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梧州市万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法人: 胡林
- 注册资本: 50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 成立时间: 2013-11-08
- 办公地址: 梧州市旺城广场7号楼10层
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1
销售专家
1
无角色
11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胡林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0~15年
- 简称 梧州万国、万国房地产、万国地产、万国
- 注册资本 50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5000.00万元
- 英文名 -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30~40
- 统一社信代码 9145040008360890X1
- 纳税人识别号 9145040008360890X1
- 组织机构代码 08360890X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450400000018044
- 登记机关 梧州市行政审批局
- 核准日期 2020-08-14
- 营业期限 2013-11-08~2033-11-07
- 注册地址 梧州市大学路36-1号7号楼10层101房
- 国标行业 房地产业->房地产业->房地产开发经营->房地产开发经营
- 专业行业 运动/户外/体育、其他、建材/门窗/水电->房产服务/装修->房地产、电商零售->批发业->建材批发、餐饮/小吃/甜点、服务/休闲/出行->酒店住宿民宿->酒店、建材/门窗/水电->房产服务/装修->物业
- 公司简介 广西梧州市万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办公室地址位于享有“绿城水都”“世界人工宝石之都”美誉的梧州市,梧州梧州市大学路361号7号楼10层101房,于2013年11月08日在梧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成立,注册资本为5,000万元,在公司发展壮大的9年里,我们始终为客户提供好的产品和技术支持、健全的售后服务,我公司主要经营房地产开发经营;商品房销售;物业管理;道路与土方工程施工;室内外装饰工程、冷气工程安装;酒店管理;建材批发、零售。,我们有好的产品和专业的销售和技术团队,我公司属于梧州房地产开发商黄页行业,如果您对我公司的产品服务有兴趣,期待您在线留言或者来电咨询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 股东类型 | 认缴出资额 | 认缴出资占比 |
---|---|---|---|
邓忠恒 | 自然人股东 | - | 12.00% |
恒大地产集团南宁有限公司 | 法人股东 | - | 60.00% |
廖慧 | 自然人股东 | - | 28.00% |
广西梧州市远洋投资实业有限公司 | - | - | 49.00% |
万剑锋 | - | - | 51.00% |
共 5 条
- 1
- 2
- 3
- 4
- Infinity
变更记录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变更时间 |
---|---|---|---|
主要人员变更 | 朱楠、刘昕昳、朱楠 | 刘昕昳、胡林、胡林 | 2020-08-14 |
法定代表人变更 | 朱楠 | 胡林 | 2020-08-14 |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 朱楠、刘昕昳、朱楠 | 刘昕昳、胡林、胡林 | 2020-08-14 |
其他变更 | - | 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在林区经营(加工)木材审批,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备案,旅行社设立服务网点备案,从事艺术品经营单位备案,区局--公章刻制备案,区局--物业服务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备案,区局--营业执照,区局--税务登记证,区局--机构代码证,区局--社会保险登记证,区局--统计证 | 2019-10-21 |
经营范围变更(含业务范围变更) | 房地产开发经营;商品房销售;物业管理;道路与土方工程施工;室内外装饰工程、冷气工程安装;酒店管理;建材批发、零售。 | 房地产开发经营;商品房销售;物业管理;道路与土方工程施工;室内外装饰工程、冷气工程安装;酒店管理;建材批发、零售;对体育项目的投资;体育活动组织策划;体育信息咨询服务;健身服务;棋牌室服务;游泳服务;教育信息咨询服务;物业服务;美容服务;餐饮服务;批发、零售:日用品、化妆品、服装、鞋帽、卫生用品、眼镜、文具用品、体育用品、食品;烟草制品零售。 | 2019-10-21 |
主要人员变更 | 赵俊、刘聪笑 | 朱楠、刘昕昳、朱楠 | 2018-05-11 |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 赵俊、刘聪笑 | 朱楠、刘昕昳、朱楠 | 2018-05-11 |
负责人变更 | 刘聪笑 | 朱楠 | 2018-05-11 |
高级管理人员备案(董事、监事、经理等) | 赵俊钟明[退出] | 赵俊刘聪笑[新增] | 2017-07-10 |
主要人员变更 | 赵俊、钟明 | 赵俊、刘聪笑 | 2017-07-10 |
法定代表人变更 | 钟明 | 刘聪笑 | 2017-07-10 |
地址变更 | 梧州市西江一路11号三层1号宿舍302室 | 梧州市大学路36-1号7号楼10层101房 | 2016-08-01 |
主要人员变更 | 邓忠恒;廖慧; | 钟明;赵俊; | 2015-06-11 |
负责人变更 | 廖慧 | 钟明 | 2015-06-11 |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 邓忠恒;廖慧; | 钟明;赵俊; | 2015-06-11 |
投资人变更 | 廖慧:***;邓忠恒:***; | 廖慧;邓忠恒;恒大地产集团南宁有限公司;[新增] | 2015-06-11 |
股东信息变更 | 廖慧:70%;邓忠恒:30%; | 廖慧;邓忠恒;恒大地产集团南宁有限公司; | 2015-06-11 |
注册资本变更 | 2000.00 | 5000.00 | 2015-06-11 |
注册资本变更 | 100.00 | 2000.00 | 2013-12-27 |
经营范围变更 | 房地产开发经营;商品房销售;物业管理;道路与土方工程施工;室内外装饰工程、冷气工程安装;酒店管理。(以上经营范围,涉及需行政许可经营的,凭有效许可证经营;法律法规禁止的,不得经营) | 房地产开发经营;商品房销售;物业管理;道路与土方工程施工;室内外装饰工程、冷气工程安装;酒店管理;建材批发、零售(以上经营范围,涉及需行政许可经营的,凭有效许可证经营;法律法规禁止的,不得经营)。 | 2013-12-27 |
共 25 条
- 1
- 2
- 3
- 4
- Infinity
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手机 | 邮箱 | 固话 | 负责业务 | 评分 |
---|---|---|---|---|---|---|
胡林 | 执行董事,经理,经理,执行董事 | - | - | - | - | 79 |
朱楠 | 执行董事,总经理 | - | - | - | - | 79 |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4 | - | - | 2905934*****.com | 0774-****311 | - | 74 |
联系人共 13 条
解锁 查看更多信息
共 13 条
- 1
- 2
- 3
- 4
- Infinity
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成员经历 |
---|---|---|
胡林 | 执行董事,经理,经理,执行董事 | - |
共 1 条
- 1
- 2
- 3
- 4
- Infinity
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 案由 | 案号 | 裁判结果 | 在本案中身份 | 发布时间 |
---|---|---|---|---|---|
中国有色金属长沙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广西梧州市万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2022)桂0403民初1577号 | 一、被告广西梧州市万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工程款195490.06元及利息12112.94元(计至2022年5月26日,之后以195490.06元为本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给原告中国有色金属长沙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二、驳回原告中国有色金属长沙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义务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案件受理费4466元,减半收取计2233元(原告中国有色金属长沙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中国有色金属长沙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负担36元,被告广西梧州市万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19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2-11-04 |
梧州市伯乐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广西梧州市万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 | (2022)桂0403民初1858号 | 被告广西梧州市万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汇票款156602元及利息5966.76元(计至2022年5月10日,之后以156602元为本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给原告梧州市伯乐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义务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案件受理费3552元,减半收取计1776元(原告梧州市伯乐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梧州市伯乐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元,被告广西梧州市万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77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2-11-01 |
