 | 广西-梧州 | 103.90 | 2022-11-16 |
梧州农信综合业务大楼装修工程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KLWZG20223045】更正公告(一) | 招标公告 | 大楼装修工程 工程咨询服务 | 广西-梧州 | - | 2022-10-25 |
梧州农信综合业务大楼装修工程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KLWZG20223045)招标公告 | 招标公告 | 大楼装修工程 消防空调智能化设计咨询 工程咨询服务 | 广西-梧州 | - | 2022-10-24 |
梧州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文澜信用社装修工程中标候选人公示 | 中标公告 | 装修工程 | 广西-梧州 | 70.78 | 2022-07-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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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下游
供应商
排序 | 供应商名称 | 参与次数 | 合作次数 | 交易总金额(万元) | 最近一次合作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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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广西农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2 | 2 | 304.75 | 2022-12-28 |
2 | 广西德元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 2 | 2 | 207.80 | 2022-11-21 |
3 | 广西华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1 | 1 | 70.78 | 2022-07-21 |
4 | 江苏联恒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 1 | 1 | 95.20 | 2022-03-04 |
5 | 南宁易联客商贸有限公司 | 1 | 1 | 29.72 | 2021-12-24 |
6 | 梧州市明成达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 | 1 | 1 | 34.39 | 2021-09-28 |
7 | 梧州市得实商贸有限公司 | 3 | 3 | 382.05 | 2021-06-30 |
8 | 广西同锐伟业信息产业有限公司 | 1 | 1 | 36.80 | 2021-02-09 |
9 | 广西容县建筑工程公司 | 2 | 2 | 168.58 | 2020-11-25 |
10 | 梧州市思捷科技网络有限公司 | 1 | 1 | 92.00 | 2020-07-17 |
11 | 广西华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1 | 1 | 82.91 | 2019-10-24 |
12 | 广西华利达建筑有限公司 | 2 | 2 | 217.86 | 2019-09-27 |
13 | 广西明动软件有限公司 | 1 | 1 | 88.60 | 2019-06-28 |
14 | 梧州市永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1 | 1 | 32.84 | 2019-06-06 |
15 | 广西南宁庭悦服饰有限公司 | 1 | 1 | 36.53 | 2018-08-22 |
16 | 广西南宁裕扬戈商贸有限公司 | 1 | 1 | 106.72 | 2018-08-22 |
17 | 富绅集团有限公司 | 1 | 1 | 139.32 | 2018-08-22 |
18 | 广西恒杰科技有限公司 | 1 | 1 | 14.42 | 2018-06-05 |
19 | 广西国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2 | 2 | 135.82 | 2016-06-15 |
20 | 冠新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 1 | 1 | 678.00 | 2016-04-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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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舆情
梧州银保监分局关于核准庞博任职资格的批复
[梧银保监复〔2023〕9号 梧州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梧州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关于对庞博同志任职资格核准的请示》(梧州农信联报〔2022〕111号)收悉。经审核,现批复如下:一、核准庞博梧州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理事长的任职资格。二、你联社应要求上述核准任职资格人员严格遵守银保监会有关监管规定,并按要求及时报告履职情况。三、你联社应督促上述核准任职资格人
梧州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2023-03-01 18:16:00梧州银保监分局关于核准庞博任职资格的批复
-
梧州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2022-09-15 12: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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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机监控
类型 | 标题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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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管变动 | 梧州银保监分局关于核准庞博任职资格的批复 | 2023-03-01 |
高管变动 | 梧州银保监分局关于核准庞博任职资格的批复 | 2022-09-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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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 案由 | 案号 | 裁判结果 | 在本案中身份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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梧州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曾庆光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信用卡纠纷 | (2022)桂0405民初2031号之一 | 准许原告梧州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梧州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 原告 | 2022-11-03 |
梧州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钟永千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22)桂0405民初368号 | 被告钟永千、黎若谷应向原告梧州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归还借款本金145000元,并支付利息、复利(利息、复利计算,截至2022年5月18日,利息、复利为52111.5元,从2022年5月19日起,利息、复利按照编号为458702160862756《个人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至两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 上述金钱给付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39元,公告费560元,合计4499元,由被告钟永千、黎若谷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2022-11-03 |
梧州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肖荐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信用卡纠纷 | (2022)桂0405民初2035号 | 被告肖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梧州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偿还信用卡欠款本金129955.27元及利息、违约金(利息及违约金以本金129955.27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4.8%自2021年1月15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73元,减半收取计1636元,由被告肖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原告 | 2022-10-28 |
梧州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高水德、刘伟贞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裁定书 | 借款合同纠纷 | (2022)桂0405执恢120号之一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申请执行人 | 2022-09-29 |
