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科氢电(天津)有限公司
- 法人: 徐德雄
- 注册资本: 100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 成立时间: 2020-06-11
- 办公地址: 天津市东丽区东丽经济开发区五经路12号-102
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1
无角色
5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徐德雄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5年
- 简称 国科氢电、天津国科、国科
- 注册资本 100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
- 英文名 Guoke Hydrogen Power (Tianjin) Co., Ltd.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
- 统一社信代码 91120110MA07280F91
- 纳税人识别号 -
- 组织机构代码 MA07280F9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120110000512329
- 登记机关 天津市东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21-04-07
- 营业期限 2020-06-11~
- 注册地址 天津市东丽区东丽经济开发区五经路12号-102
- 国标行业 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环保、邮政、社会公共服务及其他专用设备制造->其他专用设备制造
- 专业行业 先进制造->集成电路、企业服务->企业通用服务->供应链管理、工具/机械/仪器->机器机械设备->发电机、汽车/骑行/车品、其他、企业服务->企业通用服务->设计服务、网络/游戏/传媒->广告传媒公关->工业设计、工具/机械/仪器->机器机械设备->电机、服务/休闲/出行
- 公司简介 国科氢电(天津)有限公司天津市东丽区东丽经济开发区五经路12号102徐德雄一般项目:通用设备制造(不含特种设备制造);电子元器件与机电组件设备制造;发电机及发电机组制造;供应链管理服务;工业设计服务;集成电路设计;汽车零部件研发。(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 股东类型 | 认缴出资额 | 认缴出资占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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宇熙(天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 企业法人 | - | 70.00% |
国科储能技术(北京)有限公司 | 企业法人 | - | 30.00% |
共 2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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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记录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变更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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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信息 | 姓名:袁孝敏;任职截止日期:2023-06-09;任职起始日期:2020-06-10;证件类型:身份证; | 姓名:徐德雄;任职截止日期:2024-03-22;任职起始日期:2021-03-23;证件类型: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 2021-04-07 |
主要人员变更 | 空 | 袁孝敏 | 2021-04-07 |
负责人变更 | 袁孝敏 | 徐德雄 | 2021-04-07 |
董事、监事、经理人员信息 | 法定代表人标识:否;证件名称:身份证;任职截止日期:2023-06-09;任职起始日期:2020-06-10;姓名:赵睿;国籍:中国; | 法定代表人标识:空;证件名称:空;任职截止日期:空;任职起始日期:空;姓名:空;国籍:空; | 2021-04-07 |
共 4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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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手机 | 邮箱 | 固话 | 负责业务 | 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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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征 | 监事 | - | - | - | - | 79 |
工商年报联系人2021、2022 | - | 1390****130 | 21022326*****.com | - | - | 86 |
赵睿 | 经理 | - | - | - | - | 79 |
联系人共 6 条
解锁 查看更多信息
共 6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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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成员经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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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德雄 | 执行董事 | - |
共 1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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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 案由 | 案号 | 裁判结果 | 在本案中身份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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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新华一印刷有限公司、国科氢电(天津)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租赁合同纠纷 | (2021)津0110执4776号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被执行人 | 2022-01-27 |
天津新华一印刷有限公司、国科氢电(天津)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2021)津0110民初2352号 | 一、原告天津新华一印刷有限公司与被告国科氢电(天津)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3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解除; 二、被告国科氢电(天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天津新华一印刷有限公司支付租金565363.82元,违约金177601.2元,两项共计742965.02元; 三、驳回原告天津新华一印刷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860元,由原告天津新华一印刷有限公司承担560元,被告国科氢电(天津)有限公司承担53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1-12-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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