贵州雅思铭品装饰有限公司、广西梧州市万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 | (2022)桂0403民初2229号 | 被告广西梧州市万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汇票款127371.02元及利息5050.55元(计至2022年8月5日,之后以127371.02元为本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给原告贵州雅思铭品装饰有限公司。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义务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案件受理费2948元,减半收取计1474元(原告贵州雅思铭品装饰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广西梧州市万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2022-11-01 |
广西华蓝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与广西梧州市万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2022)桂0403民初1639号 | 本案按广西华蓝岩土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 被告 | 2022-09-28 |
北海恒锋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广西梧州市万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 | (2022)桂0403民初1208号 | 被告广西梧州市万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汇票款166767.70元及利息4967.13元(计至2022年5月4日,之后以166767.70元为本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给原告北海恒锋广告传媒有限公司。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义务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案件受理费3636元,减半收取计1818元(原告北海恒锋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广西梧州市万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2-09-23 |
广西桂都消防器材有限公司、广西梧州市万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合同纠纷 | (2022)桂0403民初1171号 | 1、被告广西梧州市万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广西桂都消防器材有限公司工程款31130.06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31130.06元为基数,从2018年1月8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期间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2、被告广西梧州市万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广西桂都消防器材有限公司质保金1638.42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638.42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从2020年1月24日起计算至质保金清偿之日止); 3、驳回原告广西桂都消防器材有限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 上述金钱给付义务,义务人未按本案生效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案件受理费770元,减半收取计385元(原告广西桂都消防器材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广西梧州市万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被告 | 2022-07-05 |
南宁泰旭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广西梧州市万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2022)桂0403民初56号 | 一、解除原告南宁泰旭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梧州市万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13日订立的《梧州恒大山水城二期(35-39#楼)太阳能热水系统设计与施工合同》; 二、被告广西梧州市万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工程款743197元及利息6891.72元(计至2022年1月6日,之后以743197元为本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给原告南宁泰旭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三、被告广西梧州市万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赶工奖85019.11元给原告南宁泰旭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义务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案件受理费16734元,减半收取计8367元,财产保全申请费4748元,合计13115元(原告南宁泰旭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南宁泰旭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63元,被告广西梧州市万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295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2-04-29 |
广西梧州市万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福建省永泰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2021)桂0403民初2194号 | 本案按撤诉处理 | 原告 | 2021-11-20 |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苏炳杨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21)桂0103民初2087号 | 查封被申请人苏炳杨、广西梧州市万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383031.86元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被申请人 | 2021-11-13 |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于超峰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21)桂0103民初2084号 | 查封被申请人于超峰、广西梧州市万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439787.03元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被申请人 | 2021-11-13 |
梧州市国佳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与广西梧州市万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2015)万民初字第1850号 | 驳回原告梧州市国佳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请求被告广西梧州市万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赔偿违约金损失327179元的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6208元,减半收取3104元,由原告梧州市国佳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1-09-07 |
福建省永泰建筑工程公司、刘绪文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劳务合同纠纷 | (2021)桂04民终499号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098元,由上诉人福建省永泰建筑工程公司负担。 8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被上诉人 | 2021-07-29 |
福建省永泰建筑工程公司、祝中武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劳务合同纠纷 | (2021)桂04民终500号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8506元,由上诉人福建省永泰建筑工程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8 | 被上诉人 | 2021-07-29 |