梧州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罗健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22)桂0405民初911号 | 一、被告罗健、何松蔓应向原告梧州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归还借款本金250000元,并支付利息、复利(利息、复利计算,截至2022年6月20日,利息、复利为37912.01元,从2022年6月21日起,利息、复利按照编号为457302184675605《个人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至两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罗健、何松蔓不履行上述债务的,原告梧州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有权对被告罗健所有的位于梧州市××路××号××号楼××房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上述金钱给付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18元,由被告罗健、何松蔓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2022-08-29 |
梧州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邓庭微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21)桂0405民初1904号之一 | 本案按原告梧州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8523元,减半收取计4262元,由原告梧州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 原告 | 2022-08-24 |
梧州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廖艳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信用卡纠纷 | (2022)桂0405民初1242号 | 被告廖艳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梧州市,费用、分期手续费及违约金9899.85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77元,减半收取计688元,由被告廖艳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原告 | 2022-08-24 |
梧州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梧州市祺丰商贸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21)桂0405民初610号 | 一、被告梧州市祺丰商贸有限公司应向原告梧州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归还借款本金12850000元,并支付利息、复利(利息、复利计算,截至2021年11月30日,利息、复利为3139232.23元,从2021年12月1日起,利息、复利按照458802182494422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至被告梧州市祺丰商贸有限公司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梧州市祺丰商贸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债务的,原告梧州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有权对被告张彩蓉名下的位于梧州市××路××号××层××号商铺、梧州市和平路8号一层9号商铺、梧州市新兴二路117号B座地层4号商铺.1号自行车库、梧州市新兴二路117号B座地层5号商铺.2号自行车库、梧州市新兴二路117号B座地层6号商铺、梧州市××路××号××座××层××号商铺.3号自行车库、梧州市新兴二路68号地层7号自行车库.7号铺面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三、被告邓昌言、张彩蓉、郭运莲、黄柳群应对被告梧州市祺丰商贸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上述金钱给付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1836元,由被告梧州市祺丰商贸有限公司、邓昌言、张彩蓉、郭运莲、黄柳群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2022-08-23 |
梧州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岑琴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13)长民初字第121号 | 一、被告岑琴应向原告梧州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归还借款本金23971.24元,并支付利息(截止2013年2月15日,利息为6549.45元,从2013年2月16日起,利息按照双方签订的(高旺)桂农信保借字﹝2008﹞第59号《保证担保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计至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止)。 二、被告岑燥求、潘小群对被告岑琴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案受理费570元,减半收取285元,由被告岑琴、岑燥求、潘小群负担。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2022-08-23 |
梧州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梧州市腾业物流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21)桂0405民初616号之一 | 准许原告梧州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诉。 案件受理费7025元,减半收取计3512元,由原告梧州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 原告 | 2022-08-23 |
梧州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魏春雷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22)桂04民终563号 | 一、撤销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2021)桂0405民初533号民事判决; 二、被上诉人魏春雷、杨毓红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上诉人梧州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偿还借款本金779999.88元及支付利息62353.98元(利息、复利暂计至2021年1月11日;之后的利息、复利从2021年1月1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计付); 三、被上诉人魏春雷、杨毓红不履行上述判决确定的第二项义务的,上诉人梧州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有权对位于苍梧县××镇××街××号房屋在欠款本息范围内优先受偿,被上诉人潘叶英、魏伟业、魏春兰在继承该房屋的范围内予以协助配合; 四、驳回上诉人梧州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2224元、公告费560元合计12784元,由魏春雷、杨毓红、潘叶英、魏伟业、魏春兰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2224元,由上诉人梧州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原告 | 2022-08-11 |
梧州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魏剑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12)长民初字第8号 | 准许原告梧州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00元,减半收取1550元,由原告梧州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 原告 | 2022-08-11 |
梧州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杨洁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信用卡纠纷 | (2022)桂0405民初1232号 | 被告杨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梧州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偿还信用卡欠款本金50594.02元及利息、违约金(利息及违约金以本金50594.02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4.8%自2021年3月15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56元,减半收取计728元,由被告杨洁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原告 | 2022-08-10 |
邓昌言、张彩蓉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22)桂04民终411号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93元,由上诉人邓昌言、张彩蓉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被告 | 2022-08-09 |