黎一宁与广西梧州市万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2021)桂0403民初802号 | 一、解除原告黎一宁与被告广西梧州市万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8日签订的《梧州恒大山水城商品房认购书》; 二、被告广西梧州市万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向原告黎一宁退还购房款381999元(含20000元购房定金); 三、驳回原告黎一宁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义务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案件受理费10166元,减半收取为5083元,(原告黎一宁已预交),由原告黎一宁负担482元,被告广西梧州市万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460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1-06-29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梧州市河西支行、黎浩贤、广西梧州市万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 (2020)桂0403民初817号 | 驳回原告黎浩贤、梁婀妮的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9932元,减半收取为4966元(原告已预交),全部由原告黎浩贤、梁婀妮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1-01-27 |
李伦与广西梧州市万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2020)桂0403民初954号 | 解除原告李伦与被告广西梧州市万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5日签订的《梧州恒大山水城商品房认购书》; 被告广西梧州市万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向原告李伦退还购房款420889元; 被告广西梧州市万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向原告李伦退还购房定金50000元; 驳回原告李伦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义务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案件受理费21992元,减半收取为10996元,(原告李伦已预交),由原告李伦负担8285元,被告广西梧州市万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71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1-01-22 |
黄敏与广西梧州市万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2020)桂0403民初1676号 | 被告广西梧州市万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购房款78366元及支付利息(利息以应退房款78366元为基数从2018年10月3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从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退还款项之日止)给原告黄敏。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义务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案件受理费1910元,减半收取为955元(原告黄敏已预交),由被告广西梧州市万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1-01-21 |
广西梧州市万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张坚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 (2020)桂0403民初1413号 | 一、解除原告广西梧州市万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坚于2019年7月26日签订合同编号为WZ2019111181的《梧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和2019年8月19日签订合同编号为WZ2019112042的《梧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 二、被告张坚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原告广西梧州市万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办理上述《梧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WZ2019111181、WZ2019112042)的备案登记注销手续; 三、反诉被告广西梧州市万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反诉原告张坚退还购房款1875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义务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本诉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计252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张坚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69元(反诉原告已预交),由反诉被告广西梧州市万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被告 | 2021-01-06 |
广西梧州市万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蓝炫圻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 (2019)桂04民终1588号 | 1、维持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2019)桂0403民初31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 2、撤销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2019)桂0403民初312号民事判决第四项、第五项; 3、上诉人广西梧州市万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向被上诉人蓝炫圻返还购房款109577元; 4、上诉人广西梧州市万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向被上诉人蓝炫圻返还其已偿还的贷款本金及利息11484元; 5、被上诉人蓝炫圻应向上诉人广西梧州市万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返还被扣划的贷款本金及利息83263.2元; 6、驳回被上诉人蓝炫圻原审其他反诉请求。 上述义务,义务人应在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义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于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原审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2496元(上诉人广西梧州市万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预交),由上诉人广西梧州市万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591元,被上诉人蓝炫圻负担1905元;一审反诉案件受理费2101元(被上诉人蓝炫圻已预交;一审判决确定一审反诉案件受理费为1248元错误,本院予以纠正),由上诉人广西梧州市万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498元,由被上诉人蓝炫圻负担1603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020元(上诉人广西梧州市万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上诉人蓝炫圻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上诉人 | 2020-12-31 |
广西梧州市万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李哲华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 (2020)桂0403民初995号 | 准许原告广西梧州市万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952元,减半收取为4476元(原告广西梧州市万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广西梧州市万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原告 | 2020-10-16 |
共 47 条
- 1
- 2
- 3
- 4
- Infinity
开庭公告
开庭日期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
2020-11-18 | (2020)桂04民终1281号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 | 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共 1 条
- 1
- 2
- 3
- 4
- Infini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