梧州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梧州市凯恒贸易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21)桂0405民初619号 | 一、被告梧州市凯恒贸易有限公司应向原告梧州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归还借款本金24469000元,并支付利息、复利(利息、复利计算,截至2021年6月6日,利息、复利为1571312.02元,从2021年6月7日起,利息、复利按照编号为458602193582942《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梧州市凯恒贸易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债务的,原告梧州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有权对被告梧州市辉皇贸易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梧州市41号、42号、43号、56号、57号、梧州市、136号、137号、138号、140号、141号、142号、143号、144号、148号、149号、150号、151号、153号、154号、155号、156号、157号、158号、159号、162号、164号、166号、167号、168号、169号、175号、176号、177号、179号、180号、梧州市西环路中段69号三层2号、11号、18号、19号、20号、24号、25号、26号、27号、28号、29号、30号、31号、32号、34号、35号、43号、47号、48号、65号、66号、69号、70号、71号、74号、75号、76号、78号、79号、80号、110号、111号、112号、113号、114号、119号、124号、125号、130号、132号商场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三、被告梧州市辉皇贸易有限公司应对被告梧州市凯恒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上述金钱给付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8845元,由被告梧州市凯恒贸易有限公司、梧州市辉皇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2022-08-06 |
梧州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文奋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22)桂0405民初369号 | 1、原告梧州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文奋签订的编号为455802201807330《个人借款合同》于2022年3月22日解除; 二、被告文奋、张陶应向原告梧州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归还借款本金300000元,并支付利息、复利(利息、复利计算,截至2021年6月3日,利息、复利为15946.95元,从2021年6月4日起,利息、复利按照编号为455802201807330《个人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至两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被告文奋、张陶不履行上述债务的,原告梧州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有权对被告文奋、张陶所有的位于梧州市××路××号××层××号商铺、梧州市××路××号××层××号商铺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上述金钱给付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039元,由被告文奋、张陶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2022-08-06 |
梧州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梧州市兴龙家畜定点屠宰厂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15)长民初字第482号 | 一、被告梧州市兴龙家畜定点屠宰厂有限公司应向原告梧州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偿还借款本金3000000元,并支付利息(截至2015年3月29日,利息为138466.72元;从2015年3月30日起,利息按照458802133065143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计至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止); 二、被告梧州市兴龙家畜定点屠宰厂有限公司不履行债务的,原告梧州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对被告梧州市兴龙家畜定点屠宰厂有限公司享有的家畜定点屠宰服务费收费权优先受偿; 三、被告黄存、梁健斌、邹秀明、黄凤意、汪辉应对被告梧州市兴龙家畜定点屠宰厂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31907元,公告费700元,合计32607元,由被告梧州市兴龙家畜定点屠宰厂有限公司、黄存、梁健斌、邹秀明、黄凤意、汪辉负担。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2022-08-05 |
梧州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梧州市海利食品厂等分家析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分家析产纠纷 | (2018)桂0405民初153号 | 驳回原告梧州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2800元,公告费700元,合计23500元,由原告梧州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2022-08-04 |
梧州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杨文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21)桂0405民初2353号 | 1、解除原告梧州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杨文华签订的合同编号为4546022000001870的《最高额个人借款合同》(网贷); 2、被告杨文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梧州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299999.18元及利息3358.83元(利息暂计至2021年4月22日;之后的利息按合同约定的利息、复利计至借款本息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5850元,财产保全费2037元,合计7887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杨文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2022-08-04 |
梧州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莫思达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21)桂0405民初3231号 | 一、被告莫思达应向原告梧州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归还借款利息、复利161195.18元(利息、复利暂计至2021年11月20日,从2021年11月21日起,利息、复利按照编号为456702184358801的《个人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至被告莫思达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原告梧州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上述第一项债权范围内对抵押物梧州市××路××号××幢××层小汽车库、自行车库享有优先受偿权。 上述金钱给付义务,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24元,减半收取计1762元,由被告莫思达、梧州市太富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2022-08-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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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公告
开庭日期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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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01 | (2022)桂04民终341、34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纠纷 | 被上诉人 | 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9-16 | (2021)桂04民初15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 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8-12 | (2020)桂04民初81号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被告 | 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6-09 | (2021)桂08民初19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 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2-22 | (2020)桂11民初11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 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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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质证书
资质名称 | 编号 | 发证日期 | 截止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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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许可证 | 00267170 | 2007-06-22